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市地税局双拥工作总结

在市双拥办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我局把双拥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市双拥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双拥工作事关大局,我们在工作中做到了思想上有认识,工作上有安排,经费上有保障。我局结合一年一度的春训工作,在税干中广泛开展国防教育。为把国防教育落到实处,我局还利用地税网站,不断和更新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广泛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税干的拥军热情。各分局还利用板报、橱窗等经常宣传《国防法》、《兵役法》、《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有的还举办报告会,大大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对国防重要性的认识。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双拥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和系统工程。我局高度重视,将双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双拥领导小组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双拥工作的职责,经常分析形势,加强双拥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要有职责分工,又要有年度目标任务,并加强了双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各基层单位也能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自身特点,把双拥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议事上有安排,工作上有督导,措施上有保障,多种形式、行之有效地开展双拥工作,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在创新双拥工作思路上下功夫。为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由过去一般的为部队做好事、办实事向支持部队科技练兵和完成战备行动转变,由解决一般的实际困难向保障部队提高“打赢”能力转变,由培养一般性的两用人才向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转变,把双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服务军事斗争准备上。在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新思路、新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适应当前日益多样化的形势,积极探索双拥工作新路子,进一步形成双拥工作运行机制,使双拥工作始终保持坚实的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05年和共建单位共同开展创建“学习型军营”活动,捐助共建单位建立了一个小型图书室,促进了创建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铜陵电视台《聚焦铜都》栏目,给予了报道。

四、在双拥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上下功夫。双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必须在制定和完善法规和政策,形成双拥工作制度上下功夫。一年来,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一是工作计划制度。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与共建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加强合作;三是定期慰问制度。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都要到共建单位慰问,发放慰问金,举办文体活动;四是围绕军事斗争准备,充分发挥我局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和教育拥军等活动,提高双拥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在落实有关政策上下功夫。一是认真落实退伍、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减免各税30多万元;二是拨出专项经费慰问军属,发放慰问金2000元;三是积极为税干退伍子女,联系工作,解决税干的后顾之忧;四是举行人员座谈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鼓励人员在税收岗位上发杨部队传统,为建设铜陵再立新功。

一年来,我们在双拥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决心在市双拥办的领导下,努力改进工作,使我局的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文阅读

国税体系双拥工作规划

一、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

省局党组明确规定,全系统各级国税局党组领导,既是双拥工作的组织者,又是双拥工作的实践者,在双拥工作中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导,对双拥工作重大事项亲自把关决策,做好双拥工作关键在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把双拥工作摆上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组今年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做好双拥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经济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重大问题亲自处理解决,重要工作亲自组织协调。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和形势特点,制定年,组织安排好各项重点活动,同时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以保证双拥工作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二、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

为增进广大干部群众对双拥工作的了解,使双拥工作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全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增强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一是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体系,结合年干部在职教育培训,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对广大在职干部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在职干部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要求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宣讲国防形势,带头参加“习武日”等国防,以此带动全系统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同时还要利用消费报、国税内部刊物、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国防宣传教育,扩大国防宣传教育的影响面和效果。二是以建军周年为契机,抓好主题宣传教育。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热爱人民军队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通过报刊、内部网络等媒体及召开有关会议,集中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作用和新时期双拥的先进事迹,扩大双拥工作在本系统内的影响。

三、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军民共建活动。省国税局机关与、部队结成军民共建对子,十几年来不断完善健全共建制度,进一步明确共建责任和目标。全省国税系统市县(区)国税局普遍与当地驻军建立共建关系。春节,要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部队活动,通过召开军政座谈会、走访驻军机关和基层单位,进一步丰富双拥的内容,进一步增进军地军民之间的感情。组织对干部职工中的军属进行慰问,并安排20万元解决系统12名伤残革命军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今年“八一”恰逢建军周年,我们将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共建活动。

四、着力促进双拥工作的政策落实。

我局作为税务征收的职能部门,最近两年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我们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双拥工作的发展,对涉及到税务工作的双拥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清理,不断完善,不断配套,努力用完善配套的拥军优惠政策为自谋职业的干部、随军家属和退休士兵这一特殊群体排忧解难,在双拥工作中积极发挥税务的职能作用。

全文阅读

“国税体系双拥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

省局党组明确规定,全系统各级国税局党组领导,既是双拥工作的组织者,又是双拥工作的实践者,在双拥工作中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导,对双拥工作重大事项亲自把关决策,做好双拥工作关键在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把双拥工作摆上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组今年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做好双拥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经济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重大问题亲自处理解决,重要工作亲自组织协调。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和形势特点,制定年,组织安排好各项重点活动,同时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以保证双拥工作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二、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

