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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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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组织代码: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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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________吨位:______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湘E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______________元;全年共计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______年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_________元,及时交付甲代为办理。

四、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________元(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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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适应市场的需要,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辆以甲方名称上户的 车壹辆挂靠甲方经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自有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上户后车辆信息祥见附表)

二、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挂靠合同仅为车辆挂靠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用、雇用的人员不属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四、甲乙双方应尽事务如下:

1.代收代付费用:经甲方同意代办的车辆费、税、险、gps等费用,乙方每月应及时交付甲方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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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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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

[摘要] 机动车挂靠经营是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的一种常见经营模式。在产权混乱,利益均沾的挂靠关系中,由谁承担机动车运营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的原则下,被挂靠单位应和挂靠方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键词] 机动车挂靠被挂靠单位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件及营运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挂靠关系中,一般约定挂靠方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由其自负盈亏并向运输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我们在此将运输企业称为被挂靠单位。本文仅就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进行论述。

一、我国关于被挂靠单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关于被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可惜的是该复函所用的词语含义比较模糊,对何谓“适当的民事责任”,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并因此造成适用上的差别。各省市司法实践中分别有承担连带责任、单独承担责任、收取管理费者承担责任而不收管理费的不承担责任等多种做法。部分省市关于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如下:1.重庆市、广东省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山东省明确规定挂靠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运输企业先进行赔偿。3.天津市规定收取管理费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收管理费的不承担责任。各省市在被挂靠单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上的差异,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为合理确定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我们首先应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综合来看,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者承担责任。《德国交通法》第 7 条规定,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第二种是驾驶者及所有者或共有者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经以驾驶者及所有者为责任主体。第三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这是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的相关思想。这一思想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认可。该法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危险责任思想是指对无不避免的现实危害,惟有危害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因此所生侵害自然应由危险物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经营者承担。报偿责任则源于“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法谚,体现了经济理性原理,系指由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把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予以具体化,就是要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评价来考量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所谓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这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超出了车辆所有人的固定范畴而更加合理了。

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逐渐认可了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0年《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1999年《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三个司法文件也都认可了这一原则。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本文作者认为我国未来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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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与公司化经营分析

摘 要:本文从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与公司化经营的优缺点分析出发,客观分析了两种经营方式的发展现状与对道路客运市场的适应性,并就关于禁止挂靠经营的决定是否合理给出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客运企业 挂靠经营 公司化经营

改革开放之初,全国道路客运市场运力短缺严重,为了解决此问题,原交通部实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的基本政策,调动客运企业的积极性,采取单车承包经营,最后发展为挂靠经营。公司化经营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效益巨大。但不管是挂靠经营还是公司化经营,都存在自身优缺点,笔者将在下面分析两者的优缺点。

一、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

⑴挂靠经营的优点

1、对于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是有效的募股集资的方式。

由于发展的滞后性,中国道路客运企业很少有上市的大型企业。只有极少数的大型客运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小型道路客运企业来说,这条路走不通,所以必须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来获得自身的发展。通过挂靠经营,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向挂靠车辆收取管理费,而且挂靠车辆所有权也是属于企业的,这可以迅速壮大企业的资金实力。

2、挂靠经营有利于企业整体实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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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双方的合同责任探析

船舶挂靠经营在水路运输领域普遍存在,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承担责任何种法律责任并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笔者从船舶挂靠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将船舶挂靠经营区分为借用资质的水路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行为二大类型,根据合同签订的不同情形对挂靠经营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的提出

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通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船舶挂靠经营存在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安全责任不明、船舶物权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合同项的法律责任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司法权威性。

船舶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

在逻辑层面上,一种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民商事法律界对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并未统一,理论界有隐名合伙论、雇佣关系论、联营关系论、名义借贷论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日韩等国法律的名义借贷行为。有学者曾对名义借贷下过如下定义: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进行营业的契约为姓名商号借贷契约,也称名义借贷契约或字号借贷契约,即有信用的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取得营业许可者把名义借贷给无许可者等使用。向他人借用营业名义的情形,在台湾地区俗称为“靠行”或“寄行”,其表现为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人,借用其营业名义以经营货运业务。在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其水路运输资质并以其名义对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名义借出者(被挂靠方)与名义借用人(挂靠方)从事的营业种类相同,因此,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性质最类似于名义借贷。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民商事法律并没有名义借贷的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依据何种法律制度确定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如果名义借用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名义借出者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表见应无疑义。还有学者指出,如果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为同一营业者,他人所经营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为公司之一部,惟其许他人使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即系民法第169条所谓表示以权授予他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责任。那么,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均为表见呢?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实施行为、交易第三方凭借挂靠方出具的资质证书以及船章等文书和印鉴足以相信挂靠方具有权、交易第三方没有过错、交易第三方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符合民事行为成立要件,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似乎成立表见。但笔者认为,船舶挂靠情形下的行为应区分借用《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行为区别对待,不能一律认定为表见,直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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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机动车挂靠经营需谨慎

【摘要】客运挂靠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制约客运企业规模化发展等弊端,需进行“清拦”操作。“清拦”可以采取统一领导、通力协作,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规范运输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关键词】机车挂靠;清挂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46-01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的弊端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即挂靠单位)为车主登记人,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符合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挂靠车辆的产权属于运输企业,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

二、禁止挂靠并坚持走公司化经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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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药品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但药品流通领域的挂靠经营呈蓬勃发展之势,相当部分挂靠经营者对其行为和品种大做文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并威胁着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

一、药品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指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借助依法经过许可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其中挂靠者是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挂靠经营的社会危害性

挂靠经营者利用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的经营条件,肆意进行药品的违法交易,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三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挂靠者经营或的药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且大多数单独存放,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是群众用药的安全隐患。

三、药品挂靠的表现形式

1、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银行账户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从挂靠者的药品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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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式经营剖析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中大量存在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承包,被挂靠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挂靠管理费用和代缴一定数额的营业税金的经营行为。挂靠者一般都是个人或个体建筑工程队,他们不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被挂靠者则是具有相当规模和技术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式经营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2

一、挂靠式经营构成要件

1.承包工程是以承包人名义承接的。

2.承包工程是以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的,这是挂靠区别于转包的特征。

3.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既无劳动关系又无资产关系,这是挂靠区别于内部承包、集团承包的特征。

二、挂靠式经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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