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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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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实财政部法规税政小结及规划

上半年,我局法规税政工作在省、市财政法规税政处(科)指导下,在局党组领导下,积极围绕县局中心工作,与时俱进,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目标,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做好系统“五五”普法迎检验收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达标考核验收年。年初,根据省厅、市局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等各级文件要求,我们积极开展了与迎检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在年初及时向全系统人手一册发放《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普法书籍,进一步规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二是组织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到县一小参加全县“五五”普法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都达到了100%。三是开展了普法宣传培训,在县理工中专面向财经所基层干部举办了一次《物权法》知识讲座,扩大了法律普及面。四是按县法制办要求,做好系统行政执法听证员资格证办理工作。五是认真整理编辑,分年度对年5年以来的普法文件资料进行了汇编,共8套(每套5册),制作了反映我局“五五”普法成果的精装画册6本,与电视台合作,拍摄了“五五”普法专题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打造阳光财政法治财政》,“一本一册一片”的精心准备到位,为我局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月中旬至月上旬,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先后进行了检查验收,各级验收组领导对我局普法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还把我局普法工作经验推荐到全市进行交流。

二、加强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

上半年,我们及时转发了市局文件《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梅财法规24号),对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效时限、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半年来,我们共审核了《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梅财库规31号)等5份系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合规性修改意见,并做好备案。

月中旬,根据县政府文件要求,我们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份涉及财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废止1份,继续有效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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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制定和实施了新财会制度,并在不断的实践中通过改革将其进行了完善。然而税收法规最初视同新财会准则一同制定和实施的,伴随着新财会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改革,一些不协调因素出现在了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促进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会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财会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新财会准则 税收法规 协调性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改革和完善应该由相关部门实施于财会准则当中,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伴随着新财会准则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规就出现了一些落后的现象,造成了二者之间不协调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及时研究和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会造成的种种损失,还要及时采取有效策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来促进我国的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化的影响

(一)增加征管成本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它与我国的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差异变大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增加了征管成本,即增加了纳税与征税过程中的成本,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会给同一个纳税人造成不同的纳税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会不断增加,同时还会提高财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成本。与此同时,财务和税务监督管理部门还会面对更多的工作量,需要增加大量的人手和时间来记录纳税人纳税数目和实际应纳税的数额,这就不断造成了征管成本的增加。

(二)增加财务管理漏洞

由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距的增加,会给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纳税的过程中增加偷税漏税的机会,许多财会工作人员开始进行舞弊,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漏洞中进行违法行为。例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将会计利润进行下调,就会使得纳税的金额低于实际创造的利润,以此来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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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税政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财政局税政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xx县财政局20xx年税政法规工作总结

二00四年,我局税政法规工作在市税政法规科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县财政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税政法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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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法规税政半年小结

上半年,我局法规税政工作在省、市财政法规税政处(科)指导下,在局党组领导下,积极围绕县局中心工作,与时俱进,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目标,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做好系统“五五”普法迎检验收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达标考核验收年。年初,根据省厅、市局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等各级文件要求,我们积极开展了与迎检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在年初及时向全系统人手一册发放《**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普法书籍,进一步规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二是组织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到县一小参加全县“五五”普法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都达到了100%。三是开展了普法宣传培训,在县理工中专面向财经所基层干部举办了一次《物权法》知识讲座,扩大了法律普及面。四是按县法制办要求,做好系统行政执法听证员资格证办理工作。五是认真整理编辑,分年度对2006-2010年5年以来的普法文件资料进行了汇编,共8套(每套5册),制作了反映我局“五五”普法成果的精装画册6本,与电视台合作,拍摄了“五五”普法专题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打造阳光财政法治财政》,“一本一册一片”的精心准备到位,为我局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5月中旬至6月上旬,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先后进行了检查验收,各级验收组领导对我局普法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还把我局普法工作经验推荐到全市进行交流。

二、加强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

上半年,我们及时转发了市局文件《**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梅财法规[2010]24号),对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效时限、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半年来,我们共审核了《**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梅财库规[2010]31号)等5份系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合规性修改意见,并做好备案。

3月中旬,根据县政府文件要求,我们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份涉及财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废止1份,继续有效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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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务法规与税法的异同及影响

职工福利费财务法规与税法的异同及影响

职工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也是作为激励职工的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新的激励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税法”),本文拟对两者内容上的异同及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影响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两项法规的异同

财政部在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和内容:“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号)也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通过逐项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内容高度重合,既包括了企业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也包括了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既有货币性支出,又有非货币利支出。相对于税法而言,财务法规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方面的补贴更加明确: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

利费管理。而税法不考虑是否进行货币改革,则把三项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税法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比财务法规口径更宽。更主要的区别是,财务法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而税法则从所得税扣除方面对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作了限定,二者互不隶属、互不影响。

二、两项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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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财税领域部分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一、限售股营业税政策亟需明确

对于企业在IPO之前投资入股,在IPO上市且限售期满后处置的股票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尽快明确相关政策,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卖需要交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企业在IPO之前投资入股,在IPO上市且限售期满后处置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买卖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曾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但2013年初时,上市公司两面针曾经公告称,公司购买的中信证券股权在中信证券出售后的收益被国家税务总局课以营业税,由此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之后,福建、天津和浙江等地都对持有上市前股权在上市后出售的营业税进行了明确。

目前各地操作五花八门,相关税企争议也层出不穷,有的按照金融商品的买卖征收营业税处理,有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视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处理。一个同样的事情各地规定不同,导致企业的涉税风险上升。建议总局层面尽快明确,严肃税法,全国统一标准来执行。

