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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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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知识

一、律师的权限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按规定查阅案情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一般公众不可能做到的,对于处理人可能面临的难题,维护合法权益,往往具有决定意义。

二、如何聘请律师:

1.当事人应首选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律师机构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2.了解该机构的业务侧重,以权衡是否与自己所委托的案件相适应。

3.与律师业务交往时,最好分阶段进行。

4.如当事人决定聘请某律师做人,双方需签订“律师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事由、制空权范围、人工作内容、有效期限、费用及给付方式、当事人义务、双方沟通等基本内容,以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如发现人没有履行“委托书”所约定的条款,甚至发生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准则与职业道德的情形,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指正,乃至向有关部门投诉。

5.请律师做人,最好不要掺杂朋友情分,因为当事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友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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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⑴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⑵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⑶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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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小知识

免费的法律服务机构:社区法律中心(CommunityLawCentres),邻里法律办公室(NeighbourhoodLawOffices),公民咨询局(CitizenAdviceBureaux),有些刑事和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法律协助。

对律师的投诉:人们如果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如收费过高,工作拖沓,可以直接和律师谈,如果还不满意,可以区域法律协会(DistrictLawSociety),区法律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可以询问公民咨询局。

结婚

法律规定结婚者必须16岁以上,非近亲,单身,双方应举行婚礼仪式并必须到登记办公室获得结婚证书。婚礼有三种:在登记办公室举行简短的婚礼,教堂婚礼和自行确定地点形式的婚礼。如果双方同居但没有结婚,称为事实婚姻(Acommonlawmarriage/defactorelationship),这并不合法,同居者并不拥有正式结婚者那样的在财产处理,继承等方面的权利。所以双方应首先考虑达成一个财产处理等方面的协议,以及立遗嘱等以考虑到另一方或双方死亡情况发生。同居所生小孩与婚姻所生小孩有同样的权利。同居所生小孩的父亲可和小孩的母亲一起去登记办公室登记取得法律认可。

离婚

夫妇必须分居两年以上才能离婚,双方可准备分居协议,一方也可单方面申请法院发出分居法令(Order),两年后可向法院申请正式解除婚约(Dissolvethemarriage)。婚姻家庭的财产,一般结婚三年以上夫妻平均分配,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小孩的监管由法庭从有利于小孩方面出发来考虑。

同性同居合法,但不能结婚,也不受婚姻财产法的保护,也不能合法地收养小孩。如果一方有小孩,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成为一个监护人,但将来共同财产得分割以及继承,最好请律师帮助写下协议或遗嘱。

改名(Deedpoll):由登记办公室(RegistrarofBirth,Death&Marriages)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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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律知识考试通知

根据市普法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组织全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治办发[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普治办决定组织全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全区各级公务员(包括区级领导干部和驻区机关公务员),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领导层和机关工作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

二、考试内容

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五五普法”《年度学法用法重点法律法规汇编》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考核《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保密法》、《行政监察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基本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年11月10日—18日。提供考试人员花名册(报送纸质名单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考务费每人10元。

(二)领卷:各单位在11月19日上午9:00以前到区普治办领取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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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讨法律知识

我近来从事的是对法学总体历史使命和存在的现实问题研究,从较小问题入手,具体是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刘涌案件,从中提出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题目有两重含义:1、法学必须面对中国,解决中国问题。2、必须直面中国的法学问题。

2003年是中国法律人难忘的一年,法律人特别光荣(特别是在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上),但也有尴尬、困惑和羞辱。如:最高院有关奸淫引发的讨论,非典疫情引发的信息公开紧急状态以及问责政府的讨论,宪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孙大午案(非法集资的问题)、李慧娟案(法官司法审查)等。最让人关注的是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有些问题暴露出来了,有些问题在讨论中并未提出来。我试图从另外一些角度把隐含的问题重新提出来:

