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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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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开放教育概述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起源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即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操作流程为“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Business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没有国外那么普遍,并且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沿用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可以分为课堂案例教学法和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法。

(二)开放教育概述

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普遍认为开放教育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而不是以教师、学校和教学为中心;采用各种教和学的方法手段;取消和突破种种对学习的限制和障碍。

开放教育的本质是人人亨有终身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意味着对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可以在远程教学、也可以在面授教学的条件下进行,但相对于面授教育,远程教育更适宜于实现开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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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

摘 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典型性,新课程要求学生不仅准确地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的思维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转变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式、完善课程设置以及注重学生认知主体,既是思想政治课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学生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案例 案例教学 思想政治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

一、概念界定

案例(case):是指特定情况或问题的一个实际的例子,有时又指客观存在的一种情形,尤其是那些会对特定人物或群体发生影响的事情。诚如,国内学者郑金洲曾说“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法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托尔(Towl,A.R.)说:“一个出色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事实相互作用的工具;一个出色的案例,是以实际生活情景中肯定会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它是进行学术探讨的支撑点;它是关于某种复杂情景的记录,它一般是在让学生理解这个情景之前,首先将其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再将其整合在一起”。选择的案例要符合教学目的,具有典型性,较复杂,有理论或实际意义。

二、思想政治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0年,是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的,并将其运用到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最先运用于法学、医学工商行政管理。如今,案例教学法普及于大学、中学、小学等领域中。

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教学方法。具体说,思想政治课堂案例教学是指教师精心选择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依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运用真实、典型案例,将材料的抽象内容还原为生动特定的生活情境(事件的现场),转变角色,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Ⅰ、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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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案例教学

一、运用统计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统计教学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个基本要素。教学目的是教学的核心,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而服务的。统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是统计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相结合的双边活动,因此既要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也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较好地实现统计教学的目的。

统计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对案例情况的熟悉,运用所学的统计理论和统计方法对案例中待解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选择一个最优解决方案的过程。

与一般的课堂讨论不同,案例教学是以现实中的实践问题和实际观测数据为依据,以学生为主角,学生运用所学的统计理论和方法,对从社会实践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和论证,选取最优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老师只起引导作用。统计案例教学本质上是一种模拟统计实践的过程,它对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在实践中探究学习方法的自觉性、有效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统计学案例教学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和教学效果不佳的缺点,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和培养创造能力的角度,弥补了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传统教学方法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掌握知识,其一成不变的教学内容和模式,学生味同嚼蜡,学生只是被动地吸收知识,最后得到的效果就是使其不思进取缺乏新意。统计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是组织者和引导者,引导所有学生积极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学生与学生之间有一种信息的交流,学生会积极思考,相互启发、讨论,他们会觉得这一学习过程很有趣,会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对抽象的理论知识能有更直观、透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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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

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是以“教”为中心的教学设计,即大班授课以及教师讲、学生听是目前的主要教学设计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不足之处是在这种教学系统中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而以学生为中心的观念源于美国儿童心理学家和教育家杜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观念。杜威极力反对在教学中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做法,反对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主张解放学生的思维,提倡在“做中学”。这种以儿童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运用于中学和大学教育中就成为今天所提倡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了。在从传统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的过程,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较为重要的手段了。

案例教学的正常运行要求其参与者学生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唯有如此学生才可能具备基本的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避免在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中表现出盲目性和不切实际性。但也不要因噎废食。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素质不高可能导致案例教学中师生无法配合。不敢采用案例教学法。只要注重教学中的循序渐进,最初适当地和学生一起分析案例,训练他们如何分析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就会提高。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方式,可以较低的成本弥补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对不足。而且,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批判怀疑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案例教学法具有上述优点,但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足: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形成如同律师一般的法律思维,侧重于法律逻辑推理的技巧,可见其追求目标的狭窄:而且案例教学法忽视伦理说教,无视法律制度背景的阐释,长久适用此法将势必使得学生成为法律机械适用者,而非法学家,即单一运用此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兴趣单一,不符合培养多层次人才的目标。鉴于此,不能将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盲目扩大化,更不能完全采纳案例教学法而摒弃讲授法。要摆正它在教学中的位置,辩证处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关系,做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在确定适用哪种教学法时要看是否符合所授课程和所培养对象的特点。

