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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学期陈述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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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生报告在教学中的实践应用

《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英语课程具有工具性,口语学习是小学生英语学习的一个重点。然而,从笔者任教的小学六年级班级中发现,学生的口语学习情况却不容乐观。学生口语能力弱,对口语学习不重视或存在害羞、畏难心理。那么,如何调动学生口语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是笔者日常教学中面临的棘手问题。值日生报告是小学生练习口语与提高口语表达的一种行之有效方法。值日生报告主要通过学生在课堂上三到五分钟的口语报告,激发学生的参与与合作意识,体会到成功运用英语表达的感受和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和口语表达能力。

因此,值日生报告这一互动性教学活动已被广大英语教师广泛使用,但是,学生值日生报告质量高低,效果差别很大。那么教师如何引导学生乐意做与怎么做得有效,笔者在参考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任教的小学六年级班中进行了一个学期的有益尝试。

一、第一轮的值日生报告

1.值日生报告的话题

开学初,笔者准备一组值日生报告的话题,包括当时热点话题,例如,雾霾或毕业等,或者与课文有关的话题,例如,食物金字塔,自己感兴趣的国家,伊索寓言故事等。学生可以从中选择,也可以自选感兴趣的话题。

2.值日生报告的模式

值日生报告按照学生学号,依次进行。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必说项目、话题、互动环节和评价环节。必说项目含有介绍班级出勤情况、天气、周期和日期这些内容,在话题之前陈述。然后进行话题陈述,学生可以采用PPT或多媒体工具辅助,还有的同学另辟蹊径,在黑板上画简笔画或提前做好问卷调查等方式。话题陈述后,汇报同学根据自己的汇报内容,提出一两个问题与同学互动。最后,教师、小组同伴和报告人三方对本次值日生报告进行评价。

3.第一轮值日生报告的效果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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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知著:从征婚广告中发现历史

摘 要 在《寻觅良伴——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1912-1949)》这本书中,作者藉由征婚广告,探究了民国时期的婚姻问题,揭示了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窥见了民国社会的新旧思潮。本书的研究对象虽微,但作者能见微知著,做到了从征婚广告中发现历史。本书中,无论是作者对史料的选择与运用,还是他对其所欲言的论证皆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笔者阅后,收获颇丰,故作浅评。

关键词 征婚广告 婚姻 社会 历史

中图分类号:G219.29 文献标识码:A

获得台湾国史馆国史研究奖助的《寻觅良伴——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1912-1949)》一书,是台湾国史馆于2011年出版的以近代中国征婚广告为主题的著作,作者陈湘涵毕业于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其学术研究范围以近代中国妇女史与社会文化史为主。

罗志田曾说,“评介品质较高的书籍,更能推动或引导学术的发展。”①读罢此书,既从征婚广告中发现了历史,又对作者见微知著之功力深表赞叹。反复研读,现将收获陈述如下。

1 关于作者之所欲言

作者围绕着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这一中心,探究了调和媒妁与自由恋爱的择偶方法——婚姻介绍所、广告征婚、通信求婚等在近代中国的出现与发展,为读者呈现了婚姻选择的社会脉络与历史特色。通过检阅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作者发现:在那个新旧兼容的时代,征婚广告虽然是以冲破婚姻旧藩篱的革命性姿态出现,但实际上,它在传递新式婚姻理念的同时也是旧式婚姻观的载体。此外,作者还注意到,征婚广告彰显了报纸等大众媒体在私领域所扮演的中介角色,它连接了私人与公众,既表达私人情爱却又同时传递公众认同。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引申出了对民国时期“隐私”问题的思考。

2 关于作者对史料的选择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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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投资者诉前程无忧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欺诈案评析

摘要:本文涉及美国私人投资者告主营机构在中国但在美国上市的前程无忧公司证券发行欺诈。美国法院认为原告的无法满足指控证券欺诈的详细性和充足性标准,驳回了原告的。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法院推理、法院判决作了归纳,并就该案相关方面对中国有关方面的启示作了简要评析。

