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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文化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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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传统文化论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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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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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文化法治建设作用论文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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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论文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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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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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作者简介:闫红(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这一案件引发了我们队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反思。

传统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同法律的规范和思想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正是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需要传承我们的文化。在保护还是制约传统文化的发展的法律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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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论文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词汇,其内涵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因素存在着冲突,但是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着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诸如“以人为本,恤刑慎罚”的思想,“明德修身,注重教化”的思想,“追求和谐,调处息讼”的思想等,它们都可以作为我国目前进行法治建设的积极文化基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支撑。

论文关键词 法治 人本主义 恤刑 慎罚 道德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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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论文联盟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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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在中国法治中的渗透

摘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渊源深厚,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一言一行莫不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中国法治建设自然受其影响,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起点和发展过程都带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烙印。有着传统文化浸润的法治才是有根有魂、有血有肉的法治;才是深入人心、让人真正信仰并自觉遵守的法治。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孝文化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同时体现国家治理水平的能力。中国近百年来一直在探索建设法治国家,不管从制度上还是内容上都大量借鉴甚至复制西方法律,试图快速实现法律现代化。但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法治也是一种文化,需要“根”和“魂”传承和给养。在学习西方法律,快速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崇洋,全盘西化,这样只重形式缺乏精神文明内核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法治。因此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让法治成为人们真正的精神信仰,我们就需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吸收营养,寻找精神支持,从这一点上来讲,传统文化才是现代法治的本土资源,才是厚植现代法治的肥沃土壤。①

纵观中国法治进程,无论古代法还是现代法始终都带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烙印,法律文化、法律思维背后无不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影子。延续了千年的儒家文化也深刻浸润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之中。

一、“亲亲得相首匿”彰显家国情怀

东汉时期,特别是汉武帝以后,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治理念上也是推行德主刑辅。依照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矣②”的观点,制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指根据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项制度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是封建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

虽然这一法律制度在从现代法律思想来看不合事宜,违背证人检举、揭发的义务,还有可能触犯包庇、窝藏罪,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背后却折射出极为重视家庭伦理和家国文化,是符合“亲亲”、“孝道”思想,保持家庭、社会稳定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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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传统缺失的神文化根源探究

【内容摘要】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思想的源头,是理性思维的萌芽,它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具体表现为神祖共祭、人神合一、天人合一和高度泛化等。这些特点对中国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在法制层面,形成了“礼法”传统,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属,法治缺少动力,而人治垄断;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本身构造的残缺,处于一种病态之中。通过对法治传统的思想根源进行探察,能够使我们在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进路方面获得诸多启示。

【关 键 词】神文化;法治传统;缺失;启示。

【作者简介】张丽娟,河北传媒学院教务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张志刚,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原始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发现、发明了很多自然事物、现象和规律,在对这些事物、现象和规律的应用、思考、改进中,形成了知识和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各种行为、习惯、经验的积淀。在这些文化之中,只有一种文化是属于纯粹思想领域的,其他的都属于自然问题或者物质问题。这就是神文化。人类最早的信仰——图腾崇拜,其实是神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原始人对“世界是什么”这个哲学问题的用行为做出的回答,那就是世界是神的世界,世间万物皆有神掌管,神是世界的主宰。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哲学思考的第一个问题,人类在头脑中出现或者形成神的形象和认识,是人类自我觉醒,开始理性思考的重要标志。在与自然的抗争中,人类开始寻找战胜自然的规律,试图获得一种绝对有用的工具,他们的生存状态正在由最初的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变。这个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和总结的过程。神文化正是这个复杂过程最先的产物,也是人类的第一个思想成果,虽然它包含着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充满了迷信的色彩。“当人类从动物界中独立出来,为自己创造出人的世界的时候,人类也创造了一个神的世界。神实际上代表了人对于自然物的一种看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人创造了神和神的世界,它最终完成了同其他动物的分离”[1]。神文化成为人类所有文化的总源头。人们对神的态度影响了对后世各个领域的思想和态度。因此,我们试图探求法治传统时,我们应该首先把目光集中到神文化上,从它开始梳理我们的思路。

一、中国神文化的特点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神文化,其体系和内容也是浩繁而深奥的。从原始人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到佛教、道教,从自然神到创造神,神的种类名目繁多,除了天神、地神、山神、水神等自然神,还有宗神以及财神、爱神等民间神和行业神,可谓无处不在。神话传说更是将这种对神的信仰代代传承,经久不息。将中国神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并从其对中国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的影响的角度进行整体考察,可以发现它的诸多特点。概括地说,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神是人化的神,神与人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始终没有脱离人而绝对独立,这一点从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像西方一样的神学也可以得到印证。

1.神祖共祭。在中国人的神观念中,祖先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对神的崇拜,寻求神的保佑之外,还将祖先置于与神同样的地位加以膜拜,寻求祖先的庇佑。这是中国神文化的一大特点。在西方哲学和神学中,我们找不到祖先神化、祖先崇拜的现象。对此,马晓宏在《天·神·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造神运动》一书中对其形成过程的理解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自然崇拜被归纳为对天地的崇拜,以及对天地的组成部分——日月星辰和山川河海的崇拜……图腾崇拜和性崇拜是自然崇拜的另一个内容,随着定居的生活方式发展为祖先信仰。天地祖先信仰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主体,敬天尊祖也就成为古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信念。”[2]平坦的地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农业经济对气候和土壤的依赖又使得定居成为必然,而定居生活方式的稳定性特点是财产和经验传承的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人们会自然而然的在心目中建立起对前辈、祖先的爱戴和敬畏,久而久之,演变为精神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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