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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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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探析

摘要: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所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授对象是一些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加上教学内容的复杂难懂,以及授课教师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建筑法规》这门集用于服务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知识于一体的针对性课程对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的相关工作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独立学院《建筑法规》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致力于本门课程的实用性研究。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用性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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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亟待加强,市场对能掌握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建设法规课程在此背景下也日显其重要性。本文针对该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做出了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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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 问题 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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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确权建筑及其法律属性思索

我国早已确立了待确权建筑的法律制度,但因理论研究的缺位及执行制度的疏漏,该制度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实施,待确权建筑占有人的确权请求权被克减为仅受法律弱保护的法益。只有严格厘清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关系,规范确权制度,待确权建筑确权申请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待确权建筑概念的提出

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待确权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关键在于这个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1988年2月12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该意见将违法建筑分成两类,即“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依笔者的理解,“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指可通过补办手续取得所有权的建筑。

所以应肯定,在“违法建筑”面对人人喊打的社会背景下,该意见的出台,为“违法建筑”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出路。但该意见以及后来的执法实践都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都笼统地称为“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能否补办手续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其违法一面,对占有人“补办手续”即确权之权利却视而不见。

笔者注意到,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似乎对“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性质作了不经意的修改。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国务院于1993年6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建设部1995年6月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以及全国各省、各直辖市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的范围,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改正的建筑,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确实影响城市规划但经过改造可以改正的建筑等等。

笔者认为,“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演变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从中可体现我国的立法在不断进步完善,私权日益得以弘扬,社会财富受到尊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强调的,是建筑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特征而不是其“违法”特征,它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上没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纳入“违法建筑”的范畴,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两者虽同样有违法的特征,同样能够补办手续,但前者在性质上不属违法建筑。

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提法本身看,它虽然直接出现在《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条文里,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完美的法律概念,原因在于它无法明确该类建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加上该类建筑“先天性”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实践中人们仍把它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混淆使用,人们在观念上仍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视为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完全看执法者主观意愿。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指与能指之间存在着分离!“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归根结底是概念的不确定”。②笔者以为,建筑占有人采取改正措施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确权,即能补办手续,申请所有权证,获得所有权。在获得所有权证书前,其权属状况未定,所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本质上就是“待确权建筑”。所谓待确权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建筑。此为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广义上的待确权建筑还包括所有已合法建成但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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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现状与应对措施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建筑工程管理的概念,并简要分析了相关的要点和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并指出现有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和缺陷提出了较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推动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38(2015)51-0164-02

作者简介:庞净(1982-),女,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的不断加深,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建筑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并提升了现代化。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要找出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使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向前运行。

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益目标,实现所期望的质量目标。建筑工程管理是按照客观的经济学规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其他因素,并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组织、控制和协调相关的管理工作。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成为建筑企业用于竞争的重要力量。建筑工程管理不仅仅能为企业对工程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将管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可以应用到建筑工程的多个环节中,更好地协调和控制管理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来保障企业的效益。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建筑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不合理,受到了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不同,现有的管理方法受到了更多硬性的、行政的制约。对人才的管理也不科学,相关的从业人员存在着行业知识了解不全面的现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与国际上的现有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就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接下来,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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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及地位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失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既有理论的指导,又辅之以大量的各类建筑的从业经验,在几十年的努力之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而随着中国逐渐与世界接轨,国外建筑工程行业的先进内容也逐步融入中国,并成功指导我国建筑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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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各个角落拔地而起,同时违法违规建筑也不断的涌现出来,民事、行政纠纷俨然已经成为当今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对违法违规建筑的研究,简要论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违法建筑;违规建筑;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城市建筑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城市违法违规建筑也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城市建设中违法违规建筑的普遍性,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阻碍,大量的法律问题急需相关部门去解决。但是,近些年来有关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并没有太大的改善,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显得有些脱节。基于此,本文首先给出了违法违规建筑概念,其次对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当前我国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上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的概念做出明确表述,以至于在实际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很难以对建筑性质进行明确界定。所谓违法建筑,是指没有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使用土地,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或者在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自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同样,对于违规建筑的法律定义,国家并没有给出统一概念,只是有各个地方政府进行定义。所谓违规建筑,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尚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批准且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与违规建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与“规”的含义不同。有些学者认为违法建筑应该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违法建筑中的“法”不仅仅包含国家的法律法规,一些具有法律效应的规章制度也应该包含在内。但是我国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如需要进行,均是依照国家《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是无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所以,本文认为违法建筑应该是指那些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建筑的“章”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规章制度。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两个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违章并不一定违法。

