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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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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的尴尬

“一旦征税,淘宝中小卖家的价格优势将会减弱,淘宝的地位势必受到影响,反而对包括苏宁易购在内的B2C类企业更有利。”

电商征税的消息再次卷土重来。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回应媒体询问时证实,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今年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电商征税势在必行。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吴景明对电商征税一事却持不同看法。

他认为,我国的整体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在钱荒及高通胀的形势下,为了保增长,过度依赖房地产导致泡沫经济,此时,对眼下“曙光一片”的电商行业征税并不合时宜。

“这可能是电商的一次大洗牌,对于淘宝平台上数百万家C2C个人电商来说,一旦以5%的营业额为征税标准,部分卖家或将面临倒闭,给电商带来的将会是致命打击。”吴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网店或面临倒闭

2007年5月,王倩在广东潮州开了家淘宝网店,名叫“潮丽服饰”。对于电商征税的说法,王倩告诉记者:“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小卖家,税收会增加不少经营成本,必须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来缓解压力。”

王倩的网店里只有80件左右的商品,她每月都会花几千元用来进货,利润率较低。“我们靠的是薄利多销,如果征税,必须靠涨价才可以维持。衣服涨价后,将会失去部分顾客。”王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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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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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对现行税收征管规则产生了冲击。在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应坚持什么原则,本文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以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同时,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提出了具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银行中介在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约机制,通过银行中介使扣缴税款。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税收原则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动作模式,发展之迅猛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web的巨人yahoo的崛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发展最迅猛的项目之一,支撑这种新型经营方式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改善全球生活质量和经济福利大开方便之门。电子商务具有刺激工业化、新兴产业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潜力。但是,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国界买卖双方之间消弱了中间环节且交易不留下任何纸张痕迹等,这就引出了税收新问题。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公开出版了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冲击的研究讨论会报告,该报告题目为《全球性电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事宜》,其中在这里面包含了一个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关键性建议——即在电子商务和常规商务之间应保持税收中性,以确保税收规则不会影响市场结构和商务活动的经济性选择。从税收中概念出发,美国财政部得出了一个实用性结论,即“能实现中性的最佳手段是通过利用和改变现行原则的一种方以替代开征新的或男另外的税收。”根据此项结论,美国财政部提出了重新检讨一些基本概念的必要性。这些概念包括居位地税收与来源地税、常识机构或国内贸易和经营所得的分类,劳务所得来源以及所得和费用在管辖权之间的划分。

欧盟委员会也在其《在电子商务中欧盟的主动》报告中采用了税收中性的概念。这一报告注意到了电子商务对增值税造成的冲击,但反对开征新税的主张。它还指出,有必要对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收制度进行重新的评估。

中性原则应该被解释为实行同样的税收规定,不应歧视性对待不同的商业行为,而不管经营是通过电子渠道还是传统渠道进行的,税收政策不应扭曲或阻碍商业行为。因此,曾提议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以每秒种传递的信息的最小单位所征的一种税,这不符合中性原则。征收一种额外税会阻碍电子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传递一定数目的比特与传递信息的经济价值只有很少或没有关系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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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征收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问题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税收基本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都存在着挑战。就税收法定原则来说,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挑战。就税收公平原则来说,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具有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当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合法的避税港,并且,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由于各国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得以实现。就税收效率原则来说,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行政效率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其要求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都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当贯彻确定、简洁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又称为税收中性原则,强调税收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应尽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要求的是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地域管辖权的挑战集中体现在常设机构上。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物理场所被服务器和网址所取代,而这些网址和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目前并没有定论。另外,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非独立人也很难认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的人和物的因素都无法确定,导致常设机构无法确定。在居民管辖权问题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自然人可以很轻易的以虚假身份进行网上交易,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可以避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网上交易,致使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另外,伴随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虽分散在各国,可以就地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从而根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点来判定法人居民管理控制中心的标志,也显得无所适从。

3.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体现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其次,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使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失效,一些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另一方面,这些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资料可以被多重密码保护,使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最后,在电子商务下,广大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纳税申报无疑会受到影响。另外,现有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报盘申报等方式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远程申报、快速申报及随时申报的需求。

4.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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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摘要】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化等特点使得征税难度加大。本文归纳总结了目前电子商务征税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列举主流的征税方案,分析了各个方案优劣之处。最后,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比特税 托宾税

一、前言

在当今的电子商务中,如阿里巴巴、淘宝、eBay等,贸易规模已达数十亿以上。根据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上浮了7个百分点。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网络购物群体的迅速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正快速发展。

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置之不理,会使得国家税收减少。然而,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的特征,征税难度较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最大的加工和出口国,电子商务对于新时期的国家战略相当重要。面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办法,但始终寻找不到有效的方案防止税收漏洞。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希望对电子商务征税难题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

二、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做了大量研究。如徐瑞娥(2003)和廖家勤、柯永果(2001)的研究都表明现有的税法制度和税务机关不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征税工作。本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大主要困难进行了归纳总结。

1、与现有税收原则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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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向电商征税

两会期间曾被广泛争议的“电商征税”问题又有新进展。在6月4日召开的商务部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

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商务部此次表态也被视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确表态。

