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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使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今年年底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占比要达到80%以上。”静安区人大常委会把区十五届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纳入每年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本届区人大代表任期内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至少一次的安排。今年是代表任职的第四年,江宁路街道代表联络室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部署,有序开展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受到了选民的普遍欢迎。自2012年以来,已有19位代表报告,今年代表联络室计划安排14位代表报告,还有8位代表将安排明年完成。
联络室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搭建履职平台
街道代表联络室在每年分析代表情况的基础上,拟出代表名单,征询代表对安排的意见。在每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交流例会上宣布报告履职的代表名单及报告时间,让代表提前做好思想准备,提前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年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两个对接”:一是对接代表,商定报告会的具体时间,及时为代表提供本届以来代表履职的电子记录资料;二是对接选区牵头单位,明确代表报告履职的目的和要求,协商会务和选民参加安排等。在协商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
代表报告履职工作开展后,代表履职需求不断增强,倒逼着代表联络室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除每年常规开展好代表每年两次集中下社区活动外,2013年创建了代表参与居民区约见活动,2014年创建了代表交流例会制度、完善代表参与工作等,2015年紧紧围绕市委“1号课题”在基层的具体落实,又探索推出了代表履职菜单式服务等7项代表活动,使得代表报告履职的实料更多了、也更接地气了。
代表认真准备,与选民进行面对面交心
代表们都毫不懈怠,认真准备,都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改进当好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次契机,自己撰写报告,有的还专门听取代表联络室意见多次修改报告。每位代表的履职报告都不少于3页纸,报告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代表们在向选区选民报告中,既总结大会期间开展工作和闭会期间参与活动、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跟踪处理落实情况,还汇报了如何加强学习、如何在本单位带头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代会的决定决议等工作情况。
参加报告的10位代表,都由衷地感到,“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是当代表的一项重要义务,要与选民交心,让选区放心”,“代表不仅要为选民发声音,更重要为群众身边的急难愁问题的推动解决架好桥梁当好纽带”。代表们这样说的,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选民跃踊参加,真实评判代表的履职
当前,一些事业单位履职状态不优,已经成为影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有利于引导、督促、激励事业单位法人全面履行职能职责,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海安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情况
(一)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动因
1、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存在盲区。海安县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从2008年2月份开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主要是针对各区镇、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部门(区镇)职能的执行情况。并未涵盖到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2、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载体。目前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设立审批阶段,后续管理措施相对薄弱。不少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后,拿到法人证书就万事大吉,该变动的登记事项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事业单位实际运行的状况更是难以掌握,少数单位不能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单位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仅靠年检报告根本不能准确了解情况。因此,机构编制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有效载体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3、惩处措施没有威慑力。虽然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有“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实际中动真碰硬执行起来有难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处罚工作流于形式。
(二)开展履职评估的基本做法
1、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评估对象,涵盖各种不同单位类别和经费管理类型的事业单位,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海安县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月20日上午,海淀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审理原告王王立堂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中国法院网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案例的审理正好可以圆了自己以逆向审查原理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梦。因此,对这次网络直播笔者给予了特别关注,随着庭审的开始、推进和结束,脑海里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开阔和丰满起来。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实施工商所综合监管,可以有效地推进基层转型,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监管与维权有机地统一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中许多问题在基层工商所难以解决。近年来,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工商所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施综合监管给基层工商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实行综合监管的现实意义与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商所通过实施综合监管。实现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履行单一职能向履行综合职能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与执法的疏漏或重叠,优化管理职能,拓宽监管领域和权限,有效解决了上下分离、登管脱节、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综合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重心逐渐下移,也对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整合系统执法资源,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实现职能的准确定位。只有准确定位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才能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有效配置各项资源,才能保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围绕自身职能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学监管的途径和模式。
3、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的手段也必须不断更新,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监管。
4、提高人员综合监管素质。增强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工商部门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工商所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工商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适应科学监管需要。
