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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适应新环境的能力越来越重要。文章从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并提出了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新思路。
【关键词】 税务稽查; 会计电算化; 培训模式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国家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摘要】 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适应新环境的能力越来越重要。文章从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并提出了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新思路。
【关键词】 税务稽查; 会计电算化; 培训模式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国家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摘要:师资培训是实施中职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具体实施的关键一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事务专业所适用的岗位也会不断变化,所以,对教师的培训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财政事务专业涉及的国家财政、财经法规政策性较强,必须使受训教师有一定的把握前沿动态和更新知识的能力。根据师资培训包的总体要求,本方案分为上岗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3个不同层次的培训方案,同时根据财政事务专业的岗位群,进一步将3个层次的培训细分两个方向,即乡镇财政、税收事务,从形成了6个小的培训包。
关键词:财政事务;培训包;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83-03
教育部、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精神,于200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中职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训包开发项目”,本文就是其中《财政事务》项目培训方案的部分研究内容。
一、培训方案的开发依据
(一)以已开发的《财政事务专业教师能力标准》为依据
根据教育部对培训包项目的总体要求,各项目的开发工作,必须以教师能力标准为依据。《财政事务》培训方案以已开发的《财政事务专业教师能力标准》为依据。其次。根据目前各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的师资现状及能力标准,提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
(二)以全国同类专业师资的现状和培训需求的调研情况为依据
组织分工
成立宝丰县会计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局会计理论资深专家、大型企业总会计师、财政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全县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具体负责指导会计领军人才制度建设,构建会计领军才联合培养机制,建立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沟通机制,协调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督促、指导、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
具体任务
适应大中型企业快速发展、强化管理对财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带动全县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着力培养在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适应我县财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带动和引导各级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着力培养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企业在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理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培养具有系统的财税理论知识的税务类会计人才,能在税务、财政、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从事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筹划等实际工作。
积极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要主动将自己的成功经验与人分享,将自己学到的本领进行传播,影响身边的同志,带好自己的队伍,激励和鼓舞更多的会计人才爱岗敬业、奋发图强,比学赶超、争当领军,不断壮大会计领军人才队伍。5.注重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创新实践,要善于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每个会计领军人才要积极撰写财经论文,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以上财经论文。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当前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把握发展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和技巧。
研究方向
摘要: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职工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财税管理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和列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文旨在通过对财税制度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相关规定的解析,提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制度的修订建议,以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
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费用,一般纳税人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用于抵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政策。那么,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扣除限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等问题值得每个企业的关心和留意。为了帮助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来说: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需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摘要】 随着高校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涉及的票据有多种类型。为了规范使用票据,必须认真分析经济业务的性质及票据的适用范围,正确选择使用相应的票据,加强票据的使用管理。
【关键词】 高校;票据;类型;适用范围;管理
票据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原始凭证,是高校加强会计监督及内控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高校票据使用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虽然各高校不断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但由于其经济业务愈来愈复杂,涉及票据的类型较多,在票据使用方面重视程度不同,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票据的使用管理,掌握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并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正确选择使用票据。
一、高校票据分类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选择使用不正确
有的高校不能认真地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未按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随意使用票据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使用收费收据、科技服务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二)对有些应纳税收入不使用税务发票,不遵章纳税
一般认为,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单位,对大多数税种没有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高校部分经济活动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但部分高校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没有树立纳税意识,对于应纳税的经济业务,不使用税务发票,而使用收费收据或其他票据代替,逃避税收。如高校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或往来票据等。
[摘 要]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税金负担过重,影响了教育培训的发展。应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的优惠,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教育培训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税务筹划;科学理财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热点话题。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又是有些纳税人并不情愿缴税。如何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利用税收政策,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科学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纳税现状
(一)税务部门确认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纳税现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税务部门一般界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征收营业税。以2000年度某教育培训机构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的纳税情况为例,税务部门要明确列出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当年应缴纳的税种有八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印花税、地方教育发展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应缴税金8.5万元。其中计税培训收入194万元,包括干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党建培训、工人技能培训等,95%以上是企业组织的计划内培训班,适用税率3%,应缴营业税5.8万元;计税住宿收入30万元,为学员在校住宿收入,另加计税零星房屋出租收入1万元,以上二项计税收入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1.6万元;以营业税为征税基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0.9万元。上述四项税金合计8.3万元,占年应缴总额的98%.
(二)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劳务是教育劳务,包含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开设的专业、学历层次、培训项目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各种毕业及培训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免税条件,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摘要: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是我国税务系统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递进式提升离不开系统内专业师资团队多年来的辛勤付出。文章从税务系统专业施教机构角度出发,以总局某一施教机构承办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培训项目为研究重点,尝试从项目设计、课程选题、内容组织、项目评估等多角度探讨如何完善税务系统专业化人才培训项目,逐步努力实现教育培训与干部队伍建设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专门业务培训 项目评估
我国税务系统每一次大的税制改革、政策出台、机构整合、新工作方法的推开,都会在税务基层产生大量的培训需求,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次。现今,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税种,该税种计算复杂,不易管理,对相应岗位税务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极高,因此所得税干部轮流集中脱岗学习、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提升就有了现实的需要,同时也给专业施教机构的师资团队带来了项目升级和课题研发的迫切任务。下面以国家税务总局某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办的系统内各层次企业所得税培训项目为例展开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税收专业化人才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满足各层次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需求。
一、税制改革后所得税专门业务培训的特点
(一)培训需求呈现稳步上升态势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培训中心承办了多期总局、省局及其他各地方国、地税局委托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醒目。这些培训项目有的以企业所得税作为培训主题或核心内容,更多的则是将所得税作为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他业务培训开展的同时补充学员的所得税业务知识,为更加有效的实施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2008年-2012年培训中心承接的以所得税为主题的培训项目统计表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一、高校财税法师资建设不足的成因分析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财税法课程师资队伍之所以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造成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构建障碍
《财税法》课程在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有开设,经济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政学和税收学的教学,法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税法和税法的教学,这样的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割裂“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体系,直接导致接受此种模式培养的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当他们担任财税法教学工作后,又再重复此种单一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周而复始。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的构建造成较大障碍。这属于财税法师资建设“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精英教育,在知识体系上要侧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能固守专业方向,僵化培养目标。黄进老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上应打破专业局限,补充相关学科知识教学。
(二)财税法课程的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我国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囿于师资缺口,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首先,财税法专业方向的专任教师人数不足。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财税法课程教师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其专业方向多为经济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课教师甚至是从其他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如从经管、会计学院借调,这些都导致财税法教师缺乏必要的理论教学知识基础。其次,财税法课程的教学团队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财税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有的学校甚至仅有一名专任教师(因为课程为选修课,课时较少),有的学校是由经济法教师兼任财税法教学,从而导致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果较少,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三)财税法课程性质转变导致
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传统法学教育体制普遍重视核心课程教学,忽视选修课及其他法学相关课程教育。1999年前财税法还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财税法课程性质从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甚至有的学校已经取消单独设课,仅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略微简述。第一,课程属性的转变直接导致课时的缩减。一般来说,《财税法》课时在36左右(只有极个别财经类院校课时达到54),但仅税法而言,我国就有近20个税种。课时的缩减,使得任课教师只能着重于主体税的讲解,其他辅助税甚至税收征管等都较少涉及,学生财税法律知识不全面;第二,课程属性的转变,也影响了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因为选修课考核一般以考查为主,相比必修课的考核严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课教师普遍缺乏课程教学考核压力,教学缺乏积极性,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