二、如何选择与设计法学案例

在法学教学过程,教师经常要撰写案例。我们可能会模拟诸如司法考试等模拟考试题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有些类似于小说,把时间、地点、人物等诸多因素再加上编写者的主观虚构,还有小说一般的情节。其实,案例就是关于某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它通过描述引发学生“为什么”的思考,以此促使教师反思课堂教学行为的效果、教学策略等教育教学问题。有时候教师自己设计的案例难免带有一种类似于小说的叙述方式。但案例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其真实性,不能是杜撰的事实。也不能从抽象、概括化的理论中演绎出的事实代替。在案例描述中一般都不加入编者的评论和分析,只是客观地描述事实发生的过程。案例不是直观、简单的问题,也无法通过一个公式计算或者系统规范的分析技术就能得到答案,它融多种知识为一体,需要回答者根据所设定的环境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和思考,得出结论。所以撰写案例是再创造的过程,通过对当时情景再度的真实描述,以此促使教师更为深刻地认识自己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促使教师对自己行为的反思,通过反思来提炼并明确有效的教育行为及其理论依据。

日常生活中发生和存在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是很好的案例来源。在法学案例教学过程,除了自己撰写案例,我们可以考虑使用各种媒体上的真实案例,诸如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文本上的案例。这些案例的优点是真实性和典型性强,具有极强的说服力。真实的案例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但也不是没有缺点的,这些案例内容庞杂,鼻子眉毛一把抓。难以分清主次,不能直接作为教学使用。所以得进行加工处理并去除无效部分。挑选出直接与教学理论内容相关的部分,使得案例教学有的放矢。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查阅过大量的法律案例。其中较为适合是北大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的案例。作为法学教学案例而言,应当密切结合法律规范而不能泛泛而谈,这些案例则直接针对法律规范编排。不仅如此,该网站上的法律案例数量极大,是以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针对合同法第113条的裁判文书就多达558例,具有较强的选择空间。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里的相关内容进行粘贴复制到课件或者教案里,省却了大量的输入时间和精力。该网站上的案例难易度参差不齐,应当根据学生的理论基础,来确定所选择案例的难易度,但一般都应当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以加深学生思考的深度,认识到实际案例的复杂性,提高其全面思维能力。传统法学教育宣扬的是答案唯一性,其余的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答案的多元性势必破坏法律所代表的正义。然而随着解构主义的兴起,人们已经开始接受了问题答案的不唯一性。那么法学案例的答案是否必须唯一呢?笔者认为,无需追求唯一,事实上也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答案。法学案例为学生提供一个与现实相似的环境,引导他们去独立思考问题,从不同路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案例追求的目标是对问题的分析“过程”,而不是“最终结论”。案例本身所提供的资料不是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内容,而是借分析及批判思考的过程,帮助学生构建知识,培养学生在一定条件和情境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案例本身的信息就是有限的,不可能有唯一的答案,只能是受时间、空间等各种条件限制的多种选择。当然,案例本身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涵盖学生学习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增加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积极性。

三、师生在法学案例教学中的关系

传统教学方法从教师的主观愿望出发,完成认识性任务是课堂教学的中心或者唯一的目的,上课是执行教案的过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在课堂上最理想的进程是完成教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解者。在传统的课堂教学,受师道尊严的影响,课堂是单向“独白”式的价值取向。不平等的师生关系造成师生间交往、对话的缺失。而案例教学引导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来,学生由原来单纯听讲、接受灌输的被动地位转化为有机会参与、发现、探究的主体地位。以案例讨论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所以师生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平等的。在案例教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师变为引导者,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学生活动的导演者。此时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包括教师在内的帮助,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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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数的案例教学与教学案例

摘 要: 为了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学生,高职经济数学教学方式需要转变,本文以函数一章为例,阐述了函数部分改革的思想、方式和相关案例,教会学生建立函数模型,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 高职数学 函数 案例教学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面向社会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直接从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高职数学教学正在向以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为宗旨的能力教育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如何改革高职数学教学,尽快提高数学教学质量,让学生对数学课堂产生兴趣,并能应用数学知识解决部分生活中的问题,已经成为一大重点问题和难题。

在众多的改革队伍中,我校基础部的数学教研室的教师在积极地对经济数学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进行大胆的改革。在此次的教学改革过程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并且每个模块由专门的教师负责,从教哪些内容,什么是重点难点,如何教,到实际应用部分(与专业结合),全权由该教师负责。先由负责每个模块的教师手写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然后试讲给其他教师听,听取建议后修改,再到试点班级试讲,经过多次修改后方可在全校范围内推行试用。这是一个辛苦而又漫长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校而言都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为了更好地工学结合,让学生用数学知识解决生活问题,我校教师积极地搜集数学模型、教学案例,甚至是到其它专业课教材中寻找与数学挂钩,能用数学解决的专业问题。以下我们以函数一章为例阐述教学思路和教学过程。

