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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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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分权体制下财务管理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指导下实行了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不仅完成了其在经济发展及国家建设中的预期目标,而且在平衡各地财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行政服务的提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平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水平,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能力差距,有利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财政分权体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近年来财政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目前,尽管财政分权理论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有关财政分权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关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

国外学术界关于日本财政分权公平研究的理论文献并不多见,其大多也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米哈尔吉科通过对日本财政分权后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日本虽然存在着显著的纵向财政不均衡问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纠正了财政不均衡问题,实现了财政均等化旧。特里萨特尔、梅瑞狄斯在对日本财政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致认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其财政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国内对其财政分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关系方面,而从公平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略微少见。日本学者西川雅史认为,在“用脚投票”理论指导下,日本的财政分权实现了各个地区公共服务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持田信树(2002)认为,日本财政体制的最大缺点是存在垂直财政缺口,但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同时实现了全国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他还认为,均衡体制必须精确,以便很好地执行其均衡财政能力及调节支出需求的职能。

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是“开”,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因而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填补了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主要将中央征收的税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其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出金三部分构成。地方交付税以实现各地方财政均衡为主要目标;它是为消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保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政府也能维持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种转移资金;其转移资金的额度可以运用法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地方让与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均衡地方财政的作用,但它充实某些地方基础建设的财源,对地方财政同样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给地方政府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筹建的事业,平衡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确保全国行政服务统一水平是其转移支付的目标。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弥补各地方经济能力的差距,确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转移支付进行公平性分析。考察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全国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转移支付进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获得收益后,其财政收入得到提高,且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能力差距缩小,实现财政均等化,则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

三、主要结论

本文在对财政分权公平性研究的文献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利用标准离差率对日本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分析,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检验。对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进行实证研究表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其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差距,弥补了经济能力不平衡,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表现,因此有必要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实现公平目标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归纳:第一,目标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便是调整各地区横向财政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第二,转移支付形式规范,具有科学、有效的依据。转移支付金额的确定不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影响因素,而且依据了科学的公式,经搜集、调查、运算得出确切的转移支付金额。第三,法律保障。日本转移支付之所以能够在财政均等化过程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与其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使其转移支付资金具有了强制性。

日本的经验表明,建立规范的、明晰的转移支付体系,是中央政府调节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日本经济高度发达,转移支付也相当规范,在日本地方交付税是转移支付的核心,且占有较大比重,其公式化的稳定性已经将其逐渐固定下来,不存在很大争议,而且越来越成为政府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传达政府意图的主要途径。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建立以公式化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是易于受人为因素影响,在运用公式计算的过程中,难以做到数据选择合理、运算公平、监管有效。另外,从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来看,那些需要财政补助的地区,往往连最基本的财政支出都无法满足,更不要说将财政补助用于执行中央政策。因而,在中国建立一种以平衡性财政补助为主体的公式化的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全国最低水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是财政转移支付面临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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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分权理论的文献综述

【摘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财政分权 中央财政 地方政府

一、概论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伯特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奥茨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代表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

蒂伯特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

(二)马斯格雷夫的分权思想

马斯格雷夫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使地方政府难以进行再分配;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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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下的减贫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政府有效的减贫政策需要考虑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要求财政支出分权,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求财政收入集权,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提供均衡的减贫支出需求。因此,“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收入集权”的部分财政分权模式更适应于政府的减贫工作。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财政分权实践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为标志,可以分为完全财政分权和部分财政分权两个时期,通过实证研究对比两种模式下政府的减贫绩效,部分财政分权优于完全财政分权。

关键词:完全财政分权 部分财政分权 减贫

财政分权与减贫问题研究文献概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广泛的财政分权实践以及同时期快速的经济增长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财政分权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有部分文献研究了财政分权对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以及政府腐败等问题的影响。贫困问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财政分权是否对政府减贫工作有积极的影响值得关注,然而,关于财政分权与减贫的研究还较为缺乏。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阐述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优势,Oates(1993)等认为这种效率优势可以动态化为经济增长,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也有学者对此作用过程提出了一些质疑,实证研究同样存在着不一致的结论。然而就中国的财政分权实践而言,多数学者还是认为财政分权显著促进了经济增长(林毅夫、刘志强,2000)。一般来说,经济增长是解决贫困问题的直接途径,如果财政分权可以促进经济增长,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对减贫也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增长衡量的是社会整体状况,而减贫却只考察社会收入处于最低层的部分人群,因此,经济增长并不能反映减贫的全部内容,财政分权对减贫的影响需要单独进行研究。

