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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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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中国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

摘 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统计指标体系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和国际惯例之间差距巨大。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房地产统计指标构建的重点内容,力求完善房地产行业的统计指标

关键字: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构筑

一、当前房地产统计指标存在的问题以及体系构建基本思路

房地产统计指标存在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统计指标有很多,但是能够真正反映房地产行业运行状况的指标却很少。很多房地产既不能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指导和引导,也不能够反映房地产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统计工作者大多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的统计指标上,很少花精力对价值形态的统计指标进行核算和反应。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房地产统计指标持有的观念比较陈旧,他们认为只要将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统计指标反映清楚即可,对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的统计指标则反映的很少。另外,我国的房地产指标在内涵和计算方法上和国家通用标准存在差异,指标体系存在明显的供需关系不平衡,统计指标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不便于在国际上比较。在房地产业增加值的统计内容上,我国的统计内容就和国家惯例不一致。这种差异会限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统计指标构建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构建科学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这是房地产统计指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上的理论研究还是一张白纸的状态,学者们应该结合统计学、经济学、信息学、控制论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共同构筑房地产统计指标的理论基础,为房地产统计指标的建立提供科学的基础,

其次,房地产统计指标的构筑需要扩宽收集统计资料的信息渠道。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部分很多,工作内容繁杂,目前统计工作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目前房地产统计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从深度和广度上两个层面上扩宽信息渠道,全面地反应房地产行业各方面的发展状况。但是统计工作者还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将纷杂的统计资料和信息统一到现实单一的统计报表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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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与城市发展水平的简易实证研究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火爆,房价作为房地产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究竟有何种联系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的具体数据入手系统分析房地产价格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关系。

【关键词】 交房价 居民收入 城市发展水平

一、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在中国城市甚至国家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升,房地产对城市总体经济、城市发展,发挥了十分明显的双刃剑的作用,成为决策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而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房地产的这种双向作用还将长期持续。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重要因素则是房地产价格的问题以及其对城市发展水平的影响。

二、中国房地产及城市发展水平的实证分析

1、计量模型变量的确定

通过对房价与城市发展水平的相关了解,文章选取了全国26个大中型城市2012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建筑业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六个解释变量来研究影响中国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被解释变量则为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房屋销售价格指数(salesindex):该指数反映了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走势情况,采用中房拉氏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landindex):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它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继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作为房地产开发主要成本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定价越高,居民住宅用地交易价格也越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该变量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的高速发展必将推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反映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发展经济背景的GDP同房价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建筑业地区生产总值(cons):该变量为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理论情况下我们假设,该指标与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呈同向变化。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urban):该指标代表了该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人口结构会影响到住房需求,一般情况下,该指标与房屋售价呈同向变化。城镇居民平均工资(pay):由于城镇居民平均工资上升会增强居民的购买能力,提高房屋的有效需求,故一般而言,城镇居民平均工资越高,房地产价格越高。

2、计量模型的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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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统计改革在京平稳落地

住房问题,关乎产业发展,更牵动民生冷暖。过往一年间,伴随国家多措并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积极行动,作为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一环的房价统计也正经历一场悄然变革。2011年,酝酿已久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正式实施,新制度在数据采集、指标设计、计算方法和数据等方面都作出较大调整。首善之区的北京又是如何贯彻国家改进房价统计有关精神、助推新制度平稳落地并发挥其应有之效呢?

20字方针要求新方案全面落实

国家房价统计改革工作甫一展开,就引起了北京方面的高度重视。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总队长潘表示:一年多来,北京一直积极参与国家局对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的修订工作,今后要继续在严格执行国家方法制度的同时,紧密结合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点,不断深入研究统计方法制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遵守制度、积极协调、加强审核、实事求是、尊重结果”,他用20字精准地概括出北京落实新房价统计制度的要求。

部门携手力促新旧制度顺利衔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被确定为首批直接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数据的城市之一。

据北京调查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副处长肖楠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总队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保障办公室等部门开展了多次座谈与交流,并就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网签数据的主要指标、交换方式和时间达成了共识。北京在国家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调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名称”、“上期开盘时间”和“备注”三项内容。据悉,新调查制度执行四个月以来,也得到了市住建委的支持和配合,每月均能在5日前按要求提供新建住宅网签数据。在北京,信息通达、数据共享的部门合作交流机制已经形成。总队还要求各级政府统计人员要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国家房地产价格统计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配合。