函数的概念高中时学生都已经学过,所以我们在课程安排中只简单地带领学生回顾函数的类型及其简单的图像,而不作过多的理论说明。我们教学的目标很明确,教会学生学会用函数建立数学模型,将生活中的问题模型化,然后解决问题。本章使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的讲解,模型的建立,教会学生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下为部分具体案例。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公民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必纳税,超过20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此项税款按下表计算:

(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按此规定解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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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地理案例教学实例

摘要:高中地理新教材设计了许多案例,案例直观、形象、典型,有助于学生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加深了对抽象地理知识和原理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实际,将发生在身边的一些地理现象、事件设计成案例,这样更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我针对月食问题,设计了《用简单器材演示月食的成因》这样一个教学案例。

关键词:中学地理案例教学实例

高中地理新教材知识新颖,内容丰富,是使学生们“获得有用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基础知识”的教学目的的具体体现。因此,教学中应该避免照本宣科,让地理课堂教学成为学生们通过积极参与来获得知识和认识自然发展规律的一个平台。自然界的许多现象和规律需要我们用地理知识去解释和研究,如何用更有效,更直接的方法去让学生们理解这些知识,是我们地理教师需要精心设计和思考的问题。

新教材设计了许多案例,案例具有相关的背景资料,而且具有直观、形象、典型等特点,利于学生感知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学生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加深了对抽象地理知识和原理的理解。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地理教学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观察、调查、分析、讨论、实践、思考和归纳的一种开放式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仅有传授学生“知识”的方法,还包括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即教“知识”的同时渗透“学知识的方法”;在让学生学“知识”的同时学会“学习的方法”,从而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是教法和学法的有机结合,符合新课程的理念。所以如何充分的利用这些案例,就成了我们备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结合实际,将发生在身边的一些地理现象、事件设计成案例,这样更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前几天,出现了月全食现象,有的学生就问我:“老师,月食是怎么形成的呢?”对于月食、日食现象,学生们也见过几次,但他们并不明白这种现象的成因。这个问题高中地理教材上并没有讲到,于是我就想能不能设计一堂生动形象的课,让学生们理解这个问题呢?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到了用一些简单的器材来演示月食、日食的形成原理。

经过反复思考,我想到了用两个体积比较大的球体――篮球和足球分别来代替地球和月球,用手电筒来代替太阳,让学生在课堂上演示月食、日食的形成。在上演示课之前,我给学生留了一个作业,让他们到网上查找一下月食、日食的相关资料。为了让学生更好的观察,我特意选了一节晚自习来演示。在上课之前,我到体育组借到了篮球和足球,并且准备了一个手电筒。

“咦,老师,你收的是谁的球啊?”当我带着篮球和足球进教室时,一个学生好奇地问我。我说“不是的,是上课要用的。”于是,同学们就先议论开了,并且纷纷猜测篮球和足球是干什么用的。我没有跟他们解释篮球、足球的用途,而是让他们继续好奇下去,以激发他们的兴趣。

“我想大家前天晚上都看到月食了,那么大家知不知道月食是怎么形成的呢?”很多同学都说不知道,也有的同学说知道。我就让几个同学简单的说了一下从网上查的资料并相互讨论了一下。“同学们讨论完了,那我们这节课就来演示一下月食的形成过程。”说完这段话后,我拿出了篮球和足球以及手电筒。下面一片哗然,终于知道了两球的用途。我说我需要几个同学来做我的助手,同学们显得非常积极,争先恐后的来做“演示者”。最后,我在班里选了两名学生来在教室里演示。我先分配好两人的工作,一个学生拿着篮球代表地球,另一个学生拿着足球代表月球,我拿着手电筒代表太阳。在我的指挥下,“地球”站在教室的正中央,“月球”在不断的移动。我把教室里的灯全都关上,然后拿着手电筒走到讲台前,用它照射“地球”,在“地球”的后方立刻出现了一片阴影区。首先,我让“月球”站在“地球”的右侧能够被“太阳”照射到的地方,这时我问:“同学们,现在大家看到的是什么月相?”同学们想了想说这是满月。这时我让“月球”向阴影区移动,当 “月球” 移动到一部分进入阴影区的时候停下。当这两位同学在演示时,我留意了一下其他同学,发现他们也在很认真地观察。这时我就让一个同学来说一说他观察到了什么。他就回答说“月球的一半被地球挡住了”我继续问“那这是什么现象?”这时不光是这位同学,其他同学也都抢着说道“这是月食”。我说“很好,不过准确的说是月偏食”。然后我让“月球”继续移动,当“月球”完全移动到阴影区内的时候停下,这时“月球”完全被“地球”挡住了,同学们都说这是月全食。“月球”继续向另一侧移动,直到完全出了阴影区,又恢复成了满月状态。至此演示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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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探索