为增进广大干部群众对双拥工作的了解,使双拥工作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全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增强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一是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体系,结合年干部在职教育培训,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对广大在职干部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在职干部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要求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宣讲国防形势,带头参加“习武日”等国防,以此带动全系统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同时还要利用消费报、国税内部刊物、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国防宣传教育,扩大国防宣传教育的影响面和效果。二是以建军周年为契机,抓好主题宣传教育。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热爱人民军队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通过报刊、内部网络等媒体及召开有关会议,集中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作用和新时期双拥的先进事迹,扩大双拥工作在本系统内的影响。

三、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军民共建活动。省国税局机关与、部队结成军民共建对子,十几年来不断完善健全共建制度,进一步明确共建责任和目标。全省国税系统市县(区)国税局普遍与当地驻军建立共建关系。春节,要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部队活动,通过召开军政座谈会、走访驻军机关和基层单位,进一步丰富双拥的内容,进一步增进军地军民之间的感情。组织对干部职工中的军属进行慰问,并安排20万元解决系统12名伤残革命军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今年“八一”恰逢建军周年,我们将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共建活动。

四、着力促进双拥工作的政策落实。

我局作为税务征收的职能部门,最近两年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我们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双拥工作的发展,对涉及到税务工作的双拥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清理,不断完善,不断配套,努力用完善配套的拥军优惠政策为自谋职业的干部、随军家属和退休士兵这一特殊群体排忧解难,在双拥工作中积极发挥税务的职能作用。

全文阅读

把房产税征成“生态税”

国外对房产税的叫法五花八门:财产税、不动产税、家庭税、房屋税、地税但不管怎么叫,实际上就是对房屋、支撑房屋的土地征税,因此叫房地产税比较贴切。

有的国家房产税税率和地产税税率相同(单一税率),这样征税就比较简单,先分别评估房产价值和地产价值,然后两者相加,得出房地产的总价值,再乘以房地产税税率,就得出应缴纳多少房地产税。有的国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率不一致,这样征收房地产税就麻烦一些,要先分别评估房产价值和地产价值。

国外很少听到有人抱怨房地产税,住房要交税在他们心目中是天经地义之事。因为他们知道,房地产税主要用于公共支出。房地产税是国外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美国为75%,非洲的肯尼亚也占到69%。房地产税不仅能为地方财政提供资金,还能平稳房价,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基于此,有的国家干脆把房地产税叫做“生态税”。

美国:低收入不征税

美国房产税的税率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一般年税率为房产值的1.5%~3%。例如纽约州的房产税率较高,为3%。纽约送水工卡特原先住一幢较小的房子,房产值14万美元,每年需缴房产税4200美元;现在住较大一点的房子,房价27万美元,每年缴8100美元——大多数美国人都会像卡特那样按时定期到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因为逾期不纳税者,会按月利率10%以上缴纳迟纳金;几经催促未缴纳者,税务部门会提出,由法院判定;坚决不缴者,由有关机构对房子进行拍卖,拍卖款先缴税,余款退还房屋产权人。

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有房产就要缴纳房产税,因为只有交了税才能要求政府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美国政府拿走房产税之后会把每一分钱都花在百姓身上,如教育、治安、公共设施维护等等。政府用房产税的钱大面积地改善社会治安、学校环境,一旦周边环境治理好了,房子自然就会增值,所以对于美国老百姓而言,每年只需支出房产价值1.5%的钱却可以享受到很多的福利,自己并不会因为交的税多而吃亏,大家自然是愿意的了。美国的房地产税全民征收,在报个税时,如果收入低,房产税就从收入里减去,也就相当于政府退还了房地产税了。

点评:征收房产税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美国为穷人退税就是如此。

韩国:高档房征重税

全文阅读

浅议“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政策

摘要:该文对“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操作方法及房屋建成后的初始产权归属进行了深入分析,该文认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立法的完善,税收法规所列举的“以物易物”合作建房情形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由于出资方以申请人身份介入前期立项及报建手续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所以,从税收视角看,合作建房仅表现为出地方建房,出资方向出地方提供借款的行为。该文也指出了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合作建房 以物易物 土地使用权 营业税

