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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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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监狱里减刑的运作“潜规则”

女富商吴英减刑案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在中国,绝大多数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开庭的,可谓凤毛麟角。而这次广受关注的公开审理,或许缘于中央政法系统严控刑罚变更执行的阶段性重点。

“兑水”的计分考核 “监狱里面的事,尤其是减刑,操作空间很大。”上海律师何俊明说。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监狱担任了20多年的狱警。

监狱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主要依靠“计分考核”进行,即狱警根据规定及服刑人员的表现,对其加分或减分。分数多寡,将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待遇。这项政策在监狱这个极为封闭的情境下执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暗箱操作。

监狱内的计分主要分为生产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没有限制,只要足额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则种类繁多。比如,服刑人员做思想汇报,可得分;向前来监狱参观人员做警示教育的,也可加分。但真正有“操作空间”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汇报是最常用的造假手段,“我很少见到思想汇报分是真实的,绝大多数是管教人员编的”。

同时,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个有100多名服刑人员的分监区,一般每月只有几百分的指标。这些分数给谁,完全由管教人员决定,既没人监督,也没人追查,一旦记到考核表上,便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实。

监狱里的“关系场” 但若想快速减刑,除了努力争取加分,还需要过硬的关系。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许多减刑人员,早在入狱之前,便已规划好了减刑路径:首先,想办法进入有关系的监狱;其次,争取分到一个好岗位,如商店、食堂、医务室等;最后,疏通相关岗位的管教,尽量多得分。

寻找有“关系”的监狱,在服刑人员中并不是新闻,即便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狱没有关系,有能量的服刑人员,仍可通过“调犯”程序,转到能找到“关系”的监狱中去。

那些找不到合适的“关系”为减刑助力的服刑人员,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关系”了。何俊明说,会一门手艺很重要,“哪怕是会补鞋、理发也能派上用场”。再比如,积极响应管教的号召。何俊明所在的监狱曾规定,服刑人员订阅一份某司法系统的机关报,就能减刑一月。由于响应人数众多,最后只好限定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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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缓刑的适用及执行

论文提要:本文在论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我国缓刑执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且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上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加之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本文在论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我国缓刑执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且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被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一样是放在社会上对其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导致缓刑无法适用或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的危险性很强,审判人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可见,宣告刑更能反应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这一实质条件的理解,是正确适用缓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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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司法监督考察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请记住我站域名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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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浅议

[论文摘要]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制度,但是如何进行监督考察无细则规定。结合立法精神和已经相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了有益的尝试。总结理论与实践探索,文章从附条件内容、实施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监督考察机制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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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加快社区矫正发展方案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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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监外执行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监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要完善判决机关、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确保判决与执行的相互衔接。完善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和帮教作用。要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检察机关应加大刑罚执行监管力度。

[关键词]监外执行;管理;问题;对策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管理工作现状令人担忧,相当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中长期漏管、脱管,不能够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管。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以笔者所在方正县为例,我县地处黑龙江省东部山区, 距省城哈尔滨170公里,幅员3 000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3万,所辖8个乡镇,共有10个派出所。近年来,我县监外罪犯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5月30日,我县现有监外罪犯155名,其中:判处缓刑149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假释1人。从数量上看,缓刑罪犯居多,占90%以上;从犯罪类型上看,交通肇事犯罪44人,占28%;故意伤害犯罪39人,占25%;盗窃犯罪21人,占13.5%;从来源上看,本地、农村的居多,占71%。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监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津文书传递不畅通,交付执行工作脱节,交接程序不完善,法律文书不按时送达。在考察中,基层派出所普遍反映没有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后未能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或交付执行没有严格按照告知程序告知监外罪犯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在哪个监督部门报到,以及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不能建立相关监外罪犯管理档案并对其监管,这就必然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发生。如2006年我县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本县辖区共计核查出监外执行罪犯115名,因为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漏管的监外罪犯就有83人。

2.执行机关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并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的各项管理制度、档案和各类台帐,定期进行教育和考察,实行规范管理。监外罪犯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基层派出所虽然都建立了管理制度、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和台账,但不少派出所存在监管档案不全,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无帮教措施等情况,有的罪犯档案袋中只有一份判决书而没有考察、帮教记录。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监管机关也不过问,以致一些监外执行罪犯外出后监管机关对其去向、出去做什么事都不清楚,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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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监管中心__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__年,我中心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日前,__年上半年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8人,累计解除14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45人。其中:管制13人,缓刑327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剥夺政治权利11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城镇户口53人,农业户口292人,男性320人,女性25人,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占总数的85%。年龄分布为18岁以下8人,19至25岁129人,26至45岁194人,46至60岁9人,60岁以上2人。地域分部为上栗镇72人,金山镇63人,桐木镇49人,鸡冠山乡44人,赤山镇41人,福田镇39人,长平乡37人,彭高镇35人,东源乡27人,杨岐乡27人,依数据分析,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农村户籍的男性青年,被判刑罚主要为缓刑,主要集中在我县北边乡镇。

__年上半年共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89起,全部被法院、监狱采纳。经过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努力,全县345余名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都得到了相应的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和行为约束,没有一例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主要做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我监管中心多次组织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2、全面落实矫正教育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制度等上墙明示,建立了矫正对象正副档案和台账,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了监管责任人,开展了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日常矫正工作,并确定把县敬老院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定期开展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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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

摘要:在时代飞速发展的21世纪,人民法院在处理和解决事故的过程中应将现今的刑事案件与现今的社会矛盾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大力关注社会的和谐。这也是现阶段对人们的审判等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就当前刑事案件上的缓刑制度而言,不同国家的缓刑制度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文章主要针对我国和美国两国中所具备的缓刑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阐述了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异同点。

关键词:中美;缓刑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99-02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倘若罪犯已经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罪犯不属于累犯,就能够根据罪犯表现来对罪犯酌情给予缓刑处分,接受缓刑的罪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相应的缓刑监督处提交自己的一切活动范围与所接触的人员状况等,但是在美国法上的缓刑在使用条件上面则放宽了范围,在美国,倘若犯重罪的罪犯与累犯表现突出,法院都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缓刑处理。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比较分析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基本条件

在我国刑法中的第72条明确指出“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依照罪犯的犯罪状况以及对自己所犯罪的悔过程度,并确定这类人群踏上社会之后将不会再危害社会,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缓刑。”并且在我国刑法中的第74条还指出:“针对部分累犯,这类人员不得使用缓刑”。针对以上的种种情况得出,第一,缓刑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宽广,只能够被判处拘役,其所判徒刑时间为三年以下的罪犯,这是当前执行缓刑的基本条件之一,这在当前极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与法官所理解和认同。第二,依照罪犯的犯罪状况以及犯罪后悔过状况,确定罪犯在使用缓刑后不会再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这在当前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一条件是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的,“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较为完善与统一的评判要求,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第1项中明确指出,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真有悔改之意,那么被告人就需要老实老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要具备相应的将功补过的悔过行为,并能够鼓动共同参与此案件的其他人员到工作机关自首。

(二)美国刑事法上的缓刑适用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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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抓好2012年度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要严格执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的不同特点,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矫正措施,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要求,使矫正对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区矫正有关制度,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上报思想汇报材料,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地,应当报告司法所,写出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等。

坚持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一次,坚持周、月汇报制度,每月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要进一步健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奖惩制度。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一考评,每季度一综评,半年和年终总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

要采取培训、学习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心理帮助、家访帮教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和帮教。加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组织,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帮教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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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学习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工作规定的学习。

对缓刑、管制人员应当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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