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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明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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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我们经常会听到法人代表这样的词汇,那么法人代表是什么呢?法人代表证明书是怎样的呢?我们往下看。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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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不能用于申请房屋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不少公司类法人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房屋登记时由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代替委托书申请房屋登记,不少登记机构没有拒绝,给予了受理和登记。对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是可以的,它表明该公司启动了房屋登记程序,是同一个主体,经办人员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法人而言,申请人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因此,登记申请无须也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书上盖了公司印章就应视为公司直接提出了登记申请,不存在行为。因此,没有必要提交委托书。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房屋登记涉及公司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问题,如买卖或抵押房地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该公司从事此类民事法律活动,公司其他人员没有代表权。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申请房屋登记时,应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职责,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不应是其他文书,如介绍信、函等。对非法定代表人提交介绍信或函申请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不予受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对公司类法人的房屋登记申请行为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主要是对介绍信与委托书的文书性质、用途、责任承担和公司权利行使规定以及房屋登记等认识存在问题有关。

一、介绍信与委托书的不同性质和用途

1.介绍信属于事务性文书,适用于事务性活动。它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本单位派出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人员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所使用的一种信件,具有介绍、证明持信人身份和任务的作用。被介绍人一般限于本单位职工或与所在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持信人可凭它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联系工作或了解所需情况。收信人依据介绍信明确持信人是谁,哪个单位的,要办什么事等,以便安排相应的接洽事宜。其文书格式和内容相对简单,只需写明持信人的姓名、职务、接洽事项等内容就行了。既不赋予持信人权、处分权和签字权,亦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同时,也不要求持信人对承办事务承担责任。形式上,不需要审批人与持信人共同签字,只需在介绍信上加盖单位印章就行了。由于介绍信是一种事务性文书,适用于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律性的民事活动中,公司房屋登记涉公司财产权利的主张或处分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使用介绍信申请公司所有的房屋登记。

2.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适用于法律活动中需要的情形。它是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书面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并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一经双方签订,对委托方和受托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委托方委托的事项、权限必须明确,受托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受托人既可是本公司职工,也可是本公司以外人员。作为公司法人,权只能来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授予其权,受托人就成为法人代表,享有权、签字权,有权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民事法律活动中签署法律文件,实现委托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其文书要求往往比较严格规范,《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书既是受托人享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受托人履行行为和承担责任的法律凭证。

二、介绍信与委托书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持介绍信开展的是一般性事务活动,因此持信人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因为公司既没有赋予持信人权、签字权,活动本身也不会涉及公司财产性权利的处分问题,联系接洽的事情成功与否,向公司如实汇报就是了,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算公司负责人不满意,最多批评一下或再派人联系接洽就是。其文书内容和格式较简单,一般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和明确责任承担内容。但委托书就不同了,持委托书开展的是民事法律活动,行使的是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公司类法人权利行使方面的规定

公司属于经济组织,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公司其他职工没有代表权。若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行使职权时,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并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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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简史(下)

宋朝――尚意书风盛行

如果说隋唐五代尚法,那么到了宋代,书法开始以一种尚意抒情的新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这就要求书法具有“天然”、“工夫”两个层次外,还需具有“学识”即“书卷气”。宋代书法尚意,是对唐人书法尚法的创作理念上的更新。

唐颜真卿和五代杨凝式的书法之所以对宋人影响最大,也正是二者书法于法度之外,更多得几分意趣。另外,大批文人、诗人,词人之法书,也正在超脱理法,而更追求意趣。可以说,中国书法至宋,成就一大转折:艺术性这一“因子”,正由实用性与艺术性之合体中游离出来。

宋代书法最具代表成就的是“宋四家”,即:苏轼、黄庭坚、米芾、蔡襄。

苏轼是宋代最有影响力的文人艺术家,其书法远溯“二王”,近接颜真卿、柳公权,李邕、杨凝式诸家,结体笃实,笔墨润朗,代表作有《黄州寒食诗帖》,《新岁展庆帖》等。

黄庭坚书法则博采众长,结体中宫紧凑而宽博,用笔左右纵横,如摇双橹,代表作有《书李白忆旧游诗帖》《诸上座帖》《松风阁诗卷》《花气诗帖》等。

米芾书法得“二王”精髓,字体多姿,用笔“八面出锋”,变化多端,才情毕露,代表作如《论草书帖》《苕溪诗卷》《蜀素帖》《珊瑚帖》《拜中岳命诗》《虹县诗帖》等。

蔡襄书法得力于“二王”,颜、柳,作品有《万安桥记》《扈从帖》《思咏帖》《入春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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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2017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一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XXX公司、总经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XXX为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权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本委托有效期限为本次招标活动终止之日。

