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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监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运管所和县局主要领导得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损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运管所和县局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群死群伤及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化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止重大交通堵塞,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做到组织指挥统一、赶赴现场迅速、信息反馈及时、救援措施有力、工作有条不紊。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

二、组织指挥

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分局,由副局长王智任办公室主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建立联警处置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小组成员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保持联系渠道畅通。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把交通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二)建立交通事故联警制度。实行110、122、119三警联动,遇有报警三警种要快速反应,互相连通,并讯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遇有火灾,消防队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扑火,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交通民警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加强现场保卫,确保财产安全。遇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翻车及不能立即运走的货物,交通民警应与治安民警一起组织现场保卫,划定保卫界线,保护好交通事故的现场财产,以免被盗或丢失,遇有必须立即转移的货物应立即转移。属于危险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特殊货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果断应急措施,疏散围观群众,确保安全。

四、应急响应

(一)建立逐级汇报制度。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对于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值班民警的责任。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措施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各警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并加强各警种及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严格按照部署和分工开展工作。

(三)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医务抢救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要发扬连续作战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时要充分做好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

(四)所有参战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力求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对在事故处理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分级响应和程序

应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级响应。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应对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I级响应。由市公安局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可直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七)指挥和协调

1.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获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有关方面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部的有关工作。

4.必要时派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支援。支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对相关系统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八)紧急处置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8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安监、监察、检察、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并及时上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6.重大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九)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应急结束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应急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3.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得出经验教训,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特大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二)社会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社会救助联系,明确获得社会救助的要求及程序,并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流向或发放工作。

(三)保险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指定专人负责为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联系工作,与保险机构衔接,明确保险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四)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工作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得出事故结论;

4.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本预案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1 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含)以上死亡的;

1.4.2 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

1.4.3 境内路段因凝冻、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1.4.4 导致市、省(部)级以上领导或者重要外宾伤、亡的;

1.4.5 其它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供电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电信公司、住建设、气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救援;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统一部署事件的信息、新闻报道及其它重要事项。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联系电话:7223481、7223492。其职责为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人、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

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各方关

系,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处置,协助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道路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县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组织搭建用于处置事故使用的临时建筑,负责事故现场的城市道路、路灯、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提供排险物资器具与人员,确保道路畅通。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县环保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救援期间的通讯畅通。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范围的天气情况。

县供电局:负责现场抢险、电力输送和排除电力遗留的安全隐患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按照救援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各保险公司:负责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财产的理赔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公安局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尽快开展事故排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提出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核实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伤人数或失踪人数后,应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人员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接处警情况;报告单位。

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措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预警。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部门要在1小时内同时向县应急办、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安监、卫生、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县应急办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警的公安部门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在同一时间上报县应急办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公安、卫生、消防、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实施救援,并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立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如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参与部署实施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求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集县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立即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各保险公司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__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县公安局要完善“110”或“122”接警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装备保障制度。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各救援部门应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人员,配备以下相应装备:

县交通运输局:大客车2辆、大货车2辆、大吊车1台,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设备。

县建设局:推土机2台、铲车2辆、挖掘机2部、装载机2部、吊车3台,用于坍塌事故现场挖掘和路面清障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县供电局:10KV带电作业车1辆、__0KV柴油发电机车1辆,用于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铺设临时电力线路的物资和设备。

县公安局:事故勘查车1辆、应急救援车辆10辆、指挥车1辆及相关通讯器材、防暴装备、野外扎营装备。

县消防大队:消防车2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设备及洗消帐篷。

县武警中队:防暴装备、通讯设备、野外露营装备。

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各部门提出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各部门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工作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和交通、农业(农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定期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演练。

本预案是全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意见。本预案定期进行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各市州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一)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专报的评价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的专报做出评价,报省人民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为有效预防全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防止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xx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xx乡春运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整改力度,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紧急情况发生后,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实施抢险,全力控制事态。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殊天气。雾、雪天气,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或车辆不能通行。

(二)严重堵车。由一般通事故、人为因素、道路因素造成的交通堵塞,且连续堵塞时间超过2小时。

(三)交通事故。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5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情况报告

(一)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司机或群众可拨打报警电话110向xx县交警队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可拨打急救电话120。

(二)在发现或得知发生紧急情况后,紧急情况发生地村委会必须立即向乡政府报告。

(三)乡政府党政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乡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乡长或分管领导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对口上报。

四、组织领导

(一)乡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长何金昭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副乡长何晓红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村、安办、卫生院、交管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检查全乡交通道路安全情况;督导职能部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研究确定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适时公告,指定报道负责人。

(二)指挥部内设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

(1)现场处置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欧xx

成 员:派出所民警

职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并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2)突击抢险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安xx

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秩序,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杜xx