夯实数据确保统计改革显成效

北京统计人深知新方案唯有通过与地方实践顺利对接,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肖楠介绍说,北京在拿到国家新制度后便立即着手本市2011年房地产价格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在1个多月时间内共完成56项内容的修订。去年12月也是最为紧张的一月,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通力协作,最终确保新调查方案通过北京统计信息直报网如期上线,共设置审核关系485项,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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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房地产业作为民生的重要问题,目前备受关注,有关房地产业的信息也日渐成为各级政府、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加强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0xx年,国家统计局创立了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中单独列出来,这表示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重视。笔者作为一名房地产统计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同时,随着房地产业企业的增多,统计的难度也在加大。为搞好这方面的工作,特针对房地产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简单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制度缺乏完整性

(1)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单一。房地产业是从事土地和房屋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它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目前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仅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在制度上还是个空白。

(2)统计指标设计重投资轻经营。在日常房地产统计工作中,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土地开发投资等投资指标涉及较多,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统计指标如收入、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涉及的较少。另外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已经形成,而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还残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结构日趋复杂、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实际不符合。

(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统计采用的是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多,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操作性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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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系统的管理和运用

【摘要】房产测绘系统是集房产测绘、图形绘制、测绘流程管理和测绘成果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建立房产测绘系统的管理和运用,服务城市化建设进行探讨。根据房产测绘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对房产测绘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及内容进行阐述,并就该系统的应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房产测绘系统 总体设计 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P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公布,对进一步规范房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而在日常的房产登记管理工作中,建立房产测绘及成果管理系统是建设房屋等级管理系统的基础。系统主要是集房产图绘制、测绘流程管理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涉及网络技术、计算计软、硬件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业范围。本文就结合工作实际,探讨如何建立一个新型的房产测绘信息化系统建设,进一步服务群众、服务城市化建设。

1 房产测绘系统的建设目标和重要性

房屋是我们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人类赖以存的基本物质要素。房产测绘是房产管理工作中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在房屋登记过程中,房产测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如果没有安全、稳定、可靠的房产测绘成果做支撑,如果没有准确而完整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确认房屋产权、产籍和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一个标准、权威及数据精度可靠的房产测绘系统是房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2 房产测绘系统的总体设计

建立房产测绘系统建设必须从总体上把握、从高起点着眼,遵循“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科学指导思想,确保业务流程的高效性和操作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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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计算我国商品房空置率的思考

【摘要】提出建全我国商品房空置率体系的重要性,应以增量空置统计逐渐向存量统计过度,空置率的计算方法以近三年商品房空置量/近三年商品房竣工量较为合适,并以套取代平方米和按商品房类、区段分别统计。

【关键词】商品房 空置率 统计方法

2008年7月,国家发改委宣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初步设计概算”已获批,标志着这个囊括全国40个城市的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在2004年停滞后再次启动,但对于正式运作的时间并未指名。只有拥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配合完善的房地产监控和预警机制,才能未雨绸缪,及时调控,避免房地产大起大落,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金融安全尤为重要。在房地产数据中,空置率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指标,它较客观的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状态,国际上将该指标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国内对该指标的价值未予足够重视,该指标体系仍处混乱状态。例如,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国房景气指数”中的“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是指前一年的空置面积累加今年已经拿到竣工证但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的增量面积(截至2008年9月末,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为103.54,比8月份回落0.36点,同比回落5.93点。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0.2%。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41万平方米,增长14.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将商品房空置面积的统计数据细分为空置待销面积(指竣工验收后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空置滞销面积(指竣工验收后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和空置积压面积(竣工验收后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商品房建筑面积)。那么,我国的空置房面积到底是多少?应该怎样计算空置率才合理?怎样应用空置率对房地产市场指导和调控都亟待解决。

