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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熏肠亚硝酸盐严重超标”事件,还有“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等。通过综合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共同的突出特点就是两个——“侵权”。何为侵权呢?就是未经别人允许而侵占别人的合法权益,给别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大规模侵权更是可怕,会在大范畴内,对众多受害者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尤其是人身侵害。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国民免受“侵权”的侵害,是维护民事主体权益有效性可行性手段。正是如此,他被国内普遍化的接受,普遍化的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去合理的安排日常事宜。但是,偏不盖全,传统模式的《侵权法》已经不能完全把握住日益渐进的国情,所以,侵权法体系的变迁是具有可行性和迫切性的。目前国内民事立法核心任务,就是制定出一部现代化侵权责任法。
1大规模侵权特点和社会基础
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摘 要:纵观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2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到,相关的研究主要涉及4个方面:综合研究、个案研究、技术手段研究和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存在缺乏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缺乏理论基础和缺乏司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等问题,今后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应主要围绕这几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法律语言规范化;现状;问题;前景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21-02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然而纵观30多年来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很多都是关于法律语言风格特点的、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一法律语言研究重大问题的成果屈指可数。实际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法学和语言学学科建设的需要(廖美珍,2008)。
一、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现状
我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有20多年的历史,主要涉及4个方面:综合研究、个案研究、技术手段研究和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
(一)综合研究
一些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作了研究,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分析了当前法律语言失范的具体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规范法律语言的对策。
摘 要: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以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法律理论争议为起点,对现代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以安德鲁・奥尔特曼的《批判法学》为参考,从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立场,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言献策,描绘法治中国蓝图。
关键词: 批判主义法学;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法治理论;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2
一、问题导入:批判主义法学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关系
西方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律学术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抨击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其理论研究是从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面对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向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发出挑战。[1]59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家们将自由主义及其所信奉的法治作为他们批判的主要靶子,声称法治是一个神话,同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辩护充斥着不一致,[2]128对现代法治的理性、法律制度的确定和统一的理论思想采取一种怀疑、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尖锐地指出了现代法学中的矛盾与问题。
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3]15换言之,我国法治中国目标指引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是实现法治的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法治理论与制度也正是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鉴于此,有必要以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经验和警示为指标来考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土资源、历史传统及制度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推动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二、理论探究:批判主义法学之法治批判理论的展开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抨击和批判,根据其抨击的不同角度,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分支:第一个分支主张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社会环境缺乏法治存在的土壤,第二个分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中充满了矛盾,第三个分支坚持法律的约束力剥夺了人的能力的观点。[4]10-14概言之,这三个理论分支可以分别称之为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和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亟待加强,市场对能掌握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建设法规课程在此背景下也日显其重要性。本文针对该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做出了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摘要:律师文化建设问题引起了我国律师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律师职业的定位与律师的职业使命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等三个方面考察了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并探讨了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律师;律师文化;律师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律师文化”的概念是在1999年8月27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中国社会发展研讨会”上最早提出的[1]。此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我国律师理论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2005年1月10日,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德恒论坛”,主讲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2]2006年5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三十多位律师代表来到北京参加了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研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制定《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这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发展前景等基本国情基础上而确定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本课题由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博士主持。[3]
更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4月20日吉林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总体目标是: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业内形成共识,律师文化理论架构基本形成,律师文化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收到明显效果。第三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完善律师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积极为律师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律师队伍,大力创建具有优秀文化品质的律师事务所,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第四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重点内容包括重点抓好律师群体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律师集体文化,积极培育律师个体文化。第五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方法措施。包括制定律师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导,抓好律师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建立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第六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全面实施和组织领导。[4]
一、律师文化的内涵及其本质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有人认为,律师文化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5]
强化军法权威的另一方面,是加强军事法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概念是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的,加强军事法律文化的自觉与自信,对确立军法权威,建设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文化自觉,借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以及自我创新。军法文化自觉的加强有利于总结我军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确立科学、民主的立法精神,提升军事法律的执法效益,以便实现依法治军的最终目标。而文化自信,首先是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视,是基于文化自觉之上的观念。我国的军事法律文化从来都是源远流长、互补共存的,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亦不能搞零和,不应摒弃传统只追求创新扩展,也不能不加扬弃的一味传承传统军事文化。军事法律文化的自觉、自信包含着对先进文化的自觉追求、自觉建设、自信宣扬、自信扩展。
近年来,在我军参与的多次国际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授权的军舰护航任务,对我军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树立我军国际形象意义非凡。在这些国际行动当中,我军官兵军纪法纪严明,充分体现出我军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和能力。这便是我国军法文化自觉、自信的最佳典范。另外,在处理、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应急能力和法律保障的显著成效,均可勾画出我军法治建设进程的蓝图,充分发挥出军事法律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1加强军事法律文化的教育宣传力度,保证坚实群众基础
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军队代表唐国庆曾在报告中提出:“要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并建议在增强官兵自身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提高部队的法律服务质量;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建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军地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如此建议措施一方面能够切实保证官兵设法问题的解决,温暖军人军属的心,另一方面能够彰显以人为本的军队法制工作理念,为军法文化达到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近年来,我军对军队律师制度的建设愈加重视起来,在军队院校以及地方大学扩充大量人才,为军队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对解决部队设法问题和加强军队法治意识都获得很大成效。通过军队律师的工作实践,不但能够反映出最真实、最贴近官兵实际情况的法律问题,还能通过对官兵设法问题的有效解决,传播军事法律文化,培养官兵的法律信仰。军队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任务就是在各个基层部队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活动。以授课、案例、问卷、聊天等形式展开对基层官兵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方面能够使官兵逐渐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官兵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培植当代军人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作出对法律信仰最好的概括,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关于军人的法律信仰,是军人遵守法律的上乘境界,反映为军人对法律坚信和诚服的态度,也是军人对具体法律规范和社会应有秩序的双重信仰。军人法律信仰被称作是信息化条件下增强我军战斗力的新型催化剂,以及我军在贯彻依法治军方针过程中力求构建的精神共同体。当前,军事法文化的建设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军事变革的条件下,我军法律文化的教育传播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宣传。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是紧紧围绕广大官兵以及整个部队建设展开的。我军的广大官兵乃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培养官兵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实现官兵对军事法律的理性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中心,也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关键点。着力对军法文化主体深层次的文化启蒙和教育引导,使整个军事法律体系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心理认知上拥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并使军事个体将军法置于绝对权威地位。
