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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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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反恐怖应急预案

局各科室、二级事业单位:

现将《区财政局反恐怖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注意保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对外报道。年九月八日市区财政局反恐怖应急预案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维护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区反恐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二、机构及职责根据全区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设立并确定如下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局成立“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秘科,作为全局反恐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科室和局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为:在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财政系统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重点落实区级反恐防范所需物资的保障任务;召开工作例会,审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处置措施;通报、总结部署有关反恐防范工作;研究落实或协调解决反恐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联盟同志担任,人员由局人秘科、税政科组成。其职责为:在局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安全反恐防范值守任务;根据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指令,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确保信息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强化防范,夯实基础。要做好对重点部位及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控制工作。由局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局监察科联合组建反恐防范专项检查组,集中对机房、仓库、消防器材等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改,要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分析排查,扩大覆盖面,进行拉网式不间断的检查,并逐案登记建档,落实处理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同时做好跟踪复查,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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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反恐怖事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交通厅有关要求和筹建处管辖范围内的反恐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__办字[20__]__*号文要求及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以确保我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维护社会安定,防止恐怖性事件对我部造成不良影响。

一、工作方案

(一)我部成立了反恐怖领导小组,在此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了一个项目分部为主的指挥部,以确保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上报详细情况,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恐怖事件对我部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三)在文秘站网-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筹建处所属建设的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施工现场等所有人员密集的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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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对策

[摘要] 近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商场发生过爆炸、投毒等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严重恐慌。大型商场应就此类公共事件的特征、成因,查找出应对此类事件的工作缺失,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恐怖袭击特征成因缺失对策

所谓恐怖袭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属于社会安全事件的一种。具体到大型商场来说,近来一段时间在我国各地大型商场多发的爆炸、投毒等事件就属于典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恐怖袭击事件。短时间内各地爆发如此高密度的恐怖袭击事件,不仅给商场自身带来了极坏的影响,而且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一、大型商场恐怖袭击事件的成因

大型商场恐怖袭击事件的成因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1.报复泄愤型。即不法分子因某事对某人不满,为发泄个人私愤而制造爆炸、投毒等事件;2.恶作剧型。个别人制造爆炸、投毒等恐怖袭击就是乐于看到警察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忙得焦头烂额的情景,以消解他们的心头之“恨”,得到些许心理安慰。3.谋取非法利益型。即谋财型。不法分子通过制造爆炸投毒等事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4.破坏社会安定型。即当事人出于对自己前途以及面临困境的绝望,有的则是因为希望通过这种极端的行为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注意,并解决其长期未能解决的一些不公正现象。

总体来看,以上直接成因都是源于一种失衡心理的宣泄,仅仅是一种表象,是问题的外部特征,而不是问题的实质和根源。社会矛盾的聚集和激化以及发现解决矛盾机制的欠缺和无力等才是恐怖袭击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二、大型商场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缺失

我们的社会长期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并积累,与此同时,社会又缺少比较有效的途径来疏导消除这些矛盾,当遇到比较激烈的冲突时,这些矛盾就会通过一些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大型商场作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极易成为形形的人员以极端形式表达愤怒绝望赌博等种种复杂心理的首选场所。而大型商场在应对恐怖袭击方面又存在许多工作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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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湘乡一中反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防止恐怖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安全和减少学校财产损失,特制订此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外恐怖组织和在我校内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给我校安全、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湘乡市教育系统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需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有可能通过以下手段达到其胁迫、伤害等目的:

(一)袭击、劫持师生或直接通过暴力进行人身伤害。

(二)针对学生密集的教室、功能室、食堂、宿舍实施放火、爆炸。

(三)对学校水源进行投毒或投放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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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反恐事件应急防范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交通厅有关要求和筹建处管辖范围内的反恐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办字[2005]号文要求及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以确保我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维护社会安定,防止恐怖性事件对我部造成不良影响。

一、工作方案

一我部成立了反恐怖领导小组,在此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了一个项目分部为主的指挥部,以确保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上报详细情况,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恐怖事件对我部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三在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筹建处所属建设的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施工现场等所有人员密集的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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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反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损害,确保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医院日前制订了反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要求成立反恐应急领导小组和反恐应急医疗小组。处置暴力恐怖事件要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 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制止、宣传、保护、救援、疏散等方法。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患者和员工的生命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工作。恐怖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按不同性质的恐怖事件进行处理。行政办公室或120接到上级部门的反恐救治通知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通知医疗救治小组。医疗救治小组要安排救护工作,通知急诊科出诊并通知相关科室做到接收救治伤员的准备。