投标人(盖章):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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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书范文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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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历史

1.秦代书法:秦始皇统一国家后,丞相李斯主持统一全国文字,这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一伟大功绩。秦统一后的文字称为秦篆,又叫小篆,是在金文和石鼓文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而来。《泰山石刻》《琅琊石刻》《会稽石刻》即为李斯用小篆所书,历代都有极高的评价。《说文解字序》说:“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基本概括了此时字体的面貌。秦代是继承与创新的变革时期,秦代书法也在我国书法史上留下了辉煌灿烂的一页,气魄宏大,堪称开创先河。

2.两汉书法:到了西汉,隶书完成了由篆书到隶书的蜕变,结构由纵势变成横势,线条波磔更加明显。隶书的出现是汉字书写的一大进步,是书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不但使汉字趋于方正楷模,而且在笔法上也突破了单一的中锋运笔,为以后各种书体流派奠定了基础。

两汉书法分为两大表现形式,一为主流系统的汉石刻,一为次流系统的瓦当玺印文和简帛盟书墨迹。书法艺术的繁荣期,是从东汉开始的。最早的书法理论提出者是东西汉之交的扬雄,东汉时期出现了第一部书法理论专著,即崔瑗的《草书势》。汉代创兴草书,草书的诞生在书法艺术的发展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它标志着书法开始成为一种能够高度自由地抒感、表现书法家个性的艺术。

3.魏晋南北朝书法:三国时期,隶书开始由汉代的高峰地位降落,衍变出楷书,楷书成为书法艺术的又一主体。三国(魏)时期的 《荐季直表》《宣示表》等成了雄视百代的珍品。

两晋时期在生活处世上倡导“雅量”“品目”,艺术上追求中和居淡之美,书法大家辈出。王羲之与王献之父子的书法艺术成就极高,合称“二王”,他们妍放疏妙的艺术品味迎合了士大夫们的要求,让人们愈发认识到书写文字的审美价值。最能代表魏晋精神、在书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书法家当属王羲之,人称“书圣”。王羲之的行书《兰亭集序》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其笔势飘若浮云,矫若惊龙。其子王献之的《洛神赋》字法端劲,所创“破体”与“一笔书”在书法史上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还有陆机、卫瑾、索靖、王导、谢安、鉴亮等书法名家,南派书法相当繁荣。

南北朝时期,中国书法艺术进入北碑南帖时代。北朝碑刻书法以北魏、东魏最精妙,风格亦多姿多彩,代表作有《张猛龙碑》《敬使君碑》。南朝碑帖的代表作有《真草千字文》。

4.隋唐五代书法:唐初时政治昌盛,书法艺术逐渐从六朝的遗法中解脱出来,呈现出一种新的姿态。唐初以楷书为主流,总的特点是结构谨严整饬。盛唐时期书法如当时的社会形态一样,追求一种浪漫忘形的方式。如“颠张醉素”(张旭、怀素)之狂草,李邕之行书。到了中唐,楷书再度有新的突破。以颜真卿为代表的书法名家为楷书奠定了标准,树立了楷模,形成为正统。至此,中国书法体式已全部确定下来。

晚唐五代由于国势衰弱和战乱不断,文化艺术亦呈下坡之势。五代之际,在书法上值得称道的,当推杨凝式,代表作品有《韭花帖》等。他的书法在书道衰微的五代,可谓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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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代书遗嘱有效吗?

案情介绍:

栗辛与栗林、栗浩、栗丽均为被继承人栗某的子女。栗某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系栗某的孙女即栗辛之女栗之代书,有栗某本人的签名。该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将栗某生前所有的房屋由栗辛继承。遗嘱之后附有两位见证人对此遗嘱的见证书和栗某对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栗辛继承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也是由栗某的孙女栗之代书,有栗某本人签名。

在栗某去世后,栗辛以该代书遗嘱所载内容为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而栗林、栗浩、栗丽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主张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贾某遗产。

来一点家法:

由孙女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依照《继承法》的基本理论,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遗嘱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类。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时间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栗之系栗辛之女,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案涉见证虽表明该遗嘱书有两位见证人但他们均没有代书,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上述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的表示方式。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主要规定在《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中。《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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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文化符号的中国书法

摘要:作为文化符号的中国书法,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书法形象,属于符号学上的“能指”系列;第二层含义是由书法的诸种形式和风格所传递的信息,属于符号学上的“所指”系列。“中国书法”作为文化符号的“所指”内含为:自我创造与自我超越并存,优越的自我设计与强烈的情绪表现并存;体现书法文化创造主体与文化环境的双向作用下书家们人生设计的转变;在用笔墨线条制造的“虚幻”世界中,客观程式化因素与主体性设置因素并存,心灵的永恒性结构与能动的目的性结构并存。