目前关于财政分权与减贫的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已有的文献主要偏重于政治和制度分析,缺乏比较系统的理论研究,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于特定的反贫困项目。M. Govinda Rao(1998)研究了越南的财政分权与减贫工作现状,认为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需要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特别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地方政府减贫支出需求。Von Braun等(2002)分析了影响减贫绩效的环境制度条件,认为相关研究需要同时考虑政治分权、财政分权和管理分权,以及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分权政策的类型。Johannes Jutting等(2004)总结了19个国家财政分权与减贫的关系,认为在一些制度基础较差、政治冲突严重的落后国家中财政分权可能加剧贫困的发生。Galasso and Ravallion(2005)实证研究了孟加拉国一个特定的减贫项目――粮食教育计划,分析了分权减贫政策下目标人群发生扭曲的影响因素。

本文从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两个方面系统分析财政分权对减贫的可能影响,确定适合减贫的财政分权模式,并根据中国的财政分权实践进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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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环境质量:一个文献综述

摘要:从国外的文献来看,较早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的程度越高,环境污染越低。近些年来,国外关于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有的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提高,而有些学者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降低。国外文献基本是针对财政联邦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税率决定权的财政分权行为进行研究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独立的税率决定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中国的财政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从国内文献的研究来看,基本上还是认为,财政分权加大了地方环境污染。但是,研究越来越细致。如把环境污染的种类再细分,发现财政分权对不同污染物的影响是不同的。又如,采用不同的财政分权度量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此外,针对我国各省区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学者提出了中国环境污染倒U型曲线的新假说。

关键词:财政分权 地方财政 环境质量

一、 从国外的文献来看,较早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的程度越高,环境污染越低。Tiebout(1956)利用“用脚投票”理论解释了较高的财政分权体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满足居民的需求从而吸引更多的居民来该辖区居住,其中就包括提供较低的环境污染程度。

近些年来,国外关于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提高,而有些学者认为,财政分权使得环境质量降低。从理论研究角度,Kunce and Shogren(2007)认为,分权监管环境会产生“竞次”现象,为了吸引新的商业和创造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放松环境监管来降低所引进的商业企业的社会成本,促使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监管标准,导致环境质量下降。Fredriksson et al(2003)认为,地方政府降低环境标准或以其他地区为标杆制定标准是为了吸引投资,增加就业机会或税收等,而环境作为具有显著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地方政府很少有动力去关注他们的不作为给周边区域强加的污染成本问题

从实证研究角度看, Potoski(2001)考察了美国《清洁空气法案》颁布前后大气污染状况。在假定地方政府以辖区居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时,发现各州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税收趋劣竞争现象,甚至有的州环境标准设置在国家水平之上,即表现出“趋优竞争”。 Chirinko and Wilson(2007)认为地方政府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会采取不同的污染治理策略,即类似“骑跷跷板”

二、 国外文献基本是针对财政联邦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税率决定权的财政分权行为进行研究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独立的税率决定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中国的财政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即地方政府更多的只需要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通过以GDP为主导的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考评。在中国,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任命地方官员,因而有能力奖惩地方官员的行为,那么中国式财政分权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国内专门作中国式财政分权对环境影响的研究主要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对于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几乎国内外所有学者都主要从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理论分析。而以钱颖一(1997)为代表学者则指出传统理论中对于政府官员的假设是存在问题的,政府官员也会为了寻求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与辖区居民的愿望相违背的决策。就环境质量来说,如果缺乏一套激励相容的制度,地方政府政府官员就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最低标准的环境质量。因此,从理论分析而言,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的动机是存在不足的。蔡昉,都阳,王美艳;(2008)认为,中国的环境问题是由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的,而这种发展模式又源于“中国式分权”下的政府行为。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激励,牺牲短期的增长以换取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改革以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地方政府追求GDP及其带来的财政收入推动的,节能减排要求是否与地方政府的动机激励相容,是任何有关政策能否有效的关键。周业安等(2004)认为,中国式分权和基于经济增长的政绩考核体制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部资源展开互攀式竞争,虽然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却使得地方政府对改善环境的偏好不断降低,带来的是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张凌云,齐晔(2010)分析了作为“理性人”的政府,在面临政治激励(政绩考核下的经济发展动力)和财政约束(地方政府财税压力大)下的环境监管困境,只是没有对相应的理论进行实证检验。