医院反恐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高效、快捷、打造精干队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平台,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恐怖袭击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毒、麻药品、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事件。门诊、住院楼、药房(库)、配电房、高压氧舱、供氧中心、设备层、锅炉房、餐厅、地下停车场、信息网络中心等重点要害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使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恐怖袭击常识,鼓励公众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医院各部门应根据员工在反恐过程中的表现报行政办公室予以奖惩通报,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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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恐怖事情应对方案

按照《张北县处置爆炸恐怖事件工作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应对爆炸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实际,确保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和在发生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后道路畅通,人力、运力及时到位,为事件处置争取更多时间,挽回更多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防范部位

1、重点桥梁及路段。

2、车站、服务大厅。

3、局机关和局属各到位办公区、家属区。

4、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地。

二、防范措施

1、在重点桥梁和干线公路重点路段,各养护中心要实行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对100米以上重点桥梁要派出专人进行24小时看护,对靠近重点目标的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仔细盘查,如确认有嫌疑的,要将人、物、车分离,并及时上报局反恐怖工作小组,运管所要对途经我县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运输如电石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其无安全问题方可放行,对要通过城区路段的危化运输车辆,要护送其安全驶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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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车站遭恐怖袭击风险评价方法研究

摘要: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引起了各国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地铁车站由于人群密集、易于袭击及 社会 影响 广泛等特点成为袭击的首选目标.本文将经典风险 理论 与恐怖袭击风险特征相结合建立了地铁车站恐怖袭击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威胁性、脆弱性和损失后果严重性指标赋值来确定地铁车站恐怖袭击现实风险水平,并以某一地铁线路上的十个地铁车站为实例进行对比 分析 ,结果表明该 方法 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关健词:地铁车站;恐怖袭击;风险评价;威胁性;脆弱性

地铁作为世界上各大城市的重要 交通 工具,一直是袭击的重要目标.如2004年莫斯科地铁车站恐怖袭击爆炸案造成10人死亡,51人受伤;2005年对伦敦6处地铁站实施了爆炸袭击,造成50多人死亡,700多人受伤,伦敦全部地铁线路暂停运营的严重后果.

地铁近年来频频遭受袭击是与地铁交通全线性、连带性、局限性及群体性密切相关的.全线性是指地铁列车依赖于单一轨道连续运行,在线路上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会造成整条线路的运营中断,甚至影响其它线路的正常运行,而且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恢复正常运行;连带性是指地铁客流量大,而且客流在一定时间内封闭在有限的区域中,发生恐怖事件时,除了乘客可能受到直接伤害外,还极易造成车站、车辆和其它设施的毁坏;局限性是指由于地铁突发事件地点空间的局限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地铁系统的排烟、排毒气作业以及开展救援工作的难度很大;群体性是指在地铁车站,单位面积人数多,在地铁系统纵火、爆炸或施放毒气、生物制剂,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的 经济 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1]。

恐怖袭击属于突发隐蔽性较强的事件,其发生地点,手段及时间一般很难准确预计,事件发生前防范困难较大.因此,结合地铁恐怖袭击事件特点建立地铁车站恐怖袭击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来确定现实风险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1地铁车站恐怖袭击风险评价方法

1. 1恐怖袭击风险模型

经典的风险理论认为,风险是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事故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是风险率r,它等于事故发生的概率p与事故后果c(损失严重程度)的乘积[2],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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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难点与对策

摘 要:网上银行在给客户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恐怖融资分子提供了一条洗钱、恐怖融资新渠道,给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带来了新挑战。本文在分析网上银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部分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开展情况,探讨了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中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的难点及对策。

关键词: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7-04

一、网上银行基本含义

网上银行是借助因特网作为传输渠道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通用的概念是“因特网银行”或电子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2年10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中,将“电子银行”或“因特网银行”定义为“一般为传统银行的延伸,将因特网作为传输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渠道”。在我国,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通常包括对公司客户的批发业务和对个人的零售业务。

网上银行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通过因特网将传统银行业务网络化,结合科技信息化所带来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在线服务,是业务概念;二是在因特网上设立并开办业务的虚拟银行,是机构概念。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具有无纸化、瞬时性、方便性等特征。网上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客户获得优质的银行3A(全天候运作的银行,开放的银行、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银行)服务,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顺应了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化的潮流。