二、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完善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使法人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灵活、合作方式简便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同时,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还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对税收征管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大多是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之前颁布的,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虽然在2008年还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但对于一些新情况仍显衔接不足。例如,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采用“穿透原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确定、法人合伙人取得所得优惠政策的确定、个人有限合伙人和个人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到底是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还是按照五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税等等。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构存在自由裁量权,为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文件或者区域性政策,但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建议尽快明确针对新型合伙企业和新型合伙人的税务政策规定,做到全国统一标准,使企业在公平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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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出台了新财会准则,并且在持续的实践过程中对其进行了多次革新和完善。但是另一方面,税收法作为和新财会准则一同推出和实施的法规,在新财会准则不断革新和完整的工程中,两者之间逐渐出现了不协调的因素,面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调节两者的关系,从而使税收法和新财会准则之间保持协调,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紧密配合。

关键词:新财会准则;税收法则;协调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财会和税收具有不同的定义,同是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概念,财会指的是系统全面监督和核算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的经济管理活动;而税收指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权利来达到强行分配社会产品的形式,并无偿获得财政收入。两者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关系,只要有税收活动,就少不了财会核算的程序。只有使两者共同进步,才能推进社会发展的脚步。

一、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化的负面影响

(一)增加征管成本

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化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这里所说的征管成本指的是征税和纳税行为的成本。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别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纳税规定,这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纳税调整和财务核算的成本也相应的提高了。税务和财务的相关管理部门面对不断提升的工作量,需要通过大量增加时间和工作量来对实际纳税数额和应纳税数额进行核算,这大大增大了征管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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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财税法规

税收流失的治理一直是世界性的大难题,并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因此,世界各国无不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税收流失,对税收流失行为进行惩罚。本文对我国税收流失文件进行简单分析。

偷逃税税收流失征管

一、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

偷逃骗避税现象尤为突出。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国的偷逃税面相当广,据有关资料2016年报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的偷逃税面为60%,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偷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偷税面为60%,个体的偷逃税面在90%以上。近年来曝光了不少偷逃税的大案要案,如刘晓庆及其所有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轧辊厂,在2001-2016年间共计偷逃税款2.94亿多元。

骗税现象有抬头趋势。骗税主要是骗取出口退税,与出口退税制度有着密切联系。近年来骗税已从高价值、高税率的产品发展到普通产品,骗税人员从少数出口企业发展到专业骗税团伙,骗税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每年国家因被骗出口退税的损失是巨大的。如2016年年初青海西宁的“夏都专案”,涉及全国11省市211家企业,涉案金额28.42亿元,税额4.3亿元。

居高不下的欠税。近年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现象日趋严重,每年年末欠税金额均在500亿元以上。从税种分布看,欠税主要集中在“两税”上。如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余额超过8亿元的情况下,欠缴2016年应交税款1.53亿元;石家庄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2016年9月末欠缴“两税”1.33亿元;湖北省红安卷烟厂2016年12月底欠缴“两税”高达2.23亿元。

二、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纳税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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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

Research on Tax Regulations' Existing Problems to the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Yan Mingxing

(Guizhou Provincial Qia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ationalities,Duyun 558022,China)

摘要: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很难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作了探讨。

Abstract: The law of value-added tax, income tax law, law of business tax, law of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No. 14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incom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 so on are contradictory for relevant provision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behaviors. Tax officers are difficul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ax regul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关键词:财税规定 视同销售 问题 研究

Key words: tax regulations;be regarded as 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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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对职工薪酬规定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准则”“通则”“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陆续出台、实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适用范围、分析协调三者之间的差异并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实施,均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其中,税法所规范的客体是企业的纳税行为,准则所规范的是如何生产会计信息,即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与税法有差异,则纳税按税法处理,但会计处理必须按照准则规定。通则规范的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对属于财务通则适用范围的企业而言,财务通则是企业财务方面的行为准则,即财务通则所没有禁止的行为,企业才可以做,而企业发生的符合财务通则的行为,必须按税法纳税,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职工薪酬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工资薪金方面由于税法不再明确规定税前扣除标准,因此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将不再产生差异。但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而言,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的工资额度认定为合理的工资新金,那么将产生两类差异。一类是永久性差异,这种情况发生在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批准的工资额度的时候;一类是时间性差异,而且是可抵扣时间性差异,这种情况发生在企业未将批准的工资额度足额使用的时候,在这一情况下,意味着企业今后年度使用工资结余时,将可以在使用工资结余年度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由于税法规定按实际支出比例扣除,会计处理也不再计提,因此,对福利费实际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的企业,将产生永久性差异。

(三)工会经费准则、财务通则规定允许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税法规定必须实际发生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计提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将产生永久性差异。

(四)职工教育经费准则、通则规定允许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税法规定必须实际发生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如果计提不使用或未全额使用,将产生永久性差异;如果实际使用额超过计提额,在以后年度有充足的职工教育经费(这部分职工教育经费仍然必须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将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

(五)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财务通则也允许企业列支。不同之处在于,准则对上述两项费用的支出无标准限制,但通则规定超标准部分必须由个人承担,即企业不能承担。

(六)职工薪酬方面会计准则还对辞退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范,其内容见之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此项内容,财务通则在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中也给出规定,与准则是一致的。但是,税法对上述内容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从税法的原则判断,辞退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如果实际发生,税法应理解为可以扣除。如果只是预计而没有实际发生,那么将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企业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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