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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利用国家社保政策,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社保政策,按照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
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月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性奖金采用类似全额累计税率的方法确定税率。所以,当职工总收入增加时,新增额度原则上应先增加月工资到临界点后,然后考虑增加一次性奖金,这样可使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但是,由于一次性奖金缩水区的存在,就存在一个无差别纳税点,在该点,总收入中的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方案和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所纳税额是相同的。根据测算,在临界点收入额度到无差别纳税点额度之间,如果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更合算;如果超过无差别纳税点额度后,新增额度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更合算。根据新的税率表可先计算出各个区间的无差别纳税额度,然后根据税率可设计出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最佳发放结构。
(三)合理规划年终奖,避免多发少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这样就会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六个区间,在这六个区间内会出现多发少得,六个区间如下[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年终奖金多发少得列举如下表。签于此,在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开这些区间,避免多发少得。
在“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有效避开年终奖金多发少得”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月度工资、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的年度收入进行预估,以此额度为依据,减去1至12月每月可扣除的费用3500元及“三险一金”,计算得出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不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结合上述表格合理划分1至12月的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及一次性奖金额度(应尽量均衡各月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将计算出的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加上“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得出月度收入额,也就是各个部门负责人需要分配的月度工资。经过上述三个步骤,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得以确定。上述操作是基于理论知识得出,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因素导致无法完全遵照执行,不能使税负降到最低。故结合实际工作应尽量将工资奖金分配情况趋于上述规定,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缴纳的税额。
作者:瓮建鹏 单位: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对企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前和筹划后的对比分析,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 优惠 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谋求企业规范和长久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整调,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年终奖必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执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纳税筹划方法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根据不同月份所发生奖金数额,选择个人取得数额最大的一次奖金收入所在月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确定纳税时间,计算个人所得税;通过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合理转化,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降低税负。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并在各税种中都得到广泛运用。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一般数额较多,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何科学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出以下筹划方法。
1、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形式和名目多样,发放时间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当年年末,有的在次年年初,税收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严格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据此可根据不同月份所发奖金数额的不同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其条件是不同月份所发名目的奖金均不是《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2年12月份取得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2013年1月份取得2012年全年加薪17000元。如果选择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2012年12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0000*0.03=315元,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则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月份应纳税(4000+17000-3500)*0.25-1005=337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3685元。如果选择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1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7000*0.03=525元,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份应纳税(4000+10000-3500)*0.25-1005=162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2145元。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王某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性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应交个人所得税相差1540元。所以,在预先知道奖金数额的情况下一般应选择取得数额最大的一次奖金收入所在月份确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奖金数额上的筹划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合理配置,改变或部分改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性质,并在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合理转化,将其变为月度嘉奖等发放名目,合并计入发放当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节税效果。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2012年12月领取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合计70000元,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0.03+(70000*0.2-555)=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度奖16000元、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本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0-3500)*0.25-1005]+(54000*0.1-105)=8665元。如此,把工资与奖金的发放名目及数额做一调整,可以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尤其是很高年薪制的人群,更需要合理调整月度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如年薪50万元的企业高管,可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将月薪约定为每个月3.5万元,其他8万元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3.5万元的月薪可将原适用30%的税率降为25%。
综合上述分析,了解相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对于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员工每月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员工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间和分配比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更应该具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并应用可行的节税方案,科学筹划,帮助单位和员工降低税负成本。(作者单位:北方夜视科技集团公司)
【摘要】 随着高校教师待遇的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减轻教职工税负,笔者结合高校教师年终奖发放特点,利用单位工资薪酬基础数据,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进行多次测算。并提出了税收筹划思路及方法:年终奖发放存在六个敏感区间,相关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应回避这六个区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年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合理设计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旨在降低教职工税负,实现教职工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 年终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及其存在的缺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计税方法如下:
1、先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见表1)
【摘要】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条例将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调至3500元,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条例并没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做出调整,适当规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键词】奖金 工资 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组合进行税务筹划
有人已经测算出不同年薪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工资(包括免征额3500元,不包括税前扣除的四金等)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对员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并不是固定值,而是根据效益等许多因素浮动。所以要提前预测一个人的年薪可能有困难。因此可以选择相对简单的办法来适当减轻税负。
其方法之一便是把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组合起来,重新计算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额,以减轻税负。我们可以测算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税负最低的组合。
表1 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组合表 (单位:元)
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25700-25950(28700-29950), 153000- 154933.33(179000-180933.33)元以及对应的组合额33700-33950,191500-193433.33元为无效区间