关键词:中国书法;文化符号;能指;所指

中图分类号:J292文献标识码:A

“人类行为是符号行为;假如没有符号,便没有人类。人类的婴儿只有当他被导入和参与文化活动时,才成为人类个体。文化世界的关键和参与文化世界的方法是――符号。”[1]中国书法是汉字的书写,毫无疑问,它也具有符号的功能。

符号学认为,一个符号由“能指”(形象)和“所指”(概念)两方面组成,作为文化符号的书法,也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书法形象,也就是以物态化形式呈现出来的汉字字迹,包括字迹的点画、结构、布局,也包括汉字字迹在特定材料上所显示出的各自不同的色彩、形状、质感等视觉内容。它是书法这一文化符号所借用的符号代码,属于符号学上的“能指”系列。第二层含义是由书法的诸种形式和风格所传递的信息,属于符号学上的“所指”系列。所以,对书法进行文化解读时,以物态化形式呈现出来的汉字字迹只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数,是人们认识中国书法这一文化符号“所指”的文化内含的媒体。

那么,作为文化符号的中国书法的“所指”意义究竟是什么呢?文化学家指出:

文化存在于思想、情感和引起反应的各种业已模式化了的方式当中,通过各种符号可以获得并传播它。另外,文化构成了人类群体各有特色的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的各种形式;文化基本的核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传统(即从历史上得到并选择)思想,一是与他们有关的价值。[2]

就书法而言,它是古代中国人所创造的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至少包含有三个因素,其一是书写者所处的历史时代,其二是书写者的书写活动,其三是书法风貌。这三个因素互为因果,交互影响。不同的历史时代会养育出不同的书家,书家的书写活动产生了不同的书迹,不同的书迹再现不同时代的精神及书者的心态。这种关系,既构成了书家书法活动的基本反应链,又形成了书家生存的基本文化环境特征。因此,从文化学方面解读,就将从这三点着手,分析其独特的文化特质:第一,书法家,行为主体;第二,书迹――他们制造的具体文化形式;第三,价值――历史遗传和现实选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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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文化”背景下书法展示方式的变化

【摘 要】 从书法在当代作为“展厅文化形态”这一思考原点出发,通过对展示方式的差异的重新检讨,将当代书法展厅文化现象置于一个书法史的大背景去作重新定位,尽可能广泛地涉及“壁上书”与“案上书”、题壁书与挂轴书(悬壁书)、以及展厅欣赏的限时、限数、“品味型’’与“直观型”欣赏方式的差异;前者的重渐入、重耐心、重复合(人书合一)与后者的重瞬间印象、重视觉效果、重展示、以作品为中心之不同特征,最终提出一个较有价值的论点:近代书法虽然进入了展览会,但书法家们并未从创作意识上完成对“展厅文化”的调整工作,从世纪初到今天,我们其实还在不断无视客观环境的变迁而懒惰地“以不变应万变”。而今后的书法创作所要努力完成的工作,首先即表现在于对“展厅文化”基点的清晰确认,并以此为契机,重新构筑新时代的新书法。

【关键词】 展厅文化;壁上书;案上书;品味型;直观型

中图分类号:J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97-01

作为展示方式最主要的依据,统观中国五千年书法的“生存形态”大致不外乎二类:壁上书,和案上书。中国五千年的书法史,也即是壁上书与案上书此消彼长的发展史。最早的彩陶刻画与甲骨文时期,是文明初开、尚未形成成熟的书法文化的时代,而且也没有后来文人书斋中所特有的那种书案,所以说不能把它归类为“案上书”,把它作为“壁上书”则更是荒诞不经。直到金文时代,尤其是在战国中后期,才有了明确的“壁上书”生态现象:例如《毛公鼎》内壁上的500多个金文文字,又比如先秦的《石鼓文》等等,都应该被认为是当时“壁上书”的初步形态、而为人所站着观赏的,这种欣赏方式与竹木简牍之“案上书”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而秦代的《泰山刻石》、《瑯琊台刻石》、《会稽石》……以及众多汉碑的出现则证实了书法中的“壁上书”已经自成体格、奠定了立身基础,汉碑如此、魏碑如此、唐碑亦如此,宋元明清,大凡立碑者都是如此。甚至不仅是碑刻,连摩崖、造像记等也都如此。西安之所以会出现一个名闻遐迩的“碑林”,也同样是因为这“壁上书”具有更直接更强烈的观赏性所致。当然,“壁上书”决不仅限于碑刻。除了以镌刻为主体的壁上书形态以外,在历代书法史料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以墨迹书写“壁上书”现象。例如汉末的师宜官,他可以说是早期手书“壁上书”的代表人物。

