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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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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因探析

一、说明理由的格式要求

说明理由以哪种格式才能准确体现法律的意图?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具体以哪一种格式作出,上级有关机关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也存在很不完善的地方。如现行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这样的:当事人名称,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你对上述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陈述、不申辩,视为放弃(涉及听证的还另有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前面部分与权利告知书相同)。你对上述行政处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最后是处罚机关、日期。

笔者认为,这份(听证)权利告知书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这份权利告知书设计是以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为前提。这样的假设是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实践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是要陈述和申辩的,不论其是否有理。如果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怎么办?如果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是否采纳?这些情况都无从得到反映。没有反映,即可视为“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从而导致该行政处罚决定归于无效。

第二,这份权利告知书仅仅告知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以及享有的权利。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哪些依据,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特别是法律责任条款有很大的幅度,这一具体的处罚结果是怎么来的,依据、理由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无从得以体现。

第三,听取当事人意见与说明理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强行性规范,不仅必须要听,而且还要充分地听,言下之意就是对无理的陈述和申辩也要听。然而,目前使用的这一格式,对于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样没有体现。其结果就是:“说”了也白说,“听”了也只当耳边风,使得“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内容包括事实性根据、法律性根据以及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客观性基础之上,把事实和法律融为一体的主观分析。尤其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的主观分析更应引起注意。说明理由时,事实、法律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理由论证要实现“正当化”,即“要求首尾连贯、内在统一以及各种原理之间的归结性协调”,“采纳含糊、矛盾或不充分的依据,而未能具体解释出该行为的理由,等同于未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未达到质和量的要求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英国,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所提供的理由必须正当;否则,法院就可以“禁令”和“调卷令”进行控制。并且,当“行政裁判所必须说明理由的裁决在理由不充分或错误时,当事人可以认为这是法律错误提起上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应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应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笔者认为,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格式应当设计为笔录的这种格式。因为笔录客观地反映了说明理由的全过程,使说明理由既能达到一定的质和量,又能够起到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证明作用。而权利告知书仅仅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程序,根本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样的说明理由和“听”都很不全面,其质和量很难达到要求。一旦涉诉,行政机关就因不能举证而败诉。可见,说明理由的格式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证据问题。采用笔录格式,一是体现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尊重,经过执法人员充分的说理,他可能由此认识到自己为什么受处罚并在处罚后的行动中严格遵循法律。而一纸权利告知书,寥寥数语,显得极为呆板和生硬,执法中执法人员可能采取简单的方式送达了事,而不愿说明理由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二是它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当事人有哪些陈述和申辩,有无道理,执法人员进行了哪些方面的说理,是否全面、充分和合理,黑字白纸、一目了然。通过这种双方交互式的对话,不仅拉近了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减缓抵触情绪,而且对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甚至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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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为什么败诉

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对事故企业开出了罚单,但拿不到全部罚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却遭遇“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原因是什么?

据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报道,2015年8月21日,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罗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备前期施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清水县安监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决定对罗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履行期限15日内。但罗某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当时只缴纳10万元,其余40万元一直没有履行。无奈,清水县安监局遂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于2015年11月29日送达罗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于2016年10月21日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且,根据该安监局提交的材料,证实其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罗某的签名,经询问罗某,证实催告书确实没有送达。

依《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构成有效的送达;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并没有向罗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显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清水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4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不能忽视时限及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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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申诉状

(一)刑事申诉状的定义和作用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一项诉讼权利和民利,其目的在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必须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刑事申诉状的结构

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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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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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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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局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将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基本精神落到实处,提高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的认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增强其说理性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展现行政执法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体现执法者的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处罚决定书制作中存在的表述不清、说理不足、权威不够等问题,将此项工作作为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当从规范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入手,进一步提高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案件的来源,说明违法的事实,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具体包括以下要求:(一)讲清认定的违法事实。案件事实表述应当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保证案件事实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一要介绍当事人情况;二要交待案件来源;三要陈述违法事实。在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清楚叙述;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四要列举相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逐一详细列举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保证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五要说明执法程序。在执法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如实载明。同时,还要写明告知的时间,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写明陈述、申辩的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也应进行叙述。(二)讲准适用法律的理由。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案件性质认定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阐明理由。同时准确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的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什么行为;然后详细引用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的内容。(三)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三、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把握的重点环节

