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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登记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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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的企业登记与管理

国务院将“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及相关行为”这一职能赋予工商部门。到2008年底。我国已有2.98亿网民,网上经营创业以年青人为主,网民网上购物已成为平常事,网络商品交易突出的问题是网上商品图片与实物不符,网上消费者投诉不断上升。由于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一系列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网上交易监管,实施工商登记。目前,有关省市政府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经营需申办工商执照的看法做法不一,网络商品交易登记已成为市场监管的热点问题。

一、制定统一的网络商品经营登记管理法规

目前网上经营有四种“企业”。一是已申领工商执照,在网上拥有独立域名网站,将网站作为宣传自身业绩的平台,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在网络上都有自己独立的网站。二是通过互联网向各类用户提供信息,在获得信息产业部经营许可证后,申领工商执照,将网站视作一个经营场所,如“新浪网”。三是大量的“无证”个人网站,通过网络从事经营,买卖双方均为个人。四是一些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申领工商执照后建立网站,以会员制形式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网上搭载了几百万名商务会员,这些“会员”有的是已申领工商执照的企业,绝大多数网上商铺无工商执照。

网络商品交易要不要依法登记,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网上个体经营在我国刚起步,应支持发展,可暂不办理工商执照;另一种观点是,网上经营者应申办执照,否则是对有证经营者的不公。网上经营交易虽在虚拟空间进行,但与实体经营并无本质区别,如不依法登记,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随着时间推移,网络商品交易规模扩大,参与人数增加,网络商品交易都应依法登记,这是历史的必然,

问题在于,互联网上不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各种“店铺”难以计数,这些小店不知何时开、何时关,有的小店挂在网上也许三年不成交一笔生意,有的仅以销售个人生活品以营利为目的,更多的是偶然销售多余物品的卖家,这些众多店铺分布在网上,如何实施依法登记,经营场地是以网址、家庭住址,还是以卖家自有实质性经营场地作为登记场所等等,都是工商登记的难题。

工商开展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现有的登记法律显得不相适应。按照现有规定,“网店办照”要以实际场所为准入,而网上数以百万计的企业不可能拥有实质性的经营场地。如果网上大量“个体户”,按规定都到基层工商所统一登记,工商所现有人力、物力恐难承受。总之,现有的一些企业登记条例,基层工商所登记条件,面对网上注册有许多不适应性。如果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再各搞一套“独立”的网络商品交易登记管理办法,显然更不恰当。笔者建议: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的家庭住址作为企业注册地,或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站作为企业注册地:先由网络商品交易发达的省市试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探索规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从而统一全国的登记管理口径。

一旦全国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网上登记注册窗口可以统一集中到地、市一级工商局,成立专职的地、市工商网上交易企业注册局,组织一支专职队伍,成立专门注册窗口,集中办理登记。凡申请网上经营登记注册企业,一律通过网络实施注册。网上经营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证”发送有效的电子文件,完成网上经营企业注册,从而大大提升办事效率,也有利于电子文档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工商加强网上监管。

二、对网上经营企业注册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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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市县层面全面推开,在推进过程中,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单位做到了平稳过渡、顺利展开;但部分交易、登记机构分设单位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职责边界不清、办公系统信息不能适时共享,出现了群众办事难,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已引起群众对改革结果的质疑。笔者对全国因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出现的共性问题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深刻认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房屋交易是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起因,不动产登记又是房屋交易的结果,房屋交易监管能降低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才能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房屋的转移、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最频繁、工作量最大的工作,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是紧密相连、一站式服务的上下环节。房屋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不动产,房屋交易和登记能否做到便民、安全、高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评价和影响,也是检验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回顾我国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的发展历程,是先有房屋交易后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成立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由于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分设,群众办事不方便,于2000年住建部倡导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全国各地陆续将两个机构合并成立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应吸取和借鉴。

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少两个机构间的协调困难

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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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表明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我们不仅要熟悉该条例的内容,更要深刻领悟其立法的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实质。

一、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多年来公司登记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本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市场退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使公司登记工作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来进行的。在修改工作中,紧紧围绕《公司法》修订的相关制度和内容,认真领会《公司法》修订的先进立法思想,遵循《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努力解决“放宽准入”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和“做好社会服务”等登记管理工作实际问题。

二、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思路

(一)体现了“鼓励投资,鼓励创业,促进发展”的思想。这是公司设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修正。“公司”是人类历史上一项了不起的发明,它将志趣相同但是能力各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公司的内部制度(章程)来实现个体间的分工与协作,完成单独个体难以完成的工作,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因此,只有当“公司”这个工具更容易被个体所利用时,个体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因此,在这次修改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公司出资方式,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放开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等。

(二)更好地落实公司自治理念。《公司法》是以司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保护和促进各种形式的投资,以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上看,公司法律制度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之一,是公司设立和智力结构问题,它强调要落实私法的自治原则。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级阶段制定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色彩,对一些本应反映股东和公司意愿的自治,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决定。比如:硬性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国家经济结构、企业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事变则法移,因此,这次修改过程中,更好的落实了公司自治理念。

(三)更好地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公司法律制度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之二,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在这方面,具体表现为: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增加验资、评估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在修改中既要落实公司自治原则,又要保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对于公司经营非国家限制的项目和行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还需要进行公司登记。对于超范围经营非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和行业的行为,按照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对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条例》第73条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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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摘 要:2013年,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建部门和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举办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协商论证,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衔接时限、衔接规范等相关工作,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使此项工作真正达到便民、利民,确保了房屋交易、房屋登记安全可靠,做到不动产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有序衔接。

