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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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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我们经常会听到法人代表这样的词汇,那么法人代表是什么呢?法人代表证明书是怎样的呢?我们往下看。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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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代书遗嘱有效吗?

案情介绍:

栗辛与栗林、栗浩、栗丽均为被继承人栗某的子女。栗某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系栗某的孙女即栗辛之女栗之代书,有栗某本人的签名。该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将栗某生前所有的房屋由栗辛继承。遗嘱之后附有两位见证人对此遗嘱的见证书和栗某对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栗辛继承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也是由栗某的孙女栗之代书,有栗某本人签名。

在栗某去世后,栗辛以该代书遗嘱所载内容为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而栗林、栗浩、栗丽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主张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贾某遗产。

来一点家法:

由孙女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依照《继承法》的基本理论,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遗嘱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类。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时间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栗之系栗辛之女,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案涉见证虽表明该遗嘱书有两位见证人但他们均没有代书,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上述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的表示方式。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主要规定在《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中。《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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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书范文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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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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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遗嘱,有效还是无效?

受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些遗嘱未能“正常”设立,这些“问题”遗嘱究竟有效还是无效?

没有现场见证的遗嘱,未必无效

案例:马先生驾车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受重伤危及生命,因现场无人,更无其熟悉或信赖的人,马先生以手机联系一位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的朋友刘某,向其交代了身后财产处置意见:他的财产一分为四,母亲、女儿、再婚妻子和他的姐姐各一份。同时,刘某又用手机叫来另一名同事用手机录音。事后,马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分割马先生遗嘱时,再婚妻子提出该遗嘱没有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应属无效。该说法对吗?

点评:《继承法》第十七条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马先生遭遇车祸时,在身边无他人在现场、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将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虽未与马先生在同一现场,但电话语音已经将见证人与口头遗嘱人连在了一起,其与在同一现场并无两样,而且,该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马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当成立,合法有效。

没有代书人签字的遗嘱,不必然导致无效

案例:赵大娘的一双儿女均在外地工作,虽每月均寄赡养费给老人,并每年都有看望,但老人的晚年生活几乎全由其妹妹一家照顾。为感谢妹妹一家,赵大娘立下遗嘱:百年后,将所居住的房产归妹妹所有。为确保万无一失,赵大娘又持遗嘱复印件找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对该遗嘱见证,两名法律工作者核实情况后,在该遗嘱复印件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赵大娘本人亦在该遗嘱上签上名字及时间。事后,赵大娘的一双儿女认为该遗嘱并非见证人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遗嘱。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名为见证遗嘱,但其实质为代书遗嘱,虽有瑕疵却符合代书遗嘱形式,且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遂认定其合法有效。

点评:所谓代书遗嘱,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遗嘱虽并不是见证人代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事后,打印该遗嘱的人出具证据予以证明。赵大娘的邻居及老友们均证明在老人生前其本人多次提到该遗嘱,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应当掩盖立遗嘱人的本意。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解释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人民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是正确的。

办理公证期间遗嘱人死亡,或许构成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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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投标书模板

第一部分商务文件...3

一、投标报价...41.投标报价总表...41.1报价明细表...51.2报价明细表...6

二、投标函...7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3.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83.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9

四、资格证明文件...104.1《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104.2投标人简介...104.2.1投标人简介、规模、设施、现状...104.2.2投标人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114.2.3投标人人力资源...124.3投标人近年物业管理业绩...134.4投标人财务简况表...144.5投标人声明...154.6投标人目前涉及的诉讼案件或仲裁...16

五、商务响应...175.1合同响应...17

第二部分技术文件...18六.技术响应...196.1用户需求书响应表...196.2技术响应表...206.3投标人拟为本物业管理项目配置人力资源概况...216.4物业管理方案...226.4.1服务方案概述...226.4.2服务计划...226.4.3保洁服务...236.4.3.1合理的分工和保洁工作程序:...236.4.3.2全面的保洁员培训...246.4.3.3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246.4.3.4专业的保洁用工具、清洁剂、设备设施...246.4.3.5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工作目标...266.4.4安管服务...266.4.4.1人员配置...266.4.4.2安管服务主要设备工具...266.4.4.3工作程序...276.4.5项目管理...276.4.6质量保障...286.4.7公司管理制度...286.4.7.1岗位职责...286.4.8员工培训与发展...316.4.8.1员工技能培训...316.4.8.2员工激励大会...316.4.8.3员工特别行动系列计划...326.4.8.4主管发展...326.4.8.5班组长发展...326.4.8.6经理发展...336.4.9文件资料、档案的建立、保存及交接...336.4.10原岗位工作人员的交接方法...346.4.11物业管理安全责任及赔付...346.4.12物业服务总体承诺...34

第三部分其它文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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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后需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拿到工商执照就标志着新企业已经诞生了。但新办企业要真正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许多相关手续。