?v一?w要注重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的前提。要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个方面有计划地开展调查取证,防止随意性。证据的收集应当满足违法事实的认定并根据违法事实加以取舍;证据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应当强调关联性,证据链完整并能相互印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v二?w要注重法律论证工作。法律论证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的主要体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使当事人释疑服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原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在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性大小等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逻辑严谨、论证周密、说理充分。(三)要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的核心。办案人员要不断提高文字综合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应用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要通过培训、评选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人员互评互查等形式,大力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

四、推行时间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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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家暴法三大救助措施

反家庭暴力立法建立在这样一种理念之上,即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会问题。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责任。强调公权力的主动介入、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助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基于这一理念,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救助体系,其中强制报告、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三项制度最为重要,被称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三大亮点。

A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特殊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特定部门报告的制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女性、儿童及老人居多,其中部分人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自己无力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难以为外界发现,因此,对特殊人群给予特别的保护措施十分必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强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报告的主体。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负有注意并报告家庭暴力的义务。

2.强制报告的对象。强制报告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殊人群的家庭暴力,即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把强制报告对象限定为特定人群,既强化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制度的适当性,平衡了公权力介入家庭与公民自决权的关系。

3.强制报告的条件。首先,出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其次,该情形是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报告义务与工作职责相关联。如在工作之外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发现人并无法定报告义务。再次,报告义务主体需向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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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城市管理领域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城管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依照《*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分工与权限,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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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之探讨

【摘要】无论是应试材料还是理论探讨都认为不服外汇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先复议,外汇领域为行政复议前置。众多的法律学子和从业者连相关的外汇法规条文都没见过,但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如此。笔者却认为,类似《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表述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复议前置规定。笔者并找到了一则相关案例,法院的判决和笔者的思路基本一致,法院同样不认为类似的规定为复议前置规定。

【关键词】外汇;行政处罚;复议;复议前置

【正文】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办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并以模版的形式在附件中进行了详细列明,这不但方便了检查人员办案,而且使相关法律文书在全国得以统一化。但外汇局肇庆中支在办案中发现,《程序》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告知了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但未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主要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把复议设定为前置程序有关。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还是文义来看,该条都存在产生多种理解的可能。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不要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的尾部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认为,既然不予处罚,当事人就没理由复议和诉讼了。严格来说,这种理解有一定的偏颇。《行政处罚法》对三种情况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规定:第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先,这三种情况都是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外汇局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从整个事件来看毕竟是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认为外汇局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

其次,即使当事人对外汇局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无异议,并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外汇局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认为外汇局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损失。因此,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尾部载明“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确实能理解为行政复议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让人产生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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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现象的思考

非诉执行案件,顾名思义,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由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但是,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成功率却一直难如人意,造成此类案件的查办和执行成本与效果成反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威与效率受到影响。

一、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几成普遍现象

工商机关内负责承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人员经常有这种感叹:当事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罚没款项,工商机关几乎束手无策。虽然当事人来必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即便日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多数案件的执行难度也非常大。一个案件查办下来,辛苦费力不说,如果变成了非诉执行案件,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很有可能形同一张“白纸”。

二、造成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几种成因

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影响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成功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成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当事人查无下落造成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即迁出企业住所;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报企业年度检验,导致因逾期年检被年检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更有甚者,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注销登记,从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由于行政处罚中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心存逃避处罚,工商机关就只能等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或者在更长的时间后,才会发现当事人未按期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待到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工商机关即使马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强制执行申请也能面临被中(终)止程序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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