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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拉开建筑业“营改增”的序幕。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文基于产业链视角,指出建筑业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结构,案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及对上游企业选择和下游企业定价的影响。
关键词:产业链;“营改增”;建筑业;上下游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4日
一、产业链及“营改增”相关概念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产业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产业链是从原材料一直到终端产品制造的各生产部门的完整链条,主要面向生产制造环节;广义的产业链是在狭义的产业链的基础上向上下游延伸,实质是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各产业中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借鉴上述产业链的概念,狭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各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广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或建筑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就营业额全额纳税,增值税就增值额纳税,我国“营改增”前实行两税并征,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文,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就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随后“营改增”范围逐渐推广到全国,至2016年5月1日,原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究竟效果如何,每个行业情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政策的闭关之作,着重探究此次税改对该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二、建筑业产业链结构分析
【摘要】 笔者针对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运用逐层分析比较法,由税收筹划的一般概念和理论出发,分析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自己在实际操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自己独特而实用的见解。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合同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其中,还涉及到很多总包,分包,承揽的问题,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一)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二)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摘要】 正确认识建筑劳务公司税务管理是影响公司能否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文章对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如何定义分类作了比较详尽地阐述,旨在确定其正确的营业额,从而保证做到依法纳税,合理经营。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逐渐增加,建筑企业是纳税的主导产业之一,合理地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kes the construction numbers increase graduall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paying taxes. Therefore,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is important for the increasing of enterprise profit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Key words: tax plann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6-02
0引言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的原则下,综合应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建筑企业的现状,归纳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1积极利用承包、分包合同进行筹划
《新会计》2013年第8期刊登了许祥明老师的《浅谈新营业税条例下的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以下简称“许文”)一文,笔者在学习之余,对部分观点不敢苟同,某些观点在笔者看来可能容易产生税收误导,特提出个人的理解与看法供探讨。
许文在“建筑企业分包营业税税费申报”时,提到建筑工程在分包情况下,可分为三种缴纳营业税情形:(1)总包方以工程项目的全部承包金额,减去付给分包公司的价款余额作为公司的营业额;(2)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3)总包公司不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时候,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发包公司承担。总包公司成为缴税义务人,不再由发包公司缴纳税款。笔者对后面两点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
1.总包、分包与发包、承包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可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而言,发包与承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而总包与分包有可能不存在(承包的工程全由承包方完成,没有工程分包现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从该条规定不难得出,发包人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同时具备必要条件:(1)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其中有一个条件不满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就是承包方。
举个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如某大酒店内设有KTV,出于经营需要,大酒店将KTV交由李某经营,李某的承包可能有两种模式:(1)仍作为大酒店内设部门经营,发票的开具、财务的核算统一是大酒店,对外也是以大酒店名义经营(如采购材料、签订合同等);(2)李某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经营。KTV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营业收入时,前种情况发包方大酒店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后者则由单独成立的法人缴纳营业税。
提要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也是企业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筹划得当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本文主要从企业自建行为、合作建房、签订承包合同、计税依据等四方面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对营业税的建筑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5%,目前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建写字楼完工后将其出售,销售额为1,500万元。
方案二: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摘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这项改革中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对产品及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营改增工作还能在保障我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促进税务征收方面的规范化发展,防止税务征收中的一些弊端。此外,“营改增”工作还会对企业造成一些影响。文章就主要针对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进行探讨,详细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企业税务筹划,以及税务管理规范化发展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务管理;影响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244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在决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中, 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从税率上进行节税筹划空间较小, 而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减低价外费用, 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可降低应税营业额, 节税筹划空间较大。现举例说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以下所举各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
一、改变合同签订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 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 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
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 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 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1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费
目前,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种有以下几类:流转税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类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地区根据当地政策,还会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税。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治理等费用。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本文作者:闫亚强工作单位: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出具建筑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就其全部营业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单位应就其完成的分包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能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因此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就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营业额直接开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总承包单位向建设方开具工程全额建筑业发票,扣除分包单位建筑业票款,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扣除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的分包单位建筑业发票加盖扣除印章后,按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交义务。就目前实践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的需要出发,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建设单位代扣代交总承包单位税款、总包单位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事实普遍存在。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却没有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纳入本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简称总额法;第二种做法视分包工程与企业自身没有任何关系,分包单位工程的收入、成本均不通过企业损益科目核算,简称差额法。下面就总额法举例说明施工企业核算流程。例: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方一幢办公楼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合同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装修工程资质施工的丁装饰公司施工。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价款2000万元。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完工(假定仅考虑营业税)。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一)代扣代交分包单位税款的账务处理1.在总包单位代扣代交税款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交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5)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6)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2.在建设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77600000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5)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二)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账物处理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各自的工程部分就地交纳税款,也就是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8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2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5.0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比较而言,第一种做法的特点是全面地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符合《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核算的原则性规定。第二种做法尽管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相符,但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也没有全面反映《建筑法》《合同法》中规定的总承包方的义务。再者第一种做法确认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施工企业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