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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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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

1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2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2.1经济学分析:外部性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et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设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σ,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σ)Q,净利润为(1+σ)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σ)Q-b-(1-z)K。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2.2.2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σ)+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θ=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σ,(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2.2.3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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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一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业生产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正是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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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研究论文

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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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补贴政策改革论文

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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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评价

一、相关理论界定

(一)财政效率及农业财政补贴效率理论财政效率是指公共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农业财政补贴效率表现为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给予支持的财政资金配置与产出和效果间的对比情况,基本内涵涵盖了两个层次:一是指在同期农业产出总额中,财政对农业进行支持的资金额所占比例符合财政资金有效配置的客观比例性要求,即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二是指既定的支农资金与其他财政支持项目间的分配符合效率性原则,使既定的支农资金带来最大的效益和产出,即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辽宁省财政厅和东北大学联合课题组,2004;郭忠孝,2008[16])。从理论上说财政补贴效率至少应包括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效率,即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王谦等,2008)[17]。因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主要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二)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体系1.财政补贴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财政支农支出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效率、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郭忠孝,2008)。(1)农业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的规模效率是从总量上考量财政效率,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总量要能够满足政府履行支农职能的要求。(2)农业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这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地财政支农支出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合理的前提下,支农支出内部各构成要素占财政补贴总量的比例合理且符合社会共同需要的状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政府应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在各方面的投入比例,使政府的财政支农结构符合合理性原则。(3)农业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这体现为在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一定的情况下,每笔财政资金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原则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私人资金的使用一样,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选择项目和实施方案,使有限的资金有更多的产出,发挥更大的效益。2.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宏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通过运用财政工具,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民收入提高的目标,而微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以及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效应。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直接减少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选用农业生产总值、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来衡量这一层次上的补贴效率。3.财政补贴效率值计算。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分别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两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效率进行分析。经济效率指标包括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并分别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用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用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家庭消费额来表示,分别依据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指标值大小处理成5级得分形式的定序变量。由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最直接体现出的是对要素资源的配置,实现财政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即带来经济效率,一方面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财政提供的要素资源(补贴资金)对特定农作物进行保险,能够在灾害发生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社会效率,因此经济效率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直接体现,作用程度较大,应赋予其较高权重,而其评价指标内部构成中的各指标作用程度应相当。相应来说,社会效率作用程度应略小,其评价指标构成中农业生产总值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而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则是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衡量社会效率的,因此赋予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社会效率评价指标相同的权重;考虑到同一层次内部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应相同,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作用程度赋予其相应的权重,并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值。