关键词:证券欺诈;集团诉讼;详细性;充足性

中图分类号:D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1-0041-06

2006年9月28日,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就美国证券投资者诉前程无忧公司(51job)证券欺诈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无法达到《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规则9(b)和《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所规定的详细性和充足性的要求,驳回原告的申请。①

2006年11月16日,美国法院再次判决:2006年9月法院的驳回裁决对被告及诉讼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有拘束力。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个集团诉讼,原告是美国的投资者,他们在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之间购买了被告前程无忧公司发行的股票,原告主张,因被告在2004年11月4日的新闻稿中做出了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并对其造成了损害,构成证券欺诈,因此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节(b)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10b-5条,诉前程无忧公司证券欺诈,并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主席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前程无忧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主营业机构在上海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它目前在中国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经营招聘广告及相关服务业务。该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IPO),并且非常成功,第一个交易日股价就从14美元升至20.75美元。2004年11月4日,该公司了一份新闻稿,新闻稿中称,2004年第3季度财务结果良好,总收益达1.35亿人民币元(1 630万美元),净收益达1.281亿人民币元(1 550万美元),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首席执行官甄荣辉(Rick Yan)说:“我们认为第3季度的财务结果显示出了我们公司良好业务计划的运行状态和执行能力。”同时,新闻稿对第4季度的情况作了预测:估计第4季度的总收益将在1.4亿到1.45亿元之间,且摊薄每股盈余将在0.42到0.44元。此新闻稿之后,其股价从28.29美元曾一度涨到55.37美元。可见此新闻稿中的信息的确对股价起到了作用。但在2005年1月18日股市开市前,该公司又了一条新闻公布了几个负面情况:第一,公司销售额从2004年12月后半月出现下降;第二,第4季度的预期收益从1.4亿元降至1.17亿到1.21亿元,预期全面摊薄每股盈余也从0.42到0.44元降至0.24到0.27元;第三,对公布的第3季度网上招聘服务收益作出修改。由于时间的调整,大约2~3百万元计算在第3季度中的网上招聘服务收益应当归入第4季度。上述调整的收益预测已经将其考虑在内。第四,公司文具和办公用品的销售出现中止。此条新闻后,股价从2005年1月15日的43.82美元骤然跌落至18日(第二个交易日)的28.32美元。因此,于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购买前程无忧公司股票并遭到损失的美国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前一个新闻稿做出了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了他们的损失,于是法院于2005年1月起陆续收到书诉前程无忧公司证券欺诈。2005年7月26日,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认为这些投资者的诉讼涉及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因而作出合并案件的决定,并指定了首席原告Webster组和首席律师Milberg Weiss。2005年8月25日,首席原告提起集团诉讼。2006年9月28日,南部法院审理了此案。原告提出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SEC第10b-5条被告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则主张驳回。法院经过分析推理,认为原告的未能满足指控证券欺诈必须符合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规则9(b)和PSLRA所规定的详细性和充足性的要求,最终裁定驳回,并允许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书。书的修改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之前。但原告并未提交,因此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判决:9月份法院驳回的裁定对所有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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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的变化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影响

摘要:2006年《新证券法》出台,《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追加责任人,减少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行为。文章将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变化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影响做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变化;虚假陈述责任;影响

一、信息披露制度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息的基本保障。

证券市场承担着资料配置的重要功能。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公司的投资者与经营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准确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并成为投资者分析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从监管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保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依据。正因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

二、新旧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变化

经过多年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从1993年颁布的《股票条例》到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再至2006年《新证券法》,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规范和相应法律责任。

1999年《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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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课桌在哪里》的叙述美

内容摘要:报告文学的叙事视角常见有三种:主观视角,客观视角,全知视角。《我的课桌在哪里?》是新世纪全景式问题报告文学的代表作之一,它对叙事视角灵活而综合的运用既体现了作家的构思才能及驾驭语言的能力,也增强了作品的艺术感染力。

