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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管体系中委派财务总监角色浅析

摘 要 本文以动态变化中的国企监管体系为宏观背景,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位分析其在国企监管中的角色,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的职权分析其在国企监管中作用的发挥维度,最后以思考委派财务总监局限问题为结语。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管体系 财务总监

一、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概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及相关形势日益严峻。同时,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目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管单位及组织内部三种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审计工作启动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1999年甚至专门颁发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废除)。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其次是主管单位的政府监管。2003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十年来,各级地方国资委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纷纷探索适合地方情况的国有企业监管模式,在国有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派出财务总监,以适当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的方式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最后是组织内部的自律监督。在企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自己正常开展而构建的内控体系,以机制的力量进行自我约束;二是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开展的系列内审活动,协助企业组织有效开展风险管理。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位及其在国企监管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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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担任委派财务总监的体会

摘要:委派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也可以防止经营单位会计上的舞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工作实践,从实践来看,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分析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中的具体作法,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87-02

笔者曾经担任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委派财务总监,也制订了集团内部的财务主管委派制度,下面谈谈工作体会,并提出几点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

一、实行财务总监的理论依据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论 [1]。在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即委托人)委托经营者(即人)具体经营企业,行使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由此形成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 [2],委托人无法事前完全观察到人的行为,只能通过事后行动的结果来评价人的业绩。

目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一般做法是,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属于委派单位,其业绩考评和薪酬发放由委派单位负责,往往实行轮岗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委派的财务总监利益上基本独立于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监控对派驻单位来讲属于外部监控。

在财务总监的定位上,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一些企业的委派财务总监等同于原来的财务经理(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有些直接由原来的财务经理衍生而来),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运作;也有些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总经理助理,下面另设有财务经理,上面有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有些大型企业,财务总监相当于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方面的业务;但也有些公司的财务总监就只是技术职务(与总工程师职位类似),主要负责一些财务法规及财务处理的技术方面的事情,财务的日常运作由财务经理负责,另外还设有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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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摘要】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企业会计工作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国有企业相继开展了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工作,效果显著,财务总监委派制已成为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如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人员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利等,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济秩序混乱,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财务总监委派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其他监管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董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与总经理联签批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推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增强了监督力度,降低了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程序和会计行为,增强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在会计管理中由分散到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会计凭证审核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形成更加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使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另外,企业监督成本包括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信息花费的费用以及监督滞后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可以将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监督和防治,现象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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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总监研究管理论文

一、从委托理论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问题。在这种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

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

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新《会计法》下应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新修订的《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实施新《会计法》应该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首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针对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现状所作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从目前的实行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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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职责定位之我见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及其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并结合笔者自身体会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财务总监 国有企业 职责定位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职责定位

财务总监定位问题包括3个方面:一是组织定位,包括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中的定位问题,也就是岗位设置和任免。从组织定位来看,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在组织结构中是公司高级执行层的重要成员。

二是角色定位,即财务总监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还是二者兼有的问题,即在执行职责时的上下级关系的定位问题。从角色定位来看,财务总监兼具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这3种基本角色。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其工作可进而归结为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

三是职责定位,即到底哪些工作属于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之内,该对什么工作结果直接负责任的问题。从职责定位来看,可以表述为:监督与报告运营的过程和结果,实现价值提升;进行制度建设和优化,以保证各项业务的有序进行,以制度创新为企业价值提升奠定基础;沟通交流、寻求理解和共识以营造内外和谐的运营环境。

二、财务总监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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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制不合乎逻辑

会计人员委派制(简称“委派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不乏倡导者,嗣后引发的讨论十分广泛。其理论依据是国有企业会计人员既代表企业又代表国家即所谓“双重身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完全放弃了“双重身份”理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委派制不攻自破,但委派制并未消失,而是逐渐演变为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委派制,以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委派制。撇开对党政机关的委派制不论,仅就集团公司内部的委派制而言,它有明显的逻辑缺陷。

首先令人发问的是:为什么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呢?目的无非是让会计人员去监督子公司总经理,使之在财务上遵纪守法并与母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于是乎,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特别是总会计师或首席财务长官(CFO)就有了财务总监的美称。问题是子公司的总经理是谁委派或选拔的呢?不也是母公司吗!你委派或选拔了他,又不信任,派会计人员去监督,会计人员就值得信任吗?如果不值得,是否再另派他人去监督会计人员,如此推论下去,母公司岂不成了美国联邦调查局!

实际上,子公司财务总监并不具有监督子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人们常说会计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则根据自己资助的一项研究声称,特别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美国会计人员的地位明显上升,已经成为总经理的“师爷”(Consultant)和“商业伙伴”(Business Partner)。会计人员还是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成员,属于“幕僚人物”(Staff)。与总经理“平起平坐”,不可能有好结果。据我们观察,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到子公司以后,如果想得明白,对请客送礼以及健身票、洗澡票、电影票等好处,“受”而不“索”。同时对子公司财务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双方相安无事,但委派制就此失灵。如果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真的扳起面孔,公事公办,那好,子公司有的是优势、机会、资源和手段来“摆平”你。有家子公司的总经理就“摆平”过一位这样财务总监,他让自己的司机拿一张不合法发票找财务总监签字报销,被理所当然地拒绝后,总经理说:“再去,我都同意了,他凭什么不同意!”司机被鼓足了勇气,去了就与财务总监吵起来。总经理听到吵架以后,立刻给母公司总经理通电话,说:“这位财务总监档次太低,跟我的司机都吵架。”财务总监就这样不清不白地离开了。诸如此类的案例表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要么被同化,要么被赶跑,二者必居其一,没有调和的余地!