副组长:蒲xx

成 员:贾xx

职责:拟定紧急救援方案,确定专人、专车和专用器材,

随时接受领导小组的调遣,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援。

(4)通信联系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 何xx

职责:掌握现场情况,及时中转领导小组与各小组工作情况信息,保证信息联络畅通,并通过广播、电视及时作好宣传。

(5)事故调查组:

组 长:冯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朱xx

职责:及时赶赴现场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并作好笔录登记。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张xx

副组长:马xx

成 员:马xx

职责: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所需车辆,物品的调度和所需费用的筹集、发放。

五、预案启动

启动预案由乡政府乡长或乡长指定的领导决定。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成乡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综合协调组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

六、应急措施

(一)乡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按照指挥部指令立即就位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展开。

(二)警务室、综治办加强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乡卫生院立即组织急救,及时提供急救药品、器械,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抢救工作。

(四)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轨道 突发应急 预案

Abstract: the emergency plan in China has been to have infiltrated to all walks of life, as a rail traffic is not exceptional also,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this paper to suzhou rail transit line no. 2 Ⅱ-TS-10 section of emergency plan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design, for the industry for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track 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 U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Ⅱ-TS-10标段含两个车站(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两个盾构区间(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旺吴路站~石湖路站)。平面图如下:

2突发应急预案设计

2.1应急救援组织设计

根据本标段的工程特点,地下管线、地面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案,加强突发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调度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工程意外情况及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副经理、安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经理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指挥小组职能:拟定救援路线、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准备与管理,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行动,汇报突发性事件发展、通报救治情况,参与调查、分析,善后处置。

2.2应急指挥人员与机构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调集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负责向建设单位、监理等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进展及应急处理措施,全面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项目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副经理负责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2)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救援线路,并与医院、消防、交警、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在救援时及时联系并签定有关协议,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负责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和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协调外部消防、医疗、公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3)安质环保部: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抢险技术指导,督促抢险保护措施的落实。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收集证据工作。

(4)物资设备部:负责调集现场抢险所需的运输、挖掘、堵漏设备和物资,保证抢险设备、物资的供应。负责现场电力、通讯、及生活用品输送,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展开。

(5)专业工程施工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治,控制事故扩大。如搭设临时支护、挖掘坍塌体、灭火、隔离有毒有害物质等。

(6)机动预备组:由项目经理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2.3通讯装备及联络方式

应急预案小组的成员,每人配备手机一部,总指挥与副指挥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2.4日常检查和演习

为了确保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效果,还必须研究和制定安全排险救助的技术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搞好协作和配合。同时对整个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实战演习,当突如其来的险情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应对自如,真正发挥其抢险救助的作用,达到减轻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1)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随时提供救助服务,与现场附近医院及时联系,根据医院特点,就近选择医院,并签订有关救助协议,记录相应联系方式及拟定抢救路线,确保突发疾病和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聘请专业救护人员,对职工进行自救和急救知识的教育,添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3)施工现场配备受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抢救和具备工程抢险技能的专兼职人员。

(4)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救。

(5)项目部从各工班中抽调30名精干人员组成抢险小组,由一名副经理任组长,做好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负责突发的抢险工作。

(6)必要时调动社会援助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5救援物资的准备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与各生产厂家保持联系,签订供货意向协议书,确保一旦紧急事态发生能够取得联系,在24小时内随时可以发货。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向各供应商提供信息,做好准备。同时,施工现场储备一定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一有紧急事态,以最快速度控制事态发展。

(1)储备一定数量的钢筋、水泥、钢管、黄沙、草袋、编织袋、方木、钢支撑等材料及潜水泵、注浆泵、钻机等设备。抢险救援物资数量详见表13.6.1-1。

(2)配备担架、绷带等急救医疗设备。

(3)起重机、吊车和类似设备均应装有超载报警装置。

(4)现场将办公区、生活区、仓库、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消防部门的检查认可,同时经常抽查,保证性能完好。

(5)现场配备抽水机和发电设备以备抢险应急时用水用电的需要。

2.6应急资金留置

通过申请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从项目财务直接划拨一定数量资金专用于应急抢险,并不得擅自动用。

3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项目总指挥通知各相关部门,向业主、施工单位、设计方、监理方等单位汇报,并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项目的应急预案小组进入事故处理程序。安全突发事故一旦发生,应急救援小组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起动应急程序:

(1)向甲方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情况,撤离人员、设备,抢救伤员,如有必要拔打“119”火警、“120”救护电话。

(3)抢险措施,落实人员、材料、设备到场,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抢险作业。

(4)注意各重点保护对象的变化情况,如,房屋的沉降、管线变形、围护的稳定、基坑区间的安全,将情况随时通报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以制定进一步抢险措施力争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5)事故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撰写调查报告。