总之,从理论上分析,大多数研究结论都认为财政分权与污染量排放存在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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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县域层面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的讨论由来已久,目前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前人的研究大多从中央和省级分权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从省以下县的分权对此得出自己的结论。文中采用2000-2003、2003-2006两个时期近两千个县的数据,用面板的固定效应做计量回归。得出了从支出分权角度全国范围内不显著,区域看东部抑制经济增长,从收入分权角度,均抑制经济增长的结论。

关键词:财政分权 经济增长 影响

分税制改革将要二十年之际,回顾中国财政分权的历程,以及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非常有意义的。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国经济,似乎是锦上添花,对当时紧张的中央财政来说,必然是雪中送炭。

近年来,学术界对分税制改革的讨论和研究从未中断过,学者们对于分税制改革的极大热情,不仅因为其是中国财政分权体制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还因为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财税体制不断的调整,理论界对财政分权对中国发展的影响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分歧。

“县乃国之基”,县域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最基本的经济单元。中国两千八百多个县以及县级市的发展决定了中国未来城镇化发展的速度以及质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县域的面积占到全国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几,人口占到全国人口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八,“郡县治、天下安”,县域经济的发展深深的影响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本文从县域经济分权的角度,研究财政分权的问题。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县域经济发展的视角,研究县和省级以下经济体之间的财政分权效应。由于分税制改革,中央规定了中央和省之间的税收分成比例,所以前人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研究中央和省之间的分权对各个省经济的促进作用或者省之间公共品的供给。而省级以下政府财政收入的划分没有政策做出强制规定,由各个省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一般来说,主要是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了和下级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下级政府保留部分的讨价还价权力。这样的分配模式不仅使得各个地区之间地方政府财权形成差异,而且这种不规范不固定的模式,使得财权由县向市,由市向省集中,而事权却又层层下放,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使得县级政府财政日益困难,不能有效的履行公共品支出的职能。所以本文采用县级数据,是希望从基层政府的视角,研究财政分权对经济的影响。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县域经济的数据相对来说比较匮乏,数据缺失等原因造成数据质量不高,缺乏上级对各个县之间的转移支付以及县的预算外收入等数据使得不能多角度、更深入的研究县域的财政分权问题。

一、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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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文献综述

【摘 要】在过去三十年的改革进程中,中国推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并且各地方政府均以推动当地经济增长为首要责任。作为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有其特殊性。因此,研究中国财政分权程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回顾了财政分权理论及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文献,希望可以对中国财政分权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财政分权 政府行为 经济增长

一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适当的权力分配使地区和国家经济有条不紊地发展。财政分权就是这一重要思想的体现。财政分权是指中央给予地方一定的财政收支权力,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以便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自20世纪70年达国家实行财政分权改革以来,发展中国家也紧随其后对国内的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国内外不少学者都对财政分权理论的提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本文将其归结为两个阶段。

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20世纪50年代,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诞生,代表人物有Tiebout、Oates和Musgrave等人。以Samuelson、Musgrave和Arrow所提出的公共部门的性质为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将政府看作是无私的,不存在自身的物质利益,政府追求的唯一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视角出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并且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要大于中央政府,因此,为了及时、准确的满足地方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中央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收支权力来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最大化的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财政分权体制下,一个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当地居民需要的同时,也会不自觉地对周围地区的居民产生有利影响,即财政分权引起了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这样地方政府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时的积极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为此,中央政府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弥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时产生的外部性,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其一,针对地方之间情况的不同,分权理论使得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收支权力满足当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不同需求;其二,针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产生的外部性,中央政府对其作财政上的弥补,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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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激励与经济增长

