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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挑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是“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挑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是“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这公民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对发展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论文关键词:公民 公民权利 自由 权利 权力 公民文化
内容摘要:公民概念来自西方,公民文化在西方是主流价值,它们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服务,并有利于我国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实现。文化建设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涉及中西文化的定位,而且还有公民文化权作为公权,它与私权之间的较量与均衡。公民权不是终极目的,根本的是个人自由独立价值的实现,为此,公民文化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但在目前却是实现自我提高的最好方法。
公民文化一直是西方主导价值趋向,它的理性光芒照耀大地,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价值追求。中国无公民文化土壤,这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结果。为此,在中国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个理性思 维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公民文化建设表面上是公民文化的教育问题,实质是一个权利推进、权利和权力较量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文化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有权参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包括两点:一是国籍,二是在公共领域的主人的权利。
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而奴隶和外邦人虽居于邦内,却不属于城邦。公民是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公民身份体现着当地居民的自治。
公民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精神的反映,体现的一种公共价值导向,与“公”的相映衬,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诉求,但它与私人的权利要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公民文化是民主文化,民主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的象征和表达,实质上与公民文化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而已。
公民文化有不同的类型。国家是具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的联合的结果还是卑微懦弱的人屈服于一种强权的结果,便形成两种政治文化类型。《荷马史诗》对英雄性格的描述,使我们相信希腊城邦文化属于前者。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 政治文化 政治文明
论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从古代、经欧洲中世纪至近现代,经历长期涵养涵育过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民主政治曲折发展基础上的确立,其内容主要是在西方社会历史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义务、民主和法治等政治价值观的树立。就其在各国的实现而言,至今离其理想诉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从普遍可以借用、借鉴的概念、理念、意识、观念而言,值得认真研究,吸取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其重视公民文化建设的经验也应引以为参考。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国政治学界对公民文化间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展开了持续近20年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一些进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识。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性内容,公民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从世界宏观角度说,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腊,经中世纪,近代直至现当代,西方各国迭经政治变迁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绎,其公民文化持续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广义视角审视,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有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本文就此简要论断和评价,就教学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确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会主体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确立是指公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国家构成的基本单位而存在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西方社会史上说,西方社会进人奴隶社会后,经历了城邦制度、罗马帝国、封建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几个阶段,在每种社会下,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异,但其共性有着历史继承和不同时代创新关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不争的史实表明,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创造并奠定了西方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即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个人为本位的基础。全世界的史学家都认可的一点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留给西方近代社会的宝贵政治财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产生、存在及其政治参与,以及由公民政治实践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导政治观念—公民观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内容之一。
在古希腊,公民(polite)的原始本义就是“属于城邦的人”。当时,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妇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国家的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公民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公民。城邦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联合体、共同体,城邦作为公民的组织,公民之所以组合成城邦,是为过公共政治生活,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据此,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着他自然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他人没有这个身份,当然也就没有这个权利。在古希腊社会,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父亲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但血缘关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经济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罗马法虽然有亲属权的规定,确认父亲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但同时也规定:“家庭权不触及公法”,从而将人的身份区分为“家人”和“公民”,这是西方社会公民身份确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个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在欧洲中世纪,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兴起了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他们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国,公民又成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公民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扩展到整个西方社会,并在各国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表明,与希腊、罗马不同,近代西方社会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的,公民权利也不是由身份而来,而是由立法予以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角色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性变化,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家父权),而社会契约乃是独立的个人“自由同意”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为公民参与的公共政治的主体地位和公民作为“政治动物”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从古代至近代是一脉相承的。
西方社会发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时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观。在他们的观念中,不论是城邦国家还是近代民主共和国,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联合体、共同体,那么,热爱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这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西方人自古以来就将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种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因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在古希腊、罗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自由权被理解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参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习惯而凭身份具有的一种资格,即凭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这种资格(自由)是凭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就是对这种观念经典的总结和概括。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 公民文化理论;政治共识;政治参与;政府效能;政治稳定;政治发展
[摘要] 公民文化理论描述了一种政治文化形态,并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提出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的价值目标,而且提出了历史发展进程、政治制度建设以及政治社会化过程等方面的研究进路。公民文化理论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针对普遍的政治发展国家,能够对其深层政治结构问题提供一定的分析和解释。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7-0073-08
