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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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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研究

摘 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抽样检验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验收类和监督类,为产品技术标准制订提供引用抽样检验标准和质量监督抽查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抽样检验标准。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抽样检验标准 问题 建议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符合标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或流入下道工序,最好对产品进行全数检验即100%检验。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全数检验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例如破坏性检验、批量大、检验时间长或检验费用高的产品,就不能或不宜采用全数检验,此时抽样检验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

一、抽样检验国家标准的概述

1.标准体系的形成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颁布第一项抽样检验国家标准GB2828-81(试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行各业产品种类的增加,高端产品研究设计制造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控制、监督需要一系列具有科学的抽样检验标准对产品技术标准的支持。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20多项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抽样检验标准体系。随着产品质量大幅提升,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扩大,这一系列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参考和参照国际标准都进行了一次或多次修订。不断完善标准的体系,丰富标准内容,提高了应用价值。

2.标准制订的依据

抽样检验这门科学是以“用尽量少”的样本量来尽量准确地评判总体(批)为主线的,制订抽样检验标准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数理统计、管理学和经济学。抽样检验标准制订要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可用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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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

【摘要】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往往使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该方法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进而监督上市产品。本文针对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实行简要阐述,分别谈到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概述,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目的和作用以及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等,为更好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做贡献。

【关键词】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应用

一、引言

当前,在质量监督抽样检验部门认定合格的产品,其总体的质量被相当多的人认定是合格的,甚至有的单位会以此来传扬自己的产品。然而,当这些曾经被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要有了质量上的毛病,质量监督抽样检验部门的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造成这种情况的首要原因是,很多人没有真正认识到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对其应用更是了解很少,因此产生了误解。笔者将在下文对于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做具体的阐述。

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概述

(一)抽样检验标准系统的形成。20世纪90年代早期,我国首项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GB2828-81开始尝试运行。在科技的快速进步下,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产品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一些高档的产品,对于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科学高效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尽快制定。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了二十多项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大体上算是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抽样检验标准系统。后来,经过国家不断的更新改进,使得抽样检验标准系统更加完善。

(二)抽样检验标准拟定的根据。抽样检验部门秉着“使用最少的样本数量进行检验,以期获得最精确的质量问题”这一主题,凭借数理统计、概率论、经济学与管理学等理论根据,立志要反映出科学有效性、经济性、真实可靠性与可用性等准则,来拟定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

(三)合理应用抽样检验标准的意义。所谓的抽样检验就是运用样本来判断整体,样本是由一个或多个样品构成,只有顺利完成了抽样、检验、推断这一过程,才有可能准确从样本判断出整体。其中,选用的抽样计划是不是科学有效,成了评判结果是否准确的关键一步,换句话说,要想从检验样本来精准地判断出整体,就一定要运用科学高效的抽样手段。这才是合理应用抽样检验标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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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质量监督中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

摘 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是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件对上市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其实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产品质量监督中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 抽样检验标准 使用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已经走过了25个年头,在这25年间,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得到了逐渐的完善。其在公正、科学的基础上,为规范市场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开展为我国应对突发展品质量安全事件、用权威公证质量监测数据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是我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制度,产品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对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就产品质量监督中抽样检验标准的科学使用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一、关于抽样检验标准的分析

抽样检验即是从产品的群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并对该部分产品进行检验,将其结果与判定基准进行比较,利用统计的方法判断群体合格或不合格的检验过程。其抽样标准的制定与使用决定了检验工作的效果,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指导文件。科学的使用抽样检验标准需要抽样检验人员以抽样检验标准为基础,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工作,以此保障检验工作的公正性,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质量的提高。

二、产品质量监督中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

2.1熟练掌握抽样检验标准,促进其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合理使用

熟练掌握抽样检验标准是促进抽样检验标准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科学使用的基础,是保障产品质量监督中能够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保障检验工作公平公正的关键。现代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自身抽样检验标准的熟练掌握,通过对一线抽样检验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质量。以培训工作的科学开展提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抽样检验标准的熟练程度,使其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数量的应用抽样检验标准,提高抽样检验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促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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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以取得检验用户的信赖,创造进入检验市场的自身条件,更好的为质量技术监督服务,进而为市场经济服务,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关键词:产品质量 检验探讨

