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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格式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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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格式范文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承诺函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承诺函格式范文一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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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

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1],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2],等等。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3]

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2000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01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2003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于2003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其中表示:“鉴于贵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业已终止,经我司反复研究,多方论证,现就响应贵司函中所述要求我司全面承租通达大厦的事宜,郑重承诺如下:我司同意按贵司函中所列条件内容承租通达大厦。”此后,2003年11月12日,蓝天公司又向通达公司致函表示,鉴于通达大厦中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故而将年租金减少为107.8万元,并规定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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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承诺函引发的纠纷及其启示

近期,一起因出具承诺函引起的产权过户被诉案件,经过银行方的努力案件终审取得胜诉。但胜诉的同时反映出商业银行在资产处置和印章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即资产处置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印章的管理要有一整套严格的用印制度,只有从制度层面对商业银行员工行为进行约束,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11年4月以某市A商业银行为被告向该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商业银行办妥其所购得的原B公司抵押房产的产权证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费用由A商业银行承担,并承担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6日的已付购房款总额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2)判令A商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费。

其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是:许某作为某市C公司股东参与某市法院委托拍卖某市B公司所有的临街商服房产和仓储房产的竞拍活动 ,并于2004年3月12日竞得了临街商服楼一、二楼房产,计价款293.6万元,2004年5月24日某市法院以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当时所拍卖的房产由债务人B公司抵押给A商业银行,由债权人A商业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事后2004年6月14日A商业银行向C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04年10月31日前负责办妥抵押房产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但一直未办理。2010年9月27日,C公司又再次去函A商业银行,但至今未办理,明显违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经核实,A商业银行确对C公司出具过“负责办妥某市B公司抵押房产出让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函件。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原告许某是否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A商业银行作出的承诺函相对人是C公司,作出承诺的行为只可能在A商业银行与 C公司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在A商业银行与原告许某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本案适格原告,对其应予驳回。原告诉称其所购房产主要为C公司使用,不仅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与许某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无法律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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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案情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讼。

(二)对本案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三)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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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格式

制作预付款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预付款保函格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预付款保函格式1

本保函旨在保证 工程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主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发包方已经与工程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后,由保证人接受主合同承包方委托为承包方履行预付款相关义务作出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本保函项下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约束。具有不可转让性,保证人作为承包方的履约保证方保证具有提供保证

1,本保函从属于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能力和资格,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承包方在接受发包方预付款后所应承担合同相应义务以及由履行相应义务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3,本保函保证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为根据主合同发包方支付预付款后,承包方依据合同所应完成的相应工作量,工程量的确定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确定。

4,在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承包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本保函中保证人承诺代为履行的仅限于金钱债务,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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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范文

近来,不少朋友问小编如何写承诺函,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承诺函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承诺函范文1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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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期货CER和EUA尾部动态相关性及碳减排政策对其影响研究

摘要: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是国际碳市场的两大主要交易类型,选择《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具有代表性的碳期货CER和EUA为代表,采用GARCH模型族和时变Copula模型研究它们尾部动态相关性以及碳减排政策对其影响。研究发现:第一承诺期内到期的碳期货CER和EUA尾部相关系数动态演化过程具有“记忆性”,第二承诺期内到期的碳期货CER和EUA尾部相关系数演化过程具有一定的“自我矫正”能力;第一承诺期内到期的碳期货CER和EUA尾部相关性强于第二承诺期内到期的尾部相关性;第二承诺期内到期的碳期货CER和EUA,到期时间越晚,尾部相关性越弱,并且其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尾部相关性强于在第二承诺期内的尾部相关性,说明碳减排政策的变化对碳期货CER和EUA尾部相关性产生了影响。

关键词:EUA期货;CER期货;时变Copula;动态尾部相关性

文章编号:1003-4625 (2015)06-0092-05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正式生效,其第一承诺期为2008年至2012年,第二承诺期为2013年至2020年。随着国际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国际碳市场可以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配额市场核心组成部分,其交易对象为欧盟排放配额(EUA);项目市场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主,其交易对象是核证减排量(CER)。EUETS允许欧盟成员国用CER抵消部分减排指标,从而使得欧盟成为CER最大需求方,也使得EUA和CER在交易量、交易价格等方面都具有密切的联系。2012年底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多哈会议上最终确立为第二承诺期。第二承诺期与第一承诺期相比,在灵活机制及其适用资格方面具有两方面的显著不同。一方面,第二承诺期规定,第一承诺期盈余的EUA和CER可以结转到第二承诺期,但各自最多只能占该缔约方第一承诺期排放许可的2.5%。另一方面,第二承诺期规定,所有附件一缔约方仍有资格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但只有在第二承诺期下承担量化减排或排放限额目标的附件一缔约方,才能买卖CER,并用其履约(高翔、王文涛,2013)。碳减排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影响碳期货EUA和CER的尾部相关性?是加强了尾部相关性,还是减弱了尾部相关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析其尾部相关性变化特征。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非缔约国,以CDM项目卖方参与CER-级市场交易是我国参与国际碳贸易的唯一途径。在一级市场上,CDM合同标的虽然为CER,但是合同价格却普遍以欧洲碳交易所的EUA期货价格为参照标准:通常固定价格合同以EUA期货当前价格为参照价格;浮动价格合同则与EUA期货未来价格直接挂钩(如规定合同价格为EUA期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王家玮等,2011)。在这种定价模式下,研究CER期货与EUA期货的尾部动态相关性,尤其是第二承诺期的尾部动态相关性,对我国CDM项目的价格风险管理、有计划地推进CDM项目开发、提高我国CDM项目的定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对碳市场相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市场内部之间、碳市场与外部市场之间。

(一)碳市场内部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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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函

企业承诺函1

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x或本公司)拟以持有的辽宁xx铁岭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认购沈阳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下称本次交易),xxxx现就本次交易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及时向xx股份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xx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xx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承诺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承诺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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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承诺函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承诺函1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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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内容提要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在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成年人自身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家长虽然参与缔约,却只是人;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一般也都具备了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要约邀请,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发出同意入学的函件则为要约,这些函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此外,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教育合同、当事人、合意、缔约过失责任

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育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研究却很少。由于《合同法》对教育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育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基于此,笔者试对教育合同订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 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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