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培训目的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全文阅读

关于企业经济法培训工作的思考

摘要:企业经济法水平的提高是企业权益得以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需要企业结合其自身特点展开相关的经济法律培训。国内一些关于企业经济法律的文献显示目前全国有接近4000万家企业,其中90%以上为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的经济法律基础均非常薄弱,企业经济法律的培训势在必行。笔者结合自身以往的培训经验,分析确立了培训课程目标设定的原则及四种培训策略,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企业经济法培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益加剧,法律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企业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权益的保护,必然涉及其经济效益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企业都选择了用经济法律培训来增强员工的经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法律素质,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法。笔者曾对管理干部进行过经济法培训,也做过青工培训班的法律基础培训等工作,现根据自己对企业培训的经验及相关理论研究,对企业法律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与对策。

1 企业经济法培训概述

企业经济法培训是指企业或针对企业开展的一种提高人员经济法素质、能力和对组织的贡献,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一种法律培养和训练活动。其目标是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使员工在工作时能够依法办事,避免纠纷的出现,以法律途径来保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法律培训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法律智力投资。企业通过投入人力和物力对员工进行经济法律的培训,其本质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经济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人力资本的升值和公司业绩的提升,最终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企业投资行为。

经济法律培训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以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管理和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培训师接触的是各行各业的企业,在培训中可以将其它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进行传授,使企业能够了解到更多最新的法律资讯,开拓企业管理的思路,进而提升企业管理的水平。

2 国内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研究现状

多年来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一直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当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之一,因此也成了企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风险问题。其高发案率,低执行率,以及高败诉率,或者打赢一场即使赢却拿不到钱的官司的无奈与尴尬局面困扰着企业,因一笔官司或一笔欠款葬送整个企业的案例绝非危言耸听。

全文阅读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

摘 要:预备法官培训是司法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对法官队伍的建设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对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将对我国司法产生严重的影响。想要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治标又治本。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全文阅读

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探析

一、我国成人教育培训发展现状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全文阅读

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无引进的必要性

[摘要]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来自日本,其对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现司法同质化有积极作用,但鉴于中国的法律发展现状、司法考试制度目标、司法录用制度等原因,还不需引进这一制度。

[关键词]统一职前培训司法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是国家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其初任法官、检察官和首次申请律师职业前,进行的强制性统一培训制度,内容以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和技能为主,目的在于使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能切实了解法律职业的特点,尽快提升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进入法律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包括集中培训、业务实习和综合训练考核三方面。

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日本起步较早,发展也较完善,有学者借鉴日本模式,认为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中国有引进必要性,认为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所应当包含的重要内容,通过统一培训和各种法律职业部分的全方位实习,使即将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逐步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对法律实施的标准自觉形成共识,从而实现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要达到的造就一支强大的具有“较高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统一职业地位的法律职业队伍”和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我觉得,由于中日法律文化背景及现状的差异,中国目前引进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尚无必要性。

一、日本的统一研修制度

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在由高等法院主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职前培训。研修期间带薪学习,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教育和实务研修相结合的方式,特别强调司法实务教育。日本的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最初四个月学习裁判、检察、辩护的理论和实务,主要是上课和编写一些诸如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实务文书。第二阶段是一年四个月的实习,期间有八个月在裁判所从事民事裁判、刑事裁判实习,或者到家庭裁判所实习;四个月从事检察实务;还有四个月从事律师实务实习。第三阶段是在最后四个月,从全国各地的实习场所再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后期实习。还要参加包括裁判、检察、辩护实务内容和一般教养科目内容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然后根据考试成绩、员额和个人选择分别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这一制度源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价值追求,即以选拔法制精英为目标和制度导向。明治维新以后不久,日本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曹选拔制度,通过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日本建立了法律科班出身的精英制官僚集团。日本推行的是法治精英型路线,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在日本,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仅为1%―2%或稍强,平均考试次数在5此以上。日本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造就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精英型集团,并把其来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不仅如此,司法考试合格者的国家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使得日本法制精英化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二、中日法律现状对比分析

全文阅读

议高职法律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一、高职教育特点

(一)高职教育在专业建设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的,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决定了其专业设置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要为目的,凡是市场、社会需要的就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因此说,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的生命线,是高职教育工作的重心。

(二)高职教育在办学模式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产学结合、校企合作,这是高职教育的核心理念。“寓学于工”的人才培养新途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办学摸式方面必须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路子,以实现共同发展达到双赢。

二、高职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体系

(一)培养目标:

我们在高职教育中设置法律教育,如何才能尽可能的培养我们面向珠三角地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首要前提在于要弄清楚,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这个培养目标既要符合地方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也要符合高职教育本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培养高职法律人才必须要与一般的本科的法学教育有分别,形成自身的特色,即有相对应的竞争优势,填补一般本科法学教育的空白。经过这几年的实践,通过往年毕业学生的就业情况,以及目标珠三角产业发展的需要,分析得出,要培养动手能力比较强的,有一定实践能力的,与本科、甚至研究生法学教育形成高低搭配的应用性法律人才,即我们在培养目标,是培养中低端的,能基本满足中小企业日常法律应用需要的人才,为企业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意见且其在必要情况可以担当专业法学人才的助手。这个人才培养目标切合高职教育所特有的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同时还兼顾我们学校培养面向珠三角中小企业人才的总体定位,还能避开与本科高等法律培养目标的直接复制和竞争。

(二)课程设计

围绕着培养面向珠三角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合理的设置课程,目前能做到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全文阅读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定位与重构