关键词:《我的课桌在哪里》 叙事视角 全景式问题报告文学

叙事视角也称叙述法、叙事模式等,就是指把故事或者事件叙述出来、传达给读者的方式方法,对于报告文学的叙事视角论述不多,也大同小异,其实常见常用的就是三种,我从作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角度把它们归纳如下:一是作家是事件亲历者,又是事件的叙述者,身兼两种身份,这也称为主观或限制视角。二是作家只是采访者,只充当旁听者或记录员的作用,当然其间也可以有作家提问或提示式的语言,但事件的叙述者是采访的对象,这种也可以称为客观视角。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既可以自己叙述自己的故事,也可能是叙述别人的事情;另外一类则是不同的人叙述同样一个人或一件事。三是作者在做了充分的前期采访后,加进去自己的合理想象和整理然后把事件细细道来,在这里作者是无所不知、陈述自如,这往往被称作全知视角。

叙事视角灵活而综合的运用很能够体现报告文学作家的构思才能及驾驭语言的能力,做好这一点,也能很好地表现出报告文学的语言之美。

被誉称为“反贫困作家”的黄传会曾经这样说:“尽管我既无权又无钱,但作为一名作家,起码手中有一支笔,我可以用手中的笔去为穷人们呐喊。”[1]他在新世纪初推出了《我的课桌在哪里?》,该作不仅在思想内容上给人以震撼和教育,它在艺术形式上也有许多令人称道的地方,比如他在叙事视角的运用方面就很有特色。

在全景式问题报告文学中常见的是第二种视角,《我的课桌在哪里?》也是如此。即作家的身份只是采访者,叙事者是采访对象,其中绝大部分是自叙其事。这种视角在报告文学的写作中用的非常普遍,因为作家写作之前一定要对对象进行采访,倾听他们叙述自己的故事,这样作家只要事后进行适当的整理加工就可以直接用在作品中了。在第一章“没有一盏灯是属于我们的”一节中,作品对建筑农民工王阿根与欧阳强的故事的叙述,就是通过作者直接和他们对话让他们讲述自己的经历来让读者了解的。

也有的叙事者讲的是别人的故事,在“边缘人”中记叙了一位叫陈丹的小女孩的故事,三岁时父亲得暴病去世,不久母亲改嫁,她跟爷爷奶奶生活,后随爷爷来到北京,爷爷靠给人打扫公厕维持生计,因为家里离学校远,爷爷便每天给她一块钱买中饭吃,可小陈丹瞒着老师和爷爷,不仅没有吃中饭而把那钱偷偷地存起来,而且利用午休时间去拣废品卖,她是想自己攒足下学期的学费啊!“望着眼前的小陈丹,我的泪水刷的一下流了出来……”[2]说这话和讲这故事的人是小陈丹的一位老教师,其实,我们读者也和她一样没法不被感动。

还有的是作者听几个人讲述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件事,类似于在法庭上的众多证人给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件事作证,所以也有人将之称为“法庭作证式叙述法”,这种手法在《我的课桌在哪里?》中用得比较普遍,如在第三章“悲壮的自救”中,在列举了几所打工子弟学校的自救经历后,作者引用了几位校长对同一件事“农民工子弟教育方式或途径”的各自看法,北京希望学校(总校)的肖海龙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办理“办学许可证”并说“如果有了它,我们一定会全力以赴把希望办得更好!”;海淀明圆学校的张歌真“希望打工子弟学校最终还是由国家来接管,这样就能让那些天真烂漫的孩子们,真正平等地享受到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受教育的权利了”;而朝阳区新世纪打工子弟学校陆金礼则为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行为辩驳:“我们是在办教育,不是在放羊我们现在做的是看见孩子们在文盲边缘徘徊,把他们拉了过来,教他们认字,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培养他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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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语文教学目标的陈述方式

摘 要:分析了两则国外教学案例的教学目标的陈述特点,进而指出国内语文教学目标陈述方式的缺点和不足,并概述了语文教学目标陈述方式的一般性准则。

关键词:语文教学;目标;陈述

无意间阅读了国外的两篇教学案例,感触良多。特别是案例的教学目标吸引了我的眼球,引起了我的思考,其内容如下。

《麦克白斯》案例教学目标:

