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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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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律主要地位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公共图书馆是法人,同时公共图书馆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科学图书馆属于专门性图书馆。该类型图书馆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们对外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北京大学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所发生民事责任就分别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承担,而不是由图书馆来承担。

3确定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3.1有助于图书馆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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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及价值取向

摘 要:厘清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有利于促进图书馆法治建设。图书馆法不宜归属社会法,分析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以得出图书馆法属行政法范畴,其法律属性应当是公法,价值取向应重在公益、秩序和效率等社会价值上。

关键词:图书馆法 法律属性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5-0101-05

Legal Attribut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Library Law

Gao Feng (The Library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Henan, 454000)

Abstract: A clearly definition of the legal attribute of library law is of benefit to promote librar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adjustment object and method of library law,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library law belongs not to the social law or the civil law, bu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o its legal attribute belongs to the public law while its value orientation tends to the social value, such as the public welfare, order and efficiency, etc.

Key words:Library law; legal attribute; public law; civil law; sscial law; value orientation

CLC number:D922.16 Document code:AArticle ID:1003-6938(2010)05-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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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化建设研究

〔摘要〕与英美日等国外图书馆行业相比,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并且没有形成体系化。通过对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现状

>> 中外图书馆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医院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 浅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探析 浅谈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变化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问题研究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 浅析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原则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产中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对我国图书馆职业化建设的深层次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03-24.

[3]李漓.国外图书馆怎么立法——英美澳图书馆立法一瞥[N].新华书目报,2012-01-13.

[4]简明.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界,1982,(3):32-34.

[5]图书馆法[EB].http:∥/view/180721.htm,2013-04-0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http:∥/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62714.htm,2013-03-24.

[7]张希琳.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症结及突破[J].人民论坛,2012,(9):122-123.

[8]王钜春.推进《图书馆法》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3,(1):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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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价值谈公共图书馆立法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各种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机会均等。后代人对于前代人留下的文化遗产,有权利获取和受益;前代人作为后代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为后代保存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保障文化的延续性。图书馆作为传播文化的主要阵地,应确保文化脉络的延续。各国图书馆在保障文化延续性方面普遍采取的制度是呈缴本制度。在澳大利亚,商业性出版社、个人、俱乐部、教会、协会等各种组织机构从事出版活动后产生的合法著作,都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相应州立图书馆缴送。我国于1997年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对呈缴本制度早有明确规定,多数省市的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规章亦对呈缴本制度有明确规定,要求省内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少数省份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出版物缴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到2008年,国家图书馆中文图书缴送率只有61.5%,而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缴送率仅为45%和56.86%。《公共图书馆法》应明确将呈缴本制度作为一项出版者(包括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应尽之义务作以详细规定,明确呈缴数量、期限、具体操作方式、处罚措施等,确保前代人与后代人公平享受文化信息资源。

公正视角

从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来说,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公正价值,即“谁受益谁补偿”,这是公共图书馆受益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图书馆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追求公共利益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基本目标。图书馆公益性是图书馆社会性的派生与具体体现,反映出社会进步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程度与水平。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托管主体和公共图书馆最大的受益主体,理应承担公共图书馆发展所需大部分经费保障,那么,其他“小部分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在最新的文化部关于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三馆免费开放的文件中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3]。对此,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时,可参考国外基金制度等先进的运作经验,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设立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以国家拨款为主。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合理性诉求。知识产权作为著者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提到: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4]。图书馆在保存珍贵文献复本等方面也享有一定的法定许可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的许多业务活动都存在很多侵权问题。如:为规避外文书刊高昂的购买费用,对其私自影印造成的侵权问题;为提供给读者更有价值的信息而对网络资源整合所造成的侵权问题;数字图书馆中馆际互借造成的侵权问题;课题查新中为读者所提供资料的版权问题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急需《公共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合理引用文献,又能维护著作者权益,体现“收益补偿”的法律公正性。

