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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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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中的法制建设

一、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主要矛盾

1.国家政策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

高层次技师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类型,然而由于其教育管理与教育行政部门无缘,客观地造成了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和高层次技术型人才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双重管理的二元现状。因而,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仍然将“技师教育”类型的高等职业教育排斥在高等职业教育之外。第三,高等职业教育的投资渠道问题。从一项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是一般普通教育的2.5倍。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投资渠道来看,国家财政仍然是主要的投资渠道,财政性经费约占总经费的60%,其中财政预算内经费占总经费的50%,且增长缓慢。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主要障碍。第四,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不明确。目前,从政府、社会到学校都还没有真正把高等职业教育当成不同于学科高等教育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类型来对待。相关法律不完善、政策不配套,投入严重不足,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完全转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上来,仍然沿用学科型普通高等学校模式来办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加深和扩大,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2.高职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社会效益的稳步提升,是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需要高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接轨,与市场经济接轨,加强市场预测功能,采取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办学模式,走社会化、集团化道路。与地方经济接轨、走集团化发展的多元化、多形式的办学道路,无疑是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经路径。然而在法制建设滞后的情况下,由于高职院校本身不可能解决职业教育公益性与行业企业公利性之间的社会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在高职院校执行的过程中失灵,使高等职业教育走与地方经济接轨、走集团化发展的多元化、多形式办学道路受到由于法律缺失的市场机制失灵的干扰和影响。要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还需要高职院校走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道路。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法人主体地位得不到确认,因而导致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责、权、利关系的动力机制失衡。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失衡,客观地造成了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不对称的被动局面。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难以做到对行业企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队伍,难以实现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高职教育体制与高职院校办学活动的矛盾

高等职业教育市场机制的缺失,客观地形成了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教育大一统的发展格局。国有公办高职学校往往为市属或者省属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或者某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机构框架也如同统招高校,教职员工为国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经费为财政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仍然未能脱离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职工大锅饭思想严重,各级管理干部将自身级别的提拔作为最重要的工作目标。落后的办学思维必然导致落后的教学效果。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教育大一统发展格局的弊端,表现在高职院校的内涵式发展的负面作用则是行政化管理模式的体制机制。首先,行政化管理体制人为地形成了公立高职院校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垄断地位,制约了民办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其他高等职业教育主体的有序竞争,导致高职院校自身内涵式发展的竞争机制缺失。第二,行政化管理体制人为的制造了高职院校的官僚阶层,客观地形成了科层制官本位的岗位本位机制,人为地造成了高职院校广大教师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目前,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形成岗位评价、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岗位监管、岗位考评相结合的岗位评聘制度,还不能形成法治意义上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岗位竞争机制,行政的、政治的和人情的因素在高职院校管理阶层的形成过程中还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在这样非法治过程形成的高职院校管理阶层,很难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岗位目标。人浮于事、工作错位导致较低的工作绩效与较高的岗位收入形成较大的反差,造成了管理阶层与广大教师之间收入分配的明显差距,严重地损害了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创新的积极性。

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法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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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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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确保教育目的实现

摘要:目前我国教育存在违背教育目的基本精神和教育法规的现象,改变这种现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确保教育目的真正全面实现,必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取得很大成就,但仍任重道远,为此,应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而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全面理解依法治教的含义;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教育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教育法律监督。

关键词:教育目的 两个全面 教育法制 依法治教

一、目前我国教育存在违背教育目的基本精神和教育法规的现象

1、教育目的阐述

关于教育的目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努力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教育法》更是明确的规定“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所谓全面发展主要指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精神等方面都能健康成长。所谓“面向全体”就是应当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教育,从而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和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使不同程度的学生素质都得到全面的提高。