【摘要】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是法官入职之形式上的必经程序,更是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之角色转换乃至质变的重要制度,其目标是培养符合现实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官。由此,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应在宏观上加以改进乃至重构,包括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的确立,以及组织架构的完善。

【关键词】预备法官 定位 目标 复合培训模式

当前,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其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尽管推行较晚,但也已经成为我国初任法官任职的必经阶段。

定位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

目前,尽管预备法官培训已经成为初任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定位问题: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毫无疑问,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按照我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然而,细致考察相关法条及其现实运作,不难发现,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入职的必经程序,有沦为形式之嫌。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①,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在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

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实际上,预备法官培训是要使培训对象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因此,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应成为一个更具实质性的制度设置和硬性标准。这就需要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出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首先,在关系定位上,应对当前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的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在自身定位上,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区分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尽管在定位上已经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但对于这种转换本身,人们仍然存在很多疑问。有必要对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进行区分和比较,从而明确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干什么、能干什么,更具体地把握和定位它在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中的作用和意义。

全文阅读

法律类高职院校实训教学的困境

【摘 要】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中,实务化教学逐渐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但看似简单有效的实训教学却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遭遇诸多困境,本文从校内实训资源匮乏、校外实训场所欠缺、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等几方面进行阐述,以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法律类 高职院校 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74-02

当前,从高校培养高级人才的分类来看,可以分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大类,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校教育)来完成,培养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依靠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院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以实用性为特点。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注重理论基础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注重操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存在极大的差异。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中,实务化教学逐渐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但是,看似简单有效的实训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遭遇诸多的困境,本文将对此做简略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一 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

1.校内实训资源匮乏

首先,由于以培养高素质法律服务型人才为主的法律类高职院校在资金、财力方面的局限,现阶段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校内实训资源较为匮乏,已建成的实训室以模拟法庭、模拟社区、模拟监狱等模式为主,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只是模拟场景,很难起到有效的实践教学作用。最后,部分院校建有司法鉴定技术、涉毒矫治类、法庭速录等专业性较强的实训室,但利用率不高。主要是由于很多实训室建设是以应对评估检查为目的,实训室在建成之初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实际上是以展示能力为主,而操作实用较弱。最后,实训室设备简陋,由于法律类高职院校对于校内实训设施的使用率远低于技术类院校,所以多数法律类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设备的更新,由此导致实训课程无法开展,实务化教学推进艰难。

2.校外实训场所欠缺

全文阅读

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论文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我国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些规定是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是规范我国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该法这些规定指明大学生农民工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而获得一定的教育培训是获得职业技能的前提。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内容同样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上述这些法律尽管为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关规定只是包含在某些条款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不多,而且往往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够,导致人们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而且这些法律对相关部门未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措施不到位如何处理,并未做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使得在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仍然很难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农民工当初就有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观念。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训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们参加教育培训往往首先会对教育培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甚至排斥的态度。

3.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第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这样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表现得特别明显。这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就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而且开设的课程往往也是讲座或者选修课,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此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成人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但是,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教育培训搞形式主义。教育培训课程不考虑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教师空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些教师授课时随心所欲,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内容往往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内容未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内容陈旧,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激励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2.大学生农民工提高对接受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接受教育培训可以帮助大学生农民工发现开发自身的潜能与创造力,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生存能力,进而逐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可见,大学生农民工是否主动接受教育培训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大学生农民工应该高度重视。因此,大学生农民工应当认真分析自身实际情况,充分了解自身特质以及不同工作对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将自身接受教育培训和社会实际的需求紧密结合,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继续接受教育培训的益处,从而培养明确的教育培训目的,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保证足够时间的安排,制订具体明确的教育培训计划,从而掌握充分的教育培训知识,在学习过程中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教育培训方法。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要打破从一而终的就业观,不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教育总是体现主体性的教育,并伴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4]。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既要重视从业能力方面的技能教育培训,也要重视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现代社会,大学生农民工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知识、新技术等新生事物,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大学生农民工只有不断接受教育培训,才能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进入21世纪后,现代信息技术长足发展,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就应该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此,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应当学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主学习。各级政府、媒体要树立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采取积极措施,多从大学生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思考工作,积极做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宣传活动,这也有助于大学生农民工形成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主动性。

全文阅读

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许多国家受到重视和仿效,在我国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没有深入和广泛开展,其中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年限两方面出发指出该模式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确立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兼顾学术研究或通识的教学目标,同时应该延长学制以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教学目标;学制;国境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4-0023-03

一、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开展

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法学教学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1]。它发端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是对朗代尔建立的案例教学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及矫正的产物。由于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反对抽象、教条地学习法律规则,主张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在相互作用的社会现象中运用法律规则,对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所以一经出现备受关注和支持,日益盛行全美,随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改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外国基金会的外在推动下,从2000年9月开始,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的法学院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十多所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总体来讲,我国实践性教学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只能算是刚起步,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相对于全国二百多所法律院校,仅是凤毛麟角,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然而,法律实践已证明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一种全新独特、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思考和快乐中接受法律,在实施中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必将受到公检法等实践部门的肯定;它能无偿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恤贫弱者,匡扶正义,服务社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欢迎。因而以“诊所教育”、“法律辩论课”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价值,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使其深入发展,以彻底改变目前僵化、死板、纸上谈兵的教学方法。目前,实践性教学难以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就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

二、我国法学教学目标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实践性法学教学除少数高校在国外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以外,并未在全国广泛推行和实施,它要撼动传统教学模式,占据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还存在以下障碍。

(一)法学教学目标模糊不定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