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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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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

[摘要]数字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大,版权保护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鉴于此,版权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权,以强化对其利益的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技术措施的采用,将使社会公众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由此引发诸多的冲突。因此,如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版权法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技术措施;冲突;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人的利益构成很大的威胁。在法律滞后,不能及时制裁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版权人通过开发和设置技术手段以防范非法使用者,这种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可以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因此,技术措施的采用,客观上将使社会公众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美国自DMCA(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增加了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以来,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一直是引起争议的焦点。

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

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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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法律保护

一、软件法律保护的一般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基本成为世界通例。

现在,有些国家又开始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目前存在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各有利弊。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应当和软件的法律本质相适应。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些国家都曾对软件保护进行过单独立法的尝试。应该说单独立法保护软件符合软件本身的特点,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

二、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化在我国软件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但是并不排除软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保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途径大致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独创性,但是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之低,几乎可以认为只要是自行开发的软件都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几乎任何独立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具有下列优点: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申请,没有任何的审批程序。

《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而不是为保护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软件设定的。因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难免会有先天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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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权法律保护

一、原告的依据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除规定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外,还规定对“其他人格权”进行保护。像悼念权、权等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都属于人身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解释》原告主张悼念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没有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2、原告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人身权理论。

人身权是不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权利,其中人格权是指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等,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它以法律上的人格平等为前提和基础的。此种身份是不可转让或放弃的,身份丧失也就意味着不再享有身份权。

现代法律规定自然人人格平等,家庭各成员间因亲属关系而互有权利义务,从而产生了亲属权。它表明了一种身份,是身份权的一部分,也是权利人相对于亲属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也不包含义务。原告是基于女儿的亲属身份提起的诉讼。

3、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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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保护

(一)机会的涵义

就语言文字学的角度,机会的本意是指恰好的时机,③是一个时间维度的概念。然而,现实生活中,机会在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不尽相同。这里可以列举一些社会生活中对“机会”一词的通常使用情况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这件事有机会再做吧,现在不行。”此时“机会”是指其语言学上的本意,即恰好的时机。第二种情况:“赵某获得了参加研讨会的机会”,意思是指赵某可以参加研讨会。“王某因预赛成绩突出,取得参加决赛的机会”,是指王某有资格参加决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竞争者机会均等”,是指竞争者都有平等资格参与竞争。在这些语境下“,机会”的涵义是某一主体具备参加某种活动或做某事的资格。第三种情况:“他取胜的机会很大”,是指取胜的可能性很大,“只要努力写作硕士论文,我们还是有机会取得这笔定单的。”是指只要努力就有可能取得定单。在这里“,机会”的涵义则是在从事某种活动过程中,实现某个具体目标的可能性。“商业机会”是“机会”的一个属概念,与机会的涵义相对应,商业

机会在特定环境下的语意也不相同,一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好时机,例如:“商机一旦错过,你就丧失主动权。”二是指商事主体平等、公平地从事经营参与竞争活动的资格,例如:“商业机会对每个经营者来说都是均等的。”三是指通过一种具体的行为获得某种商业利润或达成某项交易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可能性是实现某项具体交易目标的可能性,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不针对特定交易的可能性。例如:“公司本来是有机会与对方达成交易的,但由于董事的不当行为,使公司丧失了这一商业机会。”

(二)不同层次商业机会的法律性质

商业机会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关键是在于如何认识“机会”的性质问题,我们首先从其本质开始探讨。第一种意义的商业机会,是一个独立的时间概念,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法学意义的范畴。第二种意义的商业机会,其核心内涵是某一主体享有的特定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是有能力且意愿相同的人均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自由”④主体对某种资格的享有,来源于某种规则或原则,例如道德准则、社会习惯等。当资格来源于法律规则时,这种资格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概念的要义是资格,说人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有资格享有它,因此将资格称作权利是恰如其分的。”⑤市场参与机会是每个商事主体得以实现自己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根本前提,平等、公平参与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是法律赋予每一商事主体的资格,因此这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市场竞争和经营活动的权利。法律对这种资格的确认,是通过确立商事主体的某些具体权利类型实现的,例如营业权、公平交易权、商号权等。权利存在不同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法律部门属性划分,就商事主体自身角度而言,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这一资格的得失,直接涉及个体利益的保护或侵害,作为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以及在法律规则上体现这一意义的各种具体权利形态,都属于私权领域。另外,按照权利实现途径,拉斐尔将权利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行为权是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的权利,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⑥按照这一划分,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这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参与权。第三种意义的商业机会是一种获得商业利益或实现商业交易的可能性,也就是机遇。在个体获得市场参与机会的前提下,其具体利益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机遇的出现。就个体而言,商事活动的实质是对众多机遇的连续寻找和把握,从而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就社会整体而言,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其创造的无数经济机遇被众多经济活动个体所合理把握并得以实现的过程。存在决定意识,这里让我们通过商事主体实现商业利润过程的分析,认识这种“可能性”或“机遇”的法律属性。