比较政治学作为政治学分支学科,体现了它对科学方法论的重视,甚至依赖。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行为主义理论的兴起,为比较政治研究进一步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从以往偏重于历史、制度等文献性的描述迅速发展到通过建立价值系统进行比较、评价的更高研究阶段。它建立了有序的政治学研究体系,主要涉及政治系统、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决策、政治执行等研究领域;它拥有严格、有效的分析工具,其中,政治文化作为政治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提出,进一步补充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手段。它为比较政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解释视角,比起制度、经济等解释,政治文化是解释不同政治体系之间差异的唯一的、重要的因素。‘肌’它帮助政治分析家把文化变迁的心理层面与更大的政治发展问题联系起来,提供了一种把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联结的方法。
阿尔蒙德是较早提出政治文化理论的重要学者,他提出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分类以及分析方法;此后,虽然有关政治文化的理论讨论和应用不断扩展,但基本上还是沿用了阿尔蒙德的理论概念和基本逻辑。然而,在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中,“公民文化”理论之工具性价值逐步体现出来。虽然,如阿尔蒙德所说,公民文化是一种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但它并非仅适用于解释民主政治生活。它包含了进行比较研究的价值指导,指出了政治文化研究的路径,形成一种分析方法,对深入解释不同国家、社会错综复杂的政治现象具有极大的帮助,由此成为学术活动可操作的理论工具。本文试图对公民文化理论做出分析,在阐述理论内涵的同时,对其工具性价值的应用给予解释。
一、公民文化理论基本内容及其价值
(一)公民文化理论的基本内容
[摘要]“基本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涵义有重合,也有不同;“基本文化权益”概念,深化了文化权利理论。
[关键词]基本文化权益;文化权利;文化建设;文化理论
一、“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
“文化权益”是近年来热度逐年走高的一个词语,十七大报告首提“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文化权益进入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更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列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基本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有什么区别?目前,不少人对“文化权利”与“基本文化权益”是不加区分的。本人认为这是不妥的。两个概念具有重合的地方,但不是等同的。理清“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外延,无论对学习理解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建设理论,还是对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实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文化权利”是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相并列的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这就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文化权利。概括讲,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基本文化权益”是我们党在现时期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基本文化权益”是有其特定涵义的。
在范围上,“基本文化权益”具体包含“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赏”(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几项,与文化权利前两项(即“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相重合,但不包含后两项(“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可见,“基本文化权益”属于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涵盖的范围小于文化权利。
摘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作为基本权利的文化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解急需”和“量力行”的原则。在操作层面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二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关键词:基本性;文化权利;有限政府;边界范畴
中图分类号:C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0-0122-04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理论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定位的问题,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属于多学科交叉领域,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
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中的精神产品范畴,除具有公共产品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个性特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天然满足人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共同基本需要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随着生产社会化进一步的发展,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高效率模式”机制已越来越显现明显弊端。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公共的悲剧”使得西方经济学家开始注重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转移到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上来。同时,对公共产品特别是公共文化产品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公共文化产品按“公共性”高低可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涉及到一国的文化、文化安全、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稳定的文化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过市场盈利机构难以满足大家需要,所以,它们只能主要由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来提供。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大部分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准公共文化产品且范围十分广泛:一是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二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三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准公共文化产品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并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模式来向公众提供这类文化产品。公共文化产品从提供者的角度,可分为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民间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由文化企业提供的产品,其中以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为主体。公共文化产品从存在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物质性的产品和非物质性的产品。如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博物馆的藏品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备、工具等属于物质性的产品;而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栏(节)目、节庆文化活动、各种讲座、各类展览活动以及文化信息等属于非物质性的产品,因此,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公众需要的一切公共文化产品,而是基本的有限范围内的公共文化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了摆脱福利国家“陷阱”、推动政府改革,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重塑政府运动”,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在“政府失灵论”蔓延的背景下,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政治—行政二分论”和“科层制论”的理论局限,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结合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状况,探索了公共服务的多种模式: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公共服务模式;以英国、北欧各国为代表的“全面公平性”公共服务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自我积累的“效率主导型”公共服务模式等。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一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即强调政府应缩小管辖的空间范围,其活动内容只是提供那些市场做不了也做不好的服务,即提供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当然,政府的“小”只是空间范围上的小,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以及竞争力的弱小。二是由传统的“管办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实现了政府执政理念和角色的新突破,颠覆了传统的官僚机构形象,构建了政府与公众和谐的新关系定位,这是公共管理理念向市场法则的现实复归。三是政府职能由“划桨者”转为“掌舵者”。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以实现政府管理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都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去亲自实干的做法都意味着干蠢事。四是通过市场的竞争手段,引进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实行优胜劣汰,使公共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从而实现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五是变贪大求全为重效率追求。通过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重视结果、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因此,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告诉我们,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的必然取向,政府在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时要将自己的权力、职能、规模以及行为方式等都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提供“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公民基本文化权利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摘要:环境权理论自诞生以来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国,环境权被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多年采这一问题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现状,并对这一现状作出反思与回应。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