一、建立和健全我国住宅市场空置指标体系,重视空置率的研究

空置(Vacancy)是指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未得到使用,处于等待出租或出售状态。空置=未售出房屋+已售未使用+已售未出租。“未售出房屋”直接反映房屋销售状况。可能原因:时间短尚未售出;在预期房价上涨时地产商捂盘惜售;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售出。“已售未使用”包括:第二套房(为将来自己或子女住)或现有房住;投资或投机购房,这类购房者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或出租房屋,并从中获取利润。因此,被投资者和投机者购买的房屋,必将又重新投放到房屋市场上出售或出租。由于转手交易成本增加及转手交易价格预期的提高,拉高了房价,从而产生投资和投机性空置房屋。对投机性购房,其目的只是为转手,不装修也不打算出租。“已售未出租”包括:无人租;租金过低房东不愿出租;租金过高房客不愿租。

空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指标:空置量:指某一时点如年末等空置的商品房数量 ,不包括季节性使用的房屋或腾空待拆的旧房屋。计量单位用面积m2表示。空置率:空置率指某一时点(如年末等)空置商品房面积占全部商品房存量面积的比重。平均租售时间:平均租售时间是指空置房屋求租、求售所需的平均时间,其计算公式为:平均租售时间(年)=年平均空置面积/年平均租售面积。吸纳量:吸纳量是指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现有的可供使用的住宅商品房中被市场占用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本期吸纳量=本期销售量+本期租赁量。吸纳率:吸纳率指吸纳量与本期可供量之比,用公式表示为:吸纳率=本期吸纳量/本期可供量,式中的本期可供量 =期初空置量+本期新增量。该指标体系可反映房地产使用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景气状况。其中,空置量、空置率、平均租售时间的大小对空置产生正面影响,与房地产景气状况呈反向关系;吸纳量、吸纳率的大小对空置有负面作用,与房地产景气状况呈正向关系。美国采用空置量、空置率、吸纳率等指标,香港采用空置量、空置率、供应量与吸纳量之比等指标;台湾则采用空屋数、空屋率和自有住宅比例等指标。

二、明确空置率统计指标,以增量空置统计为重点,向存量统计过渡

空置率指标比较有常用的有如下几种:第一,商品房空置率V1=商品房空置总量/城镇所有房屋总量 ×100%,第二,商品房空置率V2=商品房空置总量/近三年商品房竣工量×100%,第三,商品房空置率V3=商品房空置总量/当年竣工量×100%,第四,商品房空置率V4=近三年商品房空置量/近三年商品房竣工量×100%。前三种方法都是以现有总空置存量为分子,分母则各有不同。国际上和我国港台一般以商品房空置总存量为分子,以商品房空总存量为分母,这却不适合我国内地,用建国以来的空置总量来计算,混淆和掩盖了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不同时期的房地产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不能准确反映不同时期房地产发展状况,再者我国现有房地产统计体系尚不完善,很难得到全国商品房及其空置总量较准确的数据。商品房空置总量作为分子,特别是未出租部分的统计,因其有变化快的特点,更难得到准确的数据。现行条件下,存量空置统计难以实施。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存量巨大,仅建国以来,全国累计住宅竣工面积就近70亿平方米,在此基础上统计调查存量空置面积,难度很大。因此,目前将总空置和存量指标纳入空置率计算还难以实现。现阶段应从增量空置统计入手,按照国际通用指标口径,完善商品房空置率的计算方法和确定合理空置率标准,逐渐向存量统计过渡。V4是以商品房空置和竣工量的增量数据进行统计计算,符合现阶段国内房地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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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年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统字()13号]、《关于本区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徐统发()2号],为了继续深入贯彻《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制止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各调查单位。

二、检查原则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坚持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经查实确属统计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从严处理。

三、检查内容

(一)2005年统计年报资料和年已上报的统计定报资料的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指标:

工业: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销售收入、中间投入、出货值、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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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意见

**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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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核定计税意见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核定模块的建立方式。首先应考虑利用现有的系统资源:可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也可以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相应模块。不具备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条件的,应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核定模块的模型与评税系统的模型间应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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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计税价格意见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核定模块的建立方式。首先应考虑利用现有的系统资源:可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也可以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相应模块。不具备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条件的,应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核定模块的模型与评税系统的模型间应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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