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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精选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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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223-03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其灿烂的文明遗留下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可以从历史和现实的关系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本文从非物质文化的性质、特征、产权保护等角度,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做一理论综述。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第2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王鹤云、高绍安,2009)。随后,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由于《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英文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并且它是面对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的,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我国的实际。鉴于此,我国重新作出了界定,修改如下:(1)传承主体的变迁,由公约中“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转换成“各族人民”。(2)确认方式的转变。公约中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而我国《办法》明确指出了确认的两个基本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3)界定主体由“文化遗产”转变为“传统文化”。(4)《办法》中单独罗列“文化空间”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公约》中没有“文化空间”这样的称谓,与其意思相近的概念是“文化场所”,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5)与《公约》“口头传说”的分类相对应,《办法》采用了“口头传统”的提法。(6)就如何界定语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公约》强调其必须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而《办法》强调必须是“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7)《公约》列举的“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在《办法》中分别表述为“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牟延林,等,2010)。这样重新定义,更加符合我国实际,也更有利于团结各民族,发展和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或特征)已有一些专门的研究文章论及。例如,李晓东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这样几项特性:非物质性、时代延续性、传承性与变化性、活态性、非一致性(李晓东,2004)。吴馨萍认为,无形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及特征是:作为人的行为活动的动态性和传承性,作为艺术文化表达形式的创造性和独特性,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群体性和地域性。并概括说:以人为载体和具有时间性的动态表现可以说是无形文化遗产区别于有形遗产的两个基本特征(吴馨萍,2004)。贺学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项基本特征是:活态性、民间性 生活性、生态性(贺学君,2005)。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概括为: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 地域性(王文章,2006)。刘壮、牟延林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出发,认为它具有自我体认、非物质性、动态传承、人类的创造力等特征特点(刘壮、牟延林,2008)。李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是: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李昕,2008)。王先胜在他的文章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一个重要特性和特点即相对性,而且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王先胜,2011)。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今已有许多学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他们大多都提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界定比较困难,而其客体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传统识别性标志三类。杨敬石在他的文章《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研究》中提出,除此三类还包括传统生活方式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及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 (杨敬石,2008)。在此基础上,他们重点探讨了如何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上述客体提供保护及存在的缺陷。

孔晓玉分析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指出保护难点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性质及其独创性难以确定,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保真性、公众参与、国家和临时保护五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和对我国的启示,重点分析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册登记制度(孔晓玉,2008)。

杨维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正当性这一前提性论题进行了理论论证。必要性的论证主要是从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我国所面临的挑战的角度展开的,关于可行性的论证则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之间的契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兼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内容重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的一致性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最终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专门立法的构想:应当以平衡文化价值和资源价值的冲突,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民族自尊和民族认同的人文精神不受贬损为核心的立法宗旨(杨维,2008)。

黄丽对湖南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整理,对湖南民间文学艺术、湖南传统知识、湖南传统识别性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探讨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问题,对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例如,在湖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重点解决了采集和保存作品时,如何处理记录作品、改编作品和原作品的权属关系问题。对湖南传统知识的保护,就如何开展传统知识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如何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和鼓励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并对湖南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在传统识别性标志的保护上,从湖南老字号的商标保护战略到湖南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及后期管理工作提出了体系化的方案(黄丽,2008)。

李梅在文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特别权利保护研究》中指出,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年代久远、属于集体创造和口头传播,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保护,但并不能做到完全涵盖。因此有必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形式作进一步的探讨,从而较为全面地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李梅,2006)。

四、教育学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从教育学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研究。陈孟昕、张昕认为,文化资源丰富地区的高等院校应当对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陈孟昕、张昕,2002) 。孙燕认为,中国高校和现行教育体制如何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普查、挖掘、研究、整合,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创新方面发挥教育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艰巨而又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区域性大学应利用地缘和民族资源优势,发挥大学文化教育功能,更好的维护民族的文化命脉,从而更好地传承和保护民族本土资源(孙燕,2007)。陆文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应是民族地区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教学内容,传承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途径,也是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应通过结合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渗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围绕素质教育开展各类课外活动,培养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能力;结合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同时,在高校学生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能力培养应注意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科学的态度扬弃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传播先进文化;注重国家意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意识的教育(陆文熙,2007)。此外,金文坚(2007),龚菲、刘喜球(2008)以及李雁(2009)等强调了高校图书馆的教育功能。