首先,谈孙志刚案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

由这一事件引发制度的变革,反映了转型时期许多深层次问题。经济的、社会的、法律、的,法律人在这其中似乎塑造了辉煌,表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制度尤其是制度的关切。但其中有一些问题。孙志刚事件和废除收容遣送是两个事件。孙志刚事件根子并不在收容遣送制度,只是收容人员干了收容制度不允许的事情。有人说收容制度是恶法,但这是安不上的,收容制度未指示他们干坏事,也不阻挠对肇事者的定罪。但也不是说与收容制度无关。那么关系如何判定:法律上有“最近因"原则:一个事件发生会有很多原因。马加爵杀人是社会造成的?看似深刻实则肤浅。将罪责归于社会是为打死人解脱,个人应当负责。再一个例子:义务教育法要求家长送孩子上学,结果孩子发生意外,学校肯定有一定责任,但是否要因此而废除学校呢?警察打死人也是常有的,是否因此废除警察制度?因为官员贪污就要废除宪法?事实上没有哪个制度可以防止坏人干坏事。贺卫方:“这不是制度的初衷",上书的三博士和五学者都关注了制度因素,称该法为“恶法",这就与立法意图发生矛盾。他们的目的是寻求制度建设,不仅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实际上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是关心制度首先要解决实际问题,对制度的重视背后是对具体制度的漠视。三博士“我们未提孙志刚案一字一句"。为什么?为什么要转向违宪审查。三博士之一说“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中所说",对美利坚合众国有深远意义的,但未必对中国有意义,问题的重要性是因人、因国而异的,这里的逻辑是混乱的,他们追求制度的时候却忘记了最根本的是解决现实问题。大家都讲社会正义,当和他没有利害时都关心社会正义,当有利益关系时可能不讲正义。理想主义者是将现实作为工具,是面对理想还是面对现实。法律人一定要对部门法熟悉。收容遣送最初是与户籍制度相联系、作为救济措施来存在,在1982年讲民主法制的时候急忙将其制度化,当时不构成问题。1992年以后问题出来了,尽管1985年也有修改,典型的是身份证制度;2002年又再次修改,将年龄下调,但为时已晚。进城工、流动人口确实带来问题,要求解决。出现“三无人员",于是该制度发生变化:收容人员数量、构成都发生变化,与福利脱离,变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变成控制外地人口进城的地方保护主义工具。同时收遣费成制度性做法,到此时,制度已彻底败坏。制度的正当性是由社会变迁决定的。

刚才我是法律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分析。但孙志刚事件大量是分析,宏大话语,遮蔽了制度存废当中的一系列技术性甚至战略性问题,如乞讨权问题。经济学家徐向阳:“无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标准和时间等。"鸵鸟的政策是行不通的,出现了更多问题: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率明显增加、乞丐强行索要现象普遍等。与此同时,各地救助站几乎无人愿接受救助。后长沙提倡市民不去救助乞丐,苏州出现禁讨区。制度变迁应找到制度替代,法律人应该理解社会复杂性。违宪审查确重要,但是否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呢?可能作为法官谋取私利的工具。道德话语、情感分析能否取代具体问题的理性分析。制度真的是法律人创造的吗,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变社会,究竟是社会塑造法律还是法律塑造社会?

辉煌仅仅是片刻,到刘涌案,法律人自己分裂了。法律人与民众在基本问题上的看法公开冲突了,例如对于废除死刑的看法。霍姆斯:“法律反映人们基本的情感"。要设身处地的想问题。死刑该不该废?程序正义应将重心放在程序上还是正义上?你也应该关心一下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偏偏刘涌案中法律人的解说就不灵光?一个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在于老百姓的认可;制度的采纳,最终取决于老百姓。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很重要,但非法证据一定要完全排除吗?我们刑诉制度是有缺陷的,往往受害人看不到救济,证据排除在美国也是有选择的,如奸淫问题上的严格责任,是我们所不能引进的。

在老百姓看来,死刑与死缓是不一样的。法律的概念体系与老百姓的概念体系是有区别的。再如缓刑,老百姓认为就是逍遥法外。如秋菊打官司中,可以打人但不能骂断子绝孙,可以踢他但不能往那地方踢。要理解老百姓的话语,老百姓可能错,法律人也可能错,要真正的自由主义,就要允许申辩,不要总是以启蒙来暗示自己的正确。法律人不能总以米兰达、辛普森的尺子衡量中国,为什么你不能跟着老百姓走?要让民众看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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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律知识

摘要: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入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明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从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人类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自然形成的。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而非物质财产则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至于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来调整。

“知识产权”是英语“IntellectualProperty”的译文,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尽管“知识产权”一词目前已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和任何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都没有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揭示,最多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和限定。这就使知识产权一词有名无实。对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应的影响,不能促进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顾名思义,知识产权就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虽然这一理解有点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却揭示了知识产权一词的内涵。尽管知识产权必然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都可享有产权,而是各国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那些部分知识才能享有财产权。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识产权。此外,在此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到彼国却可能并不享有。

