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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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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律制度对策论文

论文摘要:户籍法律制度是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权,抓紧制定户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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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论文 摘要:户籍 法律 制度是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 科学 的指导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权,抓紧制定户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 教育 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作为 现代 市场 经济 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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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探讨

论文摘要:户籍法律制度是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权,抓紧制定户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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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解决措施论文

论文摘要:户籍法律制度是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权,抓紧制定户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户籍法律制度除了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使其对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了如指掌,进而进行科学的管理决策,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的目的。例如,建设部门要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文教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要确认服务对象,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对象身份,统计部门要人口迁移信息等,这些都离不开相应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户籍法律制度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一般的个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有关地域的人口情况作重点考虑;它在招聘公司员工的时候,要想对应聘人员的情况有所了解,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选择。而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需要了解对方的必要情况,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认公民身份,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是户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标所在,是户籍法律制度本身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它是一个对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和对主体进行必要管理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质应该是中性的,而不应该是一种限制主体行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第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第三,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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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平等就业权 实现遭遇户籍歧视的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C921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74-02

摘要:平等就业权对于农民工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工的独立生存和发展。由于本文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本文试图从户籍歧视角度来分析其平等就业权实现遭遇障碍的法律原因,从而找到矫治就业户籍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农民工创造出良好的就业环境,进而也能为“三农”问题解决、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字: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户籍歧视

户籍管理本来仅是一种家庭人口登记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一直把人口划分为农业户和非农业户,对社会成员人为进行区别对待,实行歧视性待遇。这种二元结构的户口管理模式,造成了公民之间的天然的不平等。虽然户籍制度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必需的制度,有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原因和特定历史背景,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负载了界定人们身份、分配权利、利益以及义务等多项社会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元”户籍制度日渐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户籍歧视的产生和加剧。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城乡户籍歧视是其就业中首当其冲。

一、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考察

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有统一户籍管理法,或者在有关民事(或家庭婚姻)法中列专章规定。借鉴这些国家的户籍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来说是必不可少。

在北美,加拿大用分工明确、功能单一的多卡多证的组合来实现中国的户口与身份证的功能,福利、出身证明等各有独立的载体,没有将福利等与户口相挂钩。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公民只有出生、死亡时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旅游或工作以护照和社会保障号来确认身份。

日本与中国较为相似。日本的户籍制度比较简单,一般只在办理婚姻、出生、死亡、继承人、遗产等手续时有用,与福利和劳动就业无关,日常的确认地址、迁入、迁出、交纳地方税、选举注册登记、国民健康保险等用“住民票”来办理。 台湾《户籍法》的分户原则是分类立户,一人一籍,但与我国大陆的《户口登记条例》分类的标准不太一样。2004年《户籍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户之区分如下:一共同生活户:在同一家或同一处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户。二共同事业户:在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经营共同事业之工厂、商店、寺庙、机关、学校或其他公私场所。三单独生活户:单独居住一处所而独立生活者。”台湾的三类“户”主要是从人户的居住处所和社会生活的现状出发,并不涉及人户自身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但大陆的户,分典型的“农业户”或“非农业户”,并因为这种身份上的差异导致二者所享有的系列权利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态。该分类在近年来有所改善,如福建省厦门市已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取消了“农业”“非农业”的二元户口,明确凡来厦投资、购房、投靠直系亲属者,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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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田租税律”考

[内容提要]司马迁在《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从近期出土的张家山《二年律令》和相关传世文献来看,应该对长期困扰史学界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全新考释,这对重新认识汉代隐匿田税、漏交田税、编制《田租籍》等法律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田租税律;匿田;田租籍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5)04-0096-04

[收稿日期]2005-04-10

《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困扰学术界。可喜的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汉代的田租税律提供了可能。

关于律令问题,南玉泉先生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秦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①。根据《二年律令·田律》记载,汉初政府对田税征收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如:

入顷刍?,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县各度一岁用刍?,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刍一石当十五钱,?一石当五钱。②

可知国家征收刍?税是非常严格的,每顷征收刍各两石至三石,而且是收新不收陈,违反者罚黄金四两。当各县备足一年的刍之后,就要折合收钱,每顷收五十五钱,并且“刍一石当十五钱,?一石当五钱。”法律对田租附加税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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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价值选择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法律主体的切身合法权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性选择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户籍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后重点论证了户籍制度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影响,并提出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价值取向,以期实现民事主体在损害赔偿上的平等。

[关键词]户籍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 应然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27-02

一、户籍制度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及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损害赔偿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他方不法行为侵害后,受害方可就该侵权行为对其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带来的不法侵害,对侵权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对受害方的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补偿和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体现了国家法治文明的水平,影响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应当在社会环境变化的同时,不断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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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与两汉人口控制研究论文

两汉时代,政府立足的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不仅是徭役所出,也是税之所出,赋之所出,至于土地和财产,意义远不如人口本身。以平帝朝为例,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租税之入约为33029267.4石,按时价可折合为33亿钱;刍、稿之入分别约为33029297.4石、22019511.6石,按时价可折合为1.76亿钱;口赋、算赋与更赋合计约为65亿钱;赀算约为40亿钱,以上各项相加约为139.76亿,这应当是汉王朝向农民征收的全部直接税赋。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9.76亿钱中,可以说没有田土之征,因为汉王朝的田租与刍、稿都是“顷亩而税”,实际是以人户为单位的征收,除了40亿的赀算是财产税外,其余的均为实际上的人头税,税基是农村人口[①]。正因为此,两汉王朝便把统治的焦点首先集中到了农村人口中,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其管理体系中,作为编户齐民,严格控制。

