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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教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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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案范进中举

教案示例一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教师介绍有关科举制度的文化常识。

二、默读课文,结合注解熟悉基本内容。将不懂的词句挑出来。

三、师生共同释疑。

四、观看录像,进一步了解文章内容。观看时要注意人物的语言、动作、神情。

五、回味:哪些地方让你觉得好笑?为什么觉得好笑?结合课本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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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语文教案

教学目标

1.学习体会课文讽刺、夸张的语言;

2.理解分析范进和胡屠户的形象(前后对比);

3.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重点、难点

1.范进、胡屠户的形象对比(重点)

2.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时数: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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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穷举法设计程序》教学设计

摘 要:《用穷举法设计程序》是广东教育出版社高中信息技术《算法与程序设计》第四章第二节内容。穷举法是程序设计中最为普遍也最为重要的一种算法。本节课通过用穷举法解决问题的一些案例来使学生归纳总结穷举法的编程技巧,并为其进一步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穷举法; 程序设计; 教学设计; 逻辑实例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03(2013)17-0076-03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什么是穷举法,了解运用穷举法设计算法的基本过程,能根据具体问题运用穷举法解决简单问题。

过程和方法:通过对实际问题的穷举程序实现过程的观察,发现和归纳穷举算法的一般规律,发展归纳思维,培养独立思考与自主探究的学习能力。

情感与价值目标:了解算法和程序设计在计算机解决问题过程中的重要性,体验将算法变为程序的过程,享受计算机解决问题的快乐,通过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体验算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激发对算法与程序设计的求知欲,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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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案

本案焦点在于确认或否定(变更)举办者(身份)的V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畴。该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确认或否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法第12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者的基本情况等材料。该法第13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依上述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注入和体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志。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二是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问题。本案中,提讼要求确认其为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实质是要求法院对学校举办者进行变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此,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限的范畴,包含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通过民事判决变更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准,审批机关批准的举办者以外的当事人请求变更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的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8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即便如此,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

目前,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对民校资产属性逐一厘清。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民办学校资产及学校所兴办三产是不能作为投资兴办人个人财产按照公司法、婚姻法或继承法一分了之的。这种法律认知误区很普遍,对民办教育大发展是一种隐患,一旦处置引导不当,极易引发侵害民校资产、国家财产、教职工权益、在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公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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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历史高考题的教学启示

一、考生答题分析

2014年福建省高考文综历史卷第38题考查科举制度,试题内容涉及科举制的主要特点、积极影响和概括对科举制基本看法及分析梁启超议论目的、评述科举制在中西不同的命运。

考生的得分点集中在“科举制的主要特点”和“科举制的积极影响”两个问题上,而“梁启超对科举选才的基本看法”、“分析梁启超上述议论的目的”、“评述科举制在中西不同的命运”失分较多。主要答题不足在于:(1)获取材料信息能力不足。关于科举制的主要特点无法归纳出“不断发展完善;公平(公正)”;对于梁启超对科举选才的基本看法,很多考生无法概括出“科举制层层精选人才;所选人才缺乏实际治国能力”。(2)审题不清。归纳科举制的积极影响答成科举制的影响,包括消极影响。(3)答题不完整,尤其是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的问题。归纳科举制的积极影响,一些考生答不出“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促进社会稳定” ,分析梁启超上述议论的目的无法答出“培养实用人才;挽救民族危机”。(4)阶段特征把握不够。科举制在中国却难逃被废除的命运回答中无法归纳出“民族危机加深;西学东渐,近代工业发展和近代学堂创办”。(5)答题规范化不够,书写欠整洁。组织答案没有分点分步,只是答案简单的罗列。书写没有按规定范围,有的考生仍超范围答题;答题书写模糊,在试卷上乱涂写。(6)缺乏学科语言,用口语回答。

二、教学及复习建议

1.加强基础知识教学,把握主干知识。福建高考历史题侧重考查主干知识,试题测量的难易度以中档为主。做到注重分析教材章节知识间的内在联系;注重分析章与章之间的内在联系;注重分析重大历史事件之间的前因后果;注重中外历史联系;注重历史阶段特征的归纳和历史各阶段特征的比较;注重历史与现实的联系,重新构建历史复习新专题。普通学校历史问题分析只要掌握基本要求,历史四项能力目标中关注“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应用知识”的提升训练;重点学校历史问题分析可适当拓宽、深化,历史四项能力目标要重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两项能力目标要求和训练。