2、我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

教育目的是全部教育活动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促进功能,为此应高度重视教育目的的落实,而在我国教育目的实践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和应试率倾向,严重背离了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和我国有关教育法规,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给我国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主要表现在:(1)是只注重少数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发展,有人形象地说这是“陪读”制度,大多数的学生陪着少数被学校和老师认为是“优秀”的有升学希望的学生读书,以牺牲多数人的发展来获取少数人的发展,显然违背了教育最起码的平等性,有悖于教育的宗旨,不利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2)是只注意学生的个别方面(主要是知识方面)的发展而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教学围绕考试“指挥棒”转,“唯书”、“唯考”,大搞题海战术,教师强灌猛输,学生死记硬背,学校关注的是升学率,学生盯着的是考试分数,这给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努力克服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现象和应试倾向,是当前坚持和落实教育目的要求的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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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制教育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摘要:

法治乃国之根本,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民知法、尊法、守法才是国家强盛的根本原因。而学生是国家的希望、未来的栋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所有高校的义务与责任。高校在科普法制教育,建设校园法治文化过程中,可以通过从茶学思想入手来进行,茶学思想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思想,其不仅具有喝茶之道,还是一种悠然自得的精神文化。将茶学中以和为贵的思想与高校的法制教育合二为一让传统与现代互相结合,以此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

茶学思想;高校法制教育;校园法治文化

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支柱,同样是社会最需要提升法律意识的群体。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在每一个校园都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制教育风气,只有在学生时期就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将来在走上社会之后才能够明白孰可为、孰不可为。因此,每一所高校都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法制教育思路与健全的法治文化体系。茶学思想是一种集以和为贵、互帮互助、成熟稳重为一体的传统理念,在这样的茶学思想下进行法制教育,能够减少高校学生冲动的个性,让学生变得更加成熟,具有责任心,对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1茶学思想融入到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意义

1.1茶学思想下的高校法制教育的必然性

高校学生是即将踏入社会的群体,培养其法律素养中一方面可以锻炼自身能力、增长社会见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对学生毕业后在社会上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对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帮助社会上许多有着难处的人群。高校在法制教育中融入茶学思想,让学生通过学习茶学思想中平和、沉稳的理念以此来更加深入地对法律知识、法制教育进行钻研,深刻认识法律的重要性。高校学生的年龄段十分适合茶文化与法制教育互相融合,因为高校学生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一方面能够设身处地地从多个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有着成年人的执行力,有钻研、刻苦的精神,因此,在高校中推广茶学思想下的法制教育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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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

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因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屡禁不止,大有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影子和教学大纲缺编,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二是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三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没有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五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特别是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社会环境来约束,法制教育严重脱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一要部门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要丰富内容。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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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

2014年,我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全国、全省法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六五”普法规划中期督查为载体,以加速制度成果转化、加速法治文化建设为主线,以法治观念培育为重点,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保障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服务国防”,努力创新形式,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壮大普法队伍,切实做好民政普法工作

为加强全市民政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今年,市民政局主要领导调整后,我局及时调整了市民政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近年来调入、招聘人员纳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壮大了市民政局法制宣传队伍。年初,我局根据市法治办部署,制定了《市民政局2014年法治建设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普法各项工作。在普法经费、订阅普法报刊等方面,我局做到经费预算有安排、支出有保障,确保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局属单位也落实了相关普法工作责任。

二、认真学习领会法治精神,落实普法责任,力求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2014年,围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活动要求,我局认真学习贯彻了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全省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民政实际,认真落实市法治办研究制定的《认真学习贯彻十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市依法治市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法治建设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等文件、基本工作制度,努力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为民。加大创建力度,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等重点法治创建项目为抓手,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丰富美好乡村建设内涵,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积极推进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考评标准及动态管理办法。

三、创新普法形式,抓好以领导干部、农民、社区干部等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我局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民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和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落实学法情况考核考试制度。倡导和推行“机关法律集中学习月”活动。二是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好村两委、社区干部学法用法,尤其在村两委、社区换届前集中组织学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四、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好“法律进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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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论文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我县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什么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青少年犯罪却呈大幅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在我们的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缺陷之一: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缺陷之二: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缺陷之三: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缺陷之四: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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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

