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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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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个体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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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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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开店不得叫公司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4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对个体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4月5日分别进行了解释。

个体户开店不得叫公司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个体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个体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宇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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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升级企业管理指导意见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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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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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经济发展意见

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创新创优的服务意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发

展环境,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减免收费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1.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

户,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事

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三年内免

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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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7)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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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基础信息共享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府部门间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支持业务协同,加强动态监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法人基础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中产生的与法人有关的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的信息。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的基础信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共享范围。

第三条与法人单位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人基础信息,供本市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式共享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法人基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法人基础信息,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原则,依法分别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人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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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在北京聚集和辐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设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以建设“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为目标,逐步形成“科学准入、安全退出、互联审批、规范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环境。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一)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名称登记咨询。

(三)申请人可以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

(四)商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

(五)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保留期和延长期届满前不使用的,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并予以删除。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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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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