关键词:房屋交易 不动产登记 衔接

1.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

房屋交易管理指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1.1房屋交易管理

房屋交易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1.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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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多部门协作完成,由于各政府部门所采用的登记程序与信息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与相关理论知识,在本文中研究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措施,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工作 管理基础平台

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34-01

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地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加紧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工作,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

1.平台建设思路

1.1 顶层设计

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2 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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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决定,中央编办已公布《不动不登记职责整合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在不动产登记职责上的分工。应该说,为业界所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已拉开大幕,如何平稳有序进行,笔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表明,职责调整的仅是登记职责,而不是将与登记相关的管理职责甚至房地产等行业管理一并调整。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既重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也强调了交易和登记的信息一定要共享,要消除“信息孤岛”。三是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开展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工作中坚持和体现。同时,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各部门为此也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提出了要求。

二、落实中央编办职责调整的要求

中央编办《方案》已经明确,房屋交易、房屋产权管理是住建部的职责,房屋登记是住建部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这就对业界十分关心的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和房屋登记三者的边界有了明确的划分。

1.关于房屋交易管理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以及中介行业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建设资格、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等。涉及交易监管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目前已经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房资格核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抵押管理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房屋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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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关键

随着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成为当下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要议题。而城乡统筹就需要打破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其中,涉及到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确权,自然成为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场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是城市房屋及土地的登记。对于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缺乏相关法规的规范。因此,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一直处于无法确权、不能交易的状态。这对于明确农民的财产权利,促进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正常流转,以及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无疑是最大的障碍。而要排除这个障碍,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破解,一方面是制度体系的建立,包括法律层面、理论层面的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是需要从实践的角度去试点、去推进。

当前,在农村房屋确权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统计数据的缺失。相对于城市房屋而言,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因长久以来处于散乱建设的状态,一户多宅、违规建设等现象严重。因此,确认合法合规的房屋及宅基地就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而且,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情况又千差万别,这就给农房和宅基地的统计工作带来了难度。但是,没有基础数据,农房登记确权无异于无本之木。

二是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确权法规体系的缺失。2008年颁布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中首次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做出了规定。而在此之前,农房登记基本处于法律规范的空白区域。关于集体土地的管理,除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文件之外,尚没有法律规范层次的制度规范。这也就造成了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无法可依。

三是农民房屋确权登记观念淡薄。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农村房屋就是世代相传的家业。在大多数农民的观念里,自己居住或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理所当然是自己的财产,为什么还需要确权登记?这种观念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推进速度。为此,各级相关部门及媒体应该积极引导农民观念的改变,主动进行房屋和宅基地的登记,以合法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四是相关登记部门操作程序的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也只是在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才逐步规范。目前,在登记类型的确定、登记流程的设计、登记簿的建立等很多实操性环节上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更是一项新鲜事物。对于各地登记部门而言,就更需要设计出适宜的操作流程等。对此,就需要登记部门在遵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去探索和实践。

目前,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等工作已在安徽、四川、浙江等地试点。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就开始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使农村房屋产权在进一步明晰后可以进入银行作为抵押物,并允许进行交易。2010年,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正式挂牌成立,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我们相信,通过总结这些试点的经验教训,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及交易将会不断向前推进,为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建立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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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8号,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下称《市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实际,在我省建立起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含市场服务管理单位,下同)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指导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的协助管理和经营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提高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对市场开办者未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的实际情况,我省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类监管(下称市场分类监管)。市场分类监管适用范围: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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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的分析建议

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在十三五期间将成为满足我国企业融资需求的主要发展方向。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表示:“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同时,要完善和规范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然而伴随着市面上股权众筹平台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和风险的解决都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托管、登记确权等相关业务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当下股权众筹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平台的业务边界模糊,易于出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的行为。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尚未有相应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其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底线”。比如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突破《公司法》、《证券法》200人的限制等等。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募资易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

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片面追求项目拓展和规模效应,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投资宣传模式,也没有建立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风险警示机制,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项目和资金运作的具体信息。

股权众筹平台在本质上是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的自然延伸,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有望成为我国的“新五板市场”。目前股权众筹平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正是由于其角色定位上既为“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仅承担了项目审核和交易管理工作,还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因此应当借鉴成熟交易所市场的经验,建立交易和结算适度分离的防火墙机制。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的“北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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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及构思

1科技成果的特点

1)价值性。

价值属性是科技成果存在的理由和依据。作为科技工作的产品,必须具有特定的价值属性,主要包括学术价值、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三个方面;

2)科学性。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属性。具体来讲,是指任何科技成果都必须具有科学依据,符合科学原理,同时在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中得到应用和证实。凡是没有经过最终验证的结论,偶然的发现,提出的假设、预测等都不能成为科技成果;4)重现性。作为人类科技活动的产品,科技成果形成的结论应能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实现。重复性反映了科技成果的一般特点,是揭示自然规律的重要体现。

2科技成果管理的意义和内容

2.1科技成果分类

科技成果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科学理论研究的成果,这是科技人员在认识自然过程中取得的新成就,即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方面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第二类是应用技术研究的成果,这是科技人员在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即研究和创造出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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