更有甚者,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职称、提拔、分房子、选先进、当委员等好事得不到保障。在母公司,他是派出的,在子公司,他是派来的,被夹在中间,苦不堪言。

委派制属于“人盯人”战术,对于监督子公司总经理财务上的弄虚作假和不可能有效。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在健全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强化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而且有一部分人已经犯罪或正在犯罪,莫非我们要为每个人配上一位警察?不可能!因为这既不经济又无必要。我们有强大的公安机关,只要有犯罪发生,就能够侦破,并依罪行轻重,该罚的罚、该判的判。这与内部审计相似。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有内部审计,职责不清、编制不足、人员素质差固然是问题,但最突出的还是内部审计报告(结果)既不能独立公布又不与子公司总经理的奖惩挂钩,而是由母公司总经理拿来对子公司总经理“说事儿”。在子公司范围内,财务总监必须为总经理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协助总经理从财务角度管理好整个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串通一气”是好事,如果由此引发财务上弄虚作假、,也不必担心,关键是有高效率运行的内部审计系统。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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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下的财务管理制度探究

【摘 要】 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但由于委托问题的存在,作为人的经营者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进而降低财务管理的效率。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机制越不健全,发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越高。鉴于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文章建议直接将财务管理者作为一级人,与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并将公司治理机制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等来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 公司治理机制;委托问题;财务管理;一级人

一、委托理论及其基本框架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法人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它可以用来解释交易的治理结构,但它解释的是有关服务的交易,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选择人和激励人,而不是如何组织实物商品的交易。随着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研究,以及对委托―理论研究的深入,如何激励作为主要人之一的经理,使其目标和公司目标相一致,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与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不同,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要广泛的多,经济学家普拉特和泽克豪瑟(J. Pratt & R. Zeckhauser)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关系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

根据杰森和迈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的定义,委托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明显或隐含的契约。据此,由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即为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支付人报酬的规则或方案。笔者比较赞成杰森和迈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对委托关系所下的定义,并在此定义的基础上来探讨委托理论、公司治理机制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二)委托理论的基本框架

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将其所拥有资源的某些决策权授予人,并要求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服务或行为。人同样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但是其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并不相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就会产生问题(Agency Problem),即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委托人和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肯尼斯・阿罗(Keneth Arrow)将委托问题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隐蔽行动,它对应于道德风险概念,是指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二是隐蔽信息,它对应于“逆选择”概念,是指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决策。由于问题的存在,委托人加强契约设计,加强对人行为的监督,通过监督和激励契约来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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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公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的重要性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所有制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经营者追求报酬、工作条件、休闲时间等待遇,故经营者常会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方法、程序等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尝试建立财务总监制度,以维护国家和集体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从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和集体财产流失、完善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角度探讨了公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建立尤为重要。

关键词:公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97-02

一、财务总监制度概述

财务总监即首席财务官,简称为CFO,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制度则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所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公司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财务总监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是一种占主流地位的管理体制。财务总监们以全新的财务理念,积极、主动、深入地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按国际化事业来创建先进、实效的财务管理系统,维护合理的资本结构,使股东财富最大化。国外对财务总监制度的研究侧重于财务总监技能方面,即财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财务总监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所有的会计、财务与审计职能,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企业财务总监履行所有的财务职能,不但要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督。公有企业财务总监,作为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随时掌握有关组织活动的特定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直接手段促使契约得到高效而低成本的履行,对公有企业经理人员偏离契约的行为进行纠正,以避免更多的因问题引发的成本的增加,从而能够确保公有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财务总监制度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财务总监是企业经营管理层的重要成员,参与企业管理。

二、建立公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的重要性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

企业委托制是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的组织特征。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在于现代股份公司的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资产委托制,从理论来说,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是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造成的人问题。委托理论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关系即委托关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所谓委托关系,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它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一个人或一些人(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企业所有者放弃了对企业的直接经营权,委托自己挑选的人进行经营。并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能给人提供某种刺激和动力。使其按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去努力工作。委托人并向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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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监控机制松懈,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问题。会计委派制的实行,从新的角度对国有企业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解决了旧的会计管理体制下产生的各种问题。本文描述了南京市下关区实行会计委派制,以事实论证了我国国有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成效。

【关键词】国有公司;会计委派制;实践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现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亦即是由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们的各种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机构按不同形式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南京市下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区属国有公司实行委派财务主管制度,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从目前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主要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两种模式。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部门为财政或财政与国资局联合委派,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下关区实行的会计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模式,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授权指定的国资控股公司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主管。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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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一、从委托理论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问题。在这种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

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

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新《会计法》下应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新修订的《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实施新《会计法》应该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首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针对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现状所作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从目前的实行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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