效益视角

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产出效益的支撑,即法律的实施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良法。评判《公共图书馆法》是否为良法,其标准亦少不了对该法实施所带来“效益”价值的考量。这里所说的“效益”价值,不仅包括经济效益,更包括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经济效益,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对图书馆投入的基本要求。只有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才能凸显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大多是潜在的、滞后的、模糊的,其主要反映在对科学进步所起的作用。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是指图书馆运行所产生的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效果,表现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科学教育性和用户满意度上。《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应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作为法律实现的目标之一[5]。为此,图书馆经济学这一学科已应运而生,图书馆经济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研究图书馆信息的经济价值、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经济效益的学科。目前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中对图书馆的效益价值实现缺乏足够保障,个别地方图书馆立法对提高藏书利用率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和细则,多数成为一纸空文。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定时应注意:不同的公共图书馆应有不同的价值功能定位,注重特色馆藏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信息资源体系。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图书馆确定主要读者群,针对不同读者群的信息需求有重点地进行馆藏建设,对馆藏涉猎较少的文献,可以采用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补充。否则,片面求全的思维方式难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方面,应通过公共图书馆立法规划全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公共图书馆要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图书馆专业团队。否则,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对公共图书馆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水平应有明确规定,使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确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制度能从源头上净化和强化图书馆专业队伍,确保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共图书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确立我国公共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考虑各地区图书馆的差异性、各类型图书馆的差异性和同一类型图书馆的层次性。

本文作者:朱娜工作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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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制度的法律研究

摘要: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制度散见于各地公共图书馆条例、管理办法、出版条例以及各种政策性文件当中,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地方文献呈缴制度的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出版机构拒缴、漏缴情况屡见不鲜,各地图书馆对法定呈缴的执行情况也非常不满。因此,要在呈缴范围、呈缴册数、 呈缴版本、等方面逐渐完善。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呈缴本

中图分类号:G25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211-03

呈缴本制度分为强制呈缴和自愿呈缴,强制呈缴又名法定呈缴(legal deposit),是指负有呈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指定机构送缴一册或多册出版物。接受呈缴的机构通常是图书馆,送缴的出版物又称呈缴本、送缴本或样本,①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地图、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资源等。因该制度被认为是全面收藏和保存一国文化遗产最直接而有效的方式,各国均写入法律以强制力保障实施。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制度散见于各地公共图书馆条例、管理办法、出版条例以及各种政策性文件当中。其中,大约有10个省市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分别是北京、上海、河南、内蒙古自治区、湖北、浙江、山东、深圳,抚顺、合肥,②此外,其他法规中也有所涉及,包括云南省人大常委颁布的《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向我省19 所公共图书馆赠送图书样本、免费展出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规定》等。

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地方文献呈缴制度的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出版机构拒缴、漏缴情况屡见不鲜,各地图书馆对法定呈缴的执行情况也非常不满。“据调查,省级公共图书馆接受缴送的状况非常不理想。缴送率超过20 %的为数不多。相当数量的省级图书馆的收缴率基本为零。”③“省级图书馆等地方图书馆的状况则令人堪忧,有的馆出版物呈缴率甚至为零。山东省图书馆馆长王玉梅告诉记者:‘山东省文化厅2004年出台的《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对呈缴做了明确规定。山东省有17家出版社,除山东教育出版社、山东地图出版社外,其余15家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④“以1999 年至2001 年出版新书的呈缴为例,广州出版社共出版新版图书414 种,呈缴了395 种,占新书出版量的95%以上,如果统计全省20家出版社,则只呈缴了7 140种新书中的1 604种, 只占新书总出版量的22%。至于报纸、期刊和音像出版物,更是低得可怜。”⑤这些已有法律依据的省市执法力度尚且如此,对于我国大部分尚未出台相关法规的地区公共图书馆,其接受文献缴送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定呈缴制度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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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摘 要: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拓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从而使高校图书馆在服务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和风险类型,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建议,从而保护高校图书馆的利益,同时服务广大社会读者。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化服务 法律 法律L险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28-02

1 关于社会化服务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主要见于《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教高[2015]14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是对2002年版的修订。《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有:“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以上规定并没有具体指出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应开展哪些服务,但是从高校图书馆原有的职能可以推测出,面向社会的服务应该也是围绕馆藏资源,其中包括纸质资源和数字资源,开展以借阅、文献传递、信息等服务。

2 社会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2.1 馆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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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研究及启示

[摘要]图书馆法律是图书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发展保障,作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建设在台湾“图书馆学会”、图书馆界学者、教育部门及“行政院”的积极推动下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图书馆法律体系。本文对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对我国大陆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图书馆法;法律体系;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G2501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41(2016)06-0060-04

图书馆法律是图书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发展保障,完整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由一系列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法规组成,既包括了图书馆专门法,也包括了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以及图书馆行业标准和规范[1]。2001年1月17日,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期待已久的《图书馆法》。随后,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以《图书馆法》为依据制定了《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高级中学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职业学校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结合《著作权法》等法规的出台,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标准化体系逐渐形成。本文对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大陆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1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过程