二、实证模型与数据模拟

(一)模型构建和样本分析关于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是否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学者们的观点并未统一(赵书新和王稳,2012;陈晓安和叶成徽,2012)。而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额度及其最适规模的问题,学者们研究的则较少。由于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其较大的补贴力度,一方面直接降低农民个人的保费支出比例,减轻农民的缴费负担,且能够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无疑增加了财政负担。而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①,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投入量起初会使该要素的边际产量增加,增加到一定量后,再增加投入量就会使边际产量递减。因此,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应把握度的问题。根据上述的相关理论分析,本文可得到如下假说。假说1:由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政府对其补贴的总量相对不足,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近几年财政投入资金的边际产出应是递增的,即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假说2: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及补贴年份的增多,财政资金投入量不断积累,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最终会使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值,此时的财政补贴额度即为最适规模,补贴效率最大,之后增加财政补贴则会使边际产出递减,补贴效率下降。因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一个最适规模,此时的补贴效率最大。假说3:农民的保费支出越多,一方面会减少农民的收入水平,降低其生活质量,减少财政补贴社会效率;另一方面较高的保费支出体现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越强,得到的补贴力度越大,在损失发生时越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水平,增强其对农民的保障效果,同时增加财政补贴经济和社会效率。因此,农民的保险意识越强、保费支出额越高是否越有利于提高或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值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有待进一步验证。根据上文的理论界定分析,本文能够得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进一步,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以及对补贴最适规模的探讨是本文的另一研究目标。本文假定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反映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二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反映政府财政的支持能力;三是农民的自身情况,包括家庭保费支出额、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因此,以计算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为因变量,以政府财政补贴额X1表示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以各地区的生产总值X2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民的保费支出额X3、家庭人均纯收入X4和农作物播种面积X5表示农民的自身情况,设定回归模型为其中,Y为农业生产总值;X1为农业生产的资本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来表示;X2为农村劳动力数量,用农村人口数来表示;X3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资量,用财政对农林水事务的支出额来表示;X4为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量,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总额来表示;ε为随机误差项;得出的系数βi(i=1,2,3,4)即为各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31个省份的年度横截面相关数据;依据各指标数值的大小,进行相应赋值,并采用5级打分法的形式处理成定序变量,反映数值大小程度的得分取值是由5~1依次递减的。各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农业保险补贴效率越高。根据统计结果,本文对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1.5‰~3‰(不含下限含上限,下同)的赋值4分,0.8‰~1.5‰的赋值3分,0.5‰~0.8‰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2%~3%的赋值4分,1%~2%的赋值3分,0.5%~1%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当地保费收入的比例大于70%的赋值5分,60%~70%的赋值4分,50%~60%的赋值3分,40%~50%的赋值2分,小于40%的则赋值1分;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14%的赋值5分,11.5%~14%的赋值4分,8%~11.5%的赋值3分,6%~8%的赋值2分,小于6%的则赋值1分;人均家庭纯收入在14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11000~14000元的赋值为4分,8000~11000元的赋值为3分,5000~8000元的赋值为2分,50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人均家庭消费额在8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5200~8000元的赋值为4分,4600~5200元的赋值为3分,4300~4600元的赋值为2分,43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表1)。

(二)数据模拟与结果分析在确定了各指标的得分值以后,还需要根据各指标影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程度的大小赋予其相应的权重,赋予作用显著的指标较大的权重,否则赋予的权重应较小。为了保证权重设计的客观性,本文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权重设计采用的是传统的德尔菲法①和层次分析法②(农业保险综合效率评价各分项指标及相应权重如表2所示)。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得分,进一步将综合效率得分处理成100分的数值形式,并以此作为因变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的取值。本文进而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模型的回归效果不显著,X3、Χ5不能通过t检验。因此,剔除不显著的变量X3、Χ5对其重新进行回归,并进行异方差性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本文进一步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2)进行回归,发现回归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改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4)。在式(3)中,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可见每一变量均至少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模型最终结果看,模型的回归效果一般,政府财政补贴额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地区生产总值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则具有抑制作用;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或影响效果极小。从模型的最终结果还可看出,近几年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影响的力度较大,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的边际倾向为0.0268,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政府财政补贴额每增加一个单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将平均增加0.0268个单位。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能直接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济效率。进一步,较高的财政补贴额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了消费和投资,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吸引农民积极参保,从而有效缓解了受灾地区农民的损失程度,解决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增强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也验证了假说1。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给予了农业保险较大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的保费支出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保费支出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相当,其作用效果相互抵消,总体上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实现了对假说3的验证。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可知,由于财政每提供一单位公共服务都必须使用一单位社会资源,即财政补贴的边际成本为1,因此,理论上决定最优财政补贴规模的条件为MPG=1,即一单位财政投入恰能得到一单位的农业产出。该条件表明当财政补贴增加1单位同时使农业产出增加1单位,此时的财政补贴规模是最优的,补贴效率最大;若农业产出的增加大于l单位(MPG>l),则表明财政补贴不足;反之,产出的增加若小于1单位(MPG<1),则表明补贴过度。

从(4)式中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产出弹性为0.0825,表明财政补贴对农业产出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每增加1%,农业产出平均增加0.0825%。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产出弹性。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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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干预视角的企业财政补贴研究

摘要: 政府利用财政补贴干预企业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动机是什么?财政补贴实施现状如何?如何规范我国企业财政补贴行为?本文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视角,分析探讨我国企业财政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干预 财政补贴 支持之手 掠夺之手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还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都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财政补贴则是政府干预的重要工具之一。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安排财政资金向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财政支出。政府利用财政补贴干预企业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动机是什么?财政补贴实施现状如何?如何规范我国企业财政补贴行为?本文拟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视角,分析探讨我国企业财政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干预与财政补贴理论概述