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

姚坚在会上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应当是由主管部门去研究,财政税收的管理部门会对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关部门正在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但是总的目标是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和规范。但他并未说明征税具体实施时间及税率等细节问题。

他还称,商务部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一直坚持在发展中规范,把促进发展放在第一位。他透露商务部目前也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商务部近期的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同比增长67.5%。

国税总局专家:对电商征税调研十年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对电商征税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调研了,电商企业和个人商家的征税问题都在调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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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误区

不赞成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而应当放松税收管制,放水养鱼。

今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和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抛出“电商征税论”,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此后,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今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使得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应该走出认识误区。

误区一:中国应照搬美国征税

的确,美国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法案,50个州中有41个州对网络服务商免征销售税、使用税;45个州对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征收1%的消费税、使用税,此税率远远低于常规的4%以上的商品销售税。

随着美国电子商务日益成熟,电商的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美国参议院今年以69票同意、27票反对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必须对美国对电子商务的免税到征税过程进行全面解读,了解美国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的不同做法。对照中国电子商务处于的发展阶段,中国不应当简单照搬美国的做法,否则将错失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好时机。其二,美国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的,州外销售低于100万美元的网店将被豁免。另外,缴纳销售税有可能向零售商征收,也有可能向消费者征收。因此,此法案最后的执行状况还有待观察。

误区二:电子商务是偷税漏税灾区

许多人认为,在中国从事电子商务交易都没有交税。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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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征税难题多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使得针对传统贸易形式制定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及数字化等特性,所以相关问题的讨论就显得至为重要。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造成极大的冲击,它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促进经济腾飞的同时,也给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一系列税收新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和各大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电子商务提出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上述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方面几乎是一个空白,在税制设计上还没有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很难确定电子贸易中各种交易的性质,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相对不高,也难以掌握这种贸易活动的发展态势,因而进行税收征管具有较大困难。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为速度,电子商务已给税务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势在必行。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等问题及后果影响如何,这已经成为广大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准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家们共同关心的问题。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

从企业到企业的电子商务(B to B)到企业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消费者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 to C);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电子广告;从网上直销、集团竞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CD,电子商务涵盖了许多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集团竞价等。对待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首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美国在其《互联网免税法案》及相关的国际协议中,一直在倡导不对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其中当然美国有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推动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虑。但是实际中如果对电子商务中的某些交易行为征收新的税种,有时很难明确地将电子形式的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截然分开,就很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或发生对电子商务的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而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及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的税种,已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虽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似乎已成为许多国家或组织的观点或倾向,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极大的包容量和不断发展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不征收新税可能带来的偷税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会计学理论认为,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取决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产生了新的征税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等。在没有产生新的征税客体的情况下,交易方式的改变及产品形式的改变一般不应产生新的税收。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没有出现新的征税客体,因此无需征收新税。例如,一个通过网上购物系统即能够营业的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它采用的是不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的营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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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电子商务论文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基础的挑战

1、对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对传统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3、对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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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说电商征税

征税不应一刀切,征收细则是关键

近年来,电商征税消息屡屡见诸报端,在今年初被两会引爆后更是未曾中断。值6月电商大战之际,有关电商征税的消息又一次在业内风传。有消息称,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委正研究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尽管国家商务部已辟谣称电商网店征税尚无确切方案,但此话题再度备受关注,该不该征、向谁征、怎么征、征多少等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各界新一轮的探讨。

【卖家说】

征与不征非关键, 关键还是怎么征

从目前主流的舆论观点来看,电商征税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天猫、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等电商的影响甚微,但对淘宝网店和未提供发票的小规模电商平台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冲击,而成本提高的结果必然是涨价。下面,不妨听听卖家们是怎么说的。

天猫卖家:征税是必须,但要看发展环节和征税对象

张先生是天猫商城一家电专卖店的销售员,他告诉记者,从2011年开始,天猫商城已经规定销售的商品必须提供正规发票,而且他们销售的是家电品类,涉及到产品三包,必须提供发票,每销售一笔他们都正常纳税,所以征税政策对他们基本没什么影响。

张先生认为,征税是必须的,但要看发展的环节,还要看征税的对象,不然对电商打击很大。“虽说网店对实体店的冲击很大,但这种冲击不能用税收来缓冲,毕竟电商是未来的趋势,是阻挡不了的。税收只能增加卖家的成本,为了生存,卖家必然提高售价,于是,这种成本就由卖家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其实收税也不可能解决市场不公平的问题,市场的问题在于渠道,中间渠道少了,肯定就形成了这种看似不公平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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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原则论文

关键词:国际税收电子商务对策

摘要:网上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以物流为主的传统贸易,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尤其使税收的征管与稽查难度加大,造成税收缺位、税款流失而面临着严重的挑战。税收法制建设应从税务登记环节、税收征收环节、强化征管对策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电子商务已悄然崛起,并引起了流通领域市场交易方式的深刻变革。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商务往来的主要交易模式,不受时空限制、地域限制、手续门槛限制,且正日益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在促进社会经济以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也以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对传统经济管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才刚刚启蒙,因此,为加强对其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可制订以下相应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应如此。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首先,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微软公司的罗杰•纽曼强调:“税法若想生效,需要全球的和谐。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出击,就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同时他不仅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公平合理。

3•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2000年之前不得向通过Internet达成的商业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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