1管理学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常见的问题

1.1案例选择缺乏系统性

传统的案例教学虽然也关注案例选择,但是没有从案例组合的角度来选择案例。学生不能系统认识和把握,降低了学生学习兴趣。在管理学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注重单个案例的选择,但是对课程案例缺乏系统思考,不能将单个的案例有机地组合起来。在有的教材虽然考虑了案例的组合问题,但是各个案例之间、案例与理论知识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性。所以呈现给学生的是单个的、分散的几乎没有关联的案例。

1.2案例选择脱离实际

常见的案例教学容易脱离实际,既没有充分考虑教学对象缺乏实践经验,也没有联系我国实际国情,有的与教学知识也没有紧密联系。在管理学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引用现成的西方案例,脱离了国情、文化、法律及制度环境。有的教师引用经典大型综合案例,完全不顾学生的感受,学生不知所措,根本不可能思考讨论,导致案例教学困难重重。

1.3案例选择过于陈旧

在案例教学中还有一个常见现象就是选择的案例过于成旧,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不到教学效果。在管理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有的教材还在使用上个世纪的案例,虽然说有些知识点原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案例不新颖难有吸引力,学生看到过时的案例会觉得索然无味,同时,案例所处的时代环境特征不同,根本就无法实现案例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1.4案例选择数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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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模式存

一、管理学案例教学模式

管理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较高素质,能有效、高效地进行管理活动的管理人才。因此,其教学模式重在实际操作能力,与一般的理论教育是有区别的。

管理学最重要的教学模式是案例教学模式,它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模式起源于1908年建院的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初用于工商管理,现已扩展到管理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借助管理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特定的管理情景之中,给予恰当的引导,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极其相近的实习氛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促进其相互交流与沟通,塑造健康的人格品质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让学生真正接近甚至融入真实的管理世界。大量的实践已证明,案例教学对于确保管理学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管理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阻碍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本科生管理课程教学中已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管理学起步较晚,管理案例教学相对落后,因此我们在案例教学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阻碍与问题,有待于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不足。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教师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大多数教师是“校门”到“校门”,没有实践经验,教师又不能长期深入企业,各商学院又缺乏对教师实践方面的培训,因而无法有效地对案例进行研究、判断、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学习。在此情况下实施案例教学,只不过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教学的补充和说明,案例启发角度比较单一,案例点评不够深入、全面,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

2、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案例教学是具有较高难度的教学模式,在对教师要求较高的同时,对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案例教学要取得较好的效果,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知识、广泛的背景和较丰富的社会阅历,从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展开讨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开拓思路。但管理学课程的开设安排在一年级下学期,此阶段的大学生仅仅掌握一些基本的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尚未涉及,社会阅历较少。此外,对于长期接受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影响很深的大学生来说,尽管对案例教学方式产生浓厚的兴趣,但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答非所问,不能利用所学的管理理论去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导致学生参与较少,学习效果不甚理想。

3、选择管理案例质量不高。目前,管理教学案例主要来自于一些著名大企业发展的得失成败中提炼出来的经典案例,经典案例往往篇幅过长、背景过于复杂、问题的难度过大,而教学对象是没有工作经历和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因其知识储备不足可能会无从下手,丧失参与的兴趣,因而难以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另外,管理案例有的来自新闻报道、报纸、杂志改写的实例。此种案例内容较新,学生感兴趣。但这些新闻、报道的材料,由于缺少加工,不能达到一定的深度,且带有偶然性,很难用正常的理论分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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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探讨

摘要: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职业教育形势,而案例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本文就在职业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对案例教学的传授者和接受者应当达到的要求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职业教育在实施案例教学中的优势和弊端。

关键词: 案例教学关系情景布置角色扮演不足

近年来,案例教学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一种时尚与趋势。但时尚与流行的东西未必能给每个人都带来精神和感观上的满足,这里还有一个利用得体、得法的问题。所以如何在职业教育中很好地运用案例教学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利用案例展开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研讨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一种亲验性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主动观察、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教学方法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教学在职业学校中的运用能很好地使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研讨,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提高问题分析能力。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性能力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应该在职业教育中大力倡导。

在使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传统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教学不同于举例说明

案例教学和举例说明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教师在课前要做搜集材料、考虑整堂课如何组织教学等工作,但在课堂上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地位,教师只起到引导作用;而举例教学模式还是以教师为主体,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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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

一、工科院校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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