商事主体获得实现交易或获得商业利润的一般过程是:首先要享有参与经营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受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本,并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具备了相应的资格以后,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是为达成某种交易进行的准备活动,如信息的收集、目标客户的寻找、联系和谈判等。当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目标客户予以特定化,并且双方具有达成交易的意向时,该商事主体就拥有了实现该交易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能性,而是比较意义上的可能性,即就与目标客户实现这笔交易这一目的而言,该商事主体比其他经营者具有更大的实现可能性,具有优势地位,当然取得这种优势地位通常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并且能否取得这种优势可能性还与时间的把握有关系。具有了优势可能性并不等于实现了交易或取得了现实的财产权利,还需要下一阶段的行为,即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签约),实现与目标客户的交易,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⑦把这一过程转化为不同意义的商业机会的体现,写作医学论文可以简要表述为:首先取得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然后把握时间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并通过一定行为,从而取得具体交易可能性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最后通过法律行为实现交易,取得财产权利。

上述过程中,经营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法律确认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的参与权,并非具体的现实财产权利,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达成交易后取得的则是现实的具体的财产权利(通常为债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就是资格权利向具体财产权利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中间阶段,即达成交易的优势可能性阶段。这种优势可能性的特征是,优势地位是对世的,但可能性指向的交易对象则是具体的、特定的,同时因交易尚未实现,针对具体交易对象的财产权并没有确定。因而既不属于资格意义上的权利,也不属于针对特定交易对象的现实财产权利。可是,优势可能性的存在虽然不是实现交易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具体的优势可能性,或丧失这种优势可能性,将导致具体的一项交易无法实现或无法在特定时间实现,从而无从获得商业利润。具有优势可能性地位的人对达成交易后实现利益所存在的预期比其他人对此存在的预期更可靠。这对具有优势地位的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另外优势地位的取得通常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人员培训、谈判等工作,为交易促成的准备同样是一种资本的投入,在经济学意义上属于典型的交易成本⑧,经营者这种成本也存在一定的利益。由此可见,优势可能性的机会拥有者于机会的存在拥有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对未来实现交易后的预期利益,二是为寻找、把握和促成机会而已付出的成本利益。至此,我们可以明确,在法律性质上,第三种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并非现行民商法制度中确认的某种权利,但确实是一种财产利益。

二、商业机会法律保护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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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

摘 要:民事法益保护主要由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两要素组成,是社会生活本身的产物。这也说明民事法益不归属于社民事权利之中,其本身的效能并不强,具有民事法律消极或是间接保护的缺点,无法完全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而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正是为了弥补这也一缺点而衍生的。本文以民事法益的属性为出发点,对民事法益保护方式进行探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民事法益;属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97-2

0 引言

民事法益不是法律秩序下的产物,而是由社会生活自动衍生出来,是现代法制生活的重要特征。民事法益本质上属于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并不属于民事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益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近些年来逐渐成为法学界的重要研究对象。但是人们对民事法益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民事法益的界定并不清晰,致使民事法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受到阻碍。因此加强对民事法益的研究,对完善立法、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民事法益概述

1.1 民事法益界定分析

目前,法学界对民事法益的研究还比较少,对民事法益的界定也不清晰,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保证民事法益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民事法益是法益的一个分支,因此本文从法益的概念出发,对民事法益进行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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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权利

清早在宾馆里起床后,美国新墨西哥州妇女吉勒特和丈夫布拉德带着22个月大的女儿里弗,从佛蒙特州伯灵顿国际机场出发,搭乘达美航空公司下属自由航空公司的6160航班前往纽约,憧憬在纽约度过几天愉快的日子。

来到飞机倒数第二排,吉勒特抱着孩子坐在紧靠窗口的位置,布拉德坐在过道旁边。哺乳有助于孩子在飞机起飞和着陆期间保持情绪稳定,在飞机启程前吉勒特开始给里弗喂奶,布拉德用身体遮挡住母女,为她们创造微小空间。在吉勒特给孩子喂奶时,空姐奥瓦斯拿着一条毛毯匆匆地过来,将毯子递给吉勒特,并郑重其事地说:“你需要把孩子盖起来,否则你冒犯了我。”虽然吉勒特接过毯子,可是拒绝奥瓦斯的要求:“不,谢谢你,我不会把毛毯盖在孩子头上。”