一、检验样品的抽取

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错误,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除单件样品和送样检验,应对样品质量负责以外,样品的抽取是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第一关。

1、抽样依据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抽样依据是检验工作的第一步。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2个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计数抽检标准GB/T2828.1-2003与计量抽检标准GB/T6378-2002,同时有很多产品标准中对抽样方法、数量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应采用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方法抽样,不考虑其他通用的抽样标准;特定情况下,亦可按双方商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工作中发现,个别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不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也不了解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确定原则,无论样品批基数是多少,抽取的样品数都相同,有的甚至将随机抽样变成了随意抽样,拍脑袋确定样品的大小,从而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2、抽样人员的选择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要有责任心,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按照国家有关抽检分离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应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

3、抽样单的设计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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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及抽样12问

1.质量指标有哪些?

答:本标准的4.1~4.9条款均为质量要求的内容,这些条款是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标准规定了11个棉花质量指标,分别是: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危害性杂物(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反射率和黄色深度。这些指标中,可以采用感官检验和仪器检验的指标有:颜色级、长度。颜色级和长度的感官检验,主要是用在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控制与自检、流通与纺织企业检验。

仅采用仪器检验的指标有: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反射率和黄色深度。仅采用感官检验的指标有:轧工质量、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回潮率和含杂率虽然是棉花的质量指标,但在本标准中,是用于对棉花公定重量的折算,是“从量处理”的。

2.颜色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颜色级表示棉花的外观颜色特征。研究结果表明,相同产地、相同品种的棉花,其颜色与其他质量指标存在相关性。

本标准规定颜色级共包括4种类型13个颜色级。其中,依据棉花黄色深度将棉花划分为白棉、淡点污棉、淡黄染棉、黄染棉4种类型。依据棉花明暗程度将白棉分5个级别,淡点污棉分3个级别,淡黄染棉分3个级别,黄染棉分2个级别,共13个颜色级。

与原标准色特征级的划分相比,本标准在棉花颜色类型划分上增加了淡点污棉类型。白棉、淡黄染棉、黄染棉每一类型的级别分别减少1个级。这样调整主要是原标准首次引入色特征条款,色特征级的划分尚不完善,经过几年来颜色分级的验证试验和试点应用,颜色分级作出了较大调整,目前的颜色级划分更加符合实际,也更合理,在棉花生产、流通、使用和检验各环节基本达成共识。

颜色级代号由两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白棉一到五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淡点污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2、22、32,淡黄染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3、23、33,黄染棉一到二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4、24。标准规定31级(白棉三级)为颜色级标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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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抽样检验方法在水表质量检验中的应用

摘 要:主要介绍国家标准GB/T2828.1-2003中计数抽样检验方法在水表质量检验方面的应用。

关键词:计数抽样;水表检验

一、计数抽样检验方法简介

国家标准中关于计数抽样检验的标准有多种,在水表检验中使用最多的是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它是一种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

最具代表的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标准是以MIL-STD-105为基础,后由美国、英国、加拿大三国联合制定的抽样标准MIL-STD-105D-1963。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于1993在MIL-STD-105E-1989基础上发表了ANSI/ASQC Z 1.4-1993,并于2003年修订为ANSI/ASQC Z 1.4-2003。在1973年国家标准化组织在MIL-STD-105D-1963的基础上制定了ISO2859-1974。我国于1987年制定GB/T2828-1987,并在2003年根据ISO2859-1-1999修改GB/T2828.1-2003。

在抽样检验中,抽样系统由一系列抽样方案组成。GB/T2828.1-2003就是由批量范围、检验水平和AQL检索的抽样系统。

在国内水表行业中,成品水表示值误差的抽样检验大多采用的抽样计划是接收质量限AQL为2.5(%),一般检查水平II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根据合格判定数判定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如果一次抽样不合格,则认为本批样品不合格。

