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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网点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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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统计制度

摘要: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德国拥有完善的宏观经济数据统计与体系。联邦统计局根据《联邦统计法》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各类宏观经济统计数据。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0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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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情报收集、分析、监管模式的调整与完善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有反洗钱制度框架下,围绕进一步提高报送大额与可疑交易数据的质量,分别从情报收集、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情报收集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银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35-04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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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文稿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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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银发(20__)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 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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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州分行:

根据甘邮银发(20__)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 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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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架构

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是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制最为关注的问题。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上,中国银监会对消费者投诉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20日银监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事项的监管,但是其内容超出了一般投诉的监管规范,而粗略地描绘了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架构。《通知》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董事会与管理层职责、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角度来勾画了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管理框架。这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它为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银监会投诉监管新规述评

《通知》对消费者投诉管理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责层面。《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通知》还明确要求:“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通知》的前述规范定位立意甚高。我国台湾地区新近实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条也仅规定:“金融服务业应将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纳入其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实执行。”而未直接上升到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管理层职责层次。当然,台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毕竟是法律,金融机构从公司治理完善角度体现消费者保护问题可以纳入到一般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去。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问题上,《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做了明确要求:(1)构筑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流程和岗位责任制。《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应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2)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规范上,《通知》还要求他们应充分了解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熟悉产品、服务和流程。(3)强化网点现场处理投诉的能力。《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4)加强投诉渠道建设。《通知》要求有银行机构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通知》的上述要求是从银行机构应对投诉的角度进行规制,这些规范侧重银行与客户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在银行与客户纠纷的解决上,内部机制固然重要,但是其局限性也是显然的,它还需要更多的多元化且具灵活性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金融服务专业性、技术性强,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的需要。从境外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相关监管法制的发展态势来看,设置专门化的银行与客户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潮流。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置第三章“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明确规定“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依本法设立争议处理机构。”并对“争议处理机构”的设立、基金来源、治理结构、评议规程做了详细的规制,其篇幅达到19个条文,整部法律文件只有33个条文,足见法定的专业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当然,由于《通知》毕竟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已,它很难担当权威立法的职能,我国监管当局有必要关注此问题并尽快推动外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对投诉处理提出明确要求。《通知》在投诉管理方面提出以下要求:(1)建立投诉登记、受理和处理告知机制。《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2)投诉事项的核查和整改并举。《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同时要求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3)严格投诉时限约束。《通知》明确提出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并且具体规定了以下时限要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4)加强转办投诉事项的管理。客户向监管机构投诉,往往基于其向银行投诉未能处理妥善,《通知》对此类投诉给予专门要求:即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通知》为银行处理投诉设置了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机制,尤其是较为刚性而又有一定灵活性的处理时限机制,对于强化投诉处理的有效性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通知》的有些要求过于机械,会大大加大银行的管理成本,例如它要求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这些因素在层级复杂的机构体系中很难一一落实,况且有些信息客户往往已经知悉而无需告知。另外,《通知》对于监管机构转办事项的处理有些狭隘,它仅限于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从银行监管的目标来看,它应该将此项要求推广至其他外部主管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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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通过对德国中央银行的实地调查以及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多年工作的实践,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17-03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

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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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运行机制框架建设

组织管理理论认为,组织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管理者贯彻管理的一系列原则。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管理中最根本性的“原则”,监管运行机制是确保实现有效监管目标的银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办法及组织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构成了监管工作有序运转的基础平台。在梳理湖北省银监局成立两年来的监管工作及制度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本文借鉴银监会《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和“四四六三”监管理念,并结合银监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职责、任务和特点,研究提出“三项管理、四项制度、五项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框架,以达到提升监管水平,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

