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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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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遏制政策外生育,进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社会抚养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了*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执法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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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本调研报告以当前婚姻家庭案件执行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相关问题为落脚点,深入分析执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我院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分析

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执行婚姻家庭案件近百起,其中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40起,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探视权等纠纷36起,遗产继承等财产纠纷10起。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我院近年来执行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婚姻家庭类半数以和解的形式结案。虽然该类案件一般涉及无数个家庭,牵涉到个人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大、矛盾尖锐、利益冲突大,但我院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总是调解优先,从庭上到庭下,从当事人到人及其亲朋好友,反复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我院受理的5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有18起以强制执行结案,有20起以和解形式结案,有10起自动履行结案,有2起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2.案件提起大多为女性。在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大约占离婚案件的半数以上,这一方面反映了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女性在经济、生活上处于弱势。

3.20至40岁成为离婚高危人群。据调查显示,70后、8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在这两个年龄段中,由于面临的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变化较大,个人需求的膨胀及面临诱惑的增多,婚姻感情很容易破裂。

4.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随着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一些新的婚姻家庭理念已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冲击。

二、当前婚姻家庭类案件执行中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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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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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2012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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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金征管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梨花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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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案件执行

所谓的“三费”即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给予扶助或供养所应给付的费用;抚育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所应该给付的费用;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帮助所应给付的费用。

一、“三费”案件的特点

一般来说,“三费”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第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费用是生活急需的基本生活费用;第三,给付方多是分期给付,且给付期限较长。

二、“三费”案件执行原则

根据“三费”案件的特点,对“三费”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所以,通过在执行阶段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一般都能够履行义务。对扶养费,应向被执行人讲明夫妻毕竟共同生活一场,夫妻之间虽然失去感情,但不能没有友情,而且扶养是一种社会的义务。对抚育费费,应着重从血缘关系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尽抚养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家庭社会后果。对赡养费,应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多从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老人的生活处境以及对社会和后代的影响来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三费”案件执行的期限较长,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执行障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以后应尽的义务,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被执行人在经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执行人员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应尽快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急需。特别是赡养案件,更要果断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同时公开曝光执行,扩大执行效果,以警示他人。对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的,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先冻结后教育的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经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同时向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被执行人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应判决半年或一年一给付,执行人员应选择秋收之后农民手里有粮、有钱的时机按期执行。不可因为案件多工作忙,而贻误战机,人为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执行,首选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将执行款直接邮寄给申请执行人。否则,在务工返乡后,必须及时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对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依法进行搜查。

在实践中,有的赡养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且这些被执行人不属于同一执行法院管辖。赡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年迈体衰,辖区法院执行人员要求他们异地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容易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有的申请执行人来往一趟所花费的路费就占赡养费的一半。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时将委托被执行人所辖区的法院进行执行,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或原执行法院的负担。对被执行人是个体老板,且属于陈世美型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其营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信用社、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其经济收入、限制出境及查封拍卖其经营的商品或其他财产。新晨

三、增加请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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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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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抚养费征收监管工作通知

各镇(街)计生办:

近年来,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性别比基本趋向正常,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但全市普遍存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的情况,还有历年拖欠社会抚养费催缴工作不够到位,这不但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而且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对此,各级领导和从事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

各镇(街)领导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全体同志,要高度重视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工作,充分认识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和提升我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畏难情绪,运用一切合法手段集中时间精力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力争征收率达到75%以上。各镇(街)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同时确定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计生干部着重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及时建立台帐。

对象违法生育事实发生以后,各镇(街)计生办要及时把对象违法生育的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已征、未征、部分征收)情况在台帐中也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在每年年底,把各镇(街)当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汇总以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三、要及时立案查处。

要及时摸清和掌握违法生育的事实,在此前提下要及时立案查处,及时做好违法生育夫妇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做笔录的,可由医院接生证明或小孩户籍证明(父子关系)认定非法生育事实。及时调查取证该夫妇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收入数额超过人均收入的要取得税务机关证明或房屋出租合同等证据,同时拟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并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及时把批准征收额告知当事人,及时依法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在1个月内交清社会抚养费的,应及时填写结案表,经镇(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结案;如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镇(街)要与市人口计生局商量做好应诉工作;如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在规定的1个月时间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要做好上门催促或其它方式催缴。催缴无效的,应做好申请法院执行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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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还需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等

[案例] 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囚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3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4年12月,李某见陈某久未还款,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遂驳回李某的申请。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像李某这样,赢了官司,但因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而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为数不少。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以上是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对行政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法律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晟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另外,其他法规对申请执行的期限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等等。因此,当事人在自己打赢了官司之后,应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牧 磊

[案例] 李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3岁的王某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年。1999年王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夫妇的关系日益恶化。2001年,李某夫妇同王某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现由于李某夫妇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遂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费用,而王某却以《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为由拒绝。王某果真就可以不承担李某夫妇的生活费用了吗?

[说法] 王某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仍必须承担李某夫妇的生活费。

这里涉及一个后赡养义务的问题。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由是观之: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并非一了百了,只要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还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这是站在民法公平原则、中华民族老有所养的伦理道德、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对二十九条所作的补充。从此案例所反映的情况看,李某夫妇年迈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当属其列。但是,由于李某夫妇与王某间的收养关系已解除,故王某只能以确保李某夫妇的生存为要件,按当地的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分期支付给李某夫妇生活费,而不包括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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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征收社会抚养费上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周口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迅速掀起我市集中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高潮,全面完成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刚才*同志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部署,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两个问题。

一、分析形势正视问题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乡镇及计生部门积极应对新形势,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尤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努力克服行政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但是在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归纳起来讲主要表现为“五个不”:

一是征收程序不完善。有些乡镇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随意性很大,少数乡镇居然还出现无事实调查材料、无立案文书、无征收决定书、无正规票据的自行征收现象。经初步调查,全市未按法定程序征收的案例,占应征案件的50%以上。

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明文规定。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乡镇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对部分征收对象,表面上确定了较高的数额,但实际征收到位率低,甚至有少数乡镇与乡镇之间采取相互压低征收标准的手段进行抢收,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

三是征收行为不规范。有些乡镇让一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的委托行政村组织征收,擅自决定并搞征收分成;有些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能深入细致地做好超生户的思想工作。

四是行政征收力度不大。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以行政征收为主。有些乡镇对征收工作认识不够到位,畏难情绪较大,不敢拔“钉子”打硬仗,有些乡镇征收力量投入不足,仅依靠计生部门单独作战;有些乡镇的村居与计生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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