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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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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整治工作通知

一、整治目标

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对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治能力。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各个环节进行整治。重点是“石粉厂、砖瓦厂、用气、用油、使用化学药品及产生有害气体等单位。

三、主要任务

1、开展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普查。从今年8月份起,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工作,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责任,全面辩识职业危害项目,认真填写《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验收表》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汇总表》,及时、如实地向乡安监所申报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尽快建立职业危害快速反应体系,加工宣传,培训力度,搞好应急预案演练,把专项整治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3、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落实告知义务。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专题教育,对在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计划,考试成绩要单独归档。二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和标识。三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和确认制度,将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制作成格式化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并经该岗位操作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四要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送阅确认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职业健康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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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石油业隐患监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企业巩固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油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各采油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各采油企业应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通过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员证,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到岗到人。重大危险作业过程必须确保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必须确保有专业的技术作业人员持证,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作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开展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严格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2、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上狠下功夫。各采油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经费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结合生产作业需要和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机械加工、电气运行、爆破、运输、安全检查等各个生产环节、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指导生产作业,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安全操作的可靠性。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各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落实到企业每个部门和每个人,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责任追究,形成完整、有序、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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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本文以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国际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总结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借鉴国际石油公司的经验,探讨我国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

关键词:石油企业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披露 比较

自1968年社会责任会计一词诞生以来,社会责任会计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各个行业企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石油企业作为一个以石油天然气资源采掘为主,高危高风险的行业,行业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力,也决定了石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石油公司就开始履行社会责任并在报告中加以披露。但近年来,我国石油企业因石油泄漏、环境污染等问题备受社会各界非议,为此,我国石油企业自2006年开始全面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但在一些具体措施上,仍落后于国际石油公司,因此,加强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完善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助于改善石油企业的形象,形成良好的口碑及品牌效应,进而促进石油企业更长远的发展。

一、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还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相关利益人的责任,包括生产安全、保护环境、职业健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捐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众等等。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的石油企业,其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石油企业担负着非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提供能源,稳控价格,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其次,石油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要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贡献税收;第三,石油企业的开采和炼化以及运输、存储和销售过程都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污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污染事故,因此生态环境责任是石油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第四,石油企业还应重视员工的发展,为员工提供生活、安全和健康保障,尊重员工的个人价值,满足员工的成长需求,发挥员工的创造性;最后,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会影响周围的社会环境,因此在石油企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应承担起对周围社区的责任。同样,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披露。

二、国际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借鉴

(一)国际石油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埃克森美孚公司通过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从2003年开始,美孚公司每年都《企业公民报告》,主要依据IPIECA/API的《石油与天然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及《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进行编制,报告用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五部分,分别是总裁致辞、利益相关者、外部评价、绩效数据以及报告反馈五个部分,其中在绩效数据方面采用表格的形式列示了公司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13个指标)、公司治理(1个指标)、环境表现(14个指标)、应对气候变化(8个指标)、经济发展(7个指标)以及社区和人权(2个指标)方面的表现;此外,该公司还先后成立外部评估小组、外部公民咨询小组对报告提出独立审计意见来提高对外报告的可靠性和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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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研究

案情概要

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称正元公司)自2010年4月起由原济宁市市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管。魏某时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和污染控制科的负责人;石某时任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2011年5月起任科副科长),自2010年8月负责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监察大队的工作;李某甲时任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自2010年6月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管及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间,群众多次举报正元公司偷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魏某、石某作为省厅2010年第四季度重点案件的承办人,石某作为负责工作的人员,均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查处。期间,魏某作为部门负责人,石某、李某甲作为承办人,三人在办理该公司案件的过程中查处不力,并且在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后明知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生产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该公司违法偷排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而且被告人魏某、石某二人明知该公司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为零的登记不实,未核实就上报,致使该公司偷运偷排危险废物的行为长期脱离省市重点监控,最终导致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共计94万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12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为由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要旨

一审中,三人均要求判处无罪:其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判认为被告人魏某、李某明知该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申报危险废物为零吨与事实不符,仍上报省市环保部门。三被告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间接导致了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且未认真履职行为与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审判处魏、石、李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环境监管失职罪”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从魏某等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例可以看出:本罪的相关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无论是本罪的主体范围是“身份说”还是“公务说”的研究,还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限于过失的研究,或是关于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说”还是“复杂客体说”,亦或是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分析研究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也使得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入罪少,适用难的困境。有学者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作为归责的依据,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就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果关系作为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对是否构成一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各种环境监管失职案的判决来看,犯罪人否认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妄想逃脱罪责的情况十分普遍。比如本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判处无罪。

一、本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特别是被监管者的污染行为等的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并非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直接造成。比如在上述案例中,造成了两次重大污染事故、共计94万元的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不单是由于魏某等三人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缘故,更是由于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偷排危险废物、谎报危险废物登记等违法行为,是两种行为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所以其因果关系相较于一般犯罪而言,具有其自己的特征:首先,认定本罪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对其所负有的环境监管职责的不履行。环境监管失职罪中行为人都是在负有的环境监管的职责下,应该作为而不作为,能作为而怠于作为,具体来说就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职责应当包括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受委托、委派职责。其次,从本案可以看出,在造成本罪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往往只是其中之一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本罪的危害结果不一定是完全因为其犯罪主体的失职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监管人有机可乘违反相关规定,或被监管人违反相关规定却因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未得到制止而最终导致了本罪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分别行为最终引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另外,本罪中监管者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的特点。本案中魏某等监管者的失职行为只起到间接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其直接原因是与失职行为有关的正元公司的排放危险废物行为,所以本罪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其间接性的特点。再者,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并不一定能引起本罪危害结果的发生,若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了,所以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偶然性。综上所述,本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以特定职责为前提,并具有多因一果、间接性和偶然性,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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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整治环境工作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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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第2号、总第8号)收悉。现将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区安委会、区司法局将贯彻安全生产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组织学习。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利用6月份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活动月,广泛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的热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场)、街办,普遍采取挂横幅、写标语宣传口号、办宣传厨窗、专栏、专题讲座等,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6月5日—6日开展一期厂长(经理)安全员参加的百人教育培训工作;利用现代传媒开展短消息传递;组织5000名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三是拟在9月份再组织一期厂长(来源:文秘站)(经理)、安全员和社区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场)街办和职能部门的作用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区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实际现状,区政府决定拟出台《荆州市沙市区乡镇(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此稿正在征求意见)。使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覆盖全区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各自职责、职能履行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经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故意掩盖、瞒报、延迟上报,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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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畜牧水产局、区档案局、区旅游产业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自然遗产保护办:负责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区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工作。牵头抓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核心景区建设项目核准登记。