[摘要]文章基于文献综述,主要从财政分权激励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利用这种激励理论,对改革开放30多年的高速增长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解读。然而,激励机制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代价,从而文章最后提出了对经济可持续性和激励机制改进的关切。

[关键词]财政激励;经济增长;财政分权;增长代价

一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令世界瞩目的平均约10%的GDP增长。惊叹之余,不禁思考这种高增长能否持续,持续多久?而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过去高速增长的源泉是什么,增长的后遗症是否会阻碍今后的发展。

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都认为财政分权会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并把它作为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石之一,即Tiebout机制(TieboutMechanism)。后来,Broton(1986)、Case&Rose(1993)、Qian&Roland(1998)、Dustman&Thisse(2001)、Cail&Treisman(2006)以及张维迎(1998)等学者都支持这个观点。

二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经济增长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在一个多层次结构的政府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政府都致力于实现本辖区内的福利最大化。该理论主要解决地方政府在本辖区提供的公共品来满足居民偏好的问题。而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居民根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居住权(Tiebout,1956)。通过Tiebout机制,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但在中国,由于户籍限制、城乡分离等因素,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而且也有学者得出1992年以前,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成反向关系的结论。黄佩华(1991)认为财政分权应当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进行,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盲目发展经济的负面激励。基于上述分析,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难以解释1990年代中期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三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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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指标探讨

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研究成果却得出了具有争议性的结论。经研究发现,指标选择及其处理不统一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其指标选择主要与财政分权概念有关。其中,对财政分权度量指标的分析从边际分成率和平均分成率,财政收支比重指标,预算内指标、预算外指标及体制外指标三个方面进行。