严格地讲,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因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它仅是一种法律上所赋予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的财产权那样主要以权利人主动利用其权利客体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没有积极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不仅不能获得财产,甚至为了维持该权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财产。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国示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而我认为,事实上确实是难以下定义,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起草,需要经过时间,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即然已被列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当然要有一个能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综合了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经济活动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各国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或者说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的创造者对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是由各国法律所决定。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国目前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美国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一词在美国就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在我国却不包括。同理,不同历史时期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也不相同。例如,在上个世纪,广播和电视都未出现,所以不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权。也就是说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阶段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都会有所变化,这也正是适合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最初,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只在各国或各地区生效。随着近代工业、商业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适应国际技术、知识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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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中面临的问题

(一)细微行业知识产权立法做到还不是很到位我国在宏观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做的比较到位,各种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与国际已经实现了接轨。虽然我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几乎每年都制定或完善相关细微行业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一些地方知识产权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在细微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的却不是很到位,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以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法律保护为例,我国在各种细微行业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制定更加完善的细微法律,造成部分专利持有者无法借助于宏观层面的法律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即使在相对完善的音像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条文规定,但是也存在立法层面的盲点,如对待网络音像制品的肆意泛滥尚未有更加有效的法律控制条文。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方面的宣传还不够,司法控制力度相对薄弱国内目前还存在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各种“山寨制品”冲击正版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的宣传方面做的还不到位。国家虽然没有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公民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部分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待当地的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并没有做出相关法律层面的解释和规范。以我国著名的小商品市场义务为例,在该市场上存在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山寨产品堂而皇之地摆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工商部门对此查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熟视无睹。司法控制力度相对薄弱的现象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表现的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做的并不是很乐观。

(三)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控制带来一些行业垄断行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控制给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助力。但是,这种法律层面的保护和控制有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行业垄断行为。适度的行业技术产权的集中,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促进相关产业获得更快发展。但是如果个别企业凭借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大规模垄断市场,却不利于整个行业进一步快速的发展。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控制与行业垄断之间的关系,再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凭借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抢占甚至垄断国内市场的现象更是给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困境,也不符合国内消费的利益。以2014年媒体报道的抗癌药品———格列卫事件为例,印度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价格仅为正版瑞士诺华制药的百分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瑞士公司凭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中国市场进行了间接的行业垄断所致。

(四)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法律控制尚未全面实现与国际并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就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法律控制尚没有全面实现与国际并轨。不管是知识产权立法还是司法君与国际法律存在一些差距。这就造成国内与国际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存在一定落差,国内企业走向国外申请相关知识法律保护和控制可能与国内不同,反过来外国企业进入国内也不完全适应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控制要求。在某些领域,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的存在,甚至产生较为激烈的法律控制方面的冲突。以我国大型电信企业华为投资美国市场为例,之所以受到当地政府的再三阻挠,就在于一开始华为就没有完全吃透美国方面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华为屡屡碰壁。随着我国企业投资海外步伐的加快,这种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冲突将会表现的更加明显。

二、规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的建议

(一)加快细微行业知识产权立法层面的步伐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在细微行业的立法工作。国家相关立法机构要对国内各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各个行业在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具体特点,进而制定符合细微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向美欧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学习和借鉴。把这些国家现成的法律法规引入中国,然后再结合国内各个行业发展的特点,选择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并进行积极的立法创新。在制定这些细微行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可以聘请国际上著名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制定,这样可以提高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速度和立法质量。同时还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制定符合自己地方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总之,要从立法角度出发,尽快完善制定我国细微行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更加深入细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加大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提高司法控制力度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需要加大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要在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基础上,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尤其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借助网络快速便捷的信息传播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是一个非常有效地途径。只有普通民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够内化成为他们的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进而践行这一理念。同时我国司法机关要强化对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力度,通过积极的司法工作,把知识产权法律控制工作做到实处。对待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司法机关要第一时间进行积极的查处,从严处罚。严格禁止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够打着保护本地产业发展的旗号,肆意侵犯知识产权。总之,加大宣传,提高司法控制力度,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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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敬畏法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的。1979年起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决策者所下的决心就是尽快结束封闭,走向世界。而要走向世界,就要参加到有关国际组织当中,而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就必须制订和/或修订国内法,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规则接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就遭遇到修订有关法律,以满足“入关”条件的问题。后来“入关”没有成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关法律保护水平没有达到“入关”的最低标准。进入二十一世纪,当“入世”被设定为一个政治目标之后,国内几乎所有掣肘法律修订的因素不复存在,在2001年,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都完成了又一轮修订。也就是在这一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国。

