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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江苏南建与金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金宇公司将金花小区6幢商品房住宅楼发包给江苏南建承包施工,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下浮百分之十结算。
协议签订后,承包人进场开工。工程开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江苏南建中标,2007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但未约定下浮,并办理了合同备案。
工程竣工后产生结算纠纷,承包人认为应当依据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发包人则主张应当依据非备案合同结算并下浮百分之十。
请问: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哪份有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律师观点
1.商品住宅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本案中非备案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摘要:原燃料采购结算是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重要内容。采购结算价格是构成企业采购成本的重要因素,采购结算过程起着对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在钢铁企业,原燃料的采购结算一般都是采取优质优价结算,结算标准和结算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现就钢铁企业中采购结算环节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结算条款有效控制采购成本,谈一些粗浅体会。
关键词:原燃料结算 合同管理 降低采购成本
1 采购结算
1.1 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 钢铁企业生产,消耗的物料品种繁多,结算方式多样。对于大宗原燃料的结算一般采取优质优价的方法。优质优价包括“按质论价”结算和“按质论量”结算。按质论价结算,就是在原燃料采购过程中,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的价格为基础,依据与合同相关的计价条款和原燃料的实际检验结果确定原燃料的最终结算价格;按质论量结算,是不依据物资的检斤量做为最终结算量,而依据检斤量与理化检验结果确定的干基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结算方法。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是紧扣合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1.2 采购结算与合同条款 钢铁企业原燃料产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量加减价约定、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格、质量加减价条款和验收标准是结算的的重要依据。
1.2.1 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 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 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 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2014年第八期
一、“黑白合同”应如何认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思想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在《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一文中做了比较好的阐述“:从宽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底线,是从宽把握的幅度不能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像通过经济洽商记录减少后的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缩短后的工期不能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工艺流程所必需的周期、不能违反建筑施工应当遵循的自然规律。像水泥板结存在自然周期,违反自然规律在水泥未完全板结前开始下一个工序抢工期,这种行为必然会降低水泥的设计强度,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违反国家标准甚至国家强制性标准。突破上述底线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认定当事人另行签订了‘黑白合同’”。
二、区分“黑白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及签证等情形
在认定黑白合过程中,应当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变更”及“签证”等合法有效的情形与“黑白合同”加以区分。施工合同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在签约时双方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约定的很清楚,而且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因此,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可能会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加以明确。除了在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必须与中标合同一致外,其他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只要该变更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签证”,因该签证行为产生的价格确认是否构成“黑合同”?一般情况下,签证是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新的补充协议,但签证成立与否仍然要以签证的事件以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为基础,一份合法有效的签证不是“黑合同”。但是,如果以签证的名义在毫无事实基础支持的情况下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格的,实际上就可能构成“黑合同”。另外,在判断一份补充协议,比如结算协议是否构成“黑合同”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招投标的时间间隔情况;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为何;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新的变化,或者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否正当等等。
三、“黑白合同”的结算——“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确立了“黑白合同”情形下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结算的原则。为了准确理解该条规定,建筑企业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该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项目经过招投标;二是中标有效。如果项目经过招投标但中标无效的,因中标无效,相应的中标合同也无效。第二,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当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或者有两份中标合同,一份没有备案的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另一份是备案的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比如合同价格形式不一致,这时该如何结算?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准,这是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本义相一致的。第三,在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情形下以哪个为准呢?这就需要结合具体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按1999版施工合同和2013版施工合同,在合同的组成部分中都没有招标文件,因为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可以不放入合同中。如果投标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偏离,一般不予中标,但一旦中标了,则应以投标函为主。当然,如果合同中对招标文件及投标函的优先解释顺序做了另行约定的除外。
作者:周月萍单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已结算完毕。双方结算后,某建筑公司向某商业经销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确定了欠款数额并重新约定了付款期限。期限逾期后,某建筑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某商业经销公司在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欠条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欠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双方原签定的买卖合同经过结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审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审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是凭据欠条的,其知道自己销售钢材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其在中只会要求法院确认现时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强调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法官只能审查欠条所证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主动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法院应支持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不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要看原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其它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部门、行业或经济组织,则应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上经营单位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另外,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应当区分是部分超出还是全部超出,如果是全部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如果是部分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一旦无效,自然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应驳回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虽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合同标的物钢材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范围,故法院应当先认定买卖合同为有效,然后再对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了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且实际进行了履行,其行为确实违背了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此外,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如果超出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0)第101号《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合同法》,该法对以上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予以了回避,而将这个问题留由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释去解决。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摘 要】 建立以“合同履行”为载体,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预算管理体系,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针对企业实际,将管理流程固化,自主开发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平台,按照标准化管理程序,财务部和市场营销部、生产部等各个业务部门重点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预算管理的多个数据表单;通过加强合同履行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来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通过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和召开预算分析会,将预算执行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形成全面的预算责任体系,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关键词】 合同履行; 预算管理; 有效结合
一、企业简介及管理工作实施背景
河北电力设备厂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是河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1969年4月建厂,作为原国家电力工业部机械制造局50家骨干电力机械制造单位之一,多年来为电力工业生产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近两年电力设备厂实施产品结构调整转型,2011年产品全面转向电网产品,总体订货跨进亿元规模,实现做大电网产品的第一步。但企业各类资源在适应电网产品快速增长趋势上还存在短期难以解决的客观矛盾。在预算管理方面仍面临着很多矛盾和问题:1.企业无法有效地分配各类资源。具体体现在合同履约滞后,对市场开拓无法提供有效保障。2.预算管理是静态的,基本上是“财务部的全面预算”,而不是“全员的全面预算”。各部门及员工自主参与预算执行控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3.无论是合同履约滞后还是预算执行不及时,更多的是事后分析,而非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无法做到提前防范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堵塞漏洞。预算执行分析评估只能与阶段预算比较,预算执行无法实施动态管理。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信息数据分散,没有形成全面、有效的信息流共享,生产组织及经营管理决策缺乏畅通的信息支持。
二、“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管理工作描述
企业如何在逆势中崛起?如何构建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如何用标准化方法解决问题?
