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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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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发展

一、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发展

1、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4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都对民办教育做出了法律合法化还有办学规范的法律规定,鼓励提倡社会各方面的民资力量参与到教育体系中。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具体办学指引后,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就从相关的规章和政策上进行参考,从民办高等教育被法律允许到现在,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国家指示、通知、决定、规定等反面规章和政策文件,这些规章和政策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上做到了具体化。例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时规定》、《关于大量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都具体规定了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办学的停办、变更、申请、办学宗旨、办学方向等,其中还对国家的教育系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出资进行教育建设为主体,社会民资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教育模式,改变传统的国家独立办学对教育发展的限制瓶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时规定》就对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并且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开展程序的有详细的规定。

2、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

自《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标准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发展阶段,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民资办学中的法律责任、机构解散、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前宪法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的缺陷,并且在民办高等教学上具体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原则、管理在行政上的体制。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由改革开放前的空白到改革开放后的出现,到2002年后的完善。2002《中国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法规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了支持和鼓励,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把民办教育的办学、管理进行规范化。为了更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系统,国家在2003年还实施了《中国人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把民办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国际化,把民办高等教育限制进一步进行开放,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做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保障和规范了民办高等教育飞发展。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完善过程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也有限制作用,例如1997年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文规定了“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民办教育办学的申请提高了难道。

二、民办高等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以民间集资的一种形式进行国民教育的,很多是以营利性质存在的,尽管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存在办学本末倒置,教学宗旨不明确,我国的《管理办法法》第四十三条中明文允许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很多民办高等学院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重视学生的教育质量问题,同时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对付相关的国家单位的检查,在教学设施、教学项目上存在作假行为,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让很多民办教育有空子可钻,对相关的规定和出发不够完善,监管机制配套工作不到位。

三、政策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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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前教育政策 法规的发展和特点

摘 要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联邦和各州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案,有效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文试图从1965年开始实施的“开端计划”的发展为例,来了解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变化,以期对给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一些启示。

关键词

学前教育 政策法规 开端计划

一直以来,宣扬民主与法治的美国,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美国的教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研究美国的教育法案,在学前教育方面也不例外。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联邦和各州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案,其中很多涉及到学前教育的项目和规划。在这五十多年的时间里,美国的学前教育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其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也相应地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1965年开始并在美国施行40多年的教育项目“开端计划(Project Head Start)”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富有雄心、最有影响和最有争议的社会计划之一”。

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联邦政府创办的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健康保健服务的综合性计划,其目的是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为他们一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斩断贫困循环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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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思考

[摘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现状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大局,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体系

[作者简介]张晓红(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河南郑州450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JKGHAG-0338)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23-02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相关政策环境的优劣,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认真研究我国陆续出台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梳理并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真正贯彻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对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发展、法制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端正认识,准确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一开始就被贴上各种“标签”,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即使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办高等教育就摇头、讥讽,甚至“谈民色变”。有人认为,“政府认识不足是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为民办高等教育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彻底端正认识,准确定位,从思想根源、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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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摘要]“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是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专业理论课,它的建设水平影响着未来幼儿教师的素质水平。文章根据当前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教师的政策水平低及法律意识淡漠的现实情况,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 幼儿园政策法规 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沈跃珊(1967- ),男,黑龙江林口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幼专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5512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3-0150-02

一、改革“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专科层次的幼儿教师是介于本科以上层次的研究型与中等专业层次的技能型教师之间,兼具研究能力与较强从教技能的幼儿园教师。而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学校大多又是近几年在原有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在课程建设上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不够完整。在已开设的各门课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中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也应该重新审视,加以完善。对“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与改革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当前课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选择内容相对滞后、课程实施方法缺少创新、课程评价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目前,课程教学的普遍情况是:遵循着固定的教材和确定的教学内容,难以让学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校一般都将其作为典型的理论课进行组织教学;课时分配相对较少;评价方式或采用笔答考试,或采用简单的考查方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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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政策法规分析