(一)政府干预理论概述 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是指一国政府为达到公共目的,或者官员出于私人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政府干预通常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意外”时能够起到应急作用,作为替代市场来调控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的主要机制。如果在市场失灵时,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担或履行好干预目标,那么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后的种种问题,还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理论最早出现在15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化程度逐渐达到较高水平,但因市场的局限性而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到了19世纪,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盛行由政府发挥职能,对经济和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甚至是干预。然而,强调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认为,市场机制能够自觉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反而会扭曲这种最优配置,他在《国富论》中就主张应充分发挥市场潜能,政府不应过度参与和干预市场的经济活动,只需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不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爆发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这是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某些领域无法充分发挥的真实反映,市场失灵已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共识。这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Keynes)开始反思传统自由放任理论,并提出了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政府干预政策。然而,政府干预政策实施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工人失业、经济萧条,原本高速发展的经济有所减缓甚至停滞不前,这也说明在解决社会问题和资源配置方面,政府并不比市场机制更有效,政府同样存在失灵现象。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主张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以政府干预作为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二者在调控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方面发挥协同作用。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市场失灵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此时必然需要政府介入,以限制和规范市场活动,虽然政府的职能可能也会失灵,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政府发挥作用的借口。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适度调控和规制作用,这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干预应该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即政府干预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权力来影响社会和经济,在市场机制出现偏差或失灵时,能够及时协调经济秩序,帮助和协调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干预凌驾于市场机制之上,显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偏好性和专制性,就很可能产生过度干预,反而损害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财政补贴概念及形式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部门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或某些特定的产品、事项给予的补助和津贴。它是财政调节经济过程中派生的一种分配形式,是财政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起着辅助经济的作用。从这一财政补贴概念可以推知:财政补贴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工具,财政补贴必须得到国家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的认可;财政补贴的依据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有关政策;财政补贴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特定的产品、事项,因此,财政补贴不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是一个特殊的财政分配形式;财政补贴是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运用财政补贴来调节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财政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输入资产。资产的具体形式以货币性资产为主,当然也可以是非货币性资产。李娜(2006)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将财政资金拨给预算会计单位,又称预算拨款。一般拨款前就通过某种方式限定了款项的使用方式,属于国家(通常是无偿)输出给企业的资金;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价格补贴;税收返还。通过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即征即退)等方式,政府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税款进行补偿,相当于一种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的优惠方式;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政府为了增加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商品的企业出口成本,给予出口企业或商家的财政优惠政策或现金补贴;科技补贴与扶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偿划拨。

二、基于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分析

(一)政府干预的理论分析 我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政府的权力配置经历了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经济等权力得以扩大,获得了财政自、经济管理权等权力。但同时政府也相应地需要承担起诸如就业、社会养老、社会稳定等社会政治目标(程仲鸣等,2008),而政府通过干预企业活动解决以上政策性负担是其主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目前政府官员的选拔和提升标准主要以其经济绩效指标为主(刘培林,2005)。这种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政府官员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Blanchard和Shleifer,2001;周黎安,2004,2007)。因此,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干预企业活动来实现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存在“支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两种假说。Shleifer和Vishny(1998)、谭劲松等(2009)认为,政府会通过积极手段来扶持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公共管理目标。而Shleifer和Vishny(1994,1998)、夏力和杨德才(2012)认为,政府治理可能并非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政府(政府官员)会通过干预企业活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潘红波、余明桂,2011)。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最常用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之一,作为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财政补贴属于转移支付范畴,因而这样的补贴是有条件的(陈冬华,2003;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向洪金等,2008)。事实上,只有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有清晰财产界限的条件下,政府出于某些目的,认为有必要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去追求某些经济利益的活动时,才会产生补贴行为(王凤翔、陈柳钦,2005)。因此,政府对竞争性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本质上仍是一种理,政府在提供财政补贴时,必定是为实现自己的某些目标而服务的,政府的决策行为绝非盲目,只是不同的目标取向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公共目标相偏离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寻租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或个人获利。总之,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有着多样的目标取向,至少可分为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两大类(崔学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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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式支出、财政补贴对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