2.重视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新课程高考命题方式呈现新材料、新情境、新问题趋势,试题命制体现了“理在教材中,题在教材外”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首先清楚历史高考对能力考查的要求,再根据学生存在的能力不足进行有针对的训练。在日常教学中以“问题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审题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结合高考的命题取材多样化的趋势,多给学生材料、图片、地图、表格等形式多样的训练题,提高学生的能力;对一些高考经典题目进行分析、训练、讲解,让学生体会命题者意图、感受答题过程、提高答题技巧;总结答题要点。

3.注意文字书写的规范。别字太多,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对书写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历史概念、历史名词,在新课教学时要对在历届学生考试中易出现错误的字进行提醒,并让学生训练,对一些易错的字可进行一些归纳、比较,加深学生的印象。在平时考试中,对学生出现的错别字要严格要求,该扣分的扣分,让学生在平时就引起注意。对于平时考试卷面书写整洁、清楚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表扬、卷面分奖励、试卷粘贴示范,引导学生规范答题。一是注意答题分层次,条理清楚,答案呈递进关系。做到一问一答,将每一问的答案分成不同的段落,如果某个问答案要点不止一个,就应该把答案分成若干个的要点,并在每一要点前标上序号,并将这些序号上下排列,沿左侧照齐,让阅卷老师一目了然。二是答题时一定要按要求将答案写在规定的位置。如果不小心写错位置,就可在答案前标出序号,同时划去试卷上原告的序号,便于阅卷老师发现后处理。三是做到答题时字迹工整,如果字迹潦草不易辨认,势必就会对答卷造成不良的影响;四是文字正确,一份错别字此起彼伏的答卷,极易令阅卷者产生一种不信任感,从而影响成绩;五是使用恰当的学科语言,紧扣题意。(1)学科语言既要能体现原理的观点,又要体现材料的观点,切忌教材观点的罗列、材料的重复及原理与材料的分离。(2)逻辑严密,要点的顺序要体现思维的过程,不能杂乱无章。(3)答案内容“广度第一,深度第二”。做到占分少的少花时间,答案简略些;占分多的多花时间,答案详细充实些。

4.加强解题训练,提高解题能力。每天精选大约4-6道选择题和1道材料解析题。每天做到定时、定量完成练习,并要求材料解析题让学生先做完,后对答案,教师及时讲评,学生及时反思,总结解题技巧、规律。主观题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1)先阅读问题的题目,大体了解考查的内容;(2)带着问题阅读材料 ; (3)注意限制性关键词:在设问中,往往有限制性词语对问题回答作出限制,如:“不得摘抄原材料”、“依据材料……”、“评价材料的观点”、“比较材料”及时间、空间限制等。 (4)解答完整而有层次,解答问题要注意答案的合理分配,注意“问什么答什么”。(5)注意运用史观,坚持论从史出。(6)答题要简明、直观,争取做到“序号化、段落化、标题化、要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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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中心检察室服务“两委”换届选举

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开展违法犯罪案件专项预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中心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运用摸底调查、法律宣传、行贿查询三项措施,担当“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侦察机”、“预警机”、“歼截机”,着力促进全区18个街镇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通过摸底调查,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侦察机”。充分发挥中心检察室的“窗口”作用,在选举前开展调查摸底,通过接待群众来访、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确定重点,有的放矢。一是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历届选举存在的难点进行收集汇总,全面掌握村级“两委”班子现状、干部群众思想状态、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的问题,并根据掌握的动态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确定一般工作与重点工作。二是认真梳理涉选案件,对有可能引发缠访、闹访、集体访和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在做好疏导和稳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三是对收集到的可能涉及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等问题的舆情信息,及时汇总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提出提前防范的建议,制订应急预案,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防患于未然。

2.通过法律宣传,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预警机”。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中心检察室宣传“前沿”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采取法律宣传咨询、分发宣传资料、上法制课、放宣教片等多种形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一是针对负责选举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借助开展选举业务培训的契机,开展法制宣传,提示违法犯罪风险,组织参观凤城监狱警示教育基地、旁听案件庭审等法制警示教育,强化其依法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针对普通选民、村民,宣传《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破坏选举的典型案例,向群众提示避免破坏和干预选举的行为,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选举观,自觉抵制贿选和强拉选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行使选举权。三是针对候选人,开设以“增强民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为主题的预防“两委”换届选举职务犯罪系列法制课堂,并联合纪检、组织部门加强对候选人开展选前教育谈心,宣讲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以案释法,教育候选人端正参选、竞选的思想,提醒自觉遵守换届纪律,引导参选者做到公平竞争、依法竞选。

