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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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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酒政发[*]2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1、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50元。

3、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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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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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一、征收对象、范围

凡在我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的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沿街建筑的个人自建门店房、商品房、厂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收市政配套费。

2、经批准的老镇区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外)房屋原等量面积部分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性质分别对照标准减半征收,新增面积、扩建房屋面积按标准全额征收。

三、征收办法

1、市政配套费统一由镇建管所等部门征收,沿街建筑的个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次清,各建设单位在向镇建管部门申办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向建管部门交纳50%以上的规费,建管部门方可发给“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并缴清规费后发给“规划许可证正本”。凡已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发给正本的,也由镇建管所统一征收。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建管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2、镇建管所收取市政配套费,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票据由镇建管所向镇财政所负责领取,按照《市非商事票据管理办法》(财综[]15号)进行结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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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我见

如今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已与以往大不一样,大都进行了集中开发建设,在主要街道周边建设商住楼,既可供日常居住,又可用于经营,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乡镇政府一般是集中征地审批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再以地基形式对外销售,有购买需求的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便可自行建房。在对我县乡镇财政决算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审计中,我们发现普遍存在向个人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象,经查询了解,并无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说,应该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江西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可在全省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审计过程中发现,乡镇政府在实际征收费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方面:一是混淆了两种费用的概念,顾名思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对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了市政基础设施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而圩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则是对乡镇政府在圩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先期投入(也包括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的回收;二是未经委托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乡人民政府代征,但乡镇政府在征收时往往会忽视这个环节,而建设主管部门也未作相应的要求;三是征收标准不明确,通知规定,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而实际征收时,票据上未填写收费标准及收取范围,往往以固定金额或整数收取,因此存在人情收费或超标收费;四是所收费用未全额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储存,纳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而是作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直接入乡镇政府机关账,按照零户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缴入财政结算户,使用时拨入支出户;五是资金使用不规范,各乡镇征收后返还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返还乡政府,20%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主要应用于集镇规划的道路、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而实际中,由结算户返还到支出户中的资金大多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无与圩镇建设明显相关并对应的费用支出。

乡镇要发展,必然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建设投入,但往往是专项资金有限,地方财力不足,加之乡镇在很多方面工作要做,但又不是执法主体,无收费及处罚权,“事要做、门要开”,于是造成无依据收费,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对于“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笔者有一些粗浅的看法:首先,让收费名正言顺,既然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了乡镇可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那就不要借其他名目收取;其次,在建设主管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前提下,要求其进行委托,获得收费权;第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在规定限额内制定统一标准,乡镇在执行过程中对应该征收费用的对象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票据上注明征收面积及标准,以备管理;第四,征收的费用应全额纳入县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乡镇在允许的范围内按比例返还使用;第五,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乡镇可按年度向政府及建设部门报送建设维护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进行款项拨付,这样可使资金真正用于乡镇公用设施建设;第六,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个乡镇已经收取的费用进行一次统一的清理,同时,可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当年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结余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进行处理。

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本乡镇的普通百姓,同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是费用的缴纳者,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在享受既得利益的同时,也能明明白白地缴费。

(作者单位:万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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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

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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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并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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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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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标准自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的1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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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县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县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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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工程验收程序,发挥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最大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完善城市和项目规划确定的本开发区公益设施的活动,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开发区)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四条实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设计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城市总规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按程序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批准实施。

(二)招标投标管理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由项目开发单位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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