摘要:运用我国各省份2004~2008年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税式支出、财政补贴对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1)税式支出、财政补贴对我国企业的自筹R&D经费尚未产生挤占效应,两种政策工具对企业资金的筹集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2)税式支出对研发经费和人员的投入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较小;(3)税式支出、财政补贴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企业资金筹集的影响非常显著,对研发人员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

关键词:税式支出;财政补贴;R&D;研发投入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5-0032-04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Tax Expenditure and Financial Subsidies on R&D Investment

LIANG Tongying, FENG Li, CHEN Xiud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1)

Abstract: This paper uses the panel data of Chinese provinces from 2004 to 2008 to examine the impact of tax expenditure and financial subsidies on R&D investment in large and medium industrial enterprises. Result finds that: (1) tax expenditure and financial subsidies have no crowding effect on the raising of R&D fund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they both have positive guidance role; (2) tax expenditure has great promotion on R&D funding and staff input, but financial subsidies have little effect on R&D investment; (3)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financial subsidies and tax expenditures has significant effects on raising fund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but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R&D investment.

Key words: tax expenditure; financial subsidies; R&D; R&D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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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补贴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摘要:财政对农业补贴是各国支持本国农业发展采用的主要手段,且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本文就是从发达国家的高价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低价补贴模式等角度来探讨我国财政支农补贴政策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农业补贴;高价补贴;低价补贴

中图分类号: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对农业补贴的力度和幅度每年逐步提高,国外对农业补贴的力度更是如此,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情况不同,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形式和补贴环节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也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会影响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农业补贴分为“高价—补贴”模式和“低价—补贴”模式两种,前者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经常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措施。

二、发达国家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1.美国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和对农业贸易的保护政策,目的都是保障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美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目标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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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问题及对策

【摘 要】城市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公交、邮政、电力、供水等行业,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行业。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但因为各种原因,其实施效率水平不是很高。本文通过分析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论述了财政补贴对它的必要性,并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了财政补贴政策低效率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改革财政政策,提高补贴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改革

1.研究背景及意义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提品和服务的产业和活动,主要包括公交、邮政、电力、供水、电信等行业。它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与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密切相关。因此,各地政府都把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发展目标,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而如何发展好城市公用事业呢?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可行呢?城市公用事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它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巨大的社会效应。没有社会效应,城市公用事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基础;没有经济效益,城市公用事业就无法生存,社会效应也无从实现。显然,这两个目标是要共同发展,高度统一的。所以,城市公用事业这种二重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必须对这项事业进行财政补贴。而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城市公用事业,这就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各项城市公用事业中,财政补贴是广泛存在的,它一方面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降低补贴的效果,而且还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当前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出现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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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分析

【摘要】为研究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本文使用省际面板数据,构建静态的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税式支出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显著激励作用,而财政补贴政策激励不明显,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R&D投入 税式支出 财政补贴

一、引言

随着要素价格上升和环境资源压力增加,中国经济面临着由依靠要素数量投入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来促进增长的转型,即改变经济增长模式,实现内生经济增长。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进行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研究与开发投入(R&D)标志着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由于 R&D 投资风险大,成本高,具有外部性以及“搭便车”现象的广泛存在大为削弱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动机,故 R&D 活动需要政府的干预。

研究开发支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政府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其中,财政补贴是一种直接补贴形式,政府通过财政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支持,直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税式支出是一种间接补贴形式,通过税收递延、税收抵免及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激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那么,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会对企业R&D投入产生影响吗?本文将对该问题展开探讨。

二、文献综述

第一,关于财政补贴对R&D投入的影响,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一,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有挤入效应。由于R&D投入具有正外部性,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和调控。程 华(2008),王 俊(2010),江 静(2011)使用我国各省、各行业面板数据,均支持该观点。其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有挤出效应。企业倾向于调整研发方向来获得科技资助,政府的科技资助会挤占企业的研发投入。Lee(2011)的对本地企业的研究支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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