今年是我国“入世”第四年,四年来,我国认真履行了国际义务,这是举世公认的。继完成《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订之后,我国还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了《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从2000年到2004年11月的司法统计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共审结一审案件1710件,判处了1948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三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比前三年同比增长56.4%.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利用刑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但是,在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和执法以及法律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入世”四年之后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地完善和实施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没有了“入世”前的那种压力;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认真地、从如何有利于保护中国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需要找出一些依靠知识产权,使个人或者企业获得发展的实例,让人信服,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中国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地履行她的各项承诺,但履行承诺,没有必要再超出国际公约标准给予外国权利人以特殊优惠的保护;履行承诺,在涉及到具体的与中国人利益有关的案件中,不排除合理合法地在国际公约规则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的利益。

有人指出,200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等其他许多政府文件中提到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把这三层结合起来,就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但第一个层面的基本完备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第二、第三层面的法律不健全,也会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人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个层面还需要立哪些法。我们必须强化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强化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这样,才能够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据报载,江苏省搞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用五年的时间让人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让企业知道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

这些分析和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有相当多的人,包括一些官员和政策制订者,在他们的骨子里缺少对知识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才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尊重知识包含对科学,特别是对科学本身所坚持的怀疑、批判、进取的尊重;尊重知识还包含对创造发明、对一切开放言论、自由思想的积极肯定,对一切闭目塞听、压制言论、禁锢思想的彻底否定。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而且,就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还多受到外来因素和某种政治目标的影响。与国际规则“接轨”,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忘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是到了回归它本应该具有的核心精神的时候了。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还存在着严重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的情况下,所谓尊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花上5年或者10年时间,向人们解说知识产权的概念,制订一套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制订地方的或者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等等,或许并不是多么难办的事情。最重要、最花气力的是需要全体国民,包括各级官员和普通百姓,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自觉地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与国际规则“接轨”之后,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仅仅靠打击假冒侵权一招是难以奏效的。为了弘扬知识产权尊重知识的精神,为了个人、企业、国家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严格依法办事,才有希望。

尊重知识和敬畏法律是我们在今年“4·26国际知识产权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特别要思考的问题。我们看到了立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立法,看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制止侵权盗版方面的艰苦努力,看到许多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每年培养出大批受过专门训练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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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

摘 要:知识产权和有形资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样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以此提高社会公众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的能力,这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萌生及其意义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内涵,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援助资源;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1-01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萌生及其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指援助机构运用法律技术和金融资源等手段鼓励公众创新和保障公众创新收益权,为社会公众或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项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知识产权方面涉及的实践或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认识的迫切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性都加剧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法律是法制社会本身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就是法律文化的实现与弘扬过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完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塑造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整体意识和保护水平的根本途径。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参与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很多公众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机会、专业知识和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双向交流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拓宽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提升公众多知识产权法及其它法律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最终提高公众在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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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情况下,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传播,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越来越宽泛。本文从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存在的必要性,并重点探究了如何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提出适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这样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类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逐渐走向全球化,人们对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认识与日俱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贸易合作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以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1.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是指设计了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个的国家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但又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了民事关系在适用上出现了冲突。本文认为,在判断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冲突的时候,过度的夸大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国际性,这是不可取的[1]。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发生,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时需要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

首先,国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是被承认的。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公民,还适用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以自己的确定本国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域外效力只有当别国根据原则承认该过有域外效力,此时域外效力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越来越深,无论是国内立法的转变还是国际条约的签订,都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及其立法逐渐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在法律制度上,知识产权法和民事法律制度一样,与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等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定也不同。所以,跨国的知识产权关系会随着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那么就应该适应那个国家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条件[2]。

最后,各个国家之间都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因此会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间相互交流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日渐加强,当一个国家进行,另一个国家就已经完成,第三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第四个国家取得成果的现象广泛出现,紧跟而来的是跨国知识产权关系的大量出现。

2.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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