GB/T2828.1-2003中的AQL为接收质量限,即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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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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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在质量检验中的应用

摘要:产品质量检验是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好坏,会

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抽样检验是质量检验中的重要方法,本文论述了抽样检验的注意事项和方法措施。

关键词:抽样检验;质量检验;应用

一、抽样检验方案的设计

进行抽样检验时必须根据产品特点设计合理的抽样方案,具备有代表性和合理性的抽样方案后,需选择适宜的抽样方法对检验批进行抽样。常见的抽样方法有:①简单随机抽样也是通常说的随机抽样法,就是指总体中的每个个体被抽到的机会是相同的,有抽样误差小的优点,却存在抽样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②系统抽样法又叫等距抽样法或机械抽样法,这种方法操作简便,实施起来不易出差错,但是如果当总体含有一种周期性的变化,而抽样间隔又同这个周期相吻合时,就会得到一个偏移很厉害的样本。因此在总体发生周期性变化的场合,不宜使用这种抽样方法;③分层抽样法也叫类型抽样法,它是从一个可以分成不同总体的总体中,按规定比例从不同层中随机抽取样品的方法。具有样本代表性好,抽样误差小的优点,存在抽样手续比简单随机抽样还要繁杂的问题;④整群抽样法就是将总体分成许多群,每个群由个体按一定方式结合而成,然后随机地抽取若干群,并由这些群的所有个体组成样本。这种方法虽然抽样实施方便,但是代表性差,抽样误差大。

抽样检验一般按阶段进行,大致可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整理阶段。在准备阶段主要决定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验方法、质量判定标准、在生产过程哪个工序进行检查等。实施阶段主要决定批的构成、抽样方法、批处理方法等。整理阶段主要决定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和处理方法。

二、抽样检验的基本事项

1、抽样检验的基本事项有:①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必须首先确定以什么为检查单位,例如一只螺丝、一块耐火砖、一个轮胎等都以一为检查单位,螺丝装入一容器内交易时,可将容器内的全部物品作为检查单位;粒状物、液态物品等通常以一定的重量、或长度、或容量为检查单位。检查单位要以产品的使用条件、合同、方便检验等方面考虑。②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对产品性能影响程度不同,有重要的、有轻微的,因此检查项目要根据其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检查项目,其检查方法不同。例如A类不合格项目是对产品的基本功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B类不合格项目是不能使用,或使用时要调整,对人员要求高,或使用初期无大的影响,使用寿命缩短的项目;C类不合格项目是对实用性或有效性使用、操作等无任何影响的检查项目。所以,检查项目要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同时确定不同的检验方法。③质量判定标准。为判定产品满足要求的程度,检查项目要作为质量判定标准定出。在抽样方法、试验方法具体事宜确定的同时,要规定试验场所、试验条件,试验数据的处理方法最好也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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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浅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20__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机关担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通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努力,我们工商机关以商品质量抽检为着力点已进入、站稳该领域,并取得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显著成效。仅20__年,全市工商系统共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116次,抽检商品1504批次,对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451起,案值881.24万元,罚没款451.4万元,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并于今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取代20__年10月印发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更加规范愈加成熟。虽然抽检手段被广泛运用,但我们还是停留原先粗放式的抽检之中,随着与抽检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渐多发生,现阶段抽检存在的违反抽样程序、样品代表性等问题也逐渐暴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所闻,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1、抽检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所需,在开展市场抽查时应当制订详细的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有以下内容:(1)抽样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这非常重要。(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前述的相关原则规定。(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应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4)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5)提出拟抽查商品名单及抽查区域。确定抽查区域时,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则。(6)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检验机构的预、决算不包括此项),其他还包括通讯费、样品费等。

