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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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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8号,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下称《市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实际,在我省建立起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含市场服务管理单位,下同)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指导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的协助管理和经营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提高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对市场开办者未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的实际情况,我省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类监管(下称市场分类监管)。市场分类监管适用范围: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三、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标准

我省市场监管类别分为A、B、C、D四类。根据《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场条例》、《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者以及场内经营者所作出的经营义务规定,省工商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试行)(下称《类别认定标准》,见附件2),作为我省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的基本依据。

四、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及复核办法

(一)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办法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类别认定标准》中各项目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项目情况由认定单位根据被认定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认定、现场检查认定和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资料等方式逐项采集或者评定,填写《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表》(下称《类别认定表》,见附件3)的“检查认定”栏,并及时将“检查认定”栏内容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根据检查认定的情况,对照《类别认定标准》每个项目的A、B、C、D级标准,对应确定项目等级(如对应项目等级内容为空的,该项目不填写等级)。信息系统根据项目等级情况,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每个市场的类别。计算方法如下:

《类别认定表》认定等级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为D级的,确定为D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2项或者2项以上C级的,确定为C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1项为C级或者没有C级,且A级项目占项目总数90%以下的,确定为B类市场;认定等级中A级项目总数达到项目总数90%(含)以上,且没有C、D级的,确定为A类市场。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分工。首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由地级市工商局统一组织进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做好需综合认定或需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的项目采集认定工作。

新开办市场的指标采集认定工作由县(区)以上工商局负责组织落实。新开办市场的类别认定在开业满1年后的第1个月内进行,但开业未满1年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认定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类别复核办法

1.定期复核

市场分类实行定期复核制。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于下年度的4月份前进行,复核工作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落实,并将复核结果报上级工商部门审批。

对认定或者复核为A类市场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可组织审查验收,并确定为市级联系市场。

2.动态调整

经认定的市场监管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指标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调整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标准项目的调整

省局将根据监管内容的变化,于每年复核前对《类别认定标准》的相关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根据不同类型市场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的分类标准。

各市分类后出现市场A、B、C、D类别比例不适当,不利于有效调配监管力量的,市局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市级的认定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县(区)情况分别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县(区)级标准。市局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省局备案。

五、不同监管类别市场的监管措施

各地在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和对场内经营者监管、执法时,对不同的类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

(一)A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有专项检查任务、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可实施低频度巡查监管,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

3.对检查中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

4.对市场内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消费投诉;

6.优先推荐A类市场开办和经营者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积极支持市场主办单位及市场负责人参加其他荣誉称号评审、授予活动。

(二)B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可实施较低频度巡查监管,每季度进行1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和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但可予以从轻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中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除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外,还应对场内其他经营者、其他商品进行轮流抽查;

3.对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当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5.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6.列为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市场,定期开展信用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的影响信用的问题,加以整治。由上级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五)未分类市场的监管措施

未认定监管类别的市场,可视情况参照B类或者C类市场监管措施实施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组织工作。首次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市场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建立和完善市场数据库工作。市场分类监管信息管理项目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将于近期开发完成,争取尽早投入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年1月10日前,对辖区内未实施相关市场或者开办单位企业登记,但有明确的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市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实施相关登记的市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见附件5),对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信息予以收集登记,并在*年1月15日前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已经登记的可在信息系统上核实原有资料),同时,要在信息系统中将各市场所属的场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中标注所属市场名称,建立经营者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关联关系;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类别的首次认定后,应当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办法。

(四)按照要求完成首次类别认定和上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分类指标采集和信用类别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类别的市场名单、类别认定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场合同处;

(五)加强对相关类别市场监管工作的督导。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情况,并督促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监管。同时,对认定的A类市场应当落实鼓励措施,并积极推广其管理经验,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

(六)及时上报省级A类市场名单。各市局可在市级联系市场中推荐部分有代表性的A类市场上报省局。根据国家总局必须于*年1月底前上报部分A类市场名单的要求,各市局应于*年1月15日前对辖区内可能达到A级标准的市场进行认定,推荐的A类市场名单及认定情况应当于*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市场合同处。省局将于1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上报的市场进行复查。经省局复查,符合省局标准的,确定为省级联系市场,并在省级联系市场中推荐部分符合要求的市场上报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家总局重点联系市场。

(七)探索建立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巡查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分类结果的实际应用,在实践中探索将市场分类结果运用于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的机制和制度,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的监管措施,努力实现有效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开办管理单位改进市场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