作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建设在台湾“图书馆学会”、图书馆界学者、教育部门及“行政院”的积极推动下快速发展,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丰富完善阶段及成熟健全阶段。

11 起步阶段(20世纪50年代)

1949年,政府割据台湾之后开始将加强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目标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制定了一些图书馆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图书馆各项事项[2]19。如台湾教育部门分别于1951年和1953年公布《公共D书馆规程》和《社会教育法》,明确了图书馆的社会性质和管辖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的开馆条件、办馆宗旨、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组成和经费划分等事务进行规定,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范式指导。这两项法规的颁布,不仅为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提供准则性的规范,而且还拉开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的序幕,为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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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浅议

[论文关键词]民法 主体地位 图书馆法 知识产权 中国

[论文摘要]从民法的角度,详细地论证了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了不同类型图书馆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指出确定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3]。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公共图书馆是法人,同时公共图书馆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科学图书馆属于专门性图书馆。该类型图书馆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们对外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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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网站的法律问题释解

网页界面指网页的版式,即网页的整体设计效果,比如内容的布局安排、标志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位置、栏目的布局、颜色的搭配,既有原创的文字、图像以及音乐作品等内容,也有对已经发表使用过的材料的重新整合。显然,网页版式设计是对这些原创性元素和公有领域思想表达形式元素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组合,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网页整体设计被认为是一部汇编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如果该网页被抄袭,抄袭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1]。实际工作中应从两方面理解图书馆网站的网页设计问题。一方面,如果图书馆自行设计开发网页,图书馆网站应注意掌握好借鉴的限度,合理、审慎地借鉴其他网页的内容、设计及布局,切不可跨界变成抄袭。另一方面,如果委托专门的网站开发者设计图书馆网页,图书馆在提供设计材料时,应区分公有领域材料、自有材料、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材料,明确各类型材料的著作权,在网页设计完成后,应与开发者签订合同要求转让全部著作权,以避免引发纠纷,并且也更便于图书馆对网页的管理。

网络链接

网络链接主要指超文本链接,是互联网的基础和互联网生命力的表现。可以说,没有网络链接就没有互联网[2]。正因为网络链接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可以从三方面来分析。一是网络链接标志。链接标志指向被链文件的网址,用户点击链接标志可以直接登录被链文件,通常网站会用文字、图案、徽记等作链接标志而不会直接使用毫无美感的网址。如果链接标志是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美术或摄影作品一类的图案或照片,那么该链接标志就存在侵权问题。如果链接标志是文字,而这些文字并非简单的词句而是具有独创性的书名或文章的组合,或者是一句知名的广告语等,那么该链接标志同样也可能存在侵权问题[2]。二是不同类型的链接。网络链接可分为直接链接、隐含链接、加框链接、深层链接等几种方式[3-4]。直接链接又称“外链”、“链出”,访问者浏览器地址栏由设链者的域名变为被链者的域名,浏览器显示全部变成被链网页内容。隐含链接又称“内链”、“链入”,访问者浏览器显示全部变成被链网页内容,但地址栏网址前面部分仍是设链者地址。加框链接是指链入某网站主页时,设链者自己的某些网页内容,如网站标识、广告宣传、自身网站导航、访问量统计等并不消失,就像在链入网站外面加了一个框。深层链接就是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指向其深层网页,有可能使得访问者无法看到被链者放在主页的广告,从而影响被链者的经济收益和竞争能力。可见,除了直接链接基本不会产生法律问题外,其余三种链接都有可能侵犯被链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从而引发网站侵权责任。三是链接指向的内容。链接指向的内容是指被链网站上的信息内容,如果该信息内容本身非法或存在侵权行为,那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设链网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法律规定的合格侵权通知后,仍不断开链接的;即使接到通知后断开了链接,但设链网站主观上对于被链网站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图书馆网站同样存在大量的链接,比如常见的学科导航等,因此图书馆网站链接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应加以注意避免侵权行为。第一,不要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志、图形、摄影作品、网站名称、书名等作为链接标志,除非获得权利人的正式许可。第二,图书馆网站应尽量采用直接链接方式,避免隐含、加框、深层链接,从而符合“链接不替代”原则,只向用户提供搜索或链接的通道。第三,图书馆网站应安排工作人员对被链网站内容是非合法及侵权进行必要的审核,尽量避免与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音视频网站进行链接,如果图书馆网站接到侵权通知,应立即断开相应链接。