财政分权 中国经济增长 度量指标在Oates等人发展的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和Qian和Weingast等人发展的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证研究,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经研究发现,指标选择及其处理不统一是一个主要的因素。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主要得出了四种具有争议性结论:一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为正,从而认可财政联邦主义关于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适用于中国。如Ma(1997)、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以及肖文和周明海(2008)等发现财政分权显著促进了经济增长;二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为负,从而否定了财政联邦主义关于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如Zhang和Zou(1998)认为,省级财政分权与中国各省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显著为负,这在过渡时期(1985-1989)显得特别明显,周培奇(2011)也得出了相似结论;三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存在显著的跨时差异和地区差异,但对此仍存在不同的结论。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个分界点,之前的财政分权抑制了经济增长,而之后则促进了经济增长,另外,他们还在划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基础上发现了不同地区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差异。但是,同样基于分段回归,沈坤荣和付文林(2005)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1994年前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关系,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两者之间却呈现显著地负相关。周业安和章泉(2008)发现从1986―2004年的整个时间跨度来说,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而1994年前财政分权并没有促进经济增长,1994年后它显著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四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无直接相关关系。如胡书东(2001)、李文星等(2009)认为一般的财政分权与国民经济绩效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二、对财政分权的度量指标的再思考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其指标选择主要与财政分权概念有关。下面对相关的指标选择进行简要分析。(一)边际分成率和平均分成率。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使用边际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其含义是指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增加额中所提留的比例,该指标也被成为自有收入的边际增量。由于改革开放后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为了反映这一变化,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对不同时期中央和省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了分类,其中,在1985到1987年之间共涉及到四种类型,而在1988到1993年之间则涉及到五种类型。按照他们的研究,在1985到1987年间有14个省可以从财政收入增量中保留一定的份额归自己支配,在1988年到1993年间还有5个省这样做,其余省份在所有时期获得了100%的边际分成率。对于财政制度改革前即1985年之前不存在财政分权,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将其标记为0。在他们的方法下,我们可以发现,像广东和江苏这样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雄厚的省份竟然与四川、宁夏等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较穷的省份具有同样的财政分权度,这显然很难令人信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当使用边际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时,那些将财政收入中的固定比例上交给中央财政的富裕省份和那些从中央获得财政补贴的省份是一样的。张晏和龚六堂(2005)曾指出了这一点。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划分是按照中央税种、地方税种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来进行的,这就进一步制约了边际分成率方法的应用。也承认,边际分成率指标确实不足以反映财政关系的复杂变化。Ma(1997)使用了平均分成率指标来度量财政分权,其含义是指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但正如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所指出的,这一方法面临一个内在矛盾,即一些省份在改革开放前就一直对中央财政有净贡献,按按照Ma(1997)的方法,此时就已经存在财政分权,但在统收统支制度下,这些省的支出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这样一来,平均分成率就无法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所经历的重大改革,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新格局。虽然肖文和周明海(2008)结合使用了这两个指标,但由于这两个指标在度量财政分权程度时分别面临困境,并不会因为合并使用而消失。因此,他们方法的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二)财政收支比重指标胡书东(2001)使用了人均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和地方经济建设支出比重来度量财政分权,周业安和章泉(2008)使用了人均各省本级财政支出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李文星等(2009)采用了各地区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比重来度量财政分权,应该说这种基于财政收支比重的指标选择方法沿袭了Oates从财政收支度量财政分权的传统。但这一方法的有效性仍然面临潜在的问题,比如我们需要考虑,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否能够反映财政分权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转移支付在分为有条件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时,它们对财政分权的影响是一样的吗?在中国长期以来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对等,尽管分税制改革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但是由于1994年的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这种不对等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财政收入,但又通过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形式将财政支出转移给地方。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的研究表明,在1998年到2001年间,税收返还在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其比重高达62.1%,其次是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为20.1%。这样一来,非条件性转移支付就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了相当高的比重。由于税收返还建立在一定的基数基础上,在制度设计上为了保证地方原有利益,并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了“ 存量不动, 增量调节” 的办法,并确定各省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系数为各省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这样一来,如果一个省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高,其获得的税收返还额也大。所以对于经济发达省份而言,包含了税收返还的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可以比较好地反映财政分权的情况。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而言,由于其地方财政收支存在较大缺口,中央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这样用其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则可能拉高其指标数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转移的具体数额往往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和“跑部钱进”的能力密切相关,这样就使得利用财政支出比重来准确衡量财政分权程度面临更多的困境。另外,由于地方政府之间在进行竞争时往往使用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是简单的通过承诺对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返还来“招商引税”,这样就带来税收在地方政府之间的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一个地方因招商引税导致财政收支比重的增加会高估其财政分权程度,而一个地方因其他地方招商引税而导致财政收支比重的降低也不能反映其实际财政分权程度。此外,如果考虑到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财政支出比重也不能很好的反映财政分权情况,即使像胡书东(2001)、周业安和章泉(2008)那样采用人均指标,仍然不能避免因为经济规模差异而产生的影响。正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举例指出的,四川省的财政支出最高, 但这并不反映四川省就比支出较小的广西拥有更多的财政自。同样,上海财政支出高于天津, 但上海市的财政自由度并不比天津更多。(三)预算内指标、预算外指标及体制外指标由于中国财政收支的不规范、不统一,学界通常采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体制外资金来描述政府实际财政收支的分布。这样,对财政分权的度量就必须对此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很多学者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中关注到了这一特殊事实,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沈坤荣和付文林(2005)采用了预算内外的财政收支比重指标衡量财政分权,特别的,张晏和龚六堂(2005)还考察了体制外收支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重要影响。但是,从1990年代开始,中央于1993年至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这导致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变化,进而导致难以对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统一处理,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导致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程度加剧,结果是地方政府进一步通过多种途径扩大了预算外收支的比重。从不同角度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如从地方实际支配财力的角度,可能得出财政分权程度加大,但如果从预算外收支特别是制度外收支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角度来看,也可能得出财政分权过度的结论。

