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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企业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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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业务纳税筹划案例

不同的房产租赁方式存在着税收上的差异。因此,如何在利用好房产资源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使企业能够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保持较低的经营成本运行,成为房产租赁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例一: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的纳税筹划

[案例描述]南宁市广隆工贸公司是一家具有50年历史的国有百货公司,随着企业改制、流通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企业收缩经营、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公司用于囤积货物的仓库基本处于闲置状态。2008年底,为盘活闲置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广隆公司决定把位于城北郊的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税3.00元/平方米)、价值500万元的15栋仓库闲置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由于这十几栋仓库地理位置处于该市港口与车站之间,可作为水陆交通转换的连接点,交通便利,出租广告一打出去,立即被某期货公司看中。经两家公司多次沟通后,广隆公司经营部草拟了一份租赁方案上交公司董事会,租赁方案规定:租期3年,年租金250万元。

[案例分析]由于这一租赁方案事关重大,广隆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公司的决策团队、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参加会议。某咨询公司的纳税筹划专业人员秋潮也被邀请到会。会上经过对方案经济技术及财税法规意义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绝大多数专家认为方案是可行的。但是,秋潮从纳税筹划专业的角度上对方案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认为租赁方案并非最佳方案,建议重新考虑租赁方式。如果采用出租方式的话,三年累计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191.25万元(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中,缴纳营业税37.5万元(250×5%×3),缴纳房产税90万元(250×12%×3),土地使用税60万元(4万平方米×3×5);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75万元(37.5×10%)。整个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负担高达25.5%,税负明显过重。如果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出租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方式,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从而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

[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的思路就是将仓库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通过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政策的差异寻求降低税负的途径。具体的操作过程是:(1)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在营业范围里增加“仓储业”项目;(2)变更税务登记,由原先单纯出租仓库变为提供仓储服务;③签订仓储合同。

[纳税筹划方案]仓库租赁方式改为仓储保管经营方式后,所提供的仓储服务的收入仍为250万元/年,期限不变,收入不变,而税收情况将会出现变化。采用仓储方式,同样是缴纳上述种类的税款,但税款总额只需缴纳101.25万元,流转税负税率为13.5%。造成两个方案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及计税依据的差别。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缴。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广西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标准为房产原值30%)。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可见,房产税计税公式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本案例中在仓储租赁经营方式下的房产税计算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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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南京物流配送体系构建研究

[摘 要] 作为物流的核心功能之一,仓储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第三利润”的重要源泉之一。正因如此,中国石化为合理配置系统内资源,降低区域内物流总成本,实现长期利益最大化,决定以中石化南京物资装备公司为基础建立一个存储型、区域性的备品配件分销配送中心。从经济角度出发,根据数学模型运算和主要影响因素的趋势分析,寻求符合配送中心利益的最佳扩大仓库面积的方式。

[关键词] 中石化 配送中心 仓库方案

一、方案提出的背景及目的

1.方案提出的背景

中国石化在南京地区拥有近10家石油石化生产企业,分布密度很大。以中石化南京物资装备公司为基础,建立中石化南京物流配送中心,既是充分发挥南京地区企业和物流业务量集中的优势,降低南京地区物流总成本,实现生产企业与配送中心“双赢”局面的顺势之举,也是中国石化合理配置系统内资源进行业务整合,实现在南京地区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既定举措。

从配送半径、配送项目可行性和特性以及配送中心能力三方面分析,中石化南京物流配送中心的模式选择是存储型、区域性的备品配件分销配送中心,即按照石油石化生产企业的计划,适时适量购进备品配件,妥善加以保管,从而能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数量,有效地满足生产企业的需求。

存储型配送中心的特点是具有强大的仓储能力,能够满足大批量货物的存储。因而,仓库是存储型配送中心的核心资产,直接影响到配送中心的运作成本与服务质量。

2.方案提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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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摘要:税款的缴纳,对于企业而言必然导致现金净流量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损失,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以节约现金支出。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入手,结合税法相关规定,介绍降低房产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产税;房产原值;租金收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无论是按房产余值的1.2%征收,还是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按不同的基数计算税金,企业缴纳的税金就不同,这其中就有了节税筹划的空间。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根据计税依据,从三方面展开阐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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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收筹划分析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无论是按房产余值的1.2%征收,还是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按不同的基数计算税金,企业缴纳的税金就不同,这其中就有了节税筹划的空间。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根据计税依据,从三方面展开阐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480×12%=57.6(万元)营业税:480×5%=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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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智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设计

摘要 本文以粤港澳为核心,以珠三角为基础、泛珠三角为依托,构建常平智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常平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功能的探讨,为区域物流信息平台规划与设计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 智慧物流 信息平台 功能设计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以粤港澳为核心,以珠三角为基础、泛珠三角为依托,构建常平智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旨在提升信息整合、资源共享、供应链优化与自动跟踪的物流环节服务能力。开展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口岸)、检验检疫等跨部门物流协同管理,推动公共与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物流运输系统 “一站式”信息建设,完善物流对制造、商贸、消费、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物流全程可视化服务、提高效率、降低环节成本,提升行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区域提升和产业转型的目标。平台功能设计如下:

