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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作好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规范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故严重级别,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填写《报告书》。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其《报告书》进行审核,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结案请示并附《报告书》3份(重大事故报10份)。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报说明,按规范要求做好《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要正式行文进行批复结案,并将事故的结案批复文件下发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均应对每起事故的有关材料归档留存。重伤、死亡事故的批复结案材料和事故报告书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备案。
附件:
编 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摘 要:本文根据实际的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开展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和探讨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根据目前施工技术水平和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程度,提出了统计数据标准化、科学化、网络化的建议,以达到快速、准确、公平、公正且统一口径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实现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标准话、计算机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技术见解,对完善事故分类标准、改进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程 安全 事故 分类 网络化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c)-0144-02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发展很快,施工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有些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安全管理没有同时跟上,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是起主导作用的,统计数据是制定制度的基础,笔者在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中,遇到事故统计数据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导致事故统计、原因分析和采取对策遇到很多实际困难,鉴于该文对此作了研究和探讨,对利用网络技术提高统计数据的速度、精度,统计数据的标准化以便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数据统计效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为国家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为制定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该标准于1986年5月正式实施至今,现行的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实行30年,30年来施工技术有了极大发展、经济实力也有了长足提高,信息化特别是网络大数据促生的第四产业的出现,都迫切需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改进和更新。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难以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难以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了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使之与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适应,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目前我国施工安全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不断,同类施工重复出现,这一切都表明了重新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事故教训深刻但安全没有改进是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通过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发现事故统计没有权威的渠道,要找斜拉桥施工安全事故数据,但找不到分类的统计数据;在原因分析和要因确定时发现许多成因是交叉的,事故原因标准也不统一,使制定对策缺乏科学依据。需要结合我国事故原因,参照国外安全事故统计方法修订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统计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上述规定使事故报告除了人员伤亡比较准确外,其他统计内容很不一致,横向比较的价值不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认真汲取教训,保证安全生产,根据《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它伤亡事故。
第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双节期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双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我区在公园、绿地、游园的工作人员和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所管辖的绿地、公园、游园等地发生火灾等较大事故,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些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为该组组长,书记和副主任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保卫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成员
医疗救治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成员。
为了更好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镇实际,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我镇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标准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100人、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调查报告,是一种应用文体。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下面有小编整理的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精选,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市局:
22时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 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
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