网上银行的优势包括:1.低成本和价格优势。2.互动性和持续。3.私密性和标准型服务。4.全球化服务。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之一。我国银行业已充分认识到了网上银行的优越性,紧跟网络金融服务的世界潮流,开展金融创新。1997年,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站点。此后,工行、农行、建行、招商银行等纷纷设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加速发展面向企业与个人的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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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恐怖活动中证人的保护机制研究

设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的专门保护机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表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保护证人的义务,但如何划分公、检、法之间的保护责任则并未涉及。对此,早期部分学者提出分段式的保护策略,按照诉讼阶段的发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保护机构,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保护,审查阶段由检察机关保护,审判阶段由法院保护。近些年大部分学者认识到这种分段式的保护方法在欠缺有效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证人保护上的真空,形成立法上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保护,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无力保护的尴尬局面[1]。针对分段式保护容易出现的这种问题,有学者建议由公安机关承担证人保护义务较为合适,公安机关为典型的行政机关,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具体而言,随着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可由公安机关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证人保护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由公安机关内部刑侦部门负责,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如果仍然有保护证人的必要,可由负责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保护义务[2]。这种方案看似衔接顺畅,但忽视了由公安机关一家承担此项工作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面对的是组织严密的恐怖组织,保护力度和内容要更强,甚至需要整容、异地安置、重新变更身份信息等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专业性措施而且可能涉及多个国家部门,尤其是针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和刑事豁免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才能妥善解决,如果仅由公安机关一家承担保护义务恐达不到理想效果。因此,建议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专职负责证人保护事项,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提供全程服务。同时也避免因证人保护衔接上的不畅带来证人的恐慌与无助,防止恐怖组织趁虚而入,干扰证人作证。在保护机构内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以便更有效地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目前,可以考虑在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地反恐机构中增设证人保护力量,由各地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和领导,确保工作上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和控制。在具体案件中,随着案件诉讼阶段的发展,协调其他国家机关予以配合,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

适当扩大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证人保护对象的规定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保护的对象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对象也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但从《刑法》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罪名的设定来看,保护对象仅限于“证人”。对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的不同认知,会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保护力度的减弱,特别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立法中欠缺对证人近亲属保护的规定,非常不利于对证人的保护。证人的密切关系人如证人的恋人、未婚妻、亲密朋友等更谈不上纳入立法保护范围,即使涵盖了证人近亲属的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无法完全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的范围较宽泛,除了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包括密切关系人,如美国《证人安全改革法》明确将证人、近亲属和密切关系人列为保护对象,德国立法亦如此[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人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确定证人的保护对象的范围,应在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证人保护范围过大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加重司法负担,证人保护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反之,证人保护范围过小,则不利于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证人保护对象明确为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旁系血亲、近姻亲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在保护对象确定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其受保护客体范围。传统意义上受保护客体范围仅限于人身安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受到“侮辱”时的申请保护权,意味着名誉权也属于保护范畴。但是,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保护客体大多为证人可能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和财产权。为全面保障证人权利,建议将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涵盖人身权、名誉权和财产权。另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恐怖组织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大了对案件侦破、追诉的难度,很难从外部获得突破,而从内部人员获得证据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些人在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时常面临非常大的危险和压力,极易被打击报复、杀害“灭口”。因此,有效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污点证人”在反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明确对“污点证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也可考虑对“污点证人”有限豁免,赋予其在合理范围内减轻、免除指控的交易权利。这样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人之间形成的攻守同盟,争取转化部分犯罪人,另一方面也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

建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专项基金

证人作证无疑是有成本和风险的,证人保护成效如何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时更为明显。例如,美国自保护证人计划实行以来,已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个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政府共耗资4亿多美元,各州所付出的保护证人费用每年基本也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4]。为确保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的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国对于司法经费的投入还十分有限,有些地方连政法干警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一些基本做到收支平衡的基层法院,也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的办案补助专款[5],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落实起来也未必会尽如人意。面对如此拮据的经济状况,证人保护经费的庞大开支更将无从落实,有些地方根本无力自行解决证人保护费用。因此,为了能够给证人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专项基金。基金经费来源可以多样化,但政府财政应当承担绝大部分,也可以吸收部分社会力量的捐助。证人保护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是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支出,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属于优先开支的范围;二是对证人保护费用支出,包括对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保护过程中必要的、经常性的开支,如变更身份信息费用、隔离保护费用、异地安置费用等;三是证人保护机构正常运行的日常性开支,如保护机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报酬等。

完善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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