2、商品检验抽样。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质量做出评定。在每一样品质量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检验规则中都明确有样品的抽取方法,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且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也不尽相同。随机性即从货批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以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曲解“随机”之法,在抽样商品中随便提取送检所需的数量及相应的份数即告完成。其实,“随机”是有要求的,如根据食品检验操作规范,食品随机采样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1)采样时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量的要求。(2)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等,如用大桶、大罐盛装者应先行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两个干净容器中,盛放样品的容器及采样器具应不得含有检测物质的干扰物质。(3)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分样品混合后采取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4)裸装食品采样后,如涉及到微生物检测,取样时工具及盛放样品的容器一定不能被污染。取样后立即密封,尽快送到检验机构。因此,在样品的抽取上,我们切不可随意行事,定要遵章操作。同时,要按要求填制抽样单,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在自身操作抽检把握性不高的情况下,在个案抽检中我们可参照计划抽检给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下达抽检任务单,由其抽样并判定。

3、样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用最先进的检验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仓库粮食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化气抽样直接整钢瓶抽取未用特制铝罐提取液化气,碳酸氢氨样品只用塑料袋包装未用有色磨口玻璃瓶盛装等等。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商品的质量。(2)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遇光易变质的商品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璃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4)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5)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商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商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6)样品需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有效。(7)样品在送检运输中应防潮、防晒、防包装破损。

4、抽样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检验规则对每一抽样单位固定的商品数量进行了要求,并非抽样现场看到的所有同批同种商品数量即可作为一个抽样单位。如依据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中小粒粮食一个抽样单位不超过200吨,特大粒粮食(花生果、大蚕豆、甘薯片等)不超过50吨,超过该数量的要按另一抽样单位抽样。GB5524—85规定,散装油则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依其抽样单位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抽取样品。

5、批次认定。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_,批号标注为非强制性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 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6、检测标准。抽查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这里主要分为3种情况:(1)当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2)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3)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抽查检验判定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凡作废或尚未实施的标准,均不得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另外,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部门制定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时,也需要认真研究其异同,尤其要注意其是否有相互矛盾的条款,以免造成检验判定上的错误,给企业和监督抽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7、承检机构的确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凡是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或者超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有效期或范围的质检机构,均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在确定检验机构是要查验检验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尤其是认证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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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在服装抽检中的应用

摘要:

通过小概率事件原理的分析,阐述了抽样检验程序的由来和抽样设计方案的科学依据,由监督总体定义开始,逐步引出质量特性和规范限的概念和划分规则,通过实例全面剖析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在服装抽检中的应用,说明了在服装监督抽检中引入更加规范性和科学性的抽样检验程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抽样检验程序;监督总体;质量特性;规范限

抽样检验是指从批中(或过程中)抽取的样品的检验结果,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和判断该批是否合格(可以接受),所以也叫作统计抽样检验。按照测试质量特性值分为计数值抽样检验和计量值抽样检验[1]。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质量把关,所以必须制定抽样方案,所谓抽样方案就是利用从批或过程(总体)中抽取的样本,经检测后对批或过程的质量特性进行推断,并作出对该批或过程接收与否判定的一种具体方案[2]。监督抽样检验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能够通过的抽样检验,监督总体由组织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既可确定为市场上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也可确定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3]。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

GB/T 28863―2012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该标准主要用于对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或各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线索或认为有必要重点监管的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3]。基于对监督对象先验信息的了解,该标准采用样本量为1的抽样方案。当采用本标准的抽样方案时,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极小,放宽了对犯第二类错误的概率的限制,因而当监督总体质量水平偏离声称质量水平不大时,其不合格不易被发现。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不合格时,有很大的概率(95%以上)认为:“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合格时,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因此,不能判定监督总体合格[4]。

本文以实例阐述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在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中的应用,以期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日渐科学化和规范化。

1 原理

监督抽样的前提条件是抽取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小概率事件就是发生概率很小(5%以下)的事件,通常在一次随机试验中不会发生,如果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小概率事件竟然发生了,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原来的假设是错误的[2]。本标准中的抽样检验方案是根据数理统计中假设检验的理论设计出来的,假设检验的基本思想是:设计一个抽样方案(1,0),即从N件产品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通过检验该抽取商品的质量特性,假定发现其为不合格商品,则有95%以上的把握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子总体)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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