二、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组合税务筹划的缺陷
摘要: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只有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奖金才按工资薪金的范围计征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开始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而关于职工奖金的发放问题,是将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还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呢?本文试探讨个人所得税之奖金税收临界点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奖金税收临界点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根据有关研究,奖金平均到每个月的数额不同,会引起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奖金平均到每月低于3500元,以每个月和工资一起发放比较合理,而当个人的奖金平均到每月的数额高于3500元的,年终一次发放比较合理。该结论是否可行,可以通过以下案例验证,具体分析如下。
例: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60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
(1)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5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元(=8000+5000-3500),9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5%,因而林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1370元(=9500×25%-100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6440元(=1370×12)。
(2)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8000-3500),每月应纳税额为345元(=4500×10%-105)。
摘 要:个人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在调节与分配等发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工薪层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就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合理纳税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薪阶层
引言
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是指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等扣缴义务的人按照全年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1]。一次性奖金主要包括了绩效工资办法以及年终加薪制度等,相关单位需要按照考核情况来发放绩效奖金。奖金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生活质量,因此得到了员工的广泛关注,假如发放不得当或者计算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1.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为了加强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原有税法的第三条第一项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大约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十五”。其次,将原有税法的第六条第一款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金额”。最后,将原税法中第九条的“7日内”修改为“15日内”[2]。
2.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按照我国新税法的规定,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计税办法通常只能采用一次,而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奖金后,应当单独作为月工资以及薪金来计算纳税额。获得全面一次性奖金以后,应当除以12个月,按照相应的商数来判定速算扣除数以及相应的税率,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薪金时代为扣缴。假如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时,员工的当月工资与税法规定的税法扣除额低,就应当用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员工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产生的余额进行计算。例如某公司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每月工资表如下: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重点,无形中给教师个人带来了负担。目前高校教师的工资奖金主要是由基本收入、上岗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等组成。文章主要用不完全归纳总结法仅对高校教师的工资、奖金所得采用不同的发放方式进行筹划分析,确定选择最佳的发放方式,旨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 高校教师; 工资奖金; 发放方式; 纳税筹划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国家税务局将高校教师列入了重点监管的高收入行业之一,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重点,无形中给教师个人带来了负担。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特别是高校教职工的广泛关注。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做到“该交的税一分钱不少交,不该交的税一分不多交”就值得探讨。
一、高校教师工资奖金的构成内容
目前高校教师工资奖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基本收入、上岗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基本收入由每位教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等组成;上岗酬金是学校根据教师的应聘级别(主要由职称来体现)来确定的,级别越高,上岗酬金越高。上岗酬金的高低主要根据学校的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位教师的上岗酬金是其在相应级别里一年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一年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如果教师完成了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就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上岗酬金;如果未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则从上岗酬金中进行相应的扣减;如果教师一年完成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超过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则可获得超工作量部分的酬金。这里的上岗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就是我们所说的奖金,可以将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奖金方式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个人所纳的税也不同。
二、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来计算。如果取得的是半年奖、季度奖,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按上述规定,奖金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还是在每月多次发放,会直接导致个人纳税额的很大不同。由于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按规定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收入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负担也越重;年终奖金虽然是根据每月的奖金来确定适用税率,一旦每月奖金超过某一限额,则年终奖金全部采用较高一级的税率进行计算,它的速算扣除数只能用一次。因此,在筹划时关键是要将奖金合理确定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使工资、月度奖金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税率有效的协调,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低。根据现行高校的工资制度,年工资奖金所得超过10万的教师很少。因此,现仅就年薪5万以上10万以下的教师的工资奖金进行筹划,对于低于5万元收入的教师,由于所适用的税率较低,所纳税就较少,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所以筹划的意义不大。如果对每个人工资奖金进行逐一测算筹划,显然又是不现实的。在这里将收入分四个档次:年收入10万,8万,6万和5万,用不完全归纳总结法对不同的发放方式进行筹划最终选择最佳的发放方式。在确定发放方式时,不是随便选择,而是依据工资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临界点来选择。
(一)第一档次:教师甲年收入10万,采取以下几种发放方式
【摘要】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了争议。笔者现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一、按《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计算法(简称政策算法)及计算结果
假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下同),按照《通知》的字面理解,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那么,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将其除以12个月后得500元的商数,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将其除以12个月后,商数为500.08元,则适用税率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变成了575.10元。因此,就出现了多发1元钱年终奖,便要多缴纳275.10元税金,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要少274.10元的问题,而且,年终奖在6001元至6305元之间,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少,产生了奖金负效应现象,《通知》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依此类推,每到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也即年终奖发放多反而实际收入却少的情况,而年终奖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如年终奖为24000元,应纳税额为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了1元,可是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如年终奖为60000元,应纳税额为8875元;年终奖为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0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缴2750.20元的税。……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年终奖要多纳税5.5万元。
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理解计算法(简称专业算法)及计算结果
既然《通知》规定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速算扣除数也应按12个月确定,这样,就使不同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趋于合理,从而避免了按政策算法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便于理解和操作。如发放年终奖6000元,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12]×5%(适用税率)×12―0(速算扣除数)×12,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而发放年终奖600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1元(年终奖)÷12]×10%(适用税率)×12―25(速算扣除数)×12,其结果为300.1元。也即6001元的商数为500.08元适用税率10%的12期税额,应同时减去商数为500元适用税率5%的12期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1元(即600.1-300),反映了多发1元奖金实际多得税后收入0.9元的合理状况。
依此类推,其他8个税率进级阶段也反映了这样税前多发而相应实际税后多得的合理状况。
三、两种不同算法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