三、结语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出现了四种主要的争议性结论。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其指标选择主要与财政分权概念有关。其中,对财政分权度量指标的分析从边际分成率和平均分成率,财政收支比重指标,预算内指标、预算外指标及体制外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因此,本文认为,度量指标的选择和处理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在选择指标的时候经常会面临的困境是指标要么不符合现实,要么不易于处理。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感兴趣的学者不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相应的度量方法和指标都是有效的,大量的度量缺陷可能会导致从那些数据中得出不合理的推论。

参考文献:

[1]Ma J.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nd economic management in China

[M].England: Macm illan Pres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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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的近期动向与公共管理价值

自从蒂布(Tiebout)、马斯格雷夫(Musgrave)以及奥茨(Oates)等人开创了财政分权理论以来,围绕它的研究成为国际公共经济学界的持续热点。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这一领域相继经历了初创时期的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FirstGenerationTheory,FGT)、形成于1990年代中期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SecondGenerationTheory,SGT)以及新近总结的“政治经济学范式”(PoliticalEconomyApproach,PEA)。[1]FGT在“仁慈政府”的基本假定下提供的理论认为,分权缩短了公共服务供(政府)需(居民)双方的距离,从而有助于通过偏好匹配机制(Preference-Matching)实现居民福利的增进,它的基本议题是公共品的异质性偏好。SGT打开了政府决策过程的“黑箱”———既放弃了“仁慈政府”,也强调了政治决策程序,尤其注重分权体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围绕SGT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出现了相当多的关于财政分权与宏观经济绩效的文献。PEA文献的关注点有所不同,它探讨问题的本质是当允许政府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下,财政分权的福利增进或福利损失是怎么发生的。这种主旨使得在最近的文献发展中,公共参与、政府责任、政府治理等公共管理与治理的议题备受关注,本文试图勾勒出这些议题的文献发展理路,总结其中所取得的共识。

一、公共参与的议题

在FGT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蒂布(Tiebout)“以足投票”模型论证了当居民可以无成本地自由迁徙时,分权能够使得公共品的配置尽可能地满足居民偏好,从而增进居民福利。[2]但一个广为认可的事实是,“以足投票”并不是一个万能的机制,现实中居民并不能自由选择辖区,迁徙往往具有成本。因此,另一个偏好表达机制———“用手投票”也许就更为重要。在这一机制下,辖区居民对辖区政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偏好会有一个评价,评价的高低进一步影响居民的投票参与行为。但是,由于FGT的分析框架严重依赖于“仁慈政府”的假设,直到分权理论开始重视其制度环境以及分权实践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之后,这一问题才开始受到重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该领域的某些关键人物一如既往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奥茨(Oates)提出要拓展财政分权的分析视野,他认为,“传统的研究注重对资源配置效率与收入再分配的追求,然而,一个治理体系的选择还应当有其他的价值诉求:政治参与水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公民精神的培育……政府的纵向结构对这些方面可能具有重要的意义”。[3]

如今,在PEA的文献中,通过对现实中不同选举环境(直接选举、代议制等)的刻画,研究者已经贡献了多个有关分权体制下投票行为的理论模型,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认知。投票只有在已经建立了选举民主制度的国家才能存在,当财政分权实践引入到那些转型国家以及尚未建立选举民主制度的国家时,并不存在投票机制供辖区居民影响辖区政府的财政决策。这种大环境的改变使得研究者转向了一个更一般性的议题———公共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研究者需要探究当没有投票机制时,辖区居民如何参与和影响辖区政府的财政决策以及更广泛性的公共事务。这一问题的受重视,得益于对不同制度背景下财政分权实践的案例观察和事实总结,起初正是基于一些案例的发现,才加速了研究者对财政分权与公共参与关系的探究。这方面,霍莫斯(Hommes)在对拉美国家的经验观察中发现分权可以使居民更大程度地参与地方政府决策。[4]贝尔(Beall)以及腾德勒(Tendler)的案例研究中也发现了分权促进公共参与的证据。[5][6]