国家法律对于违法建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这类物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或者流通。既然称之为物品,那么其本质就具有交换价值,也可以说其具有财产价值,这就使得违法建筑成为执行标的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这里对违法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违法建筑的建造人虽然具有建筑所有权,但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之前,实际上还拥有着建筑的管理以及掌控权利,并且此时建筑人的这些权益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国家对违法建筑做出处理之前,建筑人对这些建筑物可以享有使用以及收益权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首先,一些建筑虽然定性为违法建筑,但对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并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或者说即使造成了影响,但经过法定程序后具有成为合法建筑的可能性;其次,一些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对城市规划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而且经过研究分析,并没有一个可行的合法的方案,使其转化为合法建筑)在近期内并不一定非要立即拆除,在国家强制执行之前,能够继续保存一定期限;第三,定性为违法建筑且需立即拆除,但是该建筑材料又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上述三个情况,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针对于违法建筑的执行,我国最高法给出了几项建议原则:第一,对于违法建筑要给出严格界定。实际上有一些建筑不能够出示合法的产权证明,但这种情况可能是很多原因所导致的。如果其用地、规划等建设所需审批手续齐全,或者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不是违法建筑,那么这类建筑就可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界定其为合法建筑;第二,执行标的不唯一原则。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这就使得法院执行难度大增,同时也使得债权人需要承担很大的经济风险。所以,一旦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合法财产,那么就应该优先执行合法财产,只有被执行人不具备这些条件时,才将违法建筑作为执行标的来执行;第三,违法建筑一旦定性后,其属性将不能再改变。由于人民法院无权对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必须有行政机关来定性,所以即使违法建筑在被执行后,也无法转变为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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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加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具体方法

【摘要】《建筑法规》作为高等院校教育中的重要科目,其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建筑法规》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理论性,其需要较大的记忆量,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教师在对《建筑法规》课程进行教学活动中,必须要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教学实效性的提高。本文就对加强《建筑法规》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筑法规 课程教学 实效性 具体方法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其主要是以学生基础建筑法规知识的培养为依据,增强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教学的实效性低下,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要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使其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符合,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二是教学编写内容落后;三是考核方式单一。

(一)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

部分教师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活动时,仍然沿袭传统的灌输式和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单一化,过于重视法条的阐释。这样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难以将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生活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教师无法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由于经费、设备和课时安排的影响,部分教师将该课程作为理论课,无法安排学生到多媒体教室进行实验教学。此外,教师在对《建筑法规》课程进行教学设计时,对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重视,难以科学应用模拟法庭、研讨式、辩论式和案例式教学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二)教学编写内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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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监管的法律角度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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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摘 要】在建筑工程中运用结算法律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目前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成熟,工程结算的程序越来越规范,这给建筑市场的发展带来有利形势。

【Abstract】The sett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to regulate the price of the project, and maintain normal order in construction marke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the project settlement procedures are more standardized, it brings favorable situ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关键词】结算法律法规;建筑工程;作用分析

【Keywords】sett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unc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70-02

1 引言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能够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效果,维护建筑市场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下面就结算法律法规的相关应用情况及作用进行详细研究,以便能够为以后建筑行业结算项目提供有效的依据,促进建筑行业向着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2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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