卫恒《四体书势》:

至灵帝好书,时多能者,而师宜官为最。大则一字径丈,小则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时不持钱诣酒家饮,因书其壁,顾观者以酬酒直,计钱足而灭之。这就是说:师宜官的时代已经有了手书题壁,这也是目前可见的较早的关于“壁上书”的记载。

除此之外,还有韦诞书榜悬壁的记载。

韦诞事则见于王僧虔《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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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代的书法品第谈书法创作中的几个问题

摘 要:在古代的书法品第中,包含着丰富的书学思想。本文从历代的书法品第入手,着重分析了书法创作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把握书法艺术的生命精神,实现技道两进是书法创作的灵魂;发扬主体精神,追求作品的高品位可谓是书法创作的核心,与前者共同构成了书法创作的内容,是影响书法作品品位高低的重要因素;书法风格的多样性和创造性,即是书法创作的关键,是书法创作中偏重于形式方面的因素,三者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对于我们今天的书法创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历代;书法品第;书法创作;问题

0 引言

书法品第作为一种特殊的文艺批评方式,要晚于一般的无品第的书法评论。东汉赵壹《非草书》是第一篇综合性的书法论文,其中已涉及书法批评,但尚未引入品第这一方式,到了六朝庾肩吾方才完成了书法批评史上第一篇品第专论。除了庾肩吾的《书品》外,涉及品第且具有代表性的还有:唐代李嗣真的《书后品》,唐张怀的《书断》《书议》、宋朱长文的《续书断》、清包世臣的《艺舟双楫》和康有为的《广艺舟双楫》。“‘品第’从理论表达方式这个角度看,是一个特别的框架。这个框架由‘品名’、‘品级’、‘入品客体’、‘品定标准’诸要素构成。……‘入品客体’有时仅指人,有时指书体,也有时指作品或者统而论之。‘品定标准’也是因人而宜,因时而宜。”[1]这种差别反映了艺术家对待世间的不同态度,对艺术的不同追求,对审美趣味的不同偏好。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以期对今天的书法创作提供一点参考。

1 把握艺术生命,实现“技道两进”

庾肩吾所著《书品》一卷,将汉代至齐梁能书者百二十三人分三等九级,一一评定,把张芝、钟繇、王羲之书法列为“上上”等,认为:“张工夫第一,天然次之。衣帛先书,称为‘草圣’;钟天然第一,工夫次之,妙尽许昌之碑,穷极邺下之牍;王工夫不及张,天然过之,天然不及钟,工夫过之。”(《书品》)天然胜者,其书法有天设地造、人意之外的自然气息和无定境界:工夫胜者,书法有能工巧匠、情理之极的神技效果与精美观感。在天然和工夫统一中,庾肩吾又更看重天然。

到了唐张怀,钟、张、二王为首的魏晋书家依然是其理论体系中的灵魂与核心,没有彻底改变庾肩吾、李嗣真品第所暗示的书法批评的价值观和审美尺度。然而在其后期论著《书议》中,将王的真、行书置于榜首,却把王羲之的草书排在众人之后,认为“逸少草有女郎才,无丈夫气,不足贵也。”又说逸少草书“格律非高,功夫又少,虽圆丰妍美,乃乏神气。”从庾肩吾、张怀的品第观来看,书法中的上(神)、中(妙)、下(能)三品一般是这样来界定的:书法的下品,“守护成法,应规入矩,无有少失,精能之至,以至入品”;书法的中品,“书家气质之天性与所得成法互为因果、穿通一气而多神妙之意”;书法的上品,“众法兼摄,尤多非法之法,形质神意兼妙,而具鬼神般的神通。”[2]

由以上考察,我们不难看出古想的书法作品是上品、神品,我们今天的书法创作要想创作出理想之作、上品之书,就是要把握书法艺术生生不息的生命精神,实现“技道两进”。中国大多数艺术家具有“形而上”的品格,他们不固守眼前物态之事而苦苦追求一种存在于宇宙万物之中的“神韵”。书家所寻之“神韵”是那“变异之理、氤氲之气、自然之韵”,是大自然背后的生命精神,是那宇宙变化的永恒节奏,也即“道”。“为书之体,须入其形。”汉字的象形性,也为表现书法的“神韵”和“道”,提供了方便之门。“‘书者如也’,书的任务是‘如’,写出的字要如我们心中对于物象的把握和理解,用抽象的点画表现出‘物象之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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