在由IMF、WorldBank等国际机构组织的最新一些研究项目中,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公共参与问题仍然大量借助于案例观察,尽管数据采集方面已经能够满足研究者采用计量工具展开跨国样本的研究计划,但发生于不同制度背景下的财政分权使得公共参与方式与质量上往往呈现出多样性,在这方面,案例研究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它往往能够发掘出更深刻的含义与价值。比如说,在这些案例观察和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居民参与辖区公共事务往往伴随着居民之间的互动,比如成立自组织以增强集体行动的力量或者成立互组织合作提供某些公共服务以弥补辖区政府的不足,这种发现进一步拓展了财政分权影响公共参与行为的观察视野———居民与政府的互动及居民之间的互动共同构成了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共参与的行动基础。这种理路的演进产生了一个重要的产品,即研究者将财政分权与社会资本联系,试图借助这个概念构建起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做出这种尝试的是德•梅勒(DeMello),他在理论上较为系统地阐释了财政分权对几个典型的社会资本(公共信任、公民合作、结社行为)的影响机制,然后运用23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WorldValueSurveys),希望通过计量工具确立起财政分权与社会资本的因果关系。[7]他与丁瑟(Dincer)进一步研究了分权治理体系对人际信任的影响,前者综合使用了80个国家以及巴西与印度尼西亚两个案例国家的数据,而后者采集的是美国的州级数据,基于严谨的计量工具,两项研究均证实了财政分权能够促进人际信任。[8][9]

由于社会资本概念本身的多维性,依据现有的证据,我们难以就财政分权对社会资本的影响给出定论,但社会资本分析框架的引入有着非常重要的含义。首先,从大的视角而言,它标志着财政分权的价值延伸到了社会目标,再次扩展了人们对财政分权价值的认识。其次,它的政策意蕴则显得更为明显。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通过经验研究判断现有分权体制对社会资本的影响,可以为优化现有体制提供新的视角与经验支持;其二,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它有助于弥补某些正式制度欠缺或正式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Capacity)尚弱的分权实践,从而推动正式制度的型构,形成分权的良性循环。比如,在那些尚未建立正式民主制度的国家,倘若分权能够通过增强居民的合作以及成立自组织的方式将分散的居民聚合起来,增强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参与并监督辖区公共事务能力的话,那么这个过程本身就推动了民主进程,而且此时的社会资本就成了公共政策生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变量,借助于这个桥梁,公共参与的方式与质量都可望得到提升。

二、政府责任的议题

讨论和研究财政分权与公共参与的关系,其更深入的诉求在于辖区政府能够回应居民的偏好与声音,从而更加具有责任性。但是,经验证据显示,公共参与并不总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责任性,[10]分权能否促进政府责任性的经验证据也显得含混不清。[11]事实上,在已实施分权的国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次国家级政府在何种程度上是“负责任的”。因此,相对于公共参与,政府责任是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从理论上而言,政府责任问题的受重视在于认识到传统分权理论中“仁慈政府”假设的不合理性,因为这一假设使得政府不负责任问题根本就无法定义,这也就无怪乎FGT的文献对政府责任议题没有多少贡献了。一旦认为政府官员存在私利以及政治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就不能轻松地期待公共决策的结果与居民的偏好一致,这种不一致自然可能就导致了居民对辖区政府负责任形象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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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支出规模与财政分权关系的研究

孙铭伟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12-000-02

摘 要 世界各国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长是一种普遍经济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规模总体上呈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趋势,1996年达到最低点,1997年开始回升。本文对我国财政分权与财政支出规模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财政分权与我国财政支出规模正相关。

关键词 财政支出规模 财政分权 实证研究

一、文献综述

财政分权作为控制公共部门增长,提高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效率的一个重要机制,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共部门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

我国学者胡书东采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全国预算总支出的比重来表示财政分权,实证地研究了我国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认为财政分权推动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苏晓红、王文剑使用我国1995-200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了财政分权和财政支出规模正相关的结论。孙群力利用我国1978- 200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以及全国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研究得到了财政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规模,缩小了中央政府规模的结论。孙琳、潘春阳从“中国式分权”的视角,探索了财政支出规模和财政分权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了财政分权推动了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的结论,并指出地方政府间公共品竞争超越税收竞争占据主导地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利用我国的1990年-2010年的数据来检验我国财政分权与财政支出规模的关系, 并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建议。

二、财政支出规模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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