三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专业监管

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是指以岗位尽职为基本要求,明确市场准入岗位的操作内容、方法、程序,落实市场准入业务工作责任,确保增强行政审批质效的管理规定。市场准入是防范银行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准入管理是保障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银行体系安全的必要前提。依据银监会“建立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的要求,市场准入工作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分事权,规范尽职要求,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公开程序、依法许可,实现发展与内控兼顾、效率与质量并重。制订《市场准入监管操作规程》和《市场准入监管岗位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划分监管处长(分管局长)、分管副处长(分局副局长)及监管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界定各市场准入岗位的尽职要求,包括合规性要求、审慎性要求、程序性要求、时限要求、机构开业后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要求、新业务风险跟踪识别与后评估要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要求等。设立银监局市场准入专业考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市场准入工作的合规性开展一次考察并进行市场准人监管岗位尽职调查,对市场准人工作基础薄弱、效率效能较低的处室,提出调整市场准入审批权限的建议。

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是指以数据指标的监测监控为基本线索,明确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方法、程序,突出工作目标考核,确保非现场监管过程和结果对整个监管工作发挥基础和指导作用的管理规定。管理思路是,制订《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和《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监测分析框架,严格规范监管信息的采集加工、风险分析与评价、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风险评价结论的反馈与使用等程序和要求,进而设定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明确各级非现场监管员的职责,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和考核,促使非现场监管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监管报表等信息资料,定期进行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及时识别、预警风险,跟进异常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结果。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专业考评办公室根据《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每牛年对各处室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年度工作结束后对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报告程序的合规性、监管建议或措施的可行性、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信息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是指以单个现场检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现场检查方法、程序及各环节责任,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和主查人终身负责制的管理规定。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独立性、权威性,应根据项目责任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并制定《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现场检查计划和项目立项管理的归口管理,严格对自选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年度现场检查规划一经审定,即印发各监管处室、分局执行,并提前通知各银行业机构,增强检查透明度和计划性。认真执行现场检查项目主查人(兼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主查人应自始至终参加检查,对现场检查项目的方案制定、检查实施、证据收集、工作底稿编写、报告撰写、档案整理等实行全过程责任管理。检查前,主查人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报经项目申请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检查中,认真落实检查方案,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监管工作建议;向项目申请部门、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申请部门移交检查档案。

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两个层次的评价,一是每季度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述职,由所在处室每季度对其在现场检查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年末由银监局现场检查专业考评办公室参照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规程对现场检查项目成果的跟踪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年所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检查报告的质量和主查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主查人;对违规、违纪、失职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项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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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央行统计管理对中国影响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政府综合数据或公共行业数据按季,中央政府数据按月,中央政府债务余额按月,中央政府对外债的担保数据按月。金融~l''''-J:根据1998年11月23日通过的欧盟(Ec)No2533号和2001年11月22日通过的欧盟(EC)No2433号法令,德国金融数据的统计权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具体到德国,就是说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收集德国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利。负责统计和公布的数据包括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中央政府国债利率、短期国库券贴现以及股票价格指数等。对外部门:对外部门的数据由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和信息。所统计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J''''l-汇流动性、外债数据以及汇率等。人口:德国居民人口数据由联邦统计局按季。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上述欧盟(EC)No2533号和欧盟(EC)No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8条规定:“为了履行其职责,德意志联邦银行有权在银行及所有信贷机构的货币体系领域中搜集统计数据。《联邦统计法》第9、15、16条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应该出于一般应用目的而公布统计数据。有关个别人或个别机构的数据不能公布。”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与国际收支数据的收集、统计与。联邦银行拥有健全的数据报告系统,并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和季节性调整统计报告等按月银行统计、资本市场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等数据。联邦银行统计司的职责是:收集外部部门统计数据、银行统计数据以及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数据。鉴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在金融数据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宏观经济数据,这是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涵盖的数据主要有三个部分:1、货币数据;2、各类经济指数;3、外贸数据。联邦统计局主要依靠联邦银行获得金融统计数据,并与联邦银行同时公布于众,但更详尽的数据的和解释工作主要由联邦银行负责。总体来说,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是较友好的合作关系。

(四)金融统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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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基于不同审计体制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审计领域,金融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是因为金融企业本身的业务特征所决定。而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的组织和复杂的业务以及不可避免的舞弊行为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方法不断变化。金融审计开展的业务类型也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审计的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某种程度的重复设置之嫌。因此,本文将阐述美德中三国的金融机关与金融审计的各自内容并进行适当比较,以期捋清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 审计制度

一、立法型: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1)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职能。监管职能主要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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