1.学生将领会如《麦克白斯》这样的文学作品与自己人生的关系。

2.学生能记住该剧的重要情节。

《报告写作教学》案例教学目标:

1.识别、寻找、选择与撰写一位美国历史名人有关的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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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人虚假陈述行为及表现

摘 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之上的,要达到资本流动最优化的目的就必须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发起人虚假陈述行为则会危及到这一证券市场合法和有序进行和发展的要求。因此对于发起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表现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从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两方面对发起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表现进行总结。

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预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263-02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的公开募集股份阶段,发起人必须履行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因此,发起人必须遵循证券法规定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就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行为。要认定发起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属于虚假陈述,需要从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分析。

1 证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信息披露分为证券发行时的初始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持续信息披露。所谓证券信息的初始披露义务,是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证券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发起人是证券初始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的证券信息是否真实,不仅直接影响认股人的投资决策,而且也是后续的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包括报请核准和公开发行两个阶段,发起人分别要向证券发行审批、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众披露法定内容的证券信息。1.1 证券发行审批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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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对“刘秋海事件”报道的得失

《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城市周报,深受海内外关注。就是这份颇有影响的报纸对“刘秋海事件”的报道历时5年,在2000年1月14日更不惜以5个版面的篇幅报道此事。这在《南》的历史上是罕见的。《南》还因对此事的报道而卷入了4起名誉侵权案。这一系列不平常的事件向我们展示了新闻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尴尬处境。

刘秋海事件其实并不复杂:1995年3月12日,刘秋海一行三人将一受伤女子陈小俐(及其所骑摩托车)送到了北海市人民医院,留下600元钱后离开。一个多月后,刘秋海重到北海办事时,北海交警支队银海区交警大队民警林国兴,接到陈小俐亲戚的报案后认为,“刘秋海就是撞陈小俐的人”,并将刘秋海一行的车扣留。刘秋海是见义勇为还是交通肇事后逃跑?交警大队及该民警林国兴的扣车行为是否合法?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了连环诉讼。

《南》记者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刘秋海是做好事而非交通肇事后逃跑,交警林国兴接到陈小俐亲戚的报案电话后,不出示证件就把刘秋海一行的车子扣留,是非法行政行为。然而《南》基于这一立场对刘秋海事件和相关案件的报道给《南》引来了4起名誉侵权案:

第一起陈崇明(曾用假名陈锡明)、陈小俐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二起陈小俐的姐夫刘小明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23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三起林国兴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1月2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四起北海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2月27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2000年3月20、21、22、23日,广西高院开庭二审陈氏兄妹、刘小明、林国兴、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陈氏兄妹、刘小明诉案已维持原判,另两个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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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校园暴力

案例

张某和王某都是北京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13年4月15日,张某与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得知情况后及时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2013年4月22日,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处分自己,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所以对王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次日9时许,张某携带弹簧刀在学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持弹簧刀向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划刺数刀,刺破王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该职业学校于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及其法定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及其法定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及其法定人的附带民事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情节可认定张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既遂。另外,《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张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并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故十二年有期徒刑已属于从轻处罚。

校园暴力在当今愈演愈烈,不少人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放纵了他们的暴力行为,但是从此案看《刑法》绝不是邪恶的庇护伞!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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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摘要:本文重点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进行论述,以供寻求对策参考之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 程序

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但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文中仅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处罚缺乏透明度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依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一些词语:“偷拍”、“钓鱼执法”1 、“养鱼执法”2等等。这些词语在网上炒得很热。无论是“偷拍”、“钓鱼执法”其实都是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现实表现,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十分容易因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宣告无效。交通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指出要在警务中全面公开的项目,在执行交通安全的警务活动中,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偷拍的秘密执法手段,于法无据,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中 ,往往忽视告知程序,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告知时机不合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些交警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未经核审和审批就超前告知,还有甚至是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后告知,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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