论文关键词:企业参与 高职教育 人才培养 政策法规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当前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模式,政策上存在的困境以及国外相关的政策法规后。提出关于我国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建议。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面向生产第一线的高技能应用性人才.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激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完善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尤其重要。目前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面的文章主要涉及合作机制、问题对策、国际比较、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政策分析等方面,对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还没有进行系统分析。

一、当前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国家政策法规

虽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形式也有多种,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企业如何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明确的政策法规出台,现存的政策法规更多的是提出一些指导性原则。

1.政策以鼓励为主。缺少制约性

1991年国发第5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政策有具体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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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陕调研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曹普选出席

2012年10月17日至19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柯春晖一行对陕西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等问题分别到宝鸡和西安进行调研。在省教育厅召开的座谈会上,陕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曹普选介绍了陕西推进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情况。

在陕调研期间,柯春晖一行对陕西部分高校、职业学校、中学和小学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在宝鸡期间,宝鸡市政府、宝鸡市教育局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调研。在省教育厅召开的座谈会上,西安市教育局副局长黄新南、西北大学校长方光华、西安工业大学党委书记赛云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董校友会办公室主任梁亚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杨守国、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校长薛万斌、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校长伊逊智、西安市第70中学校长沈芝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附属小学书记钟怡华、西铁五小校长宋侠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并交流了工作情况。

座谈会上,曹普选就陕西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作了专题介绍。在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近年来,陕西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参与试办独立学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部分高校开展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参与学校管理探索,吸引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陕西还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实践,取得明显成效。另外,针对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优质资源严重短缺、整体办学水平不高等问题,西安市积极开展大学区管理制办学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曹普选说,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陕西进一步理顺了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加强对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近年来,陕西积极引导高校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支持高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先后有15所高校开展了省部共建、省市共建、省企共建,增强了学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推进政、产、学、研的深度融合。此外,陕西还理顺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完善了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建立新任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省考县选”统一招聘制度,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建立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支持和督促市、县级政府履行职责,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来源: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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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价值分析的三维模式

一、教育政策价值与教育政策价值分析

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在政策研究的历史上,人们往往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不同角度来研究教育政策的价值。①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说,教育政策价值是教育政策活动的客观属性(如教育政策要素、结构、内部运行机制、功能等)满足教育政策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教育政策所调整的价值关系的性质决定着教育政策价值的基本内容,教育政策在调整“教育权力分配关系和教育权利分配关系”时直接表现出教育政策的政治价值;调整“教育资源配置关系”时直接表现出教育政策的经济价值;对学校、个人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政策活动本身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教育政策直接表现出教育政策的教育价值和人的发展价值;调整“国家、学校、个人利益关系”的教育政策直接表现出教育政策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社会价值等等。教育政策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和程度决定着教育政策价值的性质和价值的数量,教育政策满足了主体的需要,教育政策具有正价值;教育政策损害了主体的利益,教育政策就具有负价值;教育政策与主体的需要无关,教育政策具有零价值;教育政策满足主体的程度越高,满足主体需要的层次越高,教育政策的价值量就越大;反之,教育政策的价值量则越小。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既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个核心领域,又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类主要方法。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是对教育政策活动的价值关系和价值问题进行确认和分析的一类教育政策研究方法,教育政策价值分析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教育政策活动的价值关系和价值问题。一方面,作为教育政策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领域,价值分析要研究与教育政策有关的所有价值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政策研究的一种思维路向,价值分析是教育政策分析的一类重要方法。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事实分析、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是政策分析的三个主要领域和三类主要方法②,其中,价值分析处于事实分析和规范分析的中介地位,是“联结行为研究、规范研究,使之形成一个系统的主线。”③教育政策分析的一个基础就是首先要确定政策分析和研究的边界,即要选择具有特定价值的事件和问题进行研究;价值分析又是规范研究的前提,只有在明确政策价值目标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规范研究确定具有可行性的政策方案。所以说,教育政策价值分析在教育政策分析中具有核心地位。