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核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核心景区内加工预置砖、预置板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档案(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规划、建设动植物科普馆;巩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成果;落实森林防扑火措施,严厉打击毁坏植被违法行为;加强核心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物种进入核心景区;制止在核心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负责索溪峪林场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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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工作报告

关于《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第2号、总第8号)收悉。现将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区安委会、区司法局将贯彻安全生产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组织学习。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利用6月份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活动月,广泛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的热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场)、街办,普遍采取挂横幅、写标语宣传口号、办宣传厨窗、专栏、专题讲座等,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6月5日—6日开展一期厂长(经理)安全员参加的百人教育培训工作;利用现代传媒开展短消息传递;组织5000名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三是拟在9月份再组织一期厂长(经理)、安全员和社区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场)街办和职能部门的作用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区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实际现状,区政府决定拟出台《荆州市沙市区乡镇(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此稿正在征求意见)。使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覆盖全区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各自职责、职能履行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经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故意掩盖、瞒报、延迟上报,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运行平稳

坚持抓基层,打基层,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基石,广泛开展合格乡镇的创建工作和安全生产进社区的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企业达标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区政府将组织工会、劳动、经济局、安监局开展农民工的培训,今年拟培训5000人。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排查安全隐患,采取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部门督办、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正在开展的“百日督查”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并视事故性质和后果予以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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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摘要】由于特殊的行业属性,采掘类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文以采掘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责任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质量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对应的改进意见,希望能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进一步的规范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研究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由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年提出,在企业界主要是指企业在取得自身及其股东、投资者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以促进社会经济和国家发展为目标,为其它利害关系组织和民众履行社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较早,Carroll(1979)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组成部分:经济、法律、道德、任意或慈善社会责任。其中,经济责任要求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为社会提供必需的产品和服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应为遵守法律法规而牺牲其经济利益的义务;道德责任反映企业的经济行为应完全遵循社会道德标准;慈善责任要求企业的活动在满足其经济、法律、道德的责任要求时,能够做些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这种解释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加具体化了。Harold Koontz and Heinz Weihrich(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认真考虑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社会的所有影响,正确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Stephen p.Robbins(1997)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超出法律和经济的要求,认真履行各方面义务,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增加企业额外成本,而是企业谋取对社会和自身有利的长远目标而应做的事情。

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并与企业年度报告一起披露。2008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2008)1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明确说明:“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地披露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其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出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国内对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比较新的主要是会计界的研究。蒋琳玲(2006)认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容乐观,提出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会计准则”,并强化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审计监督。臧慧萍(2009)研究总结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许叶枚(2008)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方法。张一伟(2006)认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是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讲求社会效益,离不开社会责任会计。

二、采掘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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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讨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企业性质、经营模式和任务目标不同,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着一定差异。研究与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就必须从准确厘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边界出发,分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和趋势,进而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挥机制。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界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必须从国有企业性质分析入手,既看到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共性,又看到国有企业特有的性质,特别要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上来研究探讨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归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其实质是归劳动者所有。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民主法制的不健全,使得所有权的主体被虚置,使劳动者这个“企业的主人”变成为“归企业所有的主人”。理应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却在代行并掌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体现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还体现在劳动力的所有权上。这样,就使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与占有权行使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并且这种矛盾直接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性质。

由此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具有双重属性:第一,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义务,它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属性。承担着一定程度的投资决策风险,经营管理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第二,从国有企业的诞生和运行过程来看,因为它是归国家及其所设立的机构占有并实质行使所有权的,使得它也具有公共属性。而且公共属性是其根本的、内生的属性。公共性既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据,也是其存在领域和范围的根据。

因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法律与道德义务。这种责任既是一种积极的、对社会的责任,又包括了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与范围,也决定于国有企业的企业性质。参照国外对企业责任对象的确定和对企业所有权一占有权的分析,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划定在对国有企业职工、产品消费者、债权人、环境资源利用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相关利益协调与保护等界限内。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受企业自身性质决定,我国国有企业在诞生之初就肩负着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并且这种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外部市场环境和企业改革深入的影响,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外在形象及既得利益的影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挥,也随着这样决定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综合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而呈现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企业办社会”的“超载”阶段、“粗放市场经济”的“空载”阶段和“科学发展观”的“适载”阶段。在超载阶段中,政府是决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企业承担了就业、职工子女教育、医疗及养老等社会职能。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根源于国有企业的企业性质,是自发的;在空载阶段中,国有企业卸载了社会职能,企业把利润装入腰包,将包袱扔给社会,责任给社会承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完全缺失。这个阶段发生在1978年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适载阶段中,由于社会对国有企业积聚了越来越多的不满,国有企业经营行为与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严重脱节,与国有企业基本性质与目标相背离,使得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本阶段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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