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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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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创新创优的服务意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发

展环境,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减免收费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1.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

户,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事

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三年内免

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有关证件免收登记

注册费,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费。

4.扶持残疾人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

管理费。

5.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过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准,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期间由省工商局规定的半年放宽到两年。

6.对在社区和农村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文化服务、农业技

术培训、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以及物流企业,免收首次登记营业执照工本费。

7.对新登记设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费用。

8.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

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费。

9.对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免收登记费用。

10.对由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联运企业通过辅业剥离、兼并、联合等形

式新办的物流企业,免收首次登记营业执照工本费。

对大企业剥离其辅营服务业申请办理新设登记企业的,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1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定均不作为企业设立

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12.放宽各类企业冠用“**”名称的条件。服务业企业可直接冠市级名称,其他内资企业冠

市级名称注册资本(资金)由规定的最低50万元放宽到3万元。

服务业企业、涉农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可以推荐直冠省级名称。对科技型企业、有

进出口权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和产品填补国家、省、市空白的企业,可推荐冠省级或无行

政区划名称。

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可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组织形式之前,如:光明(**)机械有限公司。

13.放宽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申请条件,注册资本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

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14.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新的企业名称中添加字

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字样。

15.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

“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16.允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行业限定语。

17.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18.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和经营项目较多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按中类或大类核定。

19.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省市确定发展的重点项目,因土地、环保及其它前置审批尚

未办理完毕的,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

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

一致的营业执照,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

20.扶持六大产业链发展。对列入市政府主导产业的煤化工、冶金机械装备制造、硅材料、

纺织服装、食品药品、新型建材等六大主导产业,并且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

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发展”

字样。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冠用省级或国家级企业名称。

21.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

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

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会展策划”等。

22.国有企业因改制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

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核定为“仅限本企业办理职工保险福利等相关手续”,保护职工权益。

23.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设立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的小额贷款

公司,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24.分公司从事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时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隶属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相

应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25.凡依法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

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自主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

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26.企业经营住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27.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28.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降低创业成本。

29.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

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30.投资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可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

资本可按注册资本总额的20%给予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

注册资本限制。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70%。

31.凡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公司,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32.扶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帮助县级、市级集团申报省级、国家级集

团;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登记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

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3家以上降低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

为500万元。

允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为3000万元;子

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3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

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

降为2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

万元。

33.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并开始盈利才能对境内再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允

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对境内进行再投资。

34.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

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5.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

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

相应有限连带责任的书面文件。

36.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37.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

新登记。

38.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主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

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

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9.为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及畜、禽、水产养殖

和农产品收购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积极为提出注册申请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服务

,办理营业执照。

40.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

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

属地工商局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4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

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

行“一人多照”。

42.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职权。

43.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转

让。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4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

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除工商登

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

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

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可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

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

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45.优先登记清洁安全、高效利用资源的企业;对于小钢铁、小采矿、小水泥、小焦化、小

橡胶、小烧结等“十小”企业不予登记。

4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调整、关闭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工作,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7.加快园区建设,促进产业融合。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发展,积极参与

当地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机构,提早介入产业规划、项目引进论证,为招商

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

推动发展楼宇经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和帮助金融业、咨询中介公司、娱乐服务企

业、旅游服务企业等国内外各类企业和公司进驻商务楼宇,实现聚集发展。

三、大力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8.开展“商标进企入户”宣传服务活动。推广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启动全市商标免费培训

计划,提高全民商标意识。

49.开展“**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我市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积极指导、帮助企

业做好各类商标特别是服务类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申报

认定工作,主动跑省进京,加强协调,提高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率。

50.实施“一村一品一标”战略。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商标,

着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标”或“一乡一品一标”。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推行

公司+商标+农户的商标运作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

务。

51.大力培育农产品商标品牌。突出重点,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

品牌。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涉农企业,帮助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四、改进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52.打造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缩短登记时限。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提交材料齐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办结。

53.下放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公司的,其注册登记权限由市局下放至辖

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54.实行集中办公,方便企业。凡是已设立政务中心的县(市、区),所有县(市、区)工

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许可项目,一律进驻中心,方便企业办事。

55.探索实行并联审批制。与环保、卫生、发改、建设等登记前置审批部门和技术监督、国

税、地税等登记后置许可部门探索实行并联审批服务,提高注册登记效率。

56.开通工商行政管理外网,实行网上登记、网上注册、网上年检。对于大型企业、集团企

业上门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提前预约,就近在企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进行年检服务。

57.对全市的所有企业登记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建立电子档案,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设立企业登记咨询服务热线,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等事项提供咨询

服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设置排号机、电子滚动显示屏和服务效能评价器,提高服务效能

五、转变监管方式,保护合法经营,优化发展环境

58.明确执法权限。除市局统一安排的执法检查外,各单位及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跨界进行检

查。积极推进联合执法,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经

营者探索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9.推行人性化执法制度。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规行为

可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60.规范验资、审计、评估。各级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

资、审计、评估等手续。

本意见自之日起开始施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