二、教育政策的三个价值向度

对于任何一项教育政策,政策分析者都可以从现象形态、本体形态和政策过程三个维度加以认识和研究。在不同的维度上,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特征具有不同的表现。在现象形态上,教育政策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选择;在本体形态上,教育政策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价值选择的“合法性”;在政策过程的意义上,教育政策价值特征表现为价值选择的“有效性”。价值选择、合法性、有效性是描述教育政策基本价值特征的三个基本向度。

(一)价值选择

在现象形态的层面上,教育政策表现为由政府等政治实体关于教育领域的政治措施组成的政策文本或文本的总和。任何一项教育政策都是一种教育领域的政治措施,任何政治措施本身都代表或蕴涵着政府对于教育事务和教育问题的一种价值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鼓励什么或禁止什么的一种价值选择。正如托马斯•戴伊所说:“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④因而在现象层面上,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特征是由政策的价值选择来表征的,即一项教育政策作出了什么样的价值选择。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在自身价值判断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种集体选择或政府选择。它蕴涵着政策制定者对于政策的期望或价值追求,体现了政策系统的某种价值偏好,表达着教育政策追求的目的与价值。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既包括观念中的选择,又包括实践活动中的选择。观念中的选择是政策价值目标的确定,实践活动中的选择是政策过程中的创价活动,即价值目标的实现和获得。所以,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是一个过程,包括目标的选择、手段的选择和结果的选择。例如,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方案和手段的选定、政策评价标准的确立等。影响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是教育政策问题和教育政策价值观。教育政策指向解决什么样的教育问题,其价值选择就体现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教育政策价值观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及其所处的社会对教育政策活动中价值关系的根本性的总的认识,它是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政策制定者有什么样的教育政策价值观,就会作出什么方向或性质的价值选择。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内容和方向是由特定的政策问题和政策价值观决定的,同时又表征着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特征。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政策具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内容,因而具有不同的价值特征。

(二)合法性

在本体形态上,教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教育利益的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是由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所决定的。教育政策价值选择一旦作出或在具体进行教育利益分配操作的过程中,所有相关的利益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表达和满足?同时必然伴随着他们对于价值选择和教育利益分配具体操作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认识和评价。这些认识和评价在社会范围内就表现为:政策的价值选择是否是正当的或合法的?也就是集中表现为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合法性问题。⑤因而在本体层面上,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特征集中表现为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合法性问题,即按照某种价值选择分配教育利益是否是正当的,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一个多有歧义的概念。一般认为,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习惯、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⑥或者说,合法性“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⑦合法性这个概念一般用于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讨论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国家统治类型和政治秩序等问题。⑧按照哈贝马斯的限定,合法性是与政治秩序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政治秩序才拥有着或丧失着合法性,只有它们才需要合法化”。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0或者说,“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是“对统治的同意”。11教育政策作为政府的一种政治措施,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是在哈贝马斯所限定的意义上使用合法性的概念。所谓教育政策的合法性,是指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符合某些普遍性的规则、规范,如法律、社会价值观、意识形态、传统典范乃至社会习惯等,并由此在社会范围内被承认、接受和遵守。合法性是教育政策被承认的基础,是教育政策价值选择存在的价值依据和理论基础,也是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前提。它表明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有益性和公正性等特征。教育政策的合法性的本质是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合目的性,也就是价值选择符合人们的需要、价值理想和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两种尺度,即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12内在尺度即是需要的、目的的尺度。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教育政策活动总是从自己的目的出发,追求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那些体现了实践主体的目的,满足了主体需要的活动才是正当的、有益的,也就是“善”的或合理的。在教育政策活动中,人们也是从自身的内在尺度出发,评价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是否符合自己的目的,是否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从而决定着是否肯定、支持、服从或者否定、反对、抵制某种政策的价值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教育政策获得合法性或者丧失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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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摘 要: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难以确保,政策性的障碍和制度的羁绊随处可见,极大地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政策性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34-02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的规定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大多是暂行、试行、草案、讨论稿等,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因此,在具体的落实与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困难。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提高和完善,这固然有着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但政府政策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政策定位不准确