除此之外,应同时在地方加强军法文化传播,加大教育宣传的范围,促使军地共同配合,建设和发展军事法律文化。军事主体的感情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军事法律,应该作为在特殊时期“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得以延续的产物。军事法律文化是一个包含了军事法律思想、军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培养军人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的至高追求。当然,军事法律文化的传播是一项长久、系统的事务,且在细节上纷繁琐碎,内容也时常需要顺应时代、环境变化,方式和途径也要灵活变通,才能符合军事法律文化发展的大方向,推进国防和军队的整体建设。
2深入军事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精神研究,促进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
理论支撑是任何一门学科的根基,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顺应且符合军事实践的发展,重视其理论研究。从理论上更透彻、更深层次地把握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推动现代军法文化的建设。军事法律文化本身应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理性范畴。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正是要用它来描述和揭示历史积淀的军事法观念在现实军事法律制度面前的作用力,以及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良去重塑那些古老的观念。
摘 要: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的实用人才。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工程法学整合了法学与工程学的科际资源,不但促进了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的更新,而且有益于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工程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更有意义的是,工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及其教育方法的实践,对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职业教育;工程法学教育;高职法律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232-02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167,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有明确阐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专题中强调,“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职业教育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2]。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职业教育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创新课程体系和教材,使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还应“强化学生素质培养,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重视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和团队学习;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这些阐述可谓立场鲜明、态度坚定,无疑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我们应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使这一理念融入职业教育的全过程。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摘 要: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高职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行业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本文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摘要:中国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在世界文化历史上也是光芒四射。由于中国历史高度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特征给中国的人治文化的发展以及法律的l展带来很大的阻碍。而中国法治文化历史的各个层面中却都包含着大量的法律资源。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对现代的法律建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文化的不可再造性和中国现代的“熟人关系”的特点以及中华民族精神的特质,要求我国在法律运作中要重视对本土性资源的汲取。本文主要阐述本土资源理论,分析中国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以及发展本土性资源对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律 本土性资源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3-0053-02
本土性资源是立足于一国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可以推动和实现法律运作的实效性的资源。就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法律运作中要充分运用本土性资源;另一方面,将移植法律文化使之演变成本土化。前一方面是强调注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和本土性资源,突出个性;后一方面主要是强调将法律移植必须和本民族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有机融合在一起,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本土资源。
一、本土性资源论的概述
本土性资源的内容涉及非常多的概念,譬如:政治的本土性资源;经济学的本土性资源;文化本土性资源。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本土性资源论是基于地方性知识和法律知识论来进行分析的,而对于西方法律具有普适性的言论表示怀疑,坚持发掘本土资源来建设中国法制。所谓本土性资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就是我国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另一方面是我国人民在生活和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性和惯例。本土性资源论学者认为,国外的法律运作经验能够为我国法律建设提供启发和帮助,而这种帮助的程度是非常有限的。
第一,法律是具有特殊性的,并非具有普适性。譬如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理论,根据他的理论可以证明中国法律运作发展是地方性的。
第二,国家法不能成为法律运作依靠的主体法律类型。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的作用,能够减少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交易费用,同时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国家成文法是依托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形成独有的形态,但这并不是所有社会经济形态法律运作的最优选择。事实证明在中国多个地方使用习惯法要比成文法的运用更加便捷和有效,因此成为法律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一、“工程法学”学科称谓的提出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开放的学术研究领域,对于这一对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存在着如何对其学科名称进行定义的问题。当前,随着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许多来自法学领域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学者,针对工程建设法律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国内学界大多从整体上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学专题展开科研和课程教学,并且出版和发表了为数不少的专著、教材及论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说明,我国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学科,已经在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了。国内学界通常把“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当作该学科的称谓,并且大都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纳入到所谓的“建设法规体系”当中,对于工程建设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领域),从总体上看,对于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部门法性质、体系结构及其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切实地深入开展研究并取得共识。因此,就难以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就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新兴法律学科定名为“工程法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工程法学”一词能够全面指称“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称谓所蕴含的研究对象,能够全面涵盖各种类型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门和法律问题,不仅在语义认同上具有独特优势,而且极其精炼概括,便于进行学术思维、交流和表达,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空间拓展。“工程法学”的称谓,既可以指称工程合同等实体法部门,也可以指称招标投标等程序法部门;既可以指称工程项目涉法问题的微观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涉法问题的宏观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当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法律制度及思想的历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从人类社会工程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工程法学的定义及其体系结构,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在经济法部门视角之下,开展对于工程法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多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部门法内容未能形成有机统一的学科教研内容体系。相关课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诸如“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及“建设法”等,更突出的是,在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门法规教学课程之间,大都各自独立开展,内容重复、冲突及互不衔接的问题比较普遍。总的看来,各个教研单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项目微观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较少有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笔者曾经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一文当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野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而言,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了生产,也包括了消费、分配等),并且,这种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要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视角下,认识、研究乃至组织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教学科研,有着充分必要的学理及实践基础。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整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说,工程经济法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同时,工程经济法学也可以被认为是工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主张将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学科,定义为“工程经济法学”。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