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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我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503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58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和《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住房的实际,制定《区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房源为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A4、A5幢),共264套,其中69.44m2有132套、59.12m2有132套。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设计方案格式
一、策划书名称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计划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计划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计划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计划目的及意义:
计划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计划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计划名称:
**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在借鉴各县(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平、公正”的销售行为,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将于**年上半年进入销售阶段,共计154套住宅,需于**年5-8月间完成销售手续。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51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发[**]1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函》(阳政函(**)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方案。
二、销售对象
**县城区内及各乡镇的常住户口(含持有公安部门或用工单位证明的一年以上的暂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家庭户。年收入按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的工资存折记录核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及军烈属。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三等功以上人员,享受国家或省级特殊津贴人员。
(三)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低保的人员。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定
(一)我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职工、城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家庭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他形式的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人成员拥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5、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
为了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府纪(*)27号,现制订我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设立
凡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必须在该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区房产管理局、开设该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商品房项目后续工程款项的申报
预售人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报该商品房项目由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需要完成工程量的款项、购买材料设备、工人工资、税费等所需后续工程的款项。
三、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
1、预购人与预售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预购人所付的首期款必须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以后建设期间所付款项也应当存入专用帐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发票。
2、为预购人提供购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将预购人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不得转入预售人的其他帐户。
根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销售管理办法。
一、销售房屋户型及规模
人和花园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位于县城关镇环城村五组,交通局以北,蠡北路以西,绿景花园以东。小区规划控制用地34亩。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占地17亩,房屋建筑面积18400m2。分大、中、小三种户型,其中90m2的户型132套,78m2的户型48套,58m2的户型48套。
二、销售对象
本期所建住房,原则上用于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拆迁安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屋,再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向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公开销售。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户且在本县城关镇内又没有其它房产的,每户可以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一套。对单家独院三世同堂家庭常年同住人口在七人以上(含7人)的拆迁户,需要分户安置的须另行审核,报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可以增加一套安置住房的购买申请,但两套购买面积总和控制在150m2以内。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五条预售人须在本县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监管帐户。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监管帐户。确定预售款监管帐户后,预售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房管局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设立监管帐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房管局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区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