“定位”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词语,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通常是指把事物放在适当的地方并作出某种评价。然而,对政府而言,为民办高等教育定位并不是某一法律条款所能解决的事情。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定位,主要指的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层次结构的各级、各类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定位。由于现行教育制度和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不准,也导致了民办高等教育结构层次界定的模糊性,使得众多有一定高等教育事业年限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没有一种向上进取的精神和信心,更没有更长远计划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打算,办学行为在原有水平、甚至低水平上重复进行。特别是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生存危机,更加容易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形成一种追求营利、迫切收回成本的浮躁办学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介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办学活动。

二、政策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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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体育教师教育政策的有效建立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9-000-01

摘 要 近几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体育教育逐渐受到高度重视,体育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不仅是体育教师有关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发展的有效保障措施。文中首先对建立体育教师教育政策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其次对体育教师配备政策法规的现状、体育教师政策法规执行力的影响因素以及规范化体育教师政策展开分析,为今后更好的完成体育教育事业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体育教师 政策 分析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相关体育教师配备的政策法规发展道路,可以说是一种有重复而无实质发展的现状,体育教师的相关政策法规若要有效落实,离不开机制上的改变,建立明确的体育教师政策的负责机制与体系,在整个过程中,明确体育教师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以、规划以及落实是极其重要的,体育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不仅是体育教师有关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发展的有效保障措施。

一、建立体育教师教育政策的必要性

体育教学往往都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边缘性学科,我国教育的特殊体制造成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学生所认同的教育主要内容通常会是以考试为目的的学科,因此,体育教育就被无形的归类为了辅的学科,除了硬件设施以及课时安排与其他科目有所不同,而且在观念上也往往被忽视。近几年,随着学生体质偏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体育教育的相关政策的建立,体育教育逐渐得到重视[1]。此外,参与体育活动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体育锻炼的兴趣,而学校体育又是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阵地,体育教师是开展学校体育活动的主要组织人员,体育教师教育的相关政策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体育发展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建立体育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体育教师政策法规的现状分析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确认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且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其权利与义务上,所以,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体育教师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体系,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一系列的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与其他法律体系得以确认以及实现的;就我国大多数的政策法规来说,虽然有很多体育教师的相关条款,其核心也都是促进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在贯彻落实与实施法规的过程中,也取得了有效的成果,是对体育教育岗位要求与配备标准的基本保障与依据,但是,由于很多特殊原因导致的事件,相应的政策执行力仍然需要加强,我国相关体育教育配备的相关政策法规在法制化进程的努力已经有很多年,经统计,学校体育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主要表现在学校体育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开展中没能把体育教育放在应有的阶段中,除此之外,体育教师人员的不足也是值得关注的,尽管各学校处于不同地区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但是体育教师严重缺编仍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学校体育实践是建立并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源泉,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是学校体育实践的有效保障,多年来,关于体育教师配备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很多,但是都存在着重复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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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评述

一、 研究内容

(一)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背景

教育政策分析是伴随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是在20世纪中期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决裂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公共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研究重心的转移。在初阶段,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从70年代起重心就转向了对执行过程的研究。公共管理正是在“执行研究热潮”中,作为解决方法而出现的。[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2]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管理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和主流研究领域。相比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3]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政策伦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

对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即研究某种伦理规范如何通过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制定和推广。如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来加强教育管理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制权对教育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舆论、良心等约束手段之外,另外开辟政策约束的通道,使道德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方式。二是教育政策的伦理化,即对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每一个教育政策进行审视。[3]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对象,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在特定时期分配与调节教育利益与资源时,应该遵守的伦理价值规范与准则,即解决教育政策的“应当性”问题。[4]要正确理解教育政策伦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政策伦理是指“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强调的是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追问,教育自身的合理性是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的实现方式。对于教育政策而言,其不仅要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接受公众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同时,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本”伦理精神。

第二,教育政策伦理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的系统总和。教育政策活动既涉及教育政策制定程序、立法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也涉及政策问题的择定、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具体的政策活动。教育政策伦理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系列伦理精神与道德规则的系统总和。

第三,教育政策伦理既包括一般伦理理论在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即运用抽象的伦理原理解决现实教育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难题与困境,也包括对教育政策系统这一特殊政治活动所进行的伦理学论证与考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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