3.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意外情况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件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以最快方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以最快方式上报业主,业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同时报上级安全质量部,上级安全质量部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发生重伤、死亡的突发事件,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2突发事件处理

(1)应急抢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要有组织、有指挥地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根据险情,请求当地消防、医院、交警等部门协助进行抢险。同时,为方便事故调查分析,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状态及其物理、化学性等,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秩序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派专人或请求公安、交警等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有序地疏散事故区域人员和围观群众,防止意外伤害,对需要取得证据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

(3)交通保障

请求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危害区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对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进行重新组织和安排,防止交通拥堵,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使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技术专家和设备、物资能及时赶往现场;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3.3突发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监理、业主,并在12小时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2) 死亡事故和非伤亡的重、特大事件上报上级单位,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亲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查。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逐级上报。

3.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5善后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由事故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

(2)突发事故处理应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家属进行安置、发放抚恤金。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接到抢险紧急通知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4专项应急预案设计

(1)制定深基坑施工应急预案

(2)制定联络通道施工应急预案

(3)制定盾构进出洞应急预案

(4)制定起重吊装应急预案

(5)制定模板、脚手架应急预案

(6)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8)制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9)制定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5结论

本工程通过详细全面的突发事件预案设计,确保了工程的安全及质量,通过实施,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施工图设计;

[2]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地下管线及地下障碍物探测报告;

[4]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现状地形地貌及施工用地范围平面图;

[5]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管线搬迁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电厂通讯反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防止因通讯设备及其直流电源设备等故障,导致和引发事故或延误事故处理,制定本预案。二、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性质的事故时,有关班组应及时启动本预案或本预案中相应的分项专业预案。1、总交流电源全部断电2、各设备模块电源断电[本文出自文秘站网-]3、交换机单层机架告警、CPU板告警、2M中继板告警4、光端机所有单板的主要告警5、光端机PCM主要告警6、SDH微波主要告警7、载波机主要告警8、机房、电源室或电缆沟井起火三、预案内容(一)、基本情况通讯分场所辖设备包括哈里斯交换机2台、SDH光端机3台、PDH光端机3台、载波设备4台、数字微波设备3套、图传设备2套、模块电源设备4套、蓄电池组4套、对外连接的干线光缆5条、厂内通讯光缆10余条、干线通信电缆30余千米、厂内电话1300余门,还有多台保护、监控、稳控等设备。担负着全厂的生产调度、公务电话和日常通信的任务;同时又是省局到北安、大庆、齐齐哈尔等地的微波、光纤通信的枢纽站,对全省电力系统的通讯传输起着重要的作用。(二)、设备分布情况一楼总电源设备1套(电气分场专责)、蓄电池4组二楼交换机2台、PDH光端机1台、模块电源1套三楼载波机4台、模块电源1套四楼微波设备3套、光端机4台、模块电源2套、其它设备多台(三)、应急预案指挥小组的成员及职责分工1、指挥小组组成:2、职责:组长:组织指挥全厂通讯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全厂通讯事故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指挥工作成员:具体负责本专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听从组长及副组长指挥参加其它专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3、人员分工:(1)主要协助组长负责通信设备事故处理中技术方面的指挥工作(2)主要协助组长负责火灾、安全防护、救护、后勤等方面的指挥工作(3)主要负责交换机及附属设施、局端小光端机事故的指挥处理工作(4)主要负责通信线路、检修楼小光端机事故的指挥处理工作(5)主要负责模块电源设备、蓄电池组、图传设备事故的指挥处理工作(6)主要负责光端机、载波、微波设备、保护等设备事故的指挥处理工作(7)各班组负责人同时负责设备所在机房、电源室的火灾事故指挥处理工作(四)、应急程序1、报警发现事故或征兆者,应立即向通讯调度和应急预案指挥小组的成员汇报,并在指挥小组成员的指挥下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并消除故障。2、接报应急预案指挥小组的成员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挥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或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迅速赶到处理。3、救援行动(1)发生在运行主设备及系统上的事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置事故,并启动相应事故处置方案。(2)重大事故在指挥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救援决定,根据需要启动紧急疏散、灭火、现场救护等方案。(3)当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及设备抢修组两个专门工作组,并相应开展工作。4、现场处置,结束应急行动