3.通过行贿查询,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歼截机”。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结合其他部门相关职能,共同为换届选举把好廉政关。一是会同区委组织部将村(社区)组织人事任免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将查询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廉政考核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选拔使用的干部优质廉政,防止“带病提拔”现象。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通过职侦部门查询候选人是否正在被立案侦查,通过公诉部门查询候选人有无作出不决定的记录,通过控申部门查询候选人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被举报、被控告记录,多管齐下,为“两委”换届选举把好廉政关。三是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公安机关警务平台查询候选人有无治安刑事处罚记录,会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共同上报区委组织部,为其确定候选人人选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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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

一、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廉洁从政和廉洁执法的责任意识

按照市局提出的“坚持一个理念、针对两个重点、树立三个意识”的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安排,结合我局实际拟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条规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反面警示教育等,使教育贴近税收中心工作,贴近干部思想。

1、把《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处级领导集体学习以理论中心组学习为主,人事部门要把科级领导干部对此书的学习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重点培训内容,安排一定的课时。计划在9月底完成。

2、在全体干部中开展“树立三个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和研讨。全局干部特别是管理员、稽查员等一线执法岗位的干部要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岗位的廉政及执法风险,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以部门为单位上报一篇研讨文章。计划7月底完成。

3、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月”活动。一是组织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二是从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漫画册》入手,重温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三是上一堂“廉政教育”党课;四是利用《一个党委书记的悲剧人生》邱振环案教育光盘,开展以案说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计划安排在5月份。

4、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文化艺术作品征集活动。计划安排在5月至7月。

5、继续开展新分配人员的岗前廉政教育、重点时段提醒教育、《廉政专刊》的日常教育等工作,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此项工作贯穿全年。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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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校园邪恶的黑手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也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然而,近来,全国中小学校却出现了一系列与教师职业道德严重不和谐的案件,诸如海南某校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安徽潜山校长九名女生,等等。校长以及教师将黑手伸向未成年的学生,其猥琐的行为让世人不齿,严重地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折射出未成年儿童保护乏力的严重问题。

教师黑手缘何能够伸向学生

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严重缺失。纵观近期发生的系列校园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小学校园,学生年龄较小,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对生理卫生知识知之甚少,不知道校长与教师对自己的猥亵及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诸如,安徽潜山县校长学生案发,缘于在北京工作的程女士回老家聊天时,无意中说起“儿童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内容,从而引发女孩子的自我觉醒。可见,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

教师职业行规设计不够细致。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总体来说只是一种笼统的指引性设计,只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操作层面,却出现不够细致,无法操作的问题,而对于儿童身体安全保护的条款更是没有提及。相较而言,其他国家的教师行业标准,大多有此规定。比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及更严重的处理。”因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行为活动的约束力不够有力,给不法分子造成了一定的行为空间。

师德评价考核机制流于形式。《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提出师德为先。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一再明确师德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一些地方师德考核的评价机制却流于形式化,等级多为学校管理者的印象认定,只要不出现检举性案件,大多都是合格等级,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违法教师师德恶劣的实际问题。

案件监督举报机制渠道不畅。校长或教师猥亵儿童案件,如若不是儿童举报,很难被发现,而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他们即使遭受到不法校长及教师的侵案,但却迫于校长及教师的权威,而不敢举报;有些受害学生,向家长反映,而家长则迫于名声,碍于情面,不愿向上级举报。再者,此案件的确定需要足够的证据,即使一些学生及家长想反映,但往往因为证据保留不足,而得不到客观的认证。因而,案件监督举报机制渠道的不畅,也在某一程度上纵容了不法校长及教师的行为。

法律处罚力度威慑力度不够。西方多个国家规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而我国当前对儿童的处罚力度过轻,如猥亵罪一般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处罚力度的威慑力显然没有达到一定的强度,因而,这也在一定程度放松了不法分子的自律意识。

如何斩断教师邪恶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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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民办非学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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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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