以企业发展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是行之有效、简单易行的方法。
作为市场化企业,合同是收支预算编制的前提,而合同的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预算的执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标志着合同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合同也正是通过一系列动态的过程最后固化为合同利益。合同履行开始后,是合同管理的最艰难阶段。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而防范是重点。如何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以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产品结构调整后,如何有效地调控资源,进一步发挥预算管理的引领和调控作用,努力实现预算管理由静态到动态的突破?我们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以预算实现为目标,切实加强合同履行过程跟踪、监控和管理。通过对合同履行的监控与召开预算分析会,将预算执行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形成全面的预算责任体系,确保预算执行到位。经过不断摸索、钻研和创新,全面预算动态管理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步向全员参与、全时段控制的目标迈进。
摘要:随着建筑工业化程度和建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基于专业分包的总分包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原有的合同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约。对于总分包合同的结算问题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因此,研究EPC合同的总分包合同结算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EPC合同;总分包合同;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EPC合同的总分包合同的签订阶段
(一)正确理解总承包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行业内不少人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施工合同就是一份标准文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其实根据合同约定,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图纸、工程报价单、往来函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都是合同的组成文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重要合同条款的修改必须由公司总部决定,项目经理部无权签订作为具体执行施工合同的项目经理部,未经公司总部同意,是无权和发包人签订任何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公司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二)对于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应将专用条款放在投标文件前面
摘要:原燃料采购结算是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重要内容。采购结算价格是构成企业采购成本的重要因素,采购结算过程起着对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在钢铁企业,原燃料的采购结算一般都是采取优质优价结算,结算标准和结算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现就钢铁企业中采购结算环节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结算条款有效控制采购成本,谈一些粗浅体会。
1采购结算
1.1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钢铁企业生产,消耗的物料品种繁多,结算方式多样。对于大宗原燃料的结算一般采取优质优价的方法。优质优价包括“按质论价”结算和“按质论量”结算。按质论价结算,就是在原燃料采购过程中,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的价格为基础,依据与合同相关的计价条款和原燃料的实际检验结果确定原燃料的最终结算价格;按质论量结算,是不依据物资的检斤量做为最终结算量,而依据检斤量与理化检验结果确定的干基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结算方法。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是紧扣合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1.2采购结算与合同条款钢铁企业原燃料产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量加减价约定、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格、质量加减价条款和验收标准是结算的的重要依据。
1.2.1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1.2.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火运。
摘要:工程价款结算直接影响着工程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文强调为了工程价款结算的顺利进行,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根据设计深度、工程规模等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接着,本文又进一步探讨了在不同的合同模式下如何进行有效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关键词:合同模式工程结算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绪论
工程价款结算,关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价款结算,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考虑,应该将争议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笔价款的计算都有据可依。工程价款结算,从签订合同形成签约合同价时起,经中间结算确认各项变更款,直至竣工结算形成合同价格,贯穿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但从根本上讲,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由合同模式决定了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模式,可以对工程价款的顺利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双方根据签订合同时所处的工程阶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适合工程项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三条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为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模式,合同双方在确定具体应用哪种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摘要: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并予以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工作。因此工程计量不仅是发包人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也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工程计量;预付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可能出现变动。故出现了工程计量及工程竣工结算这两个重要环节,目的就是合理的给发承包双方分配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概念、原则、方法
1.概念:发承包双方根据图纸、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及计算,并用相关单位进行表示及确认的过程。
2.原则(三方面):
摘要:原燃料采购结算是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重要内容。采购结算价格是构成企业采购成本的重要因素,采购结算过程起着对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在钢铁企业,原燃料的采购结算一般都是采取优质优价结算,结算标准和结算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现就钢铁企业中采购结算环节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结算条款有效控制采购成本,谈一些粗浅体会。
关键词:原燃料结算合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1采购结算
1.1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钢铁企业生产,消耗的物料品种繁多,结算方式多样。对于大宗原燃料的结算一般采取优质优价的方法。优质优价包括“按质论价”结算和“按质论量”结算。按质论价结算,就是在原燃料采购过程中,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的价格为基础,依据与合同相关的计价条款和原燃料的实际检验结果确定原燃料的最终结算价格;按质论量结算,是不依据物资的检斤量做为最终结算量,而依据检斤量与理化检验结果确定的干基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结算方法。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是紧扣合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1.2采购结算与合同条款钢铁企业原燃料产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量加减价约定、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格、质量加减价条款和验收标准是结算的的重要依据。
1.2.1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