“我们社区60岁以上老人有1000多个,老人去大医院看病不方便,但是社区医院又太小,能不能扩大社区医院规模?”宁波市海曙区联南社区居民汪曼英说,“社区医院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挂盐水只有3个位置,老人家去看病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
“好的,这个问题我会通过人大法定的途径向区卫生局反映,争取尽快给你答复。”海曙区人大代表陈沛然表示。
这是2009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丰联络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一幕。类似的场景,每周都会在该联络站出现。
一位姓谢的大爷高兴地告诉记者:“我们小区多个楼道防盗门破损,我也曾向代表提出来过,结果没到半个月,有关部门就给我们安装好了,我们的代表真‘灵’。”
这些代表、选民紧密联系的可喜现象,离不开一项制度,这就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试行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该制度从2009年3月26日开始,已在宁波市全面推广。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精细化统计
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的案头,摆着一份特殊的表格―――《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这份表格是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放的,它要求代表们仔细填写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表格的内容分得很细,有大会期间的议案、建议提出情况和发言情况;闭会期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情况以及联系选举单位情况等等,共有3页纸。代表们详细填写后的履职登记表,首先要递交所在小组,由小组长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近年来推出的一种新的审计形式。在这种模式下,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已经相对成熟,但在履职审计评价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使审计评价难以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审计效果也受到制约。本文通过对履职审计评价内容及方法的进一步探讨,从而达到深化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效果,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履职以及廉政勤政的目的。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本栏目由北京市写作学会与《新闻与写作》编辑部合办
述职报告是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员工陈述集体或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文书。
述职报告不同于工作总结,这是由两者的写作目的不同并由此带来的写作内容、表达方式等差异所决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单位、部门集体或个人对一项工作或一段时间里的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引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下一阶段实践所采用的一种文体;述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群众讲述某个集体或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从而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应用文书。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要对已有实践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分析,并归纳出一些新鲜、独到而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东西,而这些却不是述职报告所必需的内容;形诸语言文字,两者也有区别,工作总结要求用叙述方式概括反映工作过程,用议论的文字对理性思考的结果加以归纳,采用叙议结合的写法;述职报告则主要采用说明的表达方式。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当体现三个特点: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选材限定。述职人无论是叙述做过的事情,还是说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须限定在述职人的职责范围以内,不能游离职责去任意选取。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职报告的作者必须是述职者,即相应职责的承担人或某个述职集体的代表。再次是时间限定。报告的是任职期或其中某一阶段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是写实性。首先是突出事实,因为对履行职责情况最具说服力的东西是事实,所以述职报告完全可以少讲或不讲那些“虚”的东西,而只用事实说明述职者的德、能、勤、绩、廉状况。述职报告不是不能谈认识,而是不能喧宾夺主,重点是侧重于陈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叙述准确,对事实不夸大、不缩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职报告中所涉及的时间、数字、实例都必须真实可靠。第三是简朴性。无论是上报的文字还是当场叙说,要获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职报告都主张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尽量简明扼要,朴实无华,既要避免使用铺张渲染的描写语言、抒情语言,又要避免使用议论性语言和套话、空话,而只应使用说明性语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如实道来。
在文体结构上,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经常采取两种写法:一种是只写“述职报告”四字,再一种是加上时间和所任职务。称谓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向上级领导呈送的述职报告,顶格写接收者名称;如果述职报告用于面对面地向领导、主管和相关群体口头表达,称谓则针对听众对象灵活变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述职人的职务、姓名已经在标题上出现,那么,文末只写成文时间即可。
正文是述职报告的关键内容,一般由前言、主体、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写个人任现职以来的基本情况,如任职时间、任何职,根据本岗位职责的要求,概述履职的主要成绩,并对尽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等,前言部分的写作要简明扼要。主体是述职报告的核心,要围绕岗位职责要求,写出三层意思来。对于自己在任职期间,对既定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写得高度概括,避免过多占据篇幅。对于业务工作方面,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是重点,应根据岗位要求集中反映,并注意用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来说明,以增强说服力。至于工作中还有哪些该做而未做或做得不好的,应归纳出来,并简要分析其原因。这一部分内容在书面述职报告中可以占据一定篇幅。结尾总括全文,强调自我评价,可以简述今后的设想和打算,最后用惯用语结束全文,如“以上述职,请予审查”,“述职完毕,请指教”,“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指正”等。
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述职者既要全面报告情况,又要避免事无巨细。最好以简略之笔概要展示工作全貌,再集中笔墨抓住最重要的工作、最突出的业绩、最能说明问题的事实,写深、写透、写充分,使述职报告有面有点、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充分展示述职者的个性和魅力。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副教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对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该文基于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问题作探讨。
[关键词]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19-01
集团公司通常通过对下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来实现财务控制,对任职单位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以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规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以及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财务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经验。
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是否因渎职给任职企业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是否有过违反国家法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明确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