(1)事故处置结束后,按指挥小组下达的指令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如下处置工作:⑵对设备及系统的后期继续处置,防止发生二次事故。⑶对现场进行清洁工作。⑷恢复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四、具体措施(一)电源中断1、设备电源故障后应首先检查交流电源是否正常,如不正常检查保险是否完好;如果交流保险完好,立即通知电气检修人员;2、整流器交流接触器由于长时间工作,接点老化或损坏,容易造成断路,整流模块应有备用,一旦整流模块不工作,应立即投入新模块工作。3、如交流正常,检查整流器备用蓄电池是否启动;4、值班人员密切监视蓄电池电压、电流是否满足供电需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告警;5、恢复供电后,检修班人员应观察交流电压、电流是否平稳和蓄电池电压上升(充电)情况。(二)微波主机架告警1、设备告警后先通知省公司通调2、配合省公司通调查找原因,并配合通调进行测试、修复;3、如主机架修复时间将很长,应把重要通道如:远跳、电能测量、电力考核、网控——东电调、单控——省电调等重要用户从微波配线架跳到光端机配线架备用话路上,具体通道请示省公司通调批准;4、系统恢复稳定运行后,请省公司通调批准,把转移的用户还原到原通道;5、值班人员还应继续密切监视其运行情况。(三)微波PCM告警1、根据面板内指示灯告警查看相应2M插头有无松动;2、联系交换机班人员检查测试相应“微波——交换机”的2M线路;如2M线路中断,及时进行修复;3、如2M线路完好,向省公司通调汇报情况,并配合通调进行测试、修复;4、如话路告警,用PCT测试电平衰耗、比特率等数据了解通道状况,及时修复;5、系统恢复后,值班人员应继续密切监视2M运行情况。(四)光端机主机架告警1、先查看单板告警情况,并向省公司通调汇报;2、SCC板、STG板、GTC板、PL1板、SL1板、SL4、SL64板红灯常亮告警,表示单板损坏,更换备板;OHP板红灯隔1秒闪2次表示单板损坏,更换备板;3、SL1板、SL4、SL64等板红灯闪亮告警,请示通调采取光纤远端环回、近端环回判断故障环节,然后进行收发光信号测试,如发生断纤则更换尾纤或申请更换至备用通道;4、系统恢复后,值班人员应继续密切监视运行情况。(五)光端机PCM告警1、检查PCM后50针插件是否松动;2、如无松动,查看PCM机柜内单板有无告警,并向省公司通调汇报;3、按通调指示配合更换单板或与对端机共同更换单板;4、如修复时间将很长,应把3955省公司小号、省局——网控等重要通道从光端机配线架跳到微波配线架备用话路上,具体通道请示省公司通调批准;5、系统恢复稳定运行后,请省公司通调批准,把转移的用户还原到原通道;6、值班人员应继续密切监视运行情况。(六)载波机告警1、设备告警后首先查看单板(盘)告警情况;2、如音频接收告警,对端机发送 故障,通知对方;3、如音频发送告警,测试本机音频发送情况,如发送失败,更换发送板(盘);4、如导频告警,联系开关厂,看有无线路作业;5、如无线路作业,联系对端机看对端发送情况,如对端原因,等待恢复;6、如对端正常,测试本机定位故障点,更换备板(盘),恢复运行;7、系统恢复后,值班人员应继续密切监视运行情。(七)交换机故障1、我厂有两台行政交换机机LX型和LH型,如一台交换机故障,应把一些重要用户移到另一台交换机上,使厂内通信不会瘫痪。2、每台HARRIS交换机的公共控制部分都是冗余的,所以一套公司控制部分不工作,可倒换到另一备用部分,如单层机架告警,可测试各线路板及电源部分、话路滤波器等,利用备件更换即可,也可通过测试端口组板PSL1恢复正常。3、如2M中继板告警,应先与省局和电信局联系,确定是通道,不是终端设备,也可能2M板或PLU信令板故障所致,立即更换新板。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应急工作原则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分类

(一)原则统一指挥原则;部门负责和协调一致原则;紧急处置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二)分类

l、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重特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

3、公路水毁、防滑、地质灾害事故;

4、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严重程度标准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3、重特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组织和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上述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市公路局书面报告,市公路局应在24小时内向市交通局、市公路局书面上报事故情况。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

1、时间、地点、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基本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责任单位及市公路局相关股室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六)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图片或录像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

(七)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公路局根据实际需要可调度一切可能的人力、物力、交通工具参加抢险。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成立市公路局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共同完成预防和处置任务。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决策抢救方案,协调各单位部门参与抢险,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局长任组长,各分管责任单位的副局长和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股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小组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对外信息。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班

市公路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组,按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负责或协助上级领导小组做好抢险、保卫、保障、安置、疏散、宣传及善后处理事宜。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市公路局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车辆,协助公安部门搞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重特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行办、养护工程股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和组织,及时清除路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原因的调查。

(三)公路水毁、防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养护工程股、路政大队、养护总公司组成,负责道路抢修、防滑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修建便道、便桥,组织绕道通行等,尽一切措施确保道路通行。

(四)其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局属各单位根据专业派员组成,及时赶赴现场,负责车辆运输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勘察和善后处理事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程序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股室应及时向市公路局报告,市公路局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局属有关单位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施救,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按专业分工进行施救工作。

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讲政策、保稳定,

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