一、交易服务中心

(一)货运配载交易市场。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以原始的方式完成相关的操作,交易成本比较大。另外,运输的空载率、不满载率非常之高,多数是空载返程,这是物流行业资源的浪费。全程无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也正是基于充分利用闲置社会资源的考虑,为物流行业提供一个自由的交易平台,让车辆和货物得到最优的匹配。加之支付系统的配合,使整个过程安全有保障,结算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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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仓储业与不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纳税比较与应对

摘要: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政策,对各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某些行业出现了税负上升、抵扣链断裂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本文针对“营改增”后仓储业与不动产租赁业的税负变化进行分析,通过两个行业的比较,总结“营改增”对两个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促使两个行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仓储业 不动产租赁业 纳税

近年来,“营改增”在我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其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税负分析建立在理论分析上,并没有足够的数据;当前许多操作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等),并给各行业带来不同的影响。本文对仓储业与不动产租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以促使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使两个行业在“营改增”后可以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相关理论概述

(一)“营改增”的原因

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使营业税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而增值税是对各经营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避免税负变化加重企业负担。其次,两税并行使增值税抵扣链被破坏,而且两种税制的并行使征管过程存在困难,随着经济发展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混合销售行为的界限模糊了,服务与商品的比例很难划分,给征收带来了难度。再者,“营改增”符合国际惯例,有效保证了抵扣链,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发挥中性效应,对于劳务征收的规范和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更有利于我国的劳务输出。

(二)“营改增”试点改革及成效

详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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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本文从改革内容及其背景、物流企业如何针对这些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税收筹划等方面,结合具体实例,阐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物流企业今年1-5月的运行情况分析,由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链条并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交通运输业税率过高等影响,导致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

根据政策的变更和物流企业业务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跨期租赁有形动产的筹划。对于跨期租赁,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此政策,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A物流公司预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台50吨吊车,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4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二是采购时间的筹划。对采购时间的选择,企业需要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三是采购活动的筹划。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例:上海C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和B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北京和大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和B为C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C支付给A的运输服务费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计入成本,11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C支付给B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C公司选择A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企业C选择A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元,而选择B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四是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例:上海A物流公司拥有一大型仓库。A公司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L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A公司仓库进行经营。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A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5.26万元(销售收入105.26万元-营业税5.26万元=毛利10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6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增值税6万元,毛利100万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抵扣时限。1.进项税抵扣方面,企业可利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进行筹划。2.“营改增”后,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对试点地区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同时,还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规避法律风险。二是严格控制开票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在开票申请、发票审核、系统开票、实务开票等流程中,要严格控制开票风险。此外,宣传培训工作。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总之,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对纳税方案的选择,可以成功地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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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摘要: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相关政策而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Abstract: Tax paying plan is the juristic act of tax saving which is achieved by using tax-related policies. For enterprises, the tax plan awarenes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protecting its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legal way to improve enterprise benefits.

关键词:纳税筹划;法律行为;企业效益

Key words: tax paying plan;juristic act;enterprise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151-01

0引言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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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摘 要:虽然“营改增”试点不是针对制造业进行的,但是由于制造业上下游涉及的厂商比较多,流通环节也必然很多,几乎与各行各业都有交集。这样一来,这次改革也就或多或少地会对制造业的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以往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也会失去作用。所以,制造企业应该在新的环境下,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企业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制造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075-02

引言

在对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存在着比较普遍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税负具有一定的转嫁性,当制造业购买相关服务的时候,必然也会承担部分税负。虽然对制造企业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实际上成了营业税的承担者。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使税制更加合理,我国与2012年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在近年来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此次改革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延长了制造业的抵扣链条。制造企业应该有效利用此次“营改增”,加强开展税收筹划以更好地减轻税后负担。

一、“营改增”对涉及行业的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任何制造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运费的支出。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重点就是对交通运输业征税的改变,对于制造业来说,在之前运费只能对运费支出的7%%部分进行抵扣,但是“营改增”之后,将交通运输业纳税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11%。如此一来,制造业在运费方面的支出也可以按照11%来抵扣,完善了抵扣链条,增加可抵扣金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比如,某制造型企业在2012年共支付运费100万,同时确认销项150万,进项90万(不包括运费的进项)。如果交通运输企业不是位于“营改增”试点,那么制造企业支付的运费允许抵扣的金额为100×7%=7万。但是如果在试点范围内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制造企业在运费支出方面可以抵扣的进项则为100×11%=11万。允许抵扣的额度增加了4万,相应的制造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会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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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产税的节税技巧

房产税属于财产课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

我们现在执行的房产税条例,还是1986年制定的。大致是: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免征房产税。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外,目前下列单位自用的房产也免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房产税的税率,若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详细说明:

例1,某企业年初拥有原值500万元的房产。当地政府规定,按原值一次性扣除20%后的余值纳税,税率为1.2%。该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为:

年应纳税额=500×(1-20%)×1.2%=4.8(万元)

月应纳税额=48000÷12=4000(元)

例2,某企业将原值500万元的房产,以每年60万元的租金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租金收入12%的税率纳税。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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