五、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相近的学术目标,有相似的历史保护形式和社会认同基础,但也不是所有民俗学的对象都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交叉研究,可以促进非遗保护,民俗学本身也会在非遗理论建设中获得新的位置(董晓萍,2009)。张成福、梁平在《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指出,民俗学的理论视角,如口头程式理论、民族志诗学、表演理论等与研究实践如民俗主义和民俗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但是,民俗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暴露出理论掌握不足、消化不良和缺乏前瞻性,民俗学者精英意识较为突出等问题(张成福、梁平,2007)。安德明认为,作为专门以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的民俗学,在理念、思路和方法上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学理基础(安德明,2008)。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中,他主要研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中的民俗学,并指出,目前中国民俗学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中的状态,几乎完全符合热力学的基本定律之——热力学第二定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动态的文化工程,只要运作得当,就会产生热效应,并有可能激活所有与之相关的处于静态的人文学科,使它们转化为热门学科从而得到某些发展和进步。民俗学正属于这种与之密切相关的学科,自然会成为热门学科(乌丙安,2007)。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肖刚、肖海,等,2008)。宋欢认为,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途径,并从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宏观战略制定、旅游项目设计三个方面具体阐述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式旅游开发(宋欢,2006)。华春霞、贾鸿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结晶和财富,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基于其理论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然性,试图让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达到双赢,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生存的土壤(华春霞、贾鸿雁,2007)。刘建平、陈姣凤等认为,发展旅游事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弊共存,处理得当,则相得益彰;处理不当,则两败俱伤。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意开发,也不能因其负面影响而停止开发(刘建平、陈姣凤,等,2007)。张博、程圩认为,文化构成旅游的灵魂,在文化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文化旅游的重要目的和事项。因此,清楚二者的关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有助于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张博、程圩,2008)。汪宇明以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为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园、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依托旅游景区景点的实景舞台剧(汪宇明,2007)。 吕华鲜、杜娟以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文化为例,从生态文明视角探讨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希望通过构建生态文明的旅游观,使马头琴音乐文化得到良性、和谐的发展(吕华鲜、杜娟,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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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9).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图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图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图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图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图书馆的挖掘与开发,图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图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图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图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图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图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图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客体,因而图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图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图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图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图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图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图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杜道明.通向和谐之路——中国的和谐文化与和谐美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发展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 名称由来

起初,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就拿联合国教科文和我国来说,前者曾称之为“传统与民间文化”、“非物质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者也曾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诸多称谓。这一混乱现象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宣告结束,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名为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而在中文本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对译,随着公约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正式确立。

(2) 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上述的定义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门类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非遗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它更加注重技艺、经验、精神,是以活态流变为特点的活态文化遗产。我们可以根据非遗所覆盖的对象把非遗分成两种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认定

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认定,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我国认定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我国对于非遗保护的有关措施

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之一,对非遗的保护在国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文件、措施积极保护和挖掘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这一系列的措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

特别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它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立法之一。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基本立法方面仅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而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关于我国进一步保护非遗的几点意见

1.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周期

200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开始了长达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至今再也没有进行新的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核心难免有遗漏、新增和失传,因此有必要制定普查周期。但是因为普查是一件很费人力和物力的工作,所以建议周期时间可以相对较长。在一个周期内所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增和失传可以由各地申报决定,直到又一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可以进一步完善。最理想的名录体系应该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成,分别由五级文化部门负责名录体系,毕竟乡也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乡级名录的确定可以有助于农村户口的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从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分担了县级名录的负担。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我国已经从2006起,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因为文化遗产的范围太过庞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来说还是后起之秀,所有有必要在“文化遗产日”的基础上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区分两者的推广对象,前者注重于物质文化遗产,后者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

4.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虽然目前文化部在网上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立体方面的局限性,还不足以让人们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建立了实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但数量和规模远远不够。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经济薄弱地区可以在原有博物馆里开辟非物质文化展厅)有助于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助于国际友人更好的了解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

5.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8年以来,笔者一直在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之而奔走疾呼。笔者曾通过联合国教科文民间艺术国际组织(简称iov)为2009年南京云锦的成功申遗提出来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民间、成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根始终是在民间。只有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出路。只有全民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乌丙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价值系统;继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5] 伍绍祖.中国体育报[N].1999-01-08.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特点 发展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3]李春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

非遗保护论文范文第10篇

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表书面致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文化部、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张旭、屈盛瑞、周小璞、兰智奇、张庆善、王能宪、高显莉等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党和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王文章在致辞中指出,以国家“文化遗产日”的确立为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进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是为了尽可能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同时尽可能科学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问题,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理性的指导。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五个议题展开热烈交流和深入探讨,积极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文学评论家、民俗学家刘锡诚说,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寻找杰出传承人的工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他还谈到了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问题,认为应对杰出的传承人给予较高的待遇。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资华筠则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