奥瓦斯顿时显出不愉快的脸色:“你为什么不用毛毯盖着孩子?”吉勒特解释:“用毛毯盖着孩子,会给她呼吸带来影响。”奥瓦斯更加不高兴:“我让你用毛毯盖着孩子,你就必须盖着。”吉勒特没有丝毫畏惧:“我已经对你说过,不盖。”

遭到拒绝后,奥瓦斯提出强硬要求:“如果你不用毛毯盖着孩子,你们就下飞机去。”吉勒特仍然不想让步:“难道你说下飞机去,我们就真的下去?”在气愤中,奥瓦斯去找来几个乘警,用强硬态度驱逐吉勒特、布拉德和里弗。

在遭受羞辱后,吉勒特不仅委托律师伊丽莎白・A.博普尔向佛蒙特州人权委员会控告自由航空公司歧视,而且召集30位家人,包括父母和他们的婴儿,在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机场举行抗议活动,要求自由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很多美国女性,深知带着幼儿坐飞机,是多么D难的事情。听说吉勒特的遭遇后,她们毫不犹豫地加入到机场抗议的队伍里,很快就有30个机场爆发抗议活动。声势浩大的抗议,最终迫使国会出台保护哺乳妇女在公共场所权益法规,达美航空公司出面道歉。

在吉勒特喂奶风波发生后,佛蒙特州紧急出台法律保护妇女在餐馆、商店和其他公共场所哺乳孩子的权利。之后,美国已经有38个州颁布、实施母亲可以在公开场所喂奶的法规,有的甚至于立法禁止对这种喂养行为产生歧视。

(摘自《做人与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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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分析

【摘 要】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建设和发展的接班人,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环境下,对未成年的法律保护也就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现,更是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可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然而,在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又是弱势群体,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尚未完全成熟,也正是因为如此,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法律保护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更是最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策略。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中,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人权的保护也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自然也十分重视人权保护,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也正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所谓人权保护,就是保护人作为社会组成中的个体,即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说,在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于老弱病残、妇女、小孩的保护是基本的要求,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其基本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法律作为保护权利的基本途径,自然需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总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这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的重要体现。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依法治国推进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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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以我国对数据库进行多重法律保护的现状为切入点,探究我国目前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争议和难题所在,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新举措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展望,探究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以更好地保护数据库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一、案例导入

数据库是指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系统或者有目的的收集整理并能为使用者单独或分组进入和调用的材料集合。由于数据库信息的收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能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近年来,发生了很多有关数据库权益纠纷的案件。例如“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和“历史纪年表”案。这三个案件的判决依据各不相同,第一个案件依据的是《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而第二个案件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对于原告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第三个案件依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原告的知识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由此,便引出了对于数据库应如何加以法律上的保护的问题。面对数据库的多重法律保护,应依据什么标准来加以区分,如何对数据库给予合理正当的保护,使得数据库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平衡。

二、域外数据库保护之立法例研究

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不论该数据库是否符合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条件,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指的是特殊保护权利即摘录权和再利用权)均有效。该指令对数据库的保护条件是“实质性投入”,这种保护是一种对于数据库的泛保护模式,赋予了数据库权利人太多的权利。美国的一系列HR议案,比如HR3531、HR2652、HR354等,对数据库保护加以了规定。总的来说,美国的议案基本沿袭了欧盟“数据库”的规定,但是对数据库的著作权的保护给予了最低限度的原创性的要求,而且对数据库权利人的规定了更多的限制,以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日本《著作权法》第12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在信息的选择或系统结构上有创造性的数据库,可作为著作物予以保护”。日本的文部省著作权审议会在1984年提出的报告中曾指出:“有系统地整理资料、分析信息、选定关键词做成文件,这是一种创作行为,不是一种编辑工作。”由此可见,日本《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条件是独创性,数据库是作为一种对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而予以保护的。

三、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国内外比较研究

(一)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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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为隐私权的侵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致使一些新的侵犯隐私权现象不断出现。然而,我国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远远满足不了公民保护隐私权的要求,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大大滞后。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1.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信息资料,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内容及号码加以保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使用个人的生活信息资料撰写自传、使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但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或使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物品。

2.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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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今天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信息的重要性和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在日益彰显,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上不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利用,甚至出现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现象。通过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提出合理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15302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在全球的进一步应用与普及,这个世界正式跨入了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渐渐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在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会上披露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相关银行机构的网银客户账户发生的几起资金被盗案更加凸显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如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和法律人士争论的热门话题。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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