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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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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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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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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管理

政府办公楼、下属各部门使用的各种形式办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属各种形式的房屋均系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过其它形式变为私人资产。如下属资产需出租,必须以申请形式报乡政府申批,财政所备案,方得出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公器材管理

1、办公器材购买需报乡长审批,并报财政所备案。金额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到区财政局报批,区财政局审批后方能购买。

2、办公器材购买后,需到财政所备案登记,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依据。

3、办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办公室中,由各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

4、办公器材老化,无法再使用时,需报政府批准报废,政府批准后,将报废的器材报财政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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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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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26lt;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26gt;的通知》([20__]102号),根据国家及XX市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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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改进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任务一直以来都是以任重道远而著称的,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任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仅与国有经济的今后的战略规划和战略发展紧密关联,还与国有经济做出的根本性调整息息相关。本文从多角度、多领域,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改进做出了深入研究,旨在引起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国有资产;办法;管理;改进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经过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改革历程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成效。尽管我国国企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也迎来了诸多挑战,相关部门和国企事业单位应该对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调整策略,科学规划和统筹,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扫清路障。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现状

当前,我国国企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日常管理的方式和相关手段并不能与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现状可谓堪忧。

1.体制管理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步伐,同时也是改革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举措。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在管理体制方面做得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严重,还是存在着过多的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问题,再加上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的国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侵占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国企事业单位在对产权进行改革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结构治理不够完善问题,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分庭抗礼、各司其职。

2.市场管理方面。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事业单位同时面临内在和外在双重风险,内在风险主要来源于是内部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外在风险多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涵盖了政治、自然、社会等内容。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核心技术,竞争力较弱;二是对科研投入不够重视;三是人才机制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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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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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第1章 总则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四)不需用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一)机械设备。(二)动力设备。(三)传导设备。(四)起重运输设备。(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六)工业炉窑。(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九)房屋及建筑物。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一般企业折旧年限上市公司折旧年限(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12 年10年2、锻压设备12 年10年3、铸造设备12 年10年4、数控设备10 年8年(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11年11年2、发电机组11年11年3、空压设备11年11年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11年11年5、煤气生产设备11年11年6、其他动力设备11年11年(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15年15年2、输电设备15年15年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15年15年4、电讯线设备15年15年5、其他传导设备15年15年(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10年10年2、运输车辆10年10年3、其他运输设备6年6年(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8年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5年5年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7年7年(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7年7年2、加热炉7年7年<TD style="BORDER-RIGHT: #d4d0c8; PADDING-RIGHT: 5.25pt; BORDER-TOP: #d4d0c8; PADDING-LEFT: 5.25pt; PADDING-BOTTOM: 5.25pt; BORDER-LEFT: #d4d0c8;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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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所存在的缺陷

(一)国有企业未设置固定资产台帐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形式化,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有的使用部门虽然设置了台账,但执行不到位,相关的管理部门不清楚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数目。企业在生产时一些固定资产被损失后,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因专注于生产而不作汇报,甚至为了免责故意隐瞒不报,所损坏的固定资产不会出现在财务账面上;固定资产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标准使用,或者过度使用),缩短其使用寿命,使用时间远远低于折旧年限。

(二)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严格验收,报销凭证仅仅是靠发票,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监管,有些固定资产被个人当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电脑以及照相摄像机等容易携带的资产,公私混用的现象时常会发生。个别基建项目的支出情况只在科目中出现却不进行结算,企业的隐形资产就是这样形成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建设或者对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设资金列入费用之中,却没有转增固定资产。

二、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应该做好对闲置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闲置。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全面的掌握闲置资产信息,并合理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等问题。第二,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自身对相关核心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确立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并以战略目标为立足点,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优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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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宣传工作思路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对“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继续增强我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法制在我县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法制宣传工作宝贵经验,特制定法制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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