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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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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探析

摘要: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所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授对象是一些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加上教学内容的复杂难懂,以及授课教师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建筑法规》这门集用于服务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知识于一体的针对性课程对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的相关工作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独立学院《建筑法规》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致力于本门课程的实用性研究。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用性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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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亟待加强,市场对能掌握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建设法规课程在此背景下也日显其重要性。本文针对该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做出了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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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 问题 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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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法》中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

摘要:为了实现对建筑物所有权进行的区分,我国的《物权法》首次引入了建筑物所有权概念,该法律是我国对建筑物所有权的首次涉入。在此之前我国在这方面仅有简单的规则来保护相关业利。但在商品房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仅依靠《土地登记规则》是远远不够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业主间的矛盾日益激化。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就《物权法》中新颁布的建筑物所有权区分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权益房地产

Abstrac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ownership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buildings in our country, the property law, introduced the first building owners concept, this law is our country ownership of buildings of the involvement of the first time. Before this our country in this respect only simple rules to protect the related rights owner. But in the commodity house increase gradually, rely on the land registration rules "is not enough, property company with the developer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wner growing discontent. According to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matter right law" issued by the new building owners distinguish issu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building owners legal rights real estate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为了明确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划分做出了有关规定。但由于我国建筑物所有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步较晚,法律条文还较为粗糙,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本文针对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民法规定进行研究和阐述,之处其中仍存在的几点问题,希望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意见。1阐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矛盾是人们工作生活中所不可避免的,但矛盾也有主次之分,并且主次矛盾之间是可以互相转换的,这是长期不变的真理。虽然近些年房地产市场有起有落,但是这并不影响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论其经济价值怎样变动,都难以改变它是我们人民生活基础住房的事实。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房产始终是我们需要关注和完善的领域。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房产交易过程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如果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在商品房越来越畅销的时刻,房产纠纷也逐渐增加,这主要是由于物业产权划分混乱。大多时候权利和义务无法明确,为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必要性 二战后期,各国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住房危机。要使人们基本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各国均掀起了建房热潮,因此建筑所有权区分问题也就越加突出。而作为世界人口大国的中国,这一问题则更加明显,高层建筑的建设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建筑物所有的划分问题也越加突出激化。如何协调人民生活,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将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我国为协调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关系,制定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法律或对原有的民法进行修改。例如:香港《多层大厦条例》和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但我国在该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区分,仅在《土地登记规则》做出部分规定。终于在人们的殷切期盼中我国的《物权法》于07年10月出台了 ,并在第一章十三条中对建筑物所有权区分做出简单规定,但将其与其他国家或我国台湾香港相比仍较为单薄。

3我国在该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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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加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具体方法

【摘要】《建筑法规》作为高等院校教育中的重要科目,其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建筑法规》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理论性,其需要较大的记忆量,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教师在对《建筑法规》课程进行教学活动中,必须要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教学实效性的提高。本文就对加强《建筑法规》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筑法规 课程教学 实效性 具体方法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其主要是以学生基础建筑法规知识的培养为依据,增强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教学的实效性低下,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要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使其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符合,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二是教学编写内容落后;三是考核方式单一。

(一)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

部分教师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活动时,仍然沿袭传统的灌输式和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单一化,过于重视法条的阐释。这样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难以将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生活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教师无法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由于经费、设备和课时安排的影响,部分教师将该课程作为理论课,无法安排学生到多媒体教室进行实验教学。此外,教师在对《建筑法规》课程进行教学设计时,对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重视,难以科学应用模拟法庭、研讨式、辩论式和案例式教学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二)教学编写内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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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单一制规制的现状及弊端

【摘要】违法建筑是我国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类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并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在行政法规范上,从《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单一体制的、一刀切的。这种体制在保护社会公益和私人权利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需要建立一个既保护公益和私权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以形成既保护公益和私权又维护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双重规制体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法规 违法建筑 单一制规制 现状 弊端

一、“违法建筑”一词的概念及种类

违法建筑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有很多种理解,比如有的学者定义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有的学者将之定义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章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有的人认为: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总的来讲可以将违法建筑概括出一些特点:① 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即没有合法的权利。违法建筑如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相关的权利,那么就是合法的,正是因为违法建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才使得建筑物本身是违法的。违法性的“法”的范围,一般的来讲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国其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对此有相关界定和规定的,不应包含在“法”的范围之内。②违法建筑不是自然违章,而是法律上违章,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者裁定确定其违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司法解释指出:“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可见,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程序来确认。

违法建筑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种,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违法规划类。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②违法用地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没有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筑物,包括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几类;③非法施工类。即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失效的情形;④其他类型。包括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几类。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单一制规制现状

针对上述的违法建筑的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单一的法律处罚方式,认定为违法并进行相关的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类处罚: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等几种违法规划取得和建设制度的处罚。在这几类处罚上,针对第一类主要采取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建、采取改正措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罚款。针对第二类采取两种措施: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第三类的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罚款。可见,在规划体制上,违反规划审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因此,从规范体制上,对于违法建筑要么进行改正以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就一个后果:拆除。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上也建立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措施也是强制和单一的,即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用地的处罚措施是: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如不归还,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也是遵循严格的管理体制,其对非法占地和用地的管理是严格而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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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及地位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失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既有理论的指导,又辅之以大量的各类建筑的从业经验,在几十年的努力之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而随着中国逐渐与世界接轨,国外建筑工程行业的先进内容也逐步融入中国,并成功指导我国建筑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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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思考

【摘 要】 历史建筑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对历史建筑的珍视和保护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这要求我们完善组织结构,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社会参与,科学地将社会力量和人民力量结合到保护工作的实践上来,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关键词】 历史建筑 法律法规 机构设置 保护制度 全民参与

前言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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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现状与应对措施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建筑工程管理的概念,并简要分析了相关的要点和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并指出现有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和缺陷提出了较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推动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38(2015)51-0164-02

作者简介:庞净(1982-),女,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的不断加深,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建筑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并提升了现代化。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要找出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使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向前运行。

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益目标,实现所期望的质量目标。建筑工程管理是按照客观的经济学规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其他因素,并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组织、控制和协调相关的管理工作。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成为建筑企业用于竞争的重要力量。建筑工程管理不仅仅能为企业对工程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将管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可以应用到建筑工程的多个环节中,更好地协调和控制管理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来保障企业的效益。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建筑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不合理,受到了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不同,现有的管理方法受到了更多硬性的、行政的制约。对人才的管理也不科学,相关的从业人员存在着行业知识了解不全面的现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与国际上的现有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就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接下来,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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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论文关键词:上海 遗产保护 法律制度 管理制度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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