摘要: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就,但职业教育制建设立法落后,实施乏力等问题依旧突出.通过梳理发达国家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制经验,从职业教育立法、实施、监督和宣传等方面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可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对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则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有力手段.职业教育作为培养一线技能型人才的教育类型,不仅是促进个体全面发展重要途径,更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在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探讨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制策略,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规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的回顾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主要作用,制定宏观政策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整套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1]1996年,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并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地生根,从此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1991至2011年之间,吉林、浙江、四川、江苏等32省份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或实施了本省职业教育办法或条例,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地方配套法规,来保障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2]1996年《职业教育法》立足当时实际,对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政府、企业、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途径等都做了行之有效的规定.[3]二十多年来,通过大力落实、积极宣传、有效推动,职业教育法的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职业教育法制的保障下,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空前发展,201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报告》指出:2014年,全国高等职业院校1327所,招生337.98万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首次突破1000万.[4]

2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困境

站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层面,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2.1职业教育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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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学素质教育运行体制思考

作者:郑文姬 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为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但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和社会要求差距很大,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高校法学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一、合理设置课程,建立素质教育体系

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要合理确定课程设置,法学专业应建立由公共基础课、14门核心专业课和大量选修课组成的教学体系,注重计算机、法律外语、口才学、法律文献检索等专业技能课程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加强综合素质培养。

(一)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法学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并以其特有的思维方式和道德取向渗透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分配。强化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改进“两课”教学内容,突出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可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更生动、更有效思想政治教育。法学院可建立学生在校信用档案,以备用人单位做参考。将职业伦理道德与就业联系起来,让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成为一名刚正清廉、崇尚法律的高等法律人才。

(二)加强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执业能力

法律素质教育是在以往传统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把传授法学基本原理、熟悉案件审理程序和具体操作要求等结合起来,加强法律技能训练和经验积累,培养学生较强的业务能力,它要求法学教学要提升价值知识、方法知识在教学内容中的地位。为此,在教学中,教师除了重点讲授法学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宽厚的法学功底外,可加大实际操作技能课的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指导学生将所学理论灵活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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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公平与法制建设

台州市教育考试院

【摘要】我国不同城市、群体之间的教育机会目前还有着极大差异。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教育考试制度的实施可以极大地促进教育公平。但是现在,我国教育考试机构集考试管理权与监督权于一体,很难保证考试监督权的有效性,不利于教育公平。加强法制建设,是保障教育考试公平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教育考试公平;法制建设;意义;建议

历年来,国家重大考试项目如高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都有出现舞弊现象。部分考生利用高科技设备、代考手段、小抄方式等进行作弊,极大损害了教育考试的公平性与权威性。如今国家为应对考试作弊现象,已经将这些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在法律上给予作弊者严肃处理。故此,完善法制建设与维护教育考试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教育考试的现状

目前,教育考试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考试机构总有部分工作人员考前泄露考试信息,帮助学生舞弊。另外还有部分信息管理人员泄露考生信息牟利,甚至公开叫卖给一些机构。还有的工作人员在考场监考中不作为,面对学生的交头接耳、小抄等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等,严重影响了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例,2016年英语四、六级考试中,重庆发现了3个无线电作弊信号;2014年,上海查获70名作弊考者,西安一考点发现无线电作弊信号,网上公开售卖隐形作弊耳机;2013年,湖北一家从事安排代考的违法机构在考前一天开价千元招,致使该省303名考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作弊,成绩无效……全国各地每年这种有关考试舞弊的新闻都会出现,英语等级考试的含金量大大降低,故此许多高校都已经取消了只有拿到四、六级证书才能毕业的条件[1]。

虽然大部分考生都能诚信考试,但是就是有少数人明知考试作弊处罚严重,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同时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在考试中作弊。就因为这少数人,使得大家对教育考试的公平性与公信力产生怀疑,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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