(一)刻章

刻章是拿到工商执照后需要办理的第一件事,没有公章则无法办理其它手续。刻章需要到办事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企业,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即可。在警官发给的印模式样上参照范例填写好内容,在经公安局审批的刻章企业中选择一家来刻制。各刻章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一定差异,要与对方业务人员“讨价还价”。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一般选用橡胶材质,财务专用章可选用铜或橡胶材质,人名章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铜质。一般1~2天就能取章,取章时应向刻章企业索要公安局开的刻章存根,并作为企业档案保存备查。

提醒大家注意:刻章一定要经过公安局备案,不要图省事、便宜等私自刻章,以免留下隐患。实际工作中,公章等在办理其它手续时往往需要随身携带,要有保管和防范意识,以防因公章丢失影响后续工作。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刻完章后应马上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企业的“身份证”,是办理后续手续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办事大厅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章。参照范例填写登记表,按规定签字和盖公章,然后交纳证书费用,一般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领证。领取证书时,应检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上打印的内容是否与本企业一致,还应注意不要遗失IC卡,通常的做法是将IC卡插在正本左侧塑料封皮内。

(三)办理国税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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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第三条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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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关键词]留置送达;审判实践;拒绝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民诉意见》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对留置送达的适用又作了详细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对于直接送达的地点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向被送达人直接送达状等诉讼文书的地点并不限于其住所或者住所地,只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收取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的行为即完成。而留置送达的适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 留置送达必须是在自然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情形发生时才能适用,即直接送达不能:2 适用留置送达的地点特定,即应当是在送达人要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自然人的居住场所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3 适用留置送达还需要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才视为送达。如果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

但在审判实践中,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会发生被送达人在其住所或者住所地以外的地点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形。例如:甲诉乙借款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乙败诉,一审办案法官电话通知乙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乙到法院后,办案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告宣读判决书内容,并让乙在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签字,乙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拒绝在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签字。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办案法官及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受送达人乙拒收的事由并签字,即视为送达。上述送达方式既不符合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民诉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种送达方式存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受送达人拒收判决书的情形。需采取留置送达程序。但上述案例中,受送达人乙表示拒收判决书的地点是法院,不是其住所。符合《民诉法》关于留置送达规定的送达方式是:送达人需前往被告乙的住所送达判决书,乙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有拒收判决书的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才视为送达。如果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很显然,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现行法律关于留置送达的制度已经滞后。其关于被送达人在其居住地或者住所地明确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才能适用留置送达,以及在适用留置送达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才视为送达的规定已不符合审判实践。理由如下:

1 现行法律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地点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不论在任何地点,只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收取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的行为即完成。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对被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导致直接送达不能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现行法律对适用留置送达地点的限制性规定,给采用留置送达程序造成很大障碍,不但没有实现补救的目的,反而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同时也给被送达人创造了“避讼”的空间。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适用地点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2 从立法本意上来看,留置送达中关于“见证”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被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保证程序的合法、透明。防止法院滥用留置送达,但这也同时体现了立法者对法院的不信任。送达诉讼文书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如果法院在履行工作职能时还需要其他机关和单位的人员来见证其合法性,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又如何独立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基层组织辖区范围面积大,在送达诉讼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有的基层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见证人,造成送达困难,如果被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有意回避法院又无见证人时,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也有所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工作中很难操作。因此,从我国多年的审判实践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程序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繁琐了留置送达的手续,影响了送达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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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分析

【摘 要】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为了维护遗嘱人真意,妥善处理纠纷,缓和或淡化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并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本文选取了近年我国的两例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之必要以及遗嘱形式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遗嘱形式;实证分析

1.遗嘱形式缓和概述

遗嘱形式缓和,意指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终意表示得以实现,理论上或者实践中对在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做有效认定,淡化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早在罗马法中,立法者对遗嘱形式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免发生欺诈”。但是由于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原因,表达了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却在形式上经常出现或大或小的瑕疵。此时是取遗嘱人真实意思,对遗嘱做有效认定,还是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否定遗嘱效力? 对此,我国学界一般强调后者,如“要式行为的形式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非依法定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虽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下文拟对遗嘱形式缓和的两个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与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2.廖荣基诉陈妙瑶打印遗嘱见证人未签名纠纷案分析

本案所涉遗嘱由被继承人口授并由律师代为打印,被继承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盖指印,同时有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遗嘱做了有效认定,该院判决认为,遗嘱人所立遗嘱由律师代为打印,遗嘱人还在4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负责打印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虽然其他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遗嘱人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故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通过二审进行了肯定。

如果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笔者掌握的该案资料看,该案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关于电脑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该案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案涉遗嘱是何种遗嘱,但可以看出应该是按照代书遗嘱进行认定的。但代书的方式是电脑输入打印方式,而我国《继承法》对于代书是必须由代书人亲笔书写,还是也可以由用机械方式书写,并不明确。一般理解应当不包括用机械方式代书。因为如果理解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用机械方式代书,那么当遗嘱人在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的情形下自己打印的遗嘱无效( 因为即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反而由见证人来打印才有效,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本案判决对此未做分析,也未认定案涉遗嘱的类别,迳行对遗嘱做有效认定,有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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