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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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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

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程序

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建设单位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执照等相关手续。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减免项目。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减免申请,报送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党群部、财政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党群部、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应各司其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管委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以前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