一、编户齐民与严密的户籍制度

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可以说是汉代农民的固定称谓,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汉书·高帝纪》云:“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梅福传》称:“孔氏子孙,不免编户。”师古注曰:“列为庶人也。”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这就告诉我们,齐民的特点就是编户,所谓编户就是登录于户籍之中,如师古言:“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则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赋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②]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对于政府的意义,商鞅十分明了,他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③]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出身刀笔文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④]。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重新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五年夏诏:“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以文法辩告”就是要为脱籍亡人重新办理户籍登记,而不采取处罚措施。此后到东汉时代,政府一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汉代户籍,称谓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此外,又称户版、名籍。《周礼·宫伯》郑众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称户版者,自然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国曰:“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疏云:“负谓担揭也。版,谓邦国图籍也。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因此,脱离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户口故也。”《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问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民均须著籍,这一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以往的文献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一些相关的身份说明。《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这实际上是一则告身文书,但也可以反映当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习惯,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懦序。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许慎子许冲在奏上《说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一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属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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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

摘要:战国时期户籍制度走向成熟。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掌握人口具体数字、进行授田征收赋税征调军士的依据,能够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家族的进一步解体,还具有对基层社会的治安作用,不但推动封建经济的向前发展,还促进了统一封建国家的出现和发展。

关键词:战国时期;户籍;户籍制度;作用

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加快,个体小家庭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单位。为了能够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各诸侯国纷纷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和推广了基层组织县、乡、里的设置。又通过什伍制度,使人同地域的联系日益牢固。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制度应运而生。战国时期,秦、齐、楚、韩、魏等国家都都已有了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下面我主要谈谈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

首先,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掌握人口具体数字、进行授田的依据

曹操的军谋祭酒掾徐干在他的《中论・民数》篇中指出:“民数者,庶事之所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其唯审民数乎!”为了“审民户”必须建立户籍制度,国家只有掌握了户籍的数目,才能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甚至家庭生活也和户籍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商君书・去强篇》具体的谈到了建立户籍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它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则强。”注释家的解释则更为清楚:“此户籍之法也,举凡户口之数,生者著于籍,死者削其名,户籍可考,故民不逃粟,则土地尽垦。”若掌握不了具体的人口数字,“土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户律》中:“(假)门逆吕(旅),赘俸蟾福勿令为户,毋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授田的权利。同时《为吏之道》所附《魏奔命律》谈到了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被遣从军,被剥夺了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商鞅变法以来,秦采用“利其田宅”等办法,招徕三晋之民,收到良好效果。这些三晋之民被授予好的田宅,免除三代劳役,专一务农,以“给刍食”,受田就是根据国家所建立的户口登记才享有的权利。给这些来秦的家庭授予土地的前提,是政府已经了解了来秦的个体家庭的户数及人口。

其次,户籍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能够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

战国时赋税的征收,是以户为单位,按照户籍登记进行征派的。齐国征收田税的办法“相壤定籍”就是按照土壤质量的好坏规定田税的等级。秦国实行的“初租禾”也是按照土地面积征收一定数量的收获物作为田税。收取田税是在农民手中掌握有一定土地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受田农民的多少政府是通过户籍制度来掌握的,因此表面上看来政府征收田税是按照土地的数目来进行的,实际上所体现出来的还是将这种税落实到了农户的数目上。《周礼・地官・遂人》记载“遂人……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舍者,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此处的“夫家”就是一个家庭,即一户。秦国在商鞅变法“初为赋”之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户赋的征收,是根据家庭人口数。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匿户就是隐瞒户口,躲避役事和不纳户赋。《淮南子・汜论训》记载秦“发适戍,如刍稿,头会箕敛,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高诱对“头会”的解释点明了户赋的征收方法,即按人口的多寡纳税。《史记・滑稽列传》说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文选笺》引《尸子》注曰:“魏之于百姓也,日食不赋鸠,民疫不赋口。”《管子・国蓄篇》说:“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据杨宽先生考证,齐国的户籍税叫“邦布”。杨先生指出《管子・山数篇》和《轻重甲篇》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就是说每户每年交给国家十个钱。上述说明,战国时期赋税的征收,与户籍制度严密的结合起来了。田税和人口税的征收,是集权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并能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柱,户籍成为统治阶级剥削广大农民的主要工具,能够确保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从而起到了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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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摘 要: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改革势在必行。然而,社会上仍有人对户籍制度改革报有疑惑,认为时机未到。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户籍制度和迁徙自由的关系,第二部分破解了常见的四类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关键词:户籍制度;迁徙自由;改革

一、导论

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广泛讨论;2013年又提出《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可谓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户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牵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几经变迁,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化、激化了“三农”问题,有歧视农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户籍管理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权中的迁徙自由的疑惑而广为诟病。近年来,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响,国务院积极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政府也响应号召作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中国户籍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然而在一片欢欣鼓舞之中,却有不少人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隐隐的担忧,认为户籍改革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宜,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这是一种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实中国不论是在时机上还是条件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需“雷厉风行”。

二、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一)户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驻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普查人口、了解国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①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不仅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还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紧紧相连,是农民向市民转化难以逾越的一道“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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