住房商品化后,合作建房方式在我国也应运而生。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共同开发房地产的模式。与此相应,规范合作建房的税收文件也相继出台,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诸多方面。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文件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以下简称[1995]156号文件),该文在第十七条,将合作建房归纳为“以物易物”和“建立合营企业两种形式”,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本文仅研究“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政策。笔者认为,随着房地产立法的不断完善,[1995]156号文件所例举的“以物易物”合作建房情形已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应从全新的角度去理解该税收政策。

一、“以物易物”合作建房实践中难以操作,通说的“以物易物”合作在程序上表现为资金借贷

[1995]156号文件将“以物易物”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情形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情形

假设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建立契约合作建房,约定房屋建成后按比例分配。[1995]156号文件认为,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上述情形的存在须满足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开发完成后,出地方和出资方能够分别取得按合建合同约定份额分得房屋的初始产权。但依目前的实际情况,乙方根本不可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品房,还是自建房,其一切报批手续,都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申请人。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的申请。相应地,商品房建成后的初始产权登记当然属于申请人,即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不可能属于提供资金的乙方。笔者为此分别走访了当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及建设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既然整个报批过程中没有乙方参与,建成的房屋初始确权又归甲方所有,那么,出资方相约分得的房屋只能通过再过户手续处理。所以,根本不会出现[1995]156号文件所说的“甲乙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形”。乙方的房产,必须通过甲乙双方的再过户手续取得,此种情形也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过是作为普通的房屋销售行为计征的营业税,已经不属于[1995]156号文件列举的情形了。上述行为从实质看,由于报批过程中无乙方参与,仅表现为甲方为开发主体,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行为。所以,甲方出地,乙方出资的合作建房行为,不可能产生[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全文阅读

房地产项目开发阶段税务筹划

【摘要】税收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之前,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减少应交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是合理的减轻企业税负,是一种合法行为。房地产企业经行税务筹划,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资金回收速度,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实务》对税务筹划的定义:“是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高、投资较大、周期较长,而往往房地产企业资金成本都很高,且一旦投入,资金流动性很低。但不论在取得土地还是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或者是保有等环节,房地产企业在每一个不同的环节中都会涉及税负。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税率为5%;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的三级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收负担较重。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主要是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采用代建、合作建房等方式来进行相关税务筹划。

代建房屋又称委托建房,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受托方),由其在承接后寻找适合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造,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根据相关规定,代建工程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方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复,即委托方立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列明合理代建管理费;受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

全文阅读

反避税新政考

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战略部署及筹划思路,企业应随时把握局势,谋势而动。

据悉,今后,我国有关的反避税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点,反避税工作的模式将会有全面的革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如是说。

调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全文阅读

房地产开发涉税思考

自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财税[2006]75号文件出台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国家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同时又要兼顾同行之间的竞争、企业自身涉税风险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纷纷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寻求合作伙伴。虽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已经比较普遍,但企业对于合作开发中相关的涉税政策一直比较模糊。本文将以国税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日益增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造开发房地产项目业务涉税方面的政策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作开发”的涵义

(一)定义及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联合建设”等。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其法律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目前,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税收上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下列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仅指合作建房。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第五条“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全文阅读

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探讨

摘 要: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主要对房地产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独立的研究,却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产业的不断成熟,竞争亦是愈演愈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随着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增大企业价值,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1)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3)多维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4)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2、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3、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全文阅读

中瑞自贸区协定实施对广东外经贸的影响与对策

[摘要]中国与瑞士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来,增进了双方的贸易关系和相互投资,加深两国企业间相互了解与合作。中瑞双边经贸关系互补性大于竞争性,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瑞士为传统的工业化国家,在精密仪器、机械和钟表制造等领域拥有明显的优势和竞争力。作为中国外贸第一大省,广东与瑞士进出口总值占我国与瑞士贸易总额超过四分之一,在外需疲软的背景下,中瑞自贸协定的签署为广东外经贸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广东省应巩固和提升广东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深耕瑞士市场,辐射欧盟市场;积极推动双方投资合作向新领域迈进;加大吸引瑞资重大项目落户;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交流,以此带动经济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中瑞自贸协定;广东省;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政策建议

2013年7月6日,中国与瑞士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我国同欧洲大陆和世界经济20强国家中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中瑞自贸协定的签署,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贸易关系,扩大两国经贸合作规模,拓展合作领域,加深两国企业间相互了解与合作,同时为广东外贸企业开辟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机遇。

一、中瑞自贸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中瑞自贸区协定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相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自贸协定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开放程度高、产品零关税比例高

该协定没有采用过渡期的形式,涉及关税递减的产品覆盖面广,零关税比例高。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商品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大大超过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

(二)涵盖面广泛、涉及许多新规则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