留言管理

留言板是电子公告的一种类型,目前图书馆网站多采用此方式与用户建立互动。前已述及,留言板应进行网站专项备案,在正式开始服务时,图书馆应当在留言板的显著位置刊载备案编号、留言板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备案这一法律问题,图书馆网站还应注意留言板可能出现的侵犯人身权利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图书馆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管理留言板,主动清除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的留言,如果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电子资源利用

图书馆电子资源,指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图书馆网站的重要功能,就是为用户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提供入口,因此图书馆需要妥善处理电子资源利用中网站的法律问题。图书馆网站应版权声明。为表明已尽到警示义务,规避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图书馆应在网站或者电子资源利用的明显位置图书馆资源或者图书馆电子资源利用的版权声明,敦促用户维护知识产权,明确告知侵犯数据库商权益的各种行为,要求用户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库资源。关于图书馆全部文献的版权声明可参看“清华大学图书馆维护知识产权声明”[5],关于图书馆电子资源的版权声明可参看中山大学图书馆“关于版权的公告”[6]。图书馆应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电子资源利用。规定范围,是指能够利用电子资源的用户范围,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范围和与数据库商达成的合同或协议许可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子资源利用合法用户范围仅限于“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显然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用户需要。但该条例又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按照此原则,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图书馆与数据库商达成协议,允许一定IP地址范围内的用户可合法利用电子资源。为满足本馆用户在限定范围之外利用电子资源,多数图书馆采用VPN(VirtualPrivate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提供服务,实质上已经超越了限定IP地址范围,图书馆应同时采取两种举措规避法律问题:一是与各数据库商达成VPN利用许可协议,二是要求每个VPN用户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VPN利用相关规定。图书馆应在规定方式内提供电子资源利用。规定方式,是指用户利用电子资源的方式。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及与数据库商达成的协议,图书馆及其用户均不得将数据库进行非法复制、解密、修改,不得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商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也不得以数据库内容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牟利。图书馆应采用权限限制、数字水印技术、认证技术等方式防止用户非法利用电子资源,同时监控用户利用电子资源的方式,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送数据库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音视频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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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学习型图书馆拓展法律院校图书馆服务功能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55-02

摘要:法律院校其独具特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给图书馆的服务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今的图书馆因为面临着许多重大的改变与挑战,图书馆应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一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尝试构建一个有学习型的组织机构,从教学服务、读者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四方面进一步探讨构建学习型图书馆拓展法律院校图书馆服务功能。

关键词:学习型图书馆服务功能法律院校

一、构建学习型图书馆的意义及必要性

学习型组织理论是美国麻省理工史隆管理学院彼得?圣吉(Peter M. Senge)博士在《第五项修炼》(The Fifth Discipline)一书中提出此管理观念。圣吉认为,真正能在未来脱颖而出的组织,即所谓的“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系指组织能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与具体措施,促使其成员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从学习过程中激发个人生命潜能,提高人生价值以充分实现自我,并进而带动组织的创新与进步,以形成良好的组织气候与组织文化,达成组织顺应变迁与永远发展的目的。它是一种能不断自我学习、革新、充满活力与创造力,能持续开拓未来的组织。学习型组织包含了继续不断的学习、亲密合作的关系、彼此联系的网络、集体共享的观念、创新发展的精神、系统思考的方法。

现今的图书馆因为面临着许多重大的改变与挑战,如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经费预算的缩减、读者需求的多元化及其使用信息行为的改变等等,不得不将其组织管理模式加以重整与革新,以解决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图书馆应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一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尝试构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机构,使图书馆在21世纪能获得持续发展,并为读者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服务。因此,图书馆要与学习型社会相适应,就必须构建学习型图书馆,通过学习重新认知这个世界,不断创造未来。图书馆是为人们提供信息、获取知识的场所,在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图书馆更应该开展全员学习,自我超越,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以及实际业务工作能力,在全馆提倡创新意识,积极培养创新精神,提高整体凝聚力,转变服务观念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服务理念越先进,服务能力就有可能越强,服务质量就有可能越好,服务水平就可能更高,图书馆存在的价值就越大,社会地位就越高,也才能更好地促进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二、构建学习型图书馆拓展法律院校图书馆服务功能

法律院校其独具特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给图书馆的服务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院校图书馆担负着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主要任务。在多年的建设过程中,注意吸收借鉴其他地方院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经验,明确法律院校图书馆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努力在资源、管理、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律院校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建成一个高起点、有特色的现代化法律图书馆,以其丰富的藏书,便捷的查询,宁静的气氛,良好的服务,为读者提供了最佳的学习和阅读环境。根据法律院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从教学服务、